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作供:
力度比PW1拍肩力度為大,驗傷時醫生按下位置仍感到疼痛。PW2上前協助制服男子,帶到警察總部外一幅牆,後帶入警察總部內由PW2處理,PW1前往驗傷。當天光線充足,未有留意到男子有佩戴耳塞。PW1在被男子襲擊後大聲呼喊:「你襲警」,在場警員、途人及被告均注意得到。

辯方盤問PW1:
PW1在2005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2012年升至高級督察。PW1以便裝觀察,並無佩戴委任證。PW1與PW2平時均以便裝執勤。PW1委任證放在褲袋。警察通例第20章第14條列明執勤時必須出示委任證,並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地方。PW1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便裝目的為不暴露身份,事發經過只有數秒,對男子有懷疑並擔心男子逃走。PW1在行動時已打算以言語及拍肩動作截停被告,但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PW1擔心當時男子有沒有同伙或有沒有武器等,需要騰出雙手。PW1當時並無考慮佩戴委任證,並非因要隱藏身份而不佩戴委任證,認為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