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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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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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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李,何,楊,黃(19-26)🛑羅已還押178天(#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鐵通、鎚仔等)

控罪: 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
案情:
十一當天五名男女在油麻地先後被捕,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十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嚴官批准五人各以1,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D1羅(26)被指在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弓及一包彈珠。10月6日獲保釋,涉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案件(#1013旺角‼️已還押178天
D2李(19)被指在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D3何(19)被指在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警棍。
D4楊(21)被指在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D5黃(17)被指在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警棍。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及4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6 月8日1430 移交區域法院,申請與其他案件合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25)🛑已還押150天 #提堂#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第I部毒藥

案情: 被控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的示威活動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第I部毒藥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申請合併另二個案件轉區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控罪:
1. 襲警
2. 抗拒警務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及西洋菜南街交界襲擊及抗拒署理警長X,並管有4支汽油彈、鐵筆、鐵槌及摺刀。被告留院多日,據悉,警方拘捕他時以膝蓋壓其頸背,被告一度不能呼吸、面頰磨地。

保釋申請被拒‼️期間還押懲教‼️

案件押後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勞,黃,連,鄭,郭(18-29)🛑連已還押142天 #提堂#1118旺角 #1118油麻地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

控罪: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勞(22歲)
D2黃(26歲)
D3連(29歲)🛑已還押142天
D4鄭(39歲)
D5郭(18歲)

案情背景:

警方去年圍堵理工大學,示威者連續兩日在油尖旺一帶堵路聲援被困理大的人。5人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4人10月19日獲保釋至再訊。D3連被以因過往曾涉暴動罪(魚蛋革命判監3年,於2019年7月才刑滿出獄)保釋申請被拒絕。D5郭另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稱她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和一把15厘米的鉗。

批准D1/D2/D4/D5繼續保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週二次(因為疫情減少外出)

D3保釋申請被拒絕‼️

案件押後至6月3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92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折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已還押92天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 串謀縱火(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案件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警方指兩名黑衣人當日於該處向站內投擲兩枚汽油彈,其後分別登上兩輛接應的車輛離開。在26歲疑犯家中搜獲胡椒噴霧、2支氣槍、5枚汽油彈、8樽汽油,以及7個防毒面具等物品。該名人士同時被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其中4人1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D1外,其餘3人均獲准保釋。

D1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保釋條件更改
D2 /D3/D4改報到次數至一周2次。(備注:D2接受警誡供詞時警曾播9段cctv片予被告看,辯方去函要求提供被警方以需徵求法律意見為由拒絕。辯方敦促警方理行披露責任)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謝(30)🛑已還押178天 #提堂#1013旺角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控罪: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案情:
辨指證據薄弱,只憑一名警員一面之辭。控指其另涉去年8月25日管有攻擊性武器(車上有行山杖)警方保釋 其間再犯此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黎(21)🛑已還押129天 #提堂( #12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1枚汽油彈)

案情背景
去年12月1日尖沙嘴「毋忘初心大遊行」入夜後衝突蔓延至旺角。警方沿彌敦道推進,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截停被告,在其背包搜到2個打火機及1枚汽油彈,將其拘捕。12月3日提堂不准保釋,還押至今再訊。辯方曾投訴被告在沒有警誡下被要求背着屬證物的背包拍照。此次控方指化驗結果指汽油200毫升高度易燃。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7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案件合併 #1020旺角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支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七)
5-D3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D2及D4投訴在警署被要求著不是他們的衣物拍照,質疑合法性

安排一日處理D1及D3辨方反對控方的匿名令申請

保釋條件如下:
D1:維持舊案原有條件,另新增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7月8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1118油麻地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被指於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方指現場示威者極力與警方對抗,其後警方追捕示威者至死巷,申請人在死巷中被捕

保釋背景:11月20日首次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申請,於4月8日在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再次被拒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將於6月3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期間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相信屬於D2的一條褲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便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PW1的醫療報告、八達通交易記錄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D1
1) 現金$10,000,父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特區護照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D2
1)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2) 每週報到一次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地址
5) 禁足勿地臣街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6小西灣

