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 #提堂 #傳票案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113將軍澳 早上0753時於寶順路及翠嶺路交界以雜物及雪糕筒堵路,面積約10米x20米,警員證人D1 隨後制服被告,於搜身時背囊內有手機、替換衣服、一罐噴漆及一張上有「不割席、不篤灰」的標語

早前辯方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是日同意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正式批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得干犯同類控罪,並需繳付500元堂費,由擔保金扣除。

證物3-5歸還被告,6-9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