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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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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雙方代表名單因字數所限而略去,請參閱其他貼文

==========
📍傳召PW3 彭軍壕

🔹控方表示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背景,彭父係警察
彭案發時33歲,與父母同住,父親係警察,在2019年準備退休。D2 當年20歲,比彭細好多,在台灣時雖然與D2同房但無溝通。
引述JB8 & JB10 的TG內容,在10月30日至12月8日期間,D2 不是台灣群組成員,彭同意可能在較早時退出咗群組。只喺在9月16日在機場認識,9月25日之後無聯絡。

▶️台灣軍訓內容唔嚴謹,成員唔認真
彭同意吳無迫人去台灣軍訓,無話去完軍訓才可以參與大行動,軍訓係包食宿、機票,還有零用錢;辯方問使唔使向公司請假去,彭稱當時的直接上司已經離職,無人批出假期,所以自己辭職;律師表示不能理解。

彭唔同意當時心態係去旅行,同意有當係做運動操fit(彭的身型瘦削個子不高);律師稱咁樣問係基於錄影會面(VRI)的內容,指當時唔知有槍/有炸彈/咩行動,去玩咗先囉,彭改口同意在VRI中有講當去旅行。

軍訓在9月16~28日,D2 只參與16~25日,同意唔知佢點解會去,無問,唔知早走使唔使批准。

每日流程
軍訓期間,每日起身去跑步,有規定在兩小時內跑步5千米😧,中途可以休息,無懲罰;跑步後,外出食早餐;食完去健身室,有玩啞鈴和舉重,同意律師講做到做就做,無罰則,同意聽父親講過,在警察學堂訓練比較辛苦,中午外出食飯,飯後有1小時休息,下午訓練搏擊、用槍/搶槍、和射擊,黃昏外出食飯,夜晚就自由活動,可以在房內打機、上網、打電話,同意出過去夜市,其他人有外出,但彭就無,無規定幾點鐘瞓覺。

唔同意律師指無去海邊游水,同意無規定游幾遠/游幾耐。

律師指訓練無實彈射擊、D2無參與開真槍、無整汽油彈、無講化學常識,彭全部都唔同意。

台灣返嚟之後彭無搵工,試過搵唔到,同意無所事事,跟住吳xx,佢叫乜做乜;10月中,吳畀$8000給彭,12月4日,吳畀咗$12000,彭無問點解會畀/畀呢個數目。

同意由10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無參與示威遊行或者搞破壞,10月4日嗰次無做到。

質疑11月中試槍,點解吳叫彭去,彭稱無藉口唔去,無參與試槍,因為負責做哨兵。現場見到有三支黑色嘅槍,試槍時距離五米,聽到5吓槍聲,唔知邊個試槍,試邊一支槍,吳講有兩支槍有問題,唔知俾咗邊一支槍給D4。

11月26日,去搵D5試遙控,唔記得係邊個錄影,無人講要發放片段,亦唔知有無發放。辯方指JB3 2554頁,顯示D2在滅龍群組發放該片段,問知唔知呢件事(答唔到),指彭在「無損權益口供(NPS)」中無提過有人錄影;彭在第一次收到法律文件時有睇過相,昨日才第一次睇影片。

12月7日晚10~11點,在等D5期間,吳第一次詳細講計劃:當遊行人士去到軒尼詩道菲林明道交界時,吳就會由屠龍掩護之下,在該處放下大炸彈,再向東距離50米放下細炸彈;問有無預期軒尼詩道有好多人?有無諗會炸死好多人?有無諗過油站會點?彭理解吳的意思係,爆炸時會無人喺度;律師問有無諗過吳係癲嘅?彭覺得係;咁聽到都唔走?彭解釋如果走,返去會累全家。

▶️驚被吳殺害
彭在NPS 第27段:「我一直好想退出,但以吳xx為人,我知佢咁多嘢,佢知我住喺邊,如果我唔參與,佢可以搵人殺我,同攪我屋企人,所以我無得唔參與」,律師指係推卸責任,既然唔想參與,吳被補應該開心,引述JB8 162頁,12月8日早上,有人在TG 群組表示仍想繼續進行計劃,彭的反應係講晒粗口,為何表示好無奈?彭不同意。

辯方呈上一張灣仔區地圖,和兩張街景圖片,顯示軒尼詩道克街至菲林明道一帶,立興大廈和光華大廈,對面係英皇中心和德士古油站,槍手會在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天台向西射警察,細炸彈爆炸之後,屠龍和其他小隊會攻擊警察。

12月8日凌晨,吳/彭/黃/Ken/Jack/蜘蛛隊員 在薔紅餐廳食宵夜,黃/Ken/蜘蛛隊員 問計劃詳情,吳無在餐廳講,食完之後約一點幾,吳帶佢哋行一轉,落樓行向英皇中心,在紅綠燈過對面馬路,再向西行,彭無聽到,去到灣仔天橋就分開。

律師向彭指出,在NPS中無講去台灣係開真槍。
跟進指彭去台灣係當旅行的議題,引用VRI的謄本,彭同意在問答中係有回應當去旅行。

————
D4 #林芷瑩大律師
跟進NPS第27段,彭同意覺得吳好惡,怕咗佢,12月8日被拘捕咗,唔會攪屋企人,無和爸爸相量,係因為唔想(佢哋)擔心,有預計過被拘捕,將會認罪;知道會有警誡、有緘默權、所講嘢會用嚟指證、有權搵律師。

2020年1月17日被警方入屋拘捕,現場有警誡,當時無講嘢,被帶返警署,做咗4次VRI,第一次在同日18:21~2028,第二次 22:34~23:21,第三次 23:40~23:54,第四次在18/1 00:31~01:24。

第一次有好多對答,係自願,無打嚇氹,講真話,打算認罪,第二次有對答,第三次問關於電話和Telegram的密碼,當時唔想答,之後都無俾,因為無人問,第四次有對答;當時諗住認罪,無諗到做證人,係去到荔枝角收押所,有人講可以咁做,申請見警方。

呈上控方文件,警方去懲教署揾彭的紀錄,共15次,第一次在2020/2/4 10:20~1300,由DPC Paul Fung 與一警員前往,彭表示唔記得講咩,無講案情,傾日常生活,當時唔知畀證供會有50%扣減,警方無解釋,唔記得警員有無做紀錄。

第2次在2020/3/12 11:30~14:45,紀錄寫彭獲告知DOJ意向;律師問有無講指證所有人有機會撤回控罪,彭唔記得,有講做NPS唔代表唔告,睇DOJ是否接納,無講細節,警員無做紀錄。

第3次在2020/4/7 見咗3個鐘,當日有了解案情,講NPS內容,警員有用筆寫低,講有機會扣減一半,但無特別在意,做金手指扣減唔可以話無意義,只係比重無咁大。

第4次2020/4/8 簽署15頁紙嘅NPS,簽之前有睇過。

第7~12次係在2021/8/1 ~ 2022/1/16 期間,彭全部唔記得係邊個揾邊個,唔記得會面內容,多數係傾日常生活,唔在意是否接受做證人,同意有少少擔心。

第13次在2022/2/10 警方去小欖探彭,講DOJ已經接納做證人。

第14次在2022/3/25 警方紀錄係去派文件。

第15次在2022/4/13 彭都係唔記得內容,知道DOJ接納咗,但唔知道達成咩協議。

▶️早已達成協議
辯方呈上彭手寫給DOJ的信件,係控方未被使用的文件(P2008),日期係2022年6月24日,內容重點:“…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 指DOJ與彭早已達成協議,彭稱唔記得點解咁寫,唔同意內容,唔記得寫信前有咩發生,唔記得DOJ有無回覆。