鍾、林(23)‼️已還押9天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被控於2020年3月26日,於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棄置屋內,管有彈藥,即10發子彈、249粒9x19毫米彈頭、511粒混合款式彈殼,而沒有持搶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案情:警方26日下午接報至龍躍徑附近一間石屋,搜出懷疑子彈和箭等,惟現場沒有槍和弓,拘捕3名少年,並在各人住所搜出懷疑氣槍、槍械組件和刀等物品

‼️拒絕保釋‼️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梁手足(16)

控方分析cctv片段後,未能鎖定被告人,難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因證據不足,故撒回控罪

* 辯方無訟費申請,被告可以離開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金鐘樂禮街近金鐘地鐵站D出口,管有鎅刀、面罩、護目鏡、手套及雨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12柴灣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邵(27),D2:余(31)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D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案情:於2019年10月12日,在柴灣泰民街康翠臺3座附近,d1涉嫌襲擊警長51275,而d2則阻撓執行職務的警長5983

背景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羅,黃(22-56)🛑已還押逾80天 #提堂#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毆打X(中国遊客)及Y)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50天 #提堂#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是日處理合併案件程序。
控方提交修訂控罪一及二
控罪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d1、d2、d3)

控罪二: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d1)

辯方對合併於修訂不反對。
控方是日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至28/4 1430,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d1、d2、d3是日皆沒有擔保申請,保留於區域法院開審10日前提供不在場證據權利。

案件押後至28/4 1430 區域法院處理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8銅鑼灣
林(3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襲擊警務人員魯君樑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10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裁判官批准取消被告的宵禁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3觀塘

梁(1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或損壞財產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保釋條件如下:
。$3000現金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押後至6月5日 09:30 觀塘裁判法院,有待進一步調查及徵詢律政司意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翟(16)#1013大埔
控罪
管有適合作攻擊性武器的工具(四包索帶)

批准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一千元
不准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上午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背景:

10月13日大埔示威,下午防暴警員截停搜查至少兩名男子,包括一名中四學生,指在其背包中搜出索帶、防毒面罩。警方其後拘捕男生,並舉起藍旗,指在場市民涉非法集會,其後向前推進,在超級城對開再拘捕至少2男1女,戴上索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新案件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淘大商場1樓31號舖襲擊男子Z

控方申請受害人匿名令,裁判官表示控罪為普通襲擊,加上事發為半年前,匿名令或阻礙辯方了解案情,控方改稱會向辯方披露受害人身份,但在控罪書上遮蔽受害人名稱,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進一步調查,包括查看網上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不直接或間接接觸兩名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陳慶偉法官 #20200229旺角
👤荷蘭藉手足(31)🛑已還押44天

案情: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有警員目睹被告以紙張投入燃燒中的垃圾桶

案件將於2020年4月27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9/MAR 第二次提堂
8/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32) #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串謀披露個人資料:涉於網上公開警員親友的個人資料)


案情:
陳被控去年9月9日不誠實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將客戶的名,電話號碼及身分證號碼發布給其他人;在未經電訊公司的同意下,披露該客戶的全名、身分證號碼及電話,造成心理傷害,法庭一月批准控方申請,禁任何人包括傳媒發布可供識別資料當事人身分的事項,包括姓名。

原有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修訂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新增控罪:
3)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4)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5)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9月22何文田停車場)

原條件保釋
押後至4月28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答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提訊日

梁 (26)

控罪:誤殺
被控於2019年6月16日在中環民光街7號碼頭外誤殺周 (63),引致周於6月18日死亡。

背景:
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參與反送中大遊行。當晚人潮散去時,梁被指在中環碼頭與周爭執,其間推跌對方,周兩天後死亡。梁原本被控謀殺罪,於6月28日首次提堂,由於被控謀殺,如欲保釋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控方在2020年1月8日改控誤殺罪,並押後以進行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至2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杜麗冰法官 考慮梁在事發後、被捕前亦沒有離港,可見棄保潛逃風險低,批准保釋。

控方申請押後提訊日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審訊程序,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