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2)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2企圖縱火
(4)A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A2另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地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4)A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待法援署處理二人之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2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2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2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2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2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