📍DOJ因應彭的口供而改控《反恐》
辯方呈上一封彭的代表律師的信,2020年6月29日(P2009),內容係認第一和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三控罪,問邊個係真?再呈上另一封律師信,2020年7月7日(P2010),內容係認第二控罪,要求撤銷第一和第三控罪。彭表示改係自己意思,唔同意在手寫信之前已經達成協議,知道在未做NPS前控罪係較現在的為輕,之後DOJ改為現時的《反恐條例》和「串謀謀殺」罪,而兩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彭確認,亦同意口供內容非常之重要,指控不同人士。

呈上2022年8月18日 DOJ 回信(P2011),指只會接納認第一控罪,撤銷第三控罪。

彭稱被捕當日,爸爸已經退咗休,最後職位係警署警長,無問過爸爸,無溝通。

彭表示知到控罪一的最高刑罰係終身監禁,控罪二的最高刑罰係判監20年,律師指所以做NPS,和有手寫信申請撤銷控罪一和三,彭唔同意。

彭同意吳係好小心,唔會輕易信人;彭在試槍之前無見過D4,佢係屠龍成員,只係聽返嚟;律師問在11月16日晚去試槍之前有無去過理大?彭唔記得。辯方呈上第一次VRI的謄本,彭同意內容提到去咗理大,只係去咗外圍入唔到去,後來在世界殯儀館位置搭的士去太古城。

▶️交手槍給D4
去到西灣亭,吳擺晒手槍/子彈等物品出嚟,彭無攞上手睇,同意唔知真假,試槍企在5米之外,睇唔到每個人嘅位置,吳話試完槍先行埋去執彈殼;去到北潭坳出口之前,吳取出一支手槍和子彈,畀咗D4,並講兩支手槍有問題。

叫彭睇VRI 謄本第1026記項“槍和彈匣由吳拎走晒”,指彭在法庭畀假口供,彭不同意。律師指出在整份VRI,彭無提過吳有畀槍給D4。

[13: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6/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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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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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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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因身體不適而未到,會在30分鐘內到,申請押後。

[09:25] 開庭
📍傳召PW3 彭軍壕(第四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彭讀到中三,因為無興趣而停學,成績唔好。唔知爸爸是屬於邊一隊警隊。

▶️重複主問內容,部份省略
2014年加入「鐵馬組」,2019年6月吳聯絡彭,問反修例遊行,7.21 一兩日之後開緊急會議,7.27入元朗報仇,7.27前吳有畀防禦裝備和武器,當日只係帶咗防毒面具,無帶行山杖和戰術背心,同意知道會用武力,辯方建議其實有帶頭盔和行山杖,只係講話無用(唔同意)。

7.27當日見到大嚿和Jack,大嚿在TG講佢係組織嘅發起人,做統籌;唔知組織名稱,吳講組織最多揾到200人,大嚿係金主,Jack 係蜘蛛隊隊長。

▶️加入組織
彭同意參與鐵馬組、參與吳的小隊,係希望有計劃做激進行為,有組織分工合作,有金主提供物資,預期將來有暴力活動要參與。

8月27日在Red Mr 參與會議,當時唔識黃振強和張xx,係收到法律文件之後,見到有全名,唔知係邊個,向警方求證;對D5是同樣求證。

▶️軍訓
辯方重複多次問:係咪在會議中第一次知道有台灣軍訓,日期係唔係在9月16日開始,係唔係包食宿,有幾多錢津貼,點樣畀,在邊度畀…
張官:使唔使問到咁細節啊?
辯方引用第二份VRI,內容講第一次與大嚿見面,佢問彭有無興趣去台灣,有現金津貼;彭解釋係在法庭畀口供時唔記得咗。辯方質疑有乜理由會唔記得?彭稱唔記得就係唔記得,吳講的時候諗唔起,8月27日之後先諗返起(註:睇VRI前記唔記得?)。

辯方指在NPS無講大嚿有提過軍訓(同意)。

2014年識大嚿,無私下溝通,直至2019年7月,吳畀咗彭的TG ID給大嚿;7.21有遊行到中聯辦,當日大嚿聯絡彭,揾彭幫手做哨兵,因為大嚿打算運物資上前線,之後無再聯絡。

Red Mr 當晚,無人報名話去台灣,唔知邊個會去,辯方建議係無講過台灣軍訓,只係介紹見黃振強(唔同意)。

辯方引用JB10 吳與D2的私訊,吳講:有實際日期再通知你,暫定9月10日,直到9月3日的訊息:定咗9月16日;彭唔知點解,他知道的係9月16日。

彭唔記得出發之前知唔知有七個人,吳曾經講過分批出發,去到目的地集合,彭在香港機場見到吳,吳/彭/D6同一班機,3人在入境大堂出口等,其他人約半小時到。辯方指出D5無在大堂、張xx都唔係度,只得4個人,彭唔同意。

辯方質疑日光日白練槍,唔怕人見到,唔怕人聽到槍聲?彭形容去練槍嘅地方比西貢還要隱蔽,係高架橋底,側邊係一條車路,有好高嘅石壆隔開,好少車行,係常生搵嘅地方,唔驚啩。辯方建議無開槍這件事(唔同意)。

辯方稱去柔道館,唔係包場他人,張xx和其他人玩parkour 運動(唔同意)。

有做汽油彈訓練,在海邊有圍板圍住嘅沙地,掟咗唔止一個,燒着嘅就係一個,辯方質疑掟玻璃樽都要特別訓練?

關於鋁熱彈,係吳在台中嘅化工舖買材料整,見過佢上網搵資料,只係試咗一次;辯方建議無掟過汽油彈或鋁熱彈(唔同意)。

在宿舍內,聽過3~4次,吳、D5賴、張xx 在傾如何攪破壞迫政府,他們在地下一處有凳嘅空間傾,經過會聽到;辯方建議無呢件事(唔同意)。

[11:42~12:08] 因為張官的電腦電力有問題而小休

▶️吳的左右手
9月30日,彭陪同吳去大嚿度開會,佢之前唔知邊個會出席,唔知目的,只係跟住去,現場有大嚿,軍師阿星,仲有一個唔識嘅男子,討論在嚟緊嘅遊行用真槍和炸彈,彭和唔識嘅男子無發言,律師質疑情況比起台灣嘅破壞嚴重,點解唔借故走?指彭在吳的小隊中角色重要,等於吳的左右手(唔同意)。
開會有提過10月1日本來有計劃,但因為懷疑安全被監視,所以叫停咗,吳和彭在10月1日有去遊行示威、衝擊防線,但無進一步做破壞嘅行動。

盤問未完

[12:22] 是大律師擔心自己被余大律師感染,申請押後至明日(7/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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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部份 第二部份
第一份承認事實
【06月0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39/70)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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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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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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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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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歡迎補充早段資料)
2020年2月3日上庭,無申請保釋,之後有意轉做金手指,2月4日見警方表達意向,無特別構思點講,由最初講起, 同意辯方指不單止講被捕人士,會篤其他有關嘅人。

同意在做NPS時,唔知某啲人真名,唔知當中提到的人物有無被拘捕。

彭不同意為咗博取做證人,會篤多啲人,加重人哋罪責,減輕自己罪責,沒有與警方達成協議。

當與DoJ達成協議後,有同意承認案情撮要,不同意當中有錯,不同意對D5的指控係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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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陳偉彥大律師
彭同意在2019年12月1日都未知道吳xx的計劃,直至12月7日晚,吳講述人物角色,各人任務,包括有:吳、彭、D5、張xx、屠龍、蜘蛛、閃燈和本民前。

