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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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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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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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PW1以比一般說話大的聲量向男子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當時有汽車及途人聲浪,但相信男子能清晰聽見。在「差人」時PW1用右手拍男子左肩近頸部位置,力度為普通打招呼,左右有其他途人,未有留意前方有否其他途人,截查範圍小,男子神色慌張。男子在「過一過嚟」時向右轉頭望向PW1,說話後緊接向右轉身用右手揮拳擊向PW1頸部,PW1用右手掩蓋左耳對下兩吋、肩膀側四吋位置。PW1感到一下疼痛。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4北角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梁(37)‼️還押小欖125日
管有攻擊性武器(槍狀物體更揚言插警報仇)

(1)改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下次提堂將加控2項控罪:
(2)管有仿製槍械
(3)危險駕駛

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月12日0930東區法院第1庭等候律政司意見及轉介文件交付區域法院審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29)🛑還柙57天 - 是日處理早前被告涉嫌干犯控罪:傷人
手足另牽涉 有意圖而傷人 - #1109將軍澳 - 「私了」休班懲教X,1115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

被告被指以櫈擲向家人,判簽保守行為24個月。
因牽涉另一案件,需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力度比PW1拍肩力度為大,驗傷時醫生按下位置仍感到疼痛。PW2上前協助制服男子,帶到警察總部外一幅牆,後帶入警察總部內由PW2處理,PW1前往驗傷。當天光線充足,未有留意到男子有佩戴耳塞。PW1在被男子襲擊後大聲呼喊:「你襲警」,在場警員、途人及被告均注意得到。

辯方盤問PW1:
PW1在2005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2012年升至高級督察。PW1以便裝觀察,並無佩戴委任證。PW1與PW2平時均以便裝執勤。PW1委任證放在褲袋。警察通例第20章第14條列明執勤時必須出示委任證,並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地方。PW1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便裝目的為不暴露身份,事發經過只有數秒,對男子有懷疑並擔心男子逃走。PW1在行動時已打算以言語及拍肩動作截停被告,但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PW1擔心當時男子有沒有同伙或有沒有武器等,需要騰出雙手。PW1當時並無考慮佩戴委任證,並非因要隱藏身份而不佩戴委任證,認為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男子在燈位停下,PW1才上前接觸男子。PW1並無留意襲擊時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PW1故意繞路從左後方接觸男子為採取手段防止男子逃走。PW1同意不佩戴委任證為防止男子逃走。PW1指「先生,差人,過一過嚟」為記憶中準確紀錄,亦記低在記事冊中。「過一過嚟」意思為請男子到別處接受查問。拍肩動作在「先生」和「差人」間作出,拍肩後已縮手。PW1身高174cm。男子身高與PW1相約。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今日上庭前曾翻看記事冊
PW1在6月12日2215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PW2在2200在灣仔警署錄取口供
記事冊在同日23時許開始補錄
在醫院驗傷期間有透過電話與PW2討論時間及細節,並討論過事件內容
PW1認為自己口供只反映自己所記得的內容

PW1需要飲水,押後至1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繼續盤問PW1,現場記者一度就記者席問題鼓譟,法庭書記現先安排記者入座再分配其餘座位予公眾,未能入庭聽審人士請在庭外等候直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19時許到瑪麗醫院向急症室鍾醫生求醫,當時對受襲記憶猶新。PW1知道醫生會作醫學報告並將呈堂。PW1指並無對醫生作任何欺瞞。PW1向醫生指傷處被人用「手」弄傷。PW1表示未見過P1醫學報告。PW1不同意自己曾向醫生指被人用「手肘」弄傷。PW1同意在男子在燈位前停下後才向PW2示意上前截查男子。PW1口供上記下自己用手「搭」著男子。PW1表示只是字面上有差別,實際上為「拍」肩膀。PW1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PW1表示今天作供時記錯。PW1將男子帶入警署時才出示委任證。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與庭上描述「頸」部近「面」不同,PW1認為只是文字表達上差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核爆級緊急 [今日聲援表]

