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同意男子並非向左轉身襲擊自己。PW1指有嘗試躲避襲擊而向後退,但無印象是否成功。PW1亦不記得受襲後自己有否移動。PW1肯定男子用右手觸碰到自己。PW1不同意自己當時大力捏住男子肩膀。PW1不同意如果男子用右手順時針轉身擊向自己,根本無可能擊中自己左邊。PW1用紙筆描繪了襲擊時雙方位置的鳥瞰圖,作為控方證物P5。P5顯示PW1與男子面向同一方向,男子在PW1右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