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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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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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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1111黃大仙 食油、鎚、氣體過濾面罩等

修定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一項新增控罪 - 於公眾地方xxxxxx(控罪太細聲,聽唔到)

控罪指被告於公眾地方設置塑膠路障

批准修定保釋條件:
宵禁改為0000-0600
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一次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上午9點半九龍城5樓1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8) #提堂#1111黃大仙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11月11早上7:32,沙田坳道鳳德街交界被告與多名黑衣口罩者用雜物膠設路障數車被堵。警方證人發現被吿并尾隨。在黃大仙消防處員佐級已婚人員宿舍外,被告轉身發現,除帽并放下手中一樽油。警要求除囗罩放下背囊,搜查發現背包內有一槌丶有兩樽洗潔精、一個鎚、一紮線丶2個藍色口罩丶一呼吸器丶4樽sodium chloride 丶一個護頸物丶一對黑色䄂在褲袋。無合理解釋,被拘捕後保持緘默。

控方是日申請撤回控罪,被告同意案情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接納被告自簽2000元並向法庭承諾守行為2年,同時繳付是日堂費300元。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新案件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沙田坳道,管有一包8支六角匙,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保釋金與警署保釋相同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周報到1次

押後至6月5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葉(19), D2:黃(18)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盈鳳里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據悉當時有2名警員在天橋上巡邏並發出口頭警告,其後鎖定在人群中的2名被告並作出追捕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保釋
條件如下:
1. 保釋金 $5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禁足一部份龍翔道及案發地點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張(17) #1111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道與沙田坳道附近設置路障,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300
2. 不得離境
3.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除轉乘交通工具外,須守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並與控方相討其他處理方法(例如守行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提堂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一天。


案件押後至7月2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黃大仙

👥葉,黃(18-19)(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辯方有兩項申請:
1. 押後至7月24日和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獲批
2. D1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 獲批

除以上獲批准的申請外,D1 D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或聽取答辯。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張(17) #答辯#1111黃大仙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指他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聯同其他人沒合法解釋設置路障。

✖️不認罪✖️
安排於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控方將有三名證人
預計一天審期
原條件保釋候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補回紀錄
👤李(18) #答辯 (#1111黃大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是日答辯,‼️被告認罪‼️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附近有100-150名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後見到被告戴藍色口罩、黑手套、背包。警員追截示威者時,被告將背包棄置。其後警員截停被告,搜身時於背囊內發現豬嘴、8支六角匙 及 一支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求情時,辯方先指被告剛成年,指被告涉案時間短、有真誠悔意,案發時遭警員喝停,沒有令任何人受傷。

裁判官指被告犯案傷害社會,理論上需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背景年齡等,法庭對判刑選項將保持開放態度。

案件押後至 7/8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一庭 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勞教所報告及 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葉,黃(18-19) #提堂 (#1111黃大仙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19年11月11日網絡上有人號召堵塞主要幹線及罷工,名為黎明行動。於當日0735時,龍翔道新光中心外天橋有警員巡邏,留意到橋下龍翔道路面有10-15名示威者正設立路障,警員因而警告並追截。其後截查其中兩人,D1 穿著黑色衣物,戴一對灰色手套、灰口罩及一頂棒球帽,背囊中被搜出一支食用油。D2 身穿黑色衣物,戴黑口罩,背囊中被搜出3對手套、1個口罩及一頂棒球帽。

控方同意辯方建議案件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兩被告需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有關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控罪。各被告需繳付堂費300元,控方撤回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