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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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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3將軍澳 #提堂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張(21)
(1)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涉把1輛單車掉到馬路上堵塞道路)
(2)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錘)

控方表示撤回控罪(1);修訂控罪(2),惟辯方表示案情顯示實應為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押後等候控方聽取指示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撤回控罪(2)
控罪(1)由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改為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申請撤回2300-0600宵禁令獲批⭕️

投訴:被捕後趴在地上被硬物打腳及被故意分開雙腿踢下體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21) #提堂#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車巡邏時於寶順路近將軍澳隧道公路發現有單車阻路,被告被見到於該地將單車移至馬路上,被捕後保持緘默。

將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任何有關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非法集結類 的罪行,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

李 管有攻擊性武器(#1113將軍澳 尚德邨 管有能產生4000伏特電的裝置)

控方申請押後至 28/7。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
每星期報到1次
押後至28/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3將軍澳

孫(17)

控: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11月13將軍澳寶順路翠嶺交界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押後至2020年7月6日下午觀塘一庭再提訊

保釋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替換衣服、一罐噴漆及一張上有「不割席、不篤灰」的標語

早前辯方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同意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正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控罪,並需繳付500元堂費,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3-5歸還被告,6-9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 (17) #提堂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噴漆)
👤孫 (17) #提堂 #傳票案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同一人‼️

案情: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有10名示威者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D4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一罐噴漆、一頂帽、一個膠袋、眼罩、3M口罩及一把遮。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控方是日提出要求,指如被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可無條件撤回傳票控罪。

被告對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一控罪 ‼️認罪‼️

證物3-6歸還被告,7-11充公。

求情時,辯方先呈上由被告家人、4名老師及教會牧師的信件,指大致顯示被告紀錄良好,亦用心讀書、照顧患病家人。
辯方指被告因社會運動而一時衝動,只想表達訴求,涉案噴漆未有使用,甚至沒有開封,即使用之作毀壞程度亦為輕微,辯方請求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20/7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期間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撤回傳票控罪獲批。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孫(17) 🔥#判刑 (#1113將軍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報告大致正面。

裁判官指第七段有提及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支持,感化令不適合,感化官建議判處短時間社會服務令。加上辯方呈交的求情信數量,裁判官確信被告會獲得足夠的監管及指導。裁判官指若有違反條件,將考慮索取非禁閉刑罰。

判處: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李(28) #提堂 (#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辯方申請押後四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報到時間更改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14:30觀塘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件 #疑似手足 手足已FC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459 開庭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情: 於2019年 #1113將軍澳 PW1-4於警車上巡邏至翠嶺路及寶順路交界,發現一群示威人士使用雪糕筒及雜物阻塞道路,因而落車追截,人群四散。最後PW1截停拘捕被告,於搜身時發現背囊內有電話、帽、豬嘴、濾罐、急救用品、口罩、手套、手袖等。警誡下被告指「行動並非傷害他人,只係想政府正視問題」,其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保持緘默。

被告同意案情及簽保守行為。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有關阻礙公眾地方的控罪,亦需繳付堂費1000元。

證物3-5歸還被告,6-13 充公。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3將軍澳 #提堂

李(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案件的處理方法,正在等候律政司回覆,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50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將軍澳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不認罪

控方主要傳召pw1、2,沒警誡供詞,不需傳召pw3、4(驗證督察),pw5專家(講述電槍對人體影響)證人證供同意

審訊時有警方攝錄片段,約長35分鐘,會由控方大律師決定播放長度

辯方表示錄影爭議性不大,結論沒爭議,沒口頭招認

辯方證人除了被告本人,還有1位辯方證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1007開庭

65c條雙方已同意。
現時2位控方警員證人,2位專家證人,無警誡供詞,有片段共32分鐘,但只播20分鐘左右。
控方要額外叫5名警員證明連貫性,其中1名警員已退休,控方沒法聯絡退休警,要用不同方法找他出來🙄辯方指連貫性有爭議。

辯方有1名證人

辯方爭議點:由撿取1項物品至交給專家化驗的證物鏈,及被告的意圖。
不爭議拘捕過程。不爭議身上找到的東西。

辯方指專家身份沒爭議,需要其中一名專家作供(潘姓),另一名可使用65c條。
辯方收到控方的警員證物鏈,但有警員是退休,現時辯方手上的證物鏈可使用65b,但需要視乎退休警員的供詞,才有基礎向控方提供證物鏈。控方指該退休警現時未有供詞。
辯方指未處理到證物鏈,因譚姓退休警員未有證供。