▶️吳許的友情
彭同意辯方指出201年的鐵馬組算係咩組織,吳和D6只係十幾歲年青人,兩人係中學同學,華仁仔,老朋友,孖公仔。

2014年時D6都好少出嚟,彭做VRI / NPS 時都唔知D6全名,唔知道2013年12月吳企圖為情自殺,D6當時在外國讀書,專登飛返嚟陪吳。

▶️台灣之行
辯方指出彭做咗4次VRI,全部無提過新組織,無提過Red Mr 卡拉OK聚會,彭表示唔記得。辯方指在第二次VRI 中,講到吳係打電話給彭講台灣軍訓(同意)。

台灣之行,彭去過一次夜市,無去參觀廟宇,唔清楚其他人有去酒吧飲酒,唔知道其中一日係D6生日,無印象有人搞生日會,唔知道吳叫D6去台灣,係因為佢生日。

同樣在4次VRI 中,全部無提過汽油彈、㪍造炸彈、學搶槍、迫政府行為(同意)。

辯方指出D6無參與製造/掟汽油彈(唔同意);彭同意D6曾經加入台灣群組,唔知幾時退出咗。

▶️掟鏹水彈
彭同意在4次VRI 中,無提過10月4日掟鏹水彈,唔同意係在日頭去旅館,唔同意D6係最後到,唔同意佢無掂過溶液,同意在落咗街期間,見唔到佢哋有上過天台,唔知道D6向吳表示唔想咁做,所以取消。

▶️行山事件
D6見到吳拎晒啲槍出嚟,D6向吳講唔想掂呢啲嘢,落出後,許再向吳講唔想參與犯法嘅事,彭唔確定有無講,同意在NPS中,11月16日之後,無提過D6,12月7日計劃之中亦無D6在內。

JB8 12月9日01:54 彭與某人對話,對方問:群組入邊有邊個唔可以知道最新消息?彭回答:許。

最後辯方向彭指出,台灣係無開真槍,只係汽槍,彭唔同意。

D7 律師無盤問

盤問完畢。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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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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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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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彭軍壕(第6日作供)

D2 #姚本成大律師 申請盤問,控方不反對

🔸辯方盤問
問在西貢試槍當日各人的衣著,彭只答到自己著黑衫黑褲,唔記得係著長袖或短袖,其他人的衣著全部唔記得;辯方播出試槍片段,見到有人右手開槍,係黑白間條長袖,彭唔知係邊個,辯方指是彭,他有份開槍,彭唔同意。

🔹控方覆問
🖇️去台灣目的
辯方問過去台灣軍訓與之後的行動有無關,彭回答無關,亦答過有關,解釋無關係當去健身,有關係有開槍訓練。

🖇️D6與台灣群組
彭同意辯方指D6退出咗台灣群組,控方指出在12月8日D6又在群組發出訊息,彭稱唔知D6幾時又入返群組。

🖇️記憶 vs VRI
辯方質疑彭在幾年後靠記憶在法庭講,吳xx在西灣亭攞晒啲槍出嚟,控方提出在第一次VRI 已經有講。

🖇️@engred
彭曾經回答@engred 這名稱在法律文件見到,收文件與落口供好大距離,“好大距離”係指時間,彭在2020/4/8做NPS,在2021/11/22收文件。

🖇️去信DoJ
彭指英文手寫信的內容,部份格式係抄文件,主體內容係由囚友起稿,他照抄,寄出前唔理解申請撤回控罪和留在法庭存檔的分別,直至今日主控解釋;寄出後,律師亦通知他,唔應該由他寫信俾DoJ,之後律師再出信。

💩彭軍壕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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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倫(音)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早上接受訓示,去上水古洞拘捕D4,去到由D4媽媽應門,PW4出示搜查令,但她唔識中文,由指揮官張督察用英文解釋。

屋宇有兩層,加埋約5000尺,上到上層一間房搵到D4,當時佢瞌埋眼坐在電腦枱前的凳上瞓緊覺,PW4叫醒D4,表露身份,講出目的,叫D4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提供香港身份證,確認身份之後,作出快速搜身,宣佈拘捕,當時房間內還有三人:警署警長47780、警員5820、和警員13344。

PW4作出警誡,表示自己係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A2隊,拘捕罪名係串謀意圖傷人,懷疑D4在2019年12月8日用槍和炸彈傷害警員。警誡之下,D4有回應。
D4: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俾返鴻仔,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PW4:去西貢試槍係咩意思?
D4:嗰日鴻仔俾支槍我,叫我試,我就照佢意思,向空地開咗一槍。

PW4:鴻仔係邊個?
D4:鴻仔係在西貢試槍先識,佢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

PW4:點解要試槍?
D4:鴻仔想試吓支槍可唔可以射到子彈?思源之後知道係真槍。

PW4解釋,以上的對話係D4講一句,他就在記事冊寫一句,每句畀D4睇、確認和簽名作實。警方有指引,警誡之後嘅說話係要記錄,紙張要保留,唔會有草稿,相對其他證人口供,可以有草稿,無要求保留草稿紙。控方展示PW4的警員記事冊相關內容。當日@10:20 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 153;D4要求睇搜查令,因為不在PW4手上,通知隊員,隨後有人攞嚟,D4睇完表示明白。

主管指示PW4搜房間,由5820看守D4,唔知其他兩人做乜,他們無和D4講嘢,在電腦枱上搵到六部手機,一部iPad,一部電腦,全部檢取做證物,就住證物,再向D4作出警誡,問有無用TG,問電話/iPad/電腦的密碼,均有回答,有紀錄和簽名作實。@12:15 D4 在記事冊抄寫聲明和簽名。記事冊還紀錄咗在6月12日12:55,PW4再次返去D4家中,檢取一個綠色斜孭袋做證物。

[10:34~11:00] 小休

之後在房內等重點搜查隊到場,因為主管覺得地方大,要重點搜查隊到場協助,搜完D4房間之後,PW4帶住D4,跟住重點搜查隊去搜室內和室外,見證搜查過程。

約18:20,帶D4去落馬洲警署,過程中無作出打嚇氹,去到見值日官,之後PW4發出第二份Pol 153,因為已經相隔幾個鐘,要確保佢知道權利,影印記事冊副本給D4;再去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VRI,去到交畀值日官看守,PW4去準備做VRI。

@21:22 PW4發出第三份Pol 153,因為之後要做VRI。

[11:28] 小休
[12:22] 因為播片的技術問題而延遲

🎥播出VRI,全長約兩小時,播咗約一半。
內容大概:
唔使律師陪同做VRI,警誡之下,講過「淨係去西貢試槍…」,試完槍之後,拎咗一支槍走,之後幾日都係袋喺身,有一日鴻仔在TG揾D4,要攞返支槍,約咗在在新蒲崗俾返佢,槍係屬於鴻仔,只係healer 叫D4拎。

如何組成屠龍小隊,隊員有咩人,唔知真名,形容各人外貌,healer 在10月尾11月初在群組問有無人去試槍,D4與小熊維尼話去,當日搭小巴入西貢,後轉的士,見到鴻仔和另外兩三個唔識嘅人,確認鴻仔係在12月8日被拉咗藏槍同一個人,由鴻仔帶領行山,行咗一兩個鐘,去到一處附近有士多的地方,鴻仔攞支手槍出嚟,對住空地射咗一槍,輪流一人試一支,試完鴻仔話有兩把有問題,一把OK,試完槍,執返三粒彈殼,掉咗落海,行返出去,在途中鴻仔攞咗炸彈出嚟試,係一堆粉末,插條引線點火就爆,佢事前無講試炸彈,時序係試槍、試炸彈、掉彈殻。

