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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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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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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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14-27) #提堂#20200204旺角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涉堵路)2213時警員於山東街見到被告將約9平方米大膠物件拋至彌敦道,一名男子推向pw2,並試圖拉走d1但同時被制服。警戒下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呈上一項修訂控罪,d1 早前申請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d1以自簽1000元,為期18個月,期間需保持公眾安寧(?)

d2毋須答辯,修訂控罪,辯方透露將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
是日辯方就d2保釋條件更改,希望由現時每星期報到3次 改為 每星期報到1次 被拒。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 西九龍法院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26東涌 #答辯

周(20)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7座30樓D室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摘自《頭條日報》2020.2.21)

答辯意向:不認罪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天水圍 #答辯
D1梁 — 認罪 🙋‍♂
D2梁 — 認罪 🙋‍♂

控罪:
1. 刑事損壞 — 罪名成立

案情:被指於於19年9月7日在天水圍輕鐵濕地公園站和損壞八達通機,及噴污閉路電視、兩部售票機、兩部資料顯示屏,港鐵職員認得被告有份參與損壞

D1: 使用錘仔損壞售票機、資料顯示屏

D2: 使用錘仔損壞八達通入閘機、售票機及資料顯示屏

示威人士隨後逃逸至附近屋苑,警員其後認得被告,兩名被告身穿黑衣,D1保持緘默,D2在警誡下承認控罪並帶領警方搜尋證物,D2承認將犯案衣服放於背包,並指一時衝動而犯案

求情:
D1:18年父親患上癌症,被告因而未能完成學業,在傳媒機構上班以供養 D2學業,傳媒機構指被告服刑後仍願意聘用,被告表示後悔,做了沒價值的事,亦令父親擔心,吸取很大的教訓,希望輕判以照顧父親及繼續學業

求情信
— 母親指稱自己未盡責教育子女,
— 傳媒機構上司指會繼續聘請被告
— 香港知專學院講師指被告傾盡全力學習
— 青年學院班主任指被告孝順父母及願意承認錯誤
— 中學老師江老師指被告有道德觀,願意主動道歉
— 朋友指被告受到很大困擾
— 被告真誠地知錯

D2:
兒時已患上骨枯症,無法康復。雖然父親患上癌症,仍被勸喻繼續努力讀書,被告非常後悔,覺得羞愧,並對家人造成負擔,對警方誠實承認案情

求情信
— 中學老師指被告關心社會問題,正直、重情、希望建設社會
— 中學校長指被告與尊師重道,與同學關係良好
— 被告希望陪伴父親,希望重新做人,陪伴家人

屋企人已準備支票支付231,214元賠償

裁判官只能頒下針對每名被告不多於10萬元賠償令,辯方以法庭命令以外方法賠償,裁判官指應詢問黨鐵公司而非警方,亦應私底下處理,控方指需要進一步索取指示

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勞教報告,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5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陳(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摘自《明報》2020.1.3)

修定控罪1:刑事損壞(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屯門

陳(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修訂控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新增控罪)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等等,及1個對講機。

案件押後並轉介至至5月21日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曾(4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修訂):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意向及審前覆核,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
首次應訊時投訴:
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劉(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天星碼頭多層停車場外,管有鎚仔、手套、面罩、護目鏡等物品,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摘自《星島日報》2020.1.21)

修定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新增控罪: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4星期至2020年6月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索取最終法律意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魏 (19)
D2:梁 (18)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撤回控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年2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燈柱管有3個打火機、打火機機油氣罐、膠水、1袋咖啡過濾紙、2個防毒面具、3條六角匙、剪刀、玻璃瓶及1瓶洗甲水,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人涉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橡皮筋發射器及89粒鋼珠。

保釋相關事宜:
D1: 由每天兩次到警署報到更改至每天一次,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D2: 獲准保釋💛
。保釋金$30000
。人事擔保(父親 $20000、中學校長 $10000、區議員 $10000)
。宵禁令 2300-07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每日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期間兩名被告均可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王 — 不認罪🙅‍♂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元朗商業銀行外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警車

控方傳召5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及6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民間集會團隊」周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中途遭警方腰斬。警方當日拘捕一名六旬家庭司機,指稱他襲擊一名警員......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時遭警方施加不合理及過份武力,又呈上相關報道及相片,要求法庭記錄在案。惟庭上未有透露警員向被告施加甚麼武力。根據報道,被告當日遭多名警員制服地上,後腦流血,及後被警員帶走。//
(摘自《蘋果日報》2020.1.21)

