#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不作供,傳召辯方證人鍾先生 (被告的弟弟) 作供。

鍾弟和哥哥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是家族生意,售賣測量儀器。弟弟舉例公司的測距儀和紅外線測温儀內有鐳射裝置。公司不生產鐳射筆,但會按客戶要求從世界各地採購鐳射筆裝進公司生產的儀器。螺絲帽用於地下金屬探測儀的支架。公司的工廠在東莞虎門,哥哥職位常與生產部門溝通,亦時常往返內地。在工廠內溝通常用到對講機。

8月31日當天兩人在天后吃飯,之後約了哥哥的朋友在黃大仙吃甜品。乘坐黨鐵在旺角站的車尾轉車,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事後決定不去黃大仙,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弟弟上去一二號月台後隨即被捕,被警方拘留45小時後獲釋放,沒有被起訴。當時兄弟皆穿著深色衫褲,弟弟不知道哥哥的背囊內有什麼。

辯方臨時要求播放PP23 (控方提供的太子站蘋果live片段),休庭15分鐘作準備。

1024再開庭

片段中看到有事件在車頭發生,弟弟表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到被釋放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辯方主問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