[13:25] 押後至明日(12/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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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播放錄影會面VRI,大概內容:
鴻仔交一支槍給D4,佢話healer話要,但又無叫轉交畀healer,鴻仔有數過有14~15粒子彈,用白色膠袋袋住支槍,D4保管咗個多兩個星期,鴻仔話要返,約在新蒲崗雙喜街附近嘅公園交收,佢話想攞返支槍防身,去將軍澳做嘢,保管期間無用過支槍,無講畀其他人知,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同healer 講畀返支槍鴻仔,佢話唔好,唔知點解。

接近天光上咗的士,D4、小熊維尼和另一人同車,另一人在坪石邨落車,唔記得小熊維尼在邊度落車,最後D4在新蒲崗落車,去咗富達工業大廈,嗰度係做拍攝嘅工作室,D4有份夾錢租。

食飯時healer 講,在12月8日會攪破壞、堵路,吸引警察到場,有人開槍射警察,相信係鴻仔啲人,D4無回應,無反對,當日無出現,無照計劃行事,因為危險。

11月尾,12月8日前,在TG group keep 住提起,7號講叫聽日準備好,叫去灣仔集合,租咗位瞓覺,healer 有個別通知地點,D4無去,當晚去咗太子飲酒,8號下午先瞓醒,睇新聞知道拉晒,之後無再與屠龍聯絡,佢哋換晒TG ID。

屠龍在荃灣柴灣角街某工廠大廈活動,阿塵涉及嘅柴灣角街就係同一地點,D4過去過兩次,放低遊行嘅衫褲鞋襪,嗰度有伸縮棍和避彈衣,唔知其他人有無上過。

向D4 展示證物:
1. 一部白色華為電話,係拍攝用嘅道具;
2. 一部黑色LG電話,係爸爸嘅,一年前過身,用嚟打機;
3. 一部粉紅色套電話,係媽媽嘅;
4. 一部黑色HTC手機,三四年前用嘅,已經壞咗;
5. 一部白色小米,都係拍攝用嘅道具;
6. 一部銀色iPhone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7. 一部銀色iPad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有警員提供補充問題:
在西貢有另一人試槍,唔知佢個名,身形高瘦,約1.7~1.8米,男子,姆姆哋,戴口罩,30歲以下,講廣東話。

富德工業大廈係D4工作地點,拍攝廣告和宴會,D4係做揸機拍攝,同兩個同學和其他人合夥,對上一次係2020年2月返去,當時營運中,後來有爭執,已經無返去。

放槍嘅斜孭袋在家中,錄色方形,大小約一呎。

TG 用過多個賬號,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其他唔記得,用檸檬同屠龍聯絡,唔記得用邊個同鴻仔聯絡,銀色iPhone 個TG 名係黃又藍,唔係用用緊嘅號碼登記,因為用儲值咭,iPad 係用John Lemon,檸檬係以前用,當時已經無用。

錄影會面在23:27完。

[09:51~10:16] 小休

🔹控方主問 PW4 警員6314 楊立門(音)
做完VRI後,畀藍色DVD給D4和簽收,之後交D4給值日官看管;在2020年6月12日押解D4返去家中檢取綠色斜孭袋,和影相,同日去3C工作室,由其他警員拘捕D5,PW4負責影相,重點留意後樓梯欄杆的一條柱,與指稱D5手機內的一張相作比對。

🔸辯方盤問
D1, D2, D3 無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4 隸屬OCTB A2-2隊,主管係張堃亭督察,其下屬有警署警長47780馮保羅,沙展58438,警員5820,13344,16117 和 PW4,PW4 認識另外兩位偵緝警員16991 和 8561。

PW4稱在2020年6月時唔知道馮保羅有去見彭軍壕,係在2020年尾,A2-2隊開會傾本案案情時,有人提及才知道,唔知詳情。無參與拘捕彭軍壕或黃振強。

辯方向PW4展示P2004,係黃振強在2019年12月9日影的傷勢相片,認識拘捕警員5828,都係A2-2隊,但PW4加入時,他已離開;未見過這些相片,無聽過有人講唔好打到咁,唔好留痕跡。

當日出發前,由張督察畀訓示,指派PW4去拘捕D4,和做證物員,無提過彭軍壕,無講彭已經交代事件,知道有搜查令,可以檢查數碼裝置,有帶備:搜查令,Pol 153,聲明樣本,和警員記事冊。一行7人出發:張督察、馮保羅、58438、5820、13344、16117 和 PW4。

上二樓有PW4、馮保羅、5820、和13344,見到D4瞌埋眼坐在紅色凳上在電腦枱前,PW4叫醒D4,無問過佢嘅精神狀態,從初步對答覺得佢清醒。

根據PW4的記事冊,當日時序:
10:00 作出警誡,有回應
10:20 發出第一份Pol 153
10:25 D4 簽收Pol 153
10:30 做補錄
11:00 補錄完
11:00~11:15 D4 要睇搜查令
11:15~12:05 搜查D4房間
12:05 就檢取的證物作警誡
12:15 做補錄
12:30 檢取證物簽名
15:15 重點搜查隊到場
18:20 離開,去落馬洲警署

律師質疑拘捕和警誡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不在警誡後即時發出Pol 153;無解讀Pol 153 內容;不是每次問答後簽名,而係在最後一次過簽;D4不是在第一時間知道可以修改或增補答案;無在記事冊紀錄每一項程序。指出係唔想D4知道有權利,PW4全部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大概如下:
當日有5名警員入D4房:PW4、馮保羅、5820、帶勞力士錶的警員、和攣頭髮警員;無人對D4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警員入房後,5820即將D4雙手反鎖在後,扣上手銬,強迫坐在藍色電腦椅,被推入廁所,馮保羅掌摑D4面部,講仲扮嘢,你係檸檬,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拳打D4 氣門、打肚,PW4用長靴踢D4腰部,打咗約30~45分鐘,警員離開咗,只有勞力士警員看守D4。

一段時間後,馮保羅問肯講未?黃振強已經篤到應一應,勞力士警員用毛巾遮住D4眼和口鼻,拉低頭髮使面部向上,開花灑噴濕毛巾,多次施行水刑,令D4機乎窒息,D4要求食煙;馮保羅恐嚇D4,稱D4為恐怖分子,可以打死D4,吊佢在出面樹上;PW4 拉D4 頭髮起身,問係唔係想玩“滾水淥啫啫”,勞力士警員取出子彈,在D4手上印上指模,馮保羅取出自己的手槍,放在被告手上印上指模,恐嚇話佢搶槍,殺咗佢都得,話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D4媽媽身上。

稱黃振強已經篤咗D4出嚟,唔夠數,只係想搵返支槍出嚟,D4話支槍已經畀返鴻仔,警員用手機給D4睇黃振強、吳智鴻、D5的相,叫D4認住佢哋,講佢哋代號。
幾名警員教D4手槍部件的名稱,要D4記住,畀飯盒佢食,解開手扣,PW4一度同意“解開手扣”。張官問PW4幾時有講過上手扣?PW4改口稱講錯。

去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要被告記住一份稿,黃振強係屠龍隊長,D4係隊員,吳xx畀槍,行山見過D5,去到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時,跟住大綱講,如果唔記得內容可以自己創作,如果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良好,可以保釋外出。

指出D4所有招認/簽名都係非自願。PW4 當然全部不同意。

當日由09:50入屋,18:20離開,D4無見過媽媽,D4曾經出房,當時唔知媽媽喺邊,唔同意係唔想D4向媽媽投訴,唔知邊個看守媽媽,唔知佢年紀,唔知現時D4媽媽已經過身。