控方申請匿名令 - 不得披露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批准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屯門
D1楊
D2莊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9月30日,在舊咖啡灣泳灘管有58個裝有液體的氣球、1個裝有可疑易燃液體共640毫升的樽、1包麵粉、1罐藍色共1升的油漆、7樽油漆、1個辣椒油空樽、5樽墨水、1樽胡椒粉、4碗混合液體、1個打火機、15個切開的網球、24盒火柴、1卷麻繩、1卷強力膠紙、1把美工刀、1把剪刀及1盒塑膠手套

撤回控罪,中止檢控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110旺角 #案件合併轉區域

四案五名被告不反對合併移交區域法院,但保留要求分拆權

合併後
D1方(33)🛑已還押逾5個月
D2林(16)
D3陳(49)
D4趙(25)🛑已還押逾5個月
D5 王(46)

合併後控罪
1)非法集結一d1至d5
指11 月 10 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擾亂秩序,作出威嚇侮辱等行為令人害怕,怕其破壞社會安寧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方
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抗拒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X

3) 管有違禁武器-D1方
一把彈簧刀

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1方
指他管有 4 枚汽油彈、1 支鐵筆及 1 把鐵錘;

5)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一D4趙
指他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

6)管有第I部毒藥罪一D4趙
指他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2片昔多芬一D4趙

7)在沒有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一D1方

🛑方、趙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新案移交區院5月21日1430審理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慶偉法官
#0921元朗 #申請保釋
D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D1張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D1張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D1張及D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D1張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背景:D1張及D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0月16日D1張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亦被拒;2020年1月21日再次提堂,D1張及D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法官指因沒有重大改變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4灣仔 #判刑
D1 : 謝(27) 🛑已還押14天
(襲警:涉襲擊督察1778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
被告於搭乘地鐵時,在出閘期間涉嫌瓹閘,被一名休班警員17785發現及上前阻止,期間被告與休班警員17785發生激烈衝突,被告為逃脫涉口咬該休班警員17785,休班警員17785據稱被咬至甩皮。

判刑:
裁判官衡量精神科醫生及心理學家醫療報告,以及多方考慮因素後,決定不以緩刑處理,判予被告一個有期徒刑

求情理由:
在兩個禮拜還押期間,被告十分後悔
被告因個人成長經歷引致情緒病
父母、男朋友、朋友都有給予被告支援,並到庭支持
經由專業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醫療評估後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不大
被告過往並無定罪記錄,加上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判刑:
經求情後,量刑起點為21日 認罪後扣減三份一刑期
總刑期為 14日 監禁

注:被告已經還押14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決 #1130中環 刑事損壞:涉在港鐵外牆以噴漆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案件本年11月30日下午4時42分,中環遮打花園正舉行銀髮族中學生集會,警方證人1在港鐵中環站j2出口見到被告外牆用黑色噴漆以中文寫上「我愛PEPE」、「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三句子,被警方當場發現及拘捕。在母親和律師在場下沒有警誡供詞保持沉默。有CCTV 片段影到當時情況。

今有父母陪同到庭

被告同意案情,判自簽1000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另賠償特區政府損失1000元。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提堂#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1支

修訂控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案情:
2019年9月15日,綱民號召銅鑼灣東角集會遊行到中環遮打花園。警員證人一及二在銅鑼灣A出口已付費區執行反罪案巡邏時,於3:37pm見到被告戴綠色外科口罩,身穿黑背心外套,背黑背囊,覺得可疑,截停搜查發現藏有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另在背囊中發現黃頭盔,灰手套,一枝1000毫升生理鹽水,一對手䄂,一包綠色醫療口罩,兩支10毫升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沒有警誡供詞。經檢驗後伸縮棍長24cm至64cm,可以外力離心力作使用。

今有母親、哥哥、2位校長及學校社工陪同到庭

充公證物伸縮棍,其餘歸還被告。

裁判官指示索取感化官報告,押後至5月19日上午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宣判。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13日,於將軍澳唐賢街Starbucks外,阻撓警員23385號

控方傳召6名控方證人,被告自稱「唔想俾佢哋捉後生仔」

辯方對招認自願性有爭議,及需要在庭上播放片段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13日及14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黃大仙 #答辯


控罪: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 不認罪🙅‍♀

案情:被指於19年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控方傳召4名控方證人及播放錄影會面
辯方對自願性不爭議,但對準備性保留爭議,保留被告親自作供的權利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7月6日及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4寶琳 #提堂
D1何
D2鍾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聯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2辯方指昨天方獲法院檢控部門通知需要直接向政府大律師申請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於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