因辯方今早才收到文件,會現時處理
(梁官指責:用咗好多時間啦喎)
💛休庭15分鐘

1036開

承認事實(由於控方廢老有如唔識字,講嘢一舊舊,有錯見諒):
1⃣控方使用地圖包括:唐俊街-唐鑫街,唐俊街至唐明街至唐德街,廣明苑地圖
2⃣2019年11月13日0008-0040偵緝10034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推進至尚德邨廣明苑,期間的錄像有3隻光碟
3⃣被告沒案底
4⃣控辯雙方的文件有,1份警察助理電訊督察林祖光的英文報告,及林祖光以中文寫的口供,及潘頌恩博士以英文寫的報告,及偵緝警員12669的口供,及警長53079,及警員7936口供,及偵緝警員2139口供

🐶傳召PW1警員7443何祖權(同音)

1155休庭,梁官要開會,1215再續
1215開庭,辯方盤問PW1,1253盤問完畢

下午1430再續

🟥(在此提提:五樓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而六樓八庭為大庭,有大量位,手足亦會作供,希望五庭入唔到庭嘅大量人可以到八庭聲援手足,其他手足都是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8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1415約15人輪候,然而五庭只有8個位,入唔到庭嘅人可以考慮到六樓八庭聲援,上面半個庭都唔滿😗

1430開庭

PW2專家Dr.潘仲恩(女人嚟)博士(同音)作供中

辯方盤問PW2,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中,覆問完畢

應辯方要求,準備了進一步承認事實

進一步承認事實65C條:
2019年11月13日0241警員9944在將軍澳警署為被告衣襪,個人物品拍了19張相片,即證物p14-19:1件紅色風褸,1包香煙,2個打火機

休庭清潔證人台,需傳召2位證物鏈的警員證人

1522新增證人,PW3警員12669作供。到辯方盤問了。

1532尚有PW4未作供,休庭清理證人台。

1538傳召PW4警員陳明輝7936作供。辯方盤問。控方覆問。

1555休庭清潔證人台

1559傳召PW5偵緝警員10034,作供完畢

剩餘1名控方證人,他於20191113約0715時接手的值日官譚錦榮(已退休)🙄聯絡不到,需時找他。

審訊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觀塘法院第六庭09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提:雖然本案審訊完結,但上面六樓八庭的手足尚在審訊中,大家可以考慮轉場,唔係自己親友嘅手足都係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2/1]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辯雙方今早以65B將警署警長譚錦榮及證物房文員陳靜文的證供呈堂,辯方因此毋須傳召PW6盤問

對於法庭是否應將PP11(電槍)納入為正式證物,邱大律師陳詞指警員12669將PP11封存在防干擾證物袋內並編下一個貴重財物編號(C0044259),然而根據證物房文員的口供,發現貴重證物編號變為(C1511667),存有偏差,證物袋不應該更換或打開,不能排除證物沒有受到干擾,邱大律師邀請法庭剔除PP11。

葉大律師回應指只是警員於證物檢測後把舊證物袋放入新的證物袋內封存,新的證物袋的封口完整,證物房文員只是根據新證物袋的編號撰寫口供,警員於庭上解封證物時亦開封了兩個證物袋。

邱大律師反駁指控方的說法武斷,沒有證供提及證物房文員證供上的編號是手文之誤,亦沒有證供提及如何封存證物袋,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證物鏈的完整性。

法庭接納PP11為正式證物P11,日後頒布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選擇不作供

DW1 黃可宜

黃小姐是被告的朋友,被告為坑口居民而她是調景嶺居民,每週兩次與被告在尚德商場外的小販檔吃夜宵,當天約定於23時在尚德商場外吃夜宵,他們各自在家中出發,黃小姐沿途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於小販檔吃了麻辣燙、串燒以及炒粉。