D4 盤問大致完畢。

[13:30] 押後至明日(1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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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庭上消息,證人之中有臥底警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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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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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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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開庭

傳召PW4 警員6314 楊立隆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警方在6月11日離開D4家後,無封鎖該單位,6月12日再去,係D4媽媽開門,檢取證物。

PW4在6月12日18:43時,做調查報告,寫DSSGT馮保羅起訴AP嘅罪名係無牌管有槍械和炸藥。

2020年6月19日,D4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投訴被捕之後被打和恐嚇,PW4唔知道。

D5 #是香媛大律師
2020年6月12日去3C工作室調查,之前有訓示,去香港工業中心7樓某單位,隔離的樓梯,揾JB8 p181 相片中的黃色柱,同意有多過一條樓梯,無入過該單位,只係搵咗該單位隔離的樓梯。

🔹控方覆問
因為收到馮保羅的指示,去7樓該單位旁邊的後樓梯,所以先上去7樓,由旁邊的後樓梯行到落2樓,途中搵與相片相似的黃色柱,在2樓搵到。

6月12日押解D4回家,去到時綠色斜孭袋係在相中位置,隨即執起咗,放入證物袋保管,當時未影相,影相嘅同事提醒番,就把袋放回該位置,期間無離開過。

————
[09:15] 傳召PW5 女總督察 莫藹謙

🔹控方主問

2020年6月11日帶領重點搜查隊前往D4家中搜查,一行大約6人,搜查時係一同行動,屋宇有兩層,面積約1000尺,室外空間約半個籃球場大小,目標係揾槍、子彈、炸藥,下午三點後到,約六點半離開,揾唔到任何物品。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PW5 與本案的拘捕無關

D4 #林芷瑩大律師
睇JB1 p199,搜過相中房間,唔記得當時有無綠色斜孭袋,相中見到廁所內有藍色椅,但無入過廁所搜查,CID有講過搜查範圍,廁所唔係,唔記得邊個講,無問點解。

辯方呈上單位的地下和二樓草圖兩張PD4-2(a) & (b),標示出相應的控方相片,PW5 同意大致佈局,確認其他地方都有搜查。

搜查過程中見到CID,唔知有無被告人,揾唔到物品,PW5無記事冊,無做紀錄。

控方疑傳召 警犬隊 胡凱,相議後取消。

[09:55~10:21] 小休
————-
傳召 PW6 警署警長 47674 黃志偉

🔹控方主問

在2020年6月11日,證人係上水警署值日官。

🔸辯方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證人已經調職,憑記憶,當日無收過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的指示,警署有電腦紀錄,有待控方查證。“No outside contact” 的意思係如果被還押人士想見任何人,要得到案件主管同意,律師除外,“Special ward detection” 係會單獨囚禁,有專人看守,每隔25分鐘有警員巡視,值日官會每1小時巡視一次。

🔹控方覆問
25分鐘和每個鐘的巡視係內部指引,目的係確保安全和睇吓有無要求。

————
傳召 PW7 女總督察 張堃婷

🔹控方主問

當日係高級督察,係本案主管,在12月8日拘捕時已經係主管,如果小隊有行動,一定會畀訓示;當晚無直接對值日官畀指示,係經6134。
理解的 “Special ward detection” 有專人睇住,預防有暴力行為,防止有衝突;“No outside contact” 可以見律師,經值日官通知案件主管後可以見人,唔見得其他人,因為有在逃人士,唔想佢同涉案人士有溝通。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2019年12月8日已經係案件主管,知道警方有另一隊人跟蹤黃振強和吳xx,唔記得當時有無收過訊息,黃振強進入和離開安全屋,知道有跟蹤,唔知實際位置,有部署在12月8日早上六點作出拘捕。

12月8日後揾彭軍壕,1月中被拘捕,期間從背景資料知道,彭君豪係同事嘅仔。

睇P2007,由5820寫的接見彭軍壕的報告,知道在2020年見咗5次,同意除咗這份報告,無其他記錄,同意每次匯面後有口頭匯報,但無紀錄,知道彭想協助調查,提供資料,無話認罪,唔知有無問攞着數。

辯方再質疑多次探訪都無寫時間、無寫內容,有無收過訊息,彭的爸爸有任何要求,彭自己有無提出交換條件?PW7一律唔知,稱在2021年7月調職,之後嘅事答唔到。
PW7 解釋,在警員記事冊中的“IG” 代表Intelligent Gathering 。

D3 #梁鴻谷大律師
唔知彭軍壕有無討價還價,唔可以應承有減刑,警方無指引要作紀錄。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7 知道黃和彭被拘捕時,控罪係串謀有意圖傷人,在彭畀咗NPS後,DoJ修改為《反恐》控罪、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PW7 無到下屬作出指示,可以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PW7 睇過彭軍壕的VRI & NPS,睇過黃振強的VRI,有同同事講過,唔記得幾時和講過咩,相信6314拘捕D4時,知道相關資料。

PW7 同意應在唔阻礙調查工作時,盡快發放Pol 153。

當日三點幾重點搜查隊到場,見過PW5 莫藹軒(音),無指示過唔好搜查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應該一定要搜。曾經入過D4房間好多次,無留意有無綠色斜孭袋。

當日帶D4離開前,由6314扣上鐵手扣,反手在後,去到上水警署,唔記得有無上手扣。

至於no outside contact 的指令,唔知有無實行,無收過電話。

D5 #是香媛大律師
確認D5在2020年1月17日被捕,1月19日保釋外出,每個月報到一次,唔使交出旅遊證件,6月D6拒絕繼續保釋,被警方釋放。

[12:19]🔹控方覆問
用唔用NPS唔係警方範疇,警方係要精準記錄資料,交由DoJ行量,考慮證據,程序上寫完記錄,會問DoJ,DoJ有指定律師跟進,等指示,由DoJ決定俾唔俾做金手指。

關於Intelligent Gathering,如果俾嘅資料有證據價值,或者牽涉其他案件,就要匯報,如果無就唔使報,同事可以評估有無需要。有被告人經常想見警方,不論在唔同階段都有,要有佢要求,警方先可以見,因為被拘捕人士落咗charge,警方就不能再向佢攞證供。本案有人做咗NPS,想做金手指,要問DoJ可唔可以去攞NPS,因此如果入去攞口供係違反守則。

警方無規定警員對每一日的工作要做紀錄,接見被告人,亦無規定要做紀錄,PW7係本案與DoJ的對口單位,下屬有事要匯報畀PW7,但無規定要做紀錄。

至於幾時發放Pol 153,係警員個人決定,唔係每樣嘢都要畀指示,唔同判斷有唔同做法,以本案為例,程序係拘捕、警誡,如果警誡後有嘢講,就要做紀錄先,跟住睇吓有無迫切性搜屋,可以在等搜查隊嘅時候發放Pol 153。

PW7 作供完畢。

[12:50] 控方在今日準備的證人已經傳召完,押後至明日(14/6) 08:45 續審,會傳召警署警長馮保羅。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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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字數限制,略去雙方代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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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馬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7身體不適去睇醫生,請法庭指示,張官稱今日的證人對D7影響不大,有律師在場,唔想無咗今日審訊時間,馬大律師不反對繼續。