依家‼️即刻‼️IMMEDIATELY‼️
02:30 pm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樓層請去詢問處查詢

//警方昨日(7日)採取行動拘捕5名男子,年齡介乎26歲40歲,罪名是串謀縱火。拘捕過程中於其中一名疑犯的家中搜獲兩支汽槍,5個汽油彈,8樽汽油,6個鎚仔,2枝氣槍,7個防毒面具,及可製造易燃物品的物料。該人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留。// - 頭條新聞

請九龍城區街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可以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男子並非向左轉身襲擊自己。PW1指有嘗試躲避襲擊而向後退,但無印象是否成功。PW1亦不記得受襲後自己有否移動。PW1肯定男子用右手觸碰到自己。PW1不同意自己當時大力捏住男子肩膀。PW1不同意如果男子用右手順時針轉身擊向自己,根本無可能擊中自己左邊。PW1用紙筆描繪了襲擊時雙方位置的鳥瞰圖,作為控方證物P5。P5顯示PW1與男子面向同一方向,男子在PW1右前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6深水埗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鍾(25)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的士司機鄭國泉開車鏟上行人路撞人被「私了」)

控方等候政府化驗所報告,不反對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2西營盤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吳(18)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鎚及木棍;遭警員持胡椒噴霧恐嚇)

控方準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取得答辯指示
申請延遲宵禁令延遲半小時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3樓1庭 -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劉,符,高,陳,許(18-21) - 暴動、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 #1111中大

警方期間調查方向
1. 已申請搜查令,搜查手機內容
2. 所使用工具將作指模較對

D1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申請短期出境
拒絕

D2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四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宵禁令改為0000-0600
批准

D3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更改宵禁為0000-0600
批准

D4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
批准

申請延遲宵禁時間至0000-0600
批准

D5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三次報到改為一星期一次報到,及更改報到警署
批准

申請宵禁令延至0000-0600
批准

另外,官決定
宵禁令範圍將包括住址(星期六,日)及其中大宿舍(星期一至五)

押後至3月5日下午2點30分沙田3樓1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見不到男子何時提起手。PW1指疼痛維持數分鐘。PW1指因熬夜而感到疲倦,並提出因受襲而感到暈眩,並指曾向鍾醫生提及自己出現暈眩。

覆問:
PW1指無意識到要取出委任證,並非故意隱瞞警員身份。PW1重申並無向PW2直接或間接描述襲擊動作。

PW1作供完畢,傳召PW2 PC10232曾偉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6深水埗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張(32)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的士司機鄭國泉開車鏟上行人路撞人被「私了」)

撤回申請遮蔽第二控罪證人名字
控方等候化驗所報告及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農曆新年期間離港兩天探親獲批⭕️
離境期間可在原本10000現金擔保上再交出20000現金作擔保及延遲當天晚上報到時間至晚上

案件押後至4月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防毒面具、士巴拿、灰鏟、六角匙等)

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打火機等)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與PW1同時見到男子,PW1向PW2表示有可疑。當時PW1在PW2右手邊一個身位平排。PW2與男子身距約十呎。隨後PW1先上前接觸男子,當時PW2與男子站在燈位處相距約十米。PW1向男子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1用右手搭向男子左邊肩膀,但無法分辨PW1接觸男子後有否縮手。PW2不認為PW1用打的力度接觸男子。PW2不記得動作和說話的先後。男子當時面向紅綠燈。PW2指PW1說話為正常聲量,相信其他等候過路途人亦能聽見。PW2不記得有否東西阻礙其視線觀察男子之肩膀。PW2指男子向「左」轉用右手揮「拳」擊中PW1。PW1與男子距離緊貼。PW2指男子用手拿著口罩及眼罩,但記不起用哪隻手。PW2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PW2指男子擊中PW1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