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港大 #提堂
👥D1: 謝(22) D2: 盧(20) 李: (21) 李: (20)
控罪:公眾造成阻礙罪
案情:涉嫌於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D2, D3 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作供,並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呈堂。並申請兩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6日 (27日預留審期) 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審訊程序。
D1, D4 同意案情
🎉控方撤銷檢控🎉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港大 #提堂
👥D1: 謝(22) D2: 盧(20) 李: (21) 李: (20)
控罪:公眾造成阻礙罪
案情:涉嫌於2019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D2, D3 否認控罪
控方申請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作供,並沒有閉路電視片段呈堂。並申請兩天的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0年8月26日 (27日預留審期) 9:30 東區裁判法院作審訊程序。
D1, D4 同意案情
🎉控方撤銷檢控🎉
⁃ 自簽$1000
⁃ 守行為12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名被告不認罪❌
(同案另外2名被告早前自簽守行為)
承認事實
1. 警方在11月13日在堵塞路段拍攝相片7張(證物P1,1-7)
2. 警方在11月11日拘捕後拍攝被告相片3張(證物P1,8-10)
3. 被告無刑事記錄
控方第一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審訊完結,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繼續
控方PW1 PW2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繼續
控方PW1 PW2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開庭
PW3開始作供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開庭
PW3開始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休庭至1220繼續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休庭至122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休庭,1430繼續審訊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休庭,14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績審。
(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上)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今日審訊完結,明天0930績審。
(詳情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W5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兩名被告面阻路指控,控方需要證明兩名被告參與堵路。
PW1在未展示片段前,口供在盤問下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堵路的黑衣人中,亦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四散黑衣人當中 ,只在上到A出口樓梯到達到D2及D3被截停的平台才提到2名被告。
PW2在主問無提及追截堵路者中包括D2及D3,在盤問下直認U turn後已見不到黑衣人,亦一樣是上到平台才第一眼見2名被告。
PW3在認人過程中未能認出被告。
PW4辯方為是一名不誠實的證人,他在庭上作供和口供紙及記事冊的記錄有很多不一樣,包括拘捕2名被告的時點人。
當中指認出D2,D3的追截細節對本案極為重要,但八個月前的口供紙記事冊並無記錄,其後的解釋並不可信。
另外,PW4多次在庭上推返自已的講法,例如辯方指PW4於11月11日寫的記事冊及口供無提到D2及D3初時並不同意,但當辯方把相關副本交到他面前要求他指出時又改口同意。
本案關鍵D2,D3有否參與堵路,即使把PW4的證供推至最高,也只是PW4 第一眼見到D2,D3在避車處出現,並沒見到在馬路上作任何違法行為。被截停的平台位置就如PW3所講是四通八達,任何人可從多個方法到達該平台。
追截過程中有很多灣位,和黑衣人距離5米的PW3,PW4必然多次視線離開黑衣人,而且亦不會是PW4所講的半秒(直播員:PW4其實係話少於半秒)。
案發當日是星期一,2名被告在前往港大的路上出現。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PW5作供完畢
辯方中段陳詞:
本案兩名被告面阻路指控,控方需要證明兩名被告參與堵路。
PW1在未展示片段前,口供在盤問下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堵路的黑衣人中,亦無證據證明D2及D3在四散黑衣人當中 ,只在上到A出口樓梯到達到D2及D3被截停的平台才提到2名被告。
PW2在主問無提及追截堵路者中包括D2及D3,在盤問下直認U turn後已見不到黑衣人,亦一樣是上到平台才第一眼見2名被告。
PW3在認人過程中未能認出被告。
PW4辯方為是一名不誠實的證人,他在庭上作供和口供紙及記事冊的記錄有很多不一樣,包括拘捕2名被告的時點人。
當中指認出D2,D3的追截細節對本案極為重要,但八個月前的口供紙記事冊並無記錄,其後的解釋並不可信。
另外,PW4多次在庭上推返自已的講法,例如辯方指PW4於11月11日寫的記事冊及口供無提到D2及D3初時並不同意,但當辯方把相關副本交到他面前要求他指出時又改口同意。
本案關鍵D2,D3有否參與堵路,即使把PW4的證供推至最高,也只是PW4 第一眼見到D2,D3在避車處出現,並沒見到在馬路上作任何違法行為。被截停的平台位置就如PW3所講是四通八達,任何人可從多個方法到達該平台。
追截過程中有很多灣位,和黑衣人距離5米的PW3,PW4必然多次視線離開黑衣人,而且亦不會是PW4所講的半秒(直播員:PW4其實係話少於半秒)。
案發當日是星期一,2名被告在前往港大的路上出現。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辯方證人(D3 及 處理片段嘅律師行文員) 作供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10月5日 1500,控辯雙方需於9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辯方證人(D3 及 處理片段嘅律師行文員) 作供完畢
案件將押後至10月5日 1500,控辯雙方需於9月14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