控方向法庭報告,查過上水警署的紀錄,當日無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兩項指令。

📍傳召PW8 偵緝警署警長 47780 馮保羅

🔹控方主問

確認在2020年6月11日去拘捕D4。

🔸辯方盤問

D2 律師
PW8 在2006年成為警署警長,做咗36年,唔識彭軍壕爸爸,後期聽主管講得知,無接觸,沙展5820都唔識彭的爸爸。

PW8 係做重點調查的一份子,由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熟悉調查進度,當時拘捕嘅罪名係串謀有意圖傷人,知道後來改咗,在12月至1月期間,知道黃振強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咗咩,無留意吳xx的VRI,同意要知嘅可以睇到,知道有超過10個嫌疑人物和身分,1月拘捕咗彭軍壕,一直無睇彭的VRI,就算去接見彭都無睇,認為唔需要知。

2020/2/4 第一次見彭,佢話認罪,想做證人,但唔係警方權限,憑經驗去做評估,研究吓佢係咪誠心、真誠有悔意,定係有心推卸刑責,測試係咪適合做證人,會即興傾,覺得無需要做紀錄。彭當日無講認咩罪,無提出條件,如果佢提出,變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睇彭的調查報告P2007,第二次去係2020/3/12,有寫通知DoJ意向和錄取NPS的目的和原則,應該已開始講案情。第三次在2020/4/7,5820 有以要點形式記低,之後會整合成詳細口供,程序上,之前嘅草稿唔係證物,最終嘅版本會列入證物,同意記事冊無紀錄。
第四次在2024/4/8,彭簽NPS。

馮根據經驗,理解做證人的壓力好大,往後多次會面都係彭要求見警方,入去見佢都係閑話家常,做類似心理輔導,無記錄。

2021/11/30 & 12/21 5820去會見彭,記事冊寫“入去for IG”,馮唔知IG係咩意思,從來無用過呢個term,律師告知intelligence gathering,馮無認知,無做過。

律師展示彭寫給DoJ的手寫信P2008,馮表示無講過會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律師呈上蘇緯軒的調查報告P2012,有多次見面紀錄:(1) 2020/3/26, (2) 2020/5/14, (3) 2020/6/4, (4) & (5) 在2020/6/15 同日的上/下午,當日簽署NPS,馮唔記得每次講咩,係正常嘅做法,都係傾計/ 了解/ 評估,每次都有律師在場陪同,蘇緯軒無提出要求,只係講事實,2022年5月 和 2023/10/27 再次會面,無特別目的,了解心理狀態。

律師展示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第一次會面在2023/5/19,有馮,5820 & 16991,當時警方已經有彭軍壕和蘇緯軒的NPS,已經定咗審訊日期;同意無記錄會面講咩,黃想認罪做證人,要做評估,防止佢利用漏洞,做證人獲得減刑;報告顯示見咗幾次,黃在2023/9/20 做NPS,同意之前有記下要點,無其他紀錄。

2023/11/10 & 2023/12/28 的兩次會面,都係黃要求見面,情況一樣,馮在2023/12/28當日無去。

[09:45] D3 律師
律師稱在調查報告P2000,只寫日期/ 時間/ 地點/ 人物,似出勤紀錄,點解無提內容?調查報告應該係要寫匯報嘅嘢,唔係靠口述。
馮反問:記錄係咪咁重要?會面兩個鐘無可能記錄,對話唔係在警誠之下,被告唔係向警方認罪,係要透過律師處理,被告嘅意向唔係警方嘅範圍;透過傾偈作評估,睇吓係咪真心悔改,答唔到傾咗啲咩,睇得出黃係有悔意,第一次見面時已認為可以接受,在5月19日見完黃,即日向當時主管 袁志恆(音) 高級督察匯報。

2023/6/12 再去,佢話律師方面有阻滯,叫佢搵律師,同時都有做評估。馮同意無記錄,無印象邊日開始做NPS,馮在第五和第六次無去,相信係做緊NPS。

律師向馮指出,馮係被指派去做評估,睇吓被告交咩料,要唔要得過,會唔會有特別,同口供有無出入,如果有就要調節,從中睇吓資料有無用,使唔使被告幫手;唔想做紀錄係因為知道調查報告會公開,各被告有討價還價。馮一律否認。

[10:12] D4 #林芷瑩大律師
馮講述在2019/12/8 拘捕黃振強,馮、5828、8261與一名警員進入黃的房間,黃大力掙扎、踢、撞,5828橫抱住黃,有人撳頭有人撳腳,講唔到每人做咩,無用武力,唔知黃在東區法院投訴被4~5名便裝警員毆打,下半身和嘴部多處受傷,有言語恐嚇;無睇過傷勢相片,唔同意毆打。馮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睇過,主管有講,話有交代案情,唔知詳情。

警員6314後來加入A2-2小隊,負責調查案件,馮無向6314講拘捕咗黃振強,無講過口供,無講案情,唔會刻意講呢單case。

知道彭軍壕被警員8120拘捕,他是C2-2隊,與馮不同隊,唔知道做咗四份VRI。

P2007彭的調查報告,顯示馮於2020/2/4 第一次去會面,第二次在2020/3/12,DoJ已表達意向,到當日馮都無睇過VRI,表示無需要,因為NPS係佢自願講件事出嚟,會整合,同VRI無關;評估係心理狀態,唔係評估證供,所以唔使理VRI 講咗乜。

馮無向彭講過唔會告第一和第三控罪,所以唔知點解彭寫信畀DoJ,提到“as agreed”;亦唔知點解彭會寫信畀指定一位檢控官。

[10:38~11:03] 小休

知道彭上咗東區法院,唔知佢在庭上投訴。2020/6/11 拘捕D4,馮無向6314講彭的NPS內容。

拘捕當日警員上到D4房間,係6314 叫醒D4,馮見D4坐在電腦枱前的電腦凳,唔記得喺邊一張凳,馮在場監察6314 的拘捕過程,知道有問答過程,但無直接參與,無睇記事冊內容,唔同意係威逼利誘而簽名。

重點搜查隊到場,無講過唔好搜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帶D4 上車前上手扣,反手向後。

律師向馮指出辯方案情,D4 被施行水刑,被恐嚇,詳情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1:42~12:08] 小休
馬大律師報告D7 有病假,下星期一可以出庭。

馮知道綠色斜孭袋攞咗去化驗,知道結果係無彈屑。

D4 做VRI時,馮曾經在監察房逗留,無全部睇晒,唔知道D4 認管有槍械,係跟案件主管指示落holding charge 管有槍械,同意在VRI 無對管有槍械作出警誡。

[12:15] D5 律師
彭軍壕在4月8日做NPS,之後多次見佢都無傾案情,如果有新資料,會再落多份NPS。

馮知道D5 在2020/1/17被捕,唔知警誡吓無嘢講,唔知做咗三次VRI 都無嘢講。

辯方呈上警長 50029 寫的調查報告 P2013,馮在2020/1/19 00:18 帶5名警員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馮的沙展帶D5 去二樓一房間進行debriefing ,了解個人背景、政治立場、與其他人關係。馮表示有去長沙灣警署,但無參與debriefing ,01:39 見完,又係無紀錄。

辯方指出案情,馮和5名警員帶D5去房,除晒D5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人去咗邊,有警員不斷喝罵,馮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佢,話識得佢就放咗你,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俾第二條路你行;D5發覺有人放子彈在褲袋,有人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去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
馮一律否認。

唔知D5 在1月19日保釋,唔知去投訴,同意彭的NPS中無提D5 的中文全名。律師向馮建議,因為D5 被恐嚇都無招認,就向彭提議要佢篤多啲人出嚟(唔同意)。

[12:47] D7 律師
馮無讀過犯罪心理學,係靠經驗做評估,處理過有被告轉做證人,警方係要小心被告推卸責任,如果佢有目的,討價還價,就唔係真誠悔疚。

2019/12/8 拘捕之前有訓示,講唔到有幾多隊在場,全部都係O記,唔同team;否認打黃振強,指捏造事實,誣告警察,唔排除佢係撞傷。2023年5~11月接見黃,唔知有投訴,係接見當下做評估,事隔2~3年,黃可能改過,假如知道有投訴,就唔適合接見佢;知道黃在東區提堂不認罪,唔知道除咗法援律師,仲有另一組律師幫佢攪認罪。