被告當天身穿紅色風褸、黑色長褲、戴帽以及孭斜孭袋,她指被告早前踩單車不小心弄傷膝頭,當天走路時一拐一拐,步伐比正常人慢。

她指被告的煙癮很大,她不是太喜歡,被告平時會保管2個打火機,(P11電槍)為其中一個,她憶述被告當初購入P11後,興奮地與她分享P11具防風功能及需要經USB充電,但後來向她抱怨P11需要經常充電,她當天見到被告嘗試使用P11點煙時冒出黃色閃光,亦未能成功點煙,被告於是改用7仔打火機。控方質疑黃小姐未能描述P11的特徵,她回應被告點煙時會用左手遮蓋,右手亦會緊扼打火機機身,因此只能見到頂頭火光。

控方亦質疑黃小姐與被告經常見面,有很多機會能夠看到P11的特徵,黃小姐反駁平時未必只是兩人吃夜宵,她不會將注意力只放於被告身上,她自己亦很討厭別人食煙,因此不會集中觀察被告是如何點煙。在盤問之下,黃小姐承認了解案情後,對於被告因為普通充叉打火機而被捕感到愕然,於是在網上搜尋同類型打火機,但她本人對打火機沒有研究。

約00時,他們聽到嘈雜聲及嗅到催淚煙,才留意到示威者於廣昌閣位置聚集,於是進到尚德商場走避,在OK便利店的玻璃門看見警員於十字路口照射強光、叫囂以及講粗口,印象最深刻的是「望咩望,再望拉鳩你哋」。控方指黃小姐的位置可以看到示威者及聽到他們的嘈吵聲,但她指警方的聲音比較嘈吵。盤問之下,黃小姐表示他們從來沒有靠近示威現場以了解情況。

約20分鐘後,他們於商場內亦嗅到催淚煙,於是決定回家。黃小姐在商場門口與被告分開,被告進入屋邨範圍以避開示威現場,黃小姐則往調景嶺方向離開。控方質疑既然被告的膝頭有傷,為何黃小姐不及早勸喻被告離開,黃小姐回應指現場催淚煙的氣味太濃烈,他們只能夠走入商場避開,當商場也充斥催淚煙的氣味,他們便決定離開。

🗝結案陳詞

邱大律師陳詞指本案的檢控基礎是 (1)本質上是攻擊性武器以及 (3)意圖用以傷人。

(1) 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
雖然專家證人潘博士的報告指出P11的電壓能夠穿透皮膚,令人有觸電的感覺。但是P11並不符合《火器及彈藥條例》中便攜式槍械的定義,雖然潘博士不完全同意P11是一個打火機,但他同意在毫米範圍內能夠點火,而且P11的頂部有蓋子覆蓋,符合打火機的設計。再者,辯方證人黃小姐曾目睹被告使用P11點煙,而HKTVmall有類似的打火機,專家亦同意P11可點火及防風,與辯方案情脗合。

(3) 被告沒有傷人的意圖
控方證人並未詳情檢測P11案發時的狀態,PW1只能證實P11發出黃色光束,但沒有提及維持多久,專家檢測前亦將P11進行5小時充電,邱大律師認為案情時P11的實際狀態才對法庭有參考價值,專家亦同意沒有電的情況是無法產生電弧。如果P11在低電量的情況下,被告是沒有意圖用作傷人。

警員在被告的斜孭袋的前袋搜出P11,當時拉鏈是拉上的,前袋內有不同雜物,不便於拿取,如果被告有意傷人,應放在更易拿取的地方。

控方於庭上播放案發前的示威片段,試圖營造被告是示威者或干犯非法行為,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示威者,控方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捕的原因,PW1亦同意被告被捕的合作,邱大律師指被告沒有驗傷,顯示被告沒有意圖與警方對著幹,黃小姐指被告當天走路一拐一拐,被告當天難以用P11傷人。

再者,警方未有在被告的家中搜出可疑物品,被告當天亦沒有戴口罩,亦沒有攜帶示威者平時的裝備,P11存放於滿佈雜物的斜孭袋內,足以顯示被告沒有意欲參與衝突。

辯方證人黃小姐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她能夠解釋被告出現的位置及原因,亦能解釋被告管有P11是因為被告的吸煙習慣。法庭應該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

本案與過往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有分別,本案被告沒有口頭招認,環境證據亦不足以推論被告有意欲傷人。邱大律師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懇請法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________________

案件於12月29日0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