知道黃涉及籌款案,唔知認罪;覺得佢誠心悔過,提供資料,轉做控方證人,知道有律師去信DoJ做認罪協商,無了解細節。

知道D7 涉及籌款案,係由財富調查組做調查,唔識財富調查組人員。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3:15]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7/6) 08:45 續審,會傳召另一污點證人 💩蘇緯軒。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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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06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46/70)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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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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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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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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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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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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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
📍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50] 開庭
📍案件管理
- 馬大律師稱D7因身體不適,要去睇醫生,未能出庭。
- 討論證人次序和審訊安排。
- 是大律師申請法庭畀時間攞指示。

[09:30]
📍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表示主問完畢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2020/1/17 訓示時被指派做證物員,罪名係串謀傷人,唔知係咩案,唔知道在12月8日已經有人被拘捕,出發之前唔知道要檢取咩證物,入咗單位之後,主管通知要檢取現場全部電子裝置和現金,有畫工作室室內草圖P955,其中一張工作枱A,有多部電話,以代表著唔機的電話,⭕️代表可以著機,共有8部可以著機,其中一部P880唔使入密碼。

警員11027拘捕D5,搜身時證人在場,但唔係全程睇住,唔知道D5身上無電話,無問邊一部屬於佢,無問邊一部平板屬於佢,亦無問電腦,無問嘅原因係專注大量證物,忽略咗問。

入到去舖頭知道係做維修,無問邊啲電話屬於客戶,律師展示一張相片,顯示有一掛袋,裝有8部電話,證人表示全部撳唔著,無留意每部電話都有label紙,寫上顧客名稱和密碼。

證人同意昨日口供講,在場有開啟不需密碼的電話,檢視內裹相片,無做任何紀錄;內有D5的生活照,證人覺得未必係重要證據,所以無記錄,有向上司匯報,但都係無記錄。

律師指出證人在場無睇過電話內容,在庭上咁講只係要修補錯誤(唔同意)。律師指出睇相之後並非放回原位,移動過位置,證人回答如果拎起嚟睇都係移動嘅就係啦。

證人收到指示要檢取所有電子裝備和現金,檢取個人物品係證人個人決定,同意檢取的所有證物,都無問過D5是否屬於他的。

當日係由證人和三名警員先進入3C工作室,之後袁幫版和其他人才到場,隨即封鎖現場,唔知當日有無客人上門,律師展示控方一張相片,見到工作室內有小朋友的玩具,證人知D5未結婚,唔知道D5的家姐在工作室返工,所以有玩具,亦唔知張xx係D5姐夫。

2020/1/19 15:55 證人將P880 交畀DPC 8561,攞去做法政檢驗,其他電話全部由證人處理,無攞去做檢驗。

律師指出因為證人在工作室搵到有政治立場嘅卡片,所以認為呢間係黃店,檢取現金嘅目的,係阻礙3C工作室運作;證人和另一名警員企圖灌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證人係拎住滴露。證人一律不同意。

證人表示係他聯絡D5 交還證物,但無打電話,係直接去住址搵佢,律師問點解唔先打電話,證人表示唔清楚,有指示係咁做。律師呈上證人的記事冊MFI 22,有記項寫:「2020年2月3日 09:45 致電賴xx,6855xxxx…」,證人改口有打電話,唔記得點樣知道電話號碼。

控方申請小休思考覆問。

[10:10~10:24]
🔹控方覆問
2020/2/3 收到指示要歸還電話,證人與沙展帶住電話,去D5的住址搵佢,揾唔到,唔記得係無人應門或D5不在家,離開後,在街上遇到D5和他媽媽…

是大律師提出反對,要求陪審員和證人避席,指盤問時無帶出相關內容,三方商議。

控方修訂問題:結果還唔還到電話,證人回答「無」;追問點解?張官制止,但證人已經搭咗「D5拒絕接收」。

————
📍傳召警員8519 范智峰(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去拘捕張xx,成功拉到。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張係在廣源邨停車場揸車出嚟時被截停,即時帶返住所搜屋,屋內張太在場,張叫太太搵D5搵律師,張太嘗試打電話,搵唔到人,得知張太係D5家姐,張被帶返警署落警誡供詞和做錄影會面,2020/1/18 晚上七點幾調查完畢,交俾值日官。

證人表示張嘅職業係做貨車司機,唔知道在張和太太在3C工作室兼職。

展示控方相片 JB2 p26 & p27,顯示一輛BMW私家車,指出車上司機係張,他落車行出行人路。

[10:51] 🔹控方覆問
張太係用手機打畀D5。

————
📍傳召警員50029 張錦倫(音)
🔹控方無主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律師向證人展示由他寫的調查報告P2013,紀錄在2020年1月19日 00:18時,由馮保羅帶領證人和其他警員,一行六人到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證人向值日官提取D5,上2樓一間房間進行debriefing ,證人解釋debriefing 意思係了解D5背景,唔係搜證,調查報告寫:了解與其他人關係,解釋未必涉及案件有關,當晚知道有三個被捕人,D5係第三個。
律師質疑與其他被補人關係,仲唔係與案有關?證人最終同意。

同意係在無警誡之下問問題,知道拘捕隊伍有調查報告,唔知道D5無嘢講,當晚係根指示去了解,證人係屬於調查隊伍,無問拘捕隊伍攞報告,係比較客觀嘅做法。

當晚係問D5嘅家庭,讀書,有無入三合會,有無參與政黨或任何組織,各被告之間嘅關係,工作嘅同事;D5 無答。同意無記錄內容,如果D5有回答,就會另外做一份詳細報告。

證人稱當晚只有他和另一警員同D5上房,其他警員在車上等候,被質疑點解唔係寫兩名警員,而寫6個人,證人解釋紀錄太概括。

律師指證人講大話,警員在房內叫D5除晒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不停喝罵D5為曱甴,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物品去咗邊,畀TG對話內容D5睇,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名佢,話識得佢哋就放D5走,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D5發覺有人放咗子彈在褲袋,警員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在子彈之中,採集DNA;警員話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返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覆問
叫證人讀出調查報告其中一句,「會見完畢,無任何資料提供」。

[11:2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因為未知D7情況,和林芷瑩大律師在下星期一要出席終審法院案件,因此明日和下星期一主要處理證物,主控表示可以在下星期五完成控方案情。

P.S. @19:00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6月20日無審訊,估計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8:45 續審。
【06月2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

🕤10:00
📍#終審法院 #終審上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迴避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案件管理
- 控向法庭報告早前在庭上出現的警員,係在審訊早期出現咗兩日,當時未知會被傳召做證人,辯方就此無再申請
- 雙方就JB8 未能達成協議,要傳證人作供
- 今日只有財務專家證人和一名匿名證人

傳召法政會計師李先生
🔹控方主問
李先生做咗一份112頁報告,對陳xx、D7劉、和黃振強共9個財務戶口作分析,包括中銀、匯豐、恆生、馬會、和 PayMe。分作前期即2019年1月~7月,和重點檢視即8月1日~12月9日。

分析方式分類為:
- 每個人的個別戶口分析
- 存款/提款總額
- 單次最大存款/提款金額
- 存款/提款方式
- 存款/提款入數日期
- 存款/提款次數
- 已知存款的來源和提款的去向
- 重點檢視期間的存款/提款的總額佔全年總額的比例

當中最注目的數目係D7劉的戶口在重點檢視期間,收到532筆存款,共178萬,有534次提款,共129萬。有4次,每次5萬元轉賬入黃振強的戶口。

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明日(25/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9] 開庭

📍案件管理
- 控辯雙方先協議問匿名證人什麼問題,需要帶出什麼訊息
- 控方表示有關D5的文件JB8中,相片有錯誤,申請改正
- JB8 的相片中,張官早前提議删去幾張,暫時維持删去

📍傳召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7日,收到訓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負責監視6名目標人物:黃振強、林xx、吳xx、D1張、梁xx、D2張。

21:45 去到克街,6分鐘後,D1張與一名女子到達,入咗大廈
23:14 黃振強與林xx落樓在門口食煙,之後入返大廈
23:22 梁xx與兩名女子到達,梁xx入咗大廈,兩名女子離開咗
00:03 黃振強、D1張與另外兩名未見過嘅女子一同行出大廈,在門口徘徊傾偈
00:08 林xx與另一名未見過嘅女子行出大廈,6個人傾咗一陣,先後分4組人離開:
D1張與一女子離開;一女子獨自離開;林xx與一女子離開;黃振強獨自離開,在莊士敦道左轉去到巴路士街,見到早前與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兩人行去譚臣道,離開咗視線,而林xx就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的油站。

🔸D1 #于雋謙大律師 盤問
23:14 見到黃振強食煙,留咗幾分鐘
23:22 見到梁xx到,23:45 梁出返嚟與兩名女子一同離開咗
00:03 黃振強落樓
00:08 林xx落樓,林、D1張、黃離開
第一次見到黃振強係有背囊,00:03時無背囊;23:22第一次見到梁xx有背囊有重量,23:45落樓時無背囊。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D1張與同行女子無特別親暱,一齊行入大廈,當時唔知有安全屋,後來知道;梁xx與兩女子到達,梁自己入咗大廈,相信係上咗樓,兩名女子在門口等,23:45 梁落返嚟,與她們一齊離開。

00:03 黃振強、林xx與兩名女子一齊,四人有互相交流,00:08 林xx與另一女子出嚟,6個人有傾偈,之後各自散去,證人跟住黃振強去到巴路士街,見到黃與早前和林xx一齊離開的女子會面,而林xx就獨自在加德士油站。

當日在展鴻大廈監視的只有證人一個人,同意有其他警員在不同地方跟蹤,當晚無見過D2張。證人搭唔到當晚留到幾點離開。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根據證人在2019/12/11的口供,收到指示去灣仔克街展鴻大廈,監視6名目標人物T1~T6。

[09:41] 🔹控方無覆問,休庭拆除圍板
[10:17] 開庭

————
📍傳召警長5828 戴明德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8日去展鴻大廈12樓一個單位,去到時係重門深鎖,由證人拍門,無人回應,由另一組人爆門,證人第一個入屋,入左邊一間房,表明身分,問係唔係黃振強,黃當時企咗喺度,即時撲向證人,證人欄腰攬住佢,撲佢落出床,黃反應激烈,用手推和腳撞向證人,隊友協助制服,由證人上手銬,反鎖在後,檢取證物,一部紅色和一部黑色iPhone,頭盔,防毒面具,防彈背心,膠盾。

🔸D1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證人首先入房,隊員有上司警署警長馮保羅,偵緝警員5820 和8561,房內當時係熄咗燈,有隊員開燈後就再無熄過。
律師向證人指出,在拘捕過程中警員掌摑黃振強面部,言語威嚇「信唔信831死個人,送你返大陸,大陸仔呀嘛,大陸有親戚呀嘛」,問黃藏槍地點,黃唔肯講,就用警棍襲擊佢;黃唔肯講電話密碼,就拳打腳踢,逼佢解鎖。證人一律不同意、唔記得。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同意糾纏會整傷黃振強,當日見唔到佢受傷,唔知道被黃振強投訴,黃無要求睇醫生。

12月8日早上11點幾去搜黃振強住所,黃振強媽媽有問佢有無受傷,黃振強話無。

睇P2004黃振強在12月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投訴被襲擊後拍攝的傷勢相片,證人唔知道點解黃面部、腳部和臀部受傷。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道黃振強向警察投訴科投訴,指明係戴明德,無做過投訴報告內所講嘅事。
證人在2020年1月19日升職做警長,調離OCTB A2-2隊。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睇由警員50029寫的調查報告,在2020/1/18 21:55時,警署警長馮保羅帶領五名警員(包括證人)去沙田警署報案室,在2020/1/19 00:18時,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證人稱1月19日無返工。

律師指出證人講大話,指證人在長沙灣警署對D5打嚇氹。證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律師質疑證人明知道可疑人物有槍械炸彈,有爆破組在場,唔係要盡快入屋,點解仲會拍門?證人話這是上級指示,知道有危險,所以有着避彈衣,同意單位有鐵閘有木門,但唔知道點樣爆門。

拘捕黃振強時,係制服佢在床上,糾纏咗兩三分鐘,唔知點解黃會受傷。

12月8日13:20~13:37 在秀茂坪警署,第一次做錄影會面,第二次係在21:28~23:06,在灣仔警署,律師質疑點解會在19:39向值日官提取黃振強,會面前係唔係威嚇黃,要講定做咩。證人一律否認。

🔹控方無覆問

[11:15~11:42] 小休

下名證人係負責調查D5的電話,但因報告有錯誤,控方提出修改,D5 #余承熹大律師 指應由證人自己解釋,為何出錯,而不是由控方作修改,控方質疑辯方背後動機,表示需要時間處理,可能要由原材料開始重新再做報告,申請押後,辯方則提出不需要,可以在庭上直接開啟由原材料抄出來的工作副本。

[12:00] 案件押後至明日(26/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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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專家證人吳嘉豪(音)博士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0年2月27日寫咗兩頁紙報告,檢驗咗11支伸縮棍,全部在荃灣貨倉檢取,外型大致一樣。呈上證物,給法官、律師和陪審員傳閱。
主控要求證人示範如何令伸縮棍伸長和縮短。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問伸縮棍和伸縮行山杖的操作是否類似,證人理解行山杖伸長後有機械部分需要固定,伸縮棍沒有。

🔹控方覆問
伸縮棍伸長後約長63cm。

[09:13]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Cellebrite
📲
案發時證人係案件調查員,從拘捕警員接收兩部電話,一部屬於D4,一部(P880)在D5的工作室檢取,之後交畀「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網罪科)」作法政檢驗,知道警方在2020年頭,開始用軟件“Cellebrite”做檢查,詳情唔知點操作,會在網罪科人員協助下,檢視電話內容,由證人揀選與案有關或與人物有關的資料,再由網罪科人員燒錄成一套兩隻的光碟,一隻係呈堂主碟,一隻係工作副本。

調查期間,就電話P880,證人去咗網罪科多次,先後攞咗三套光碟,為咗方便法庭閱讀,證人將光碟內容轉化成二百多頁的控方文件JB8,有以表格形式的Telegram 對話,有105張相片,但沒有聲音或影片檔案。

🖇️摺完紙鶴未?
因為辯方未能同意JB8的內容,控方要把JB8 由頭到尾向證人展示一次,待他確認內容,重點如下:
- 電話內有Telegram 軟件,使用賬號係“摺完紙鶴未?”
- 電話內有其他賬戶,如:zello 賬戶pforpatpat;Google Map account: 賴xx;Gmail account: LxxCxxxPxx
- 摺完紙鶴未?與另一TG用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有對話,調查所知“Google drive”係同案另一被告蔡xx
- 摺完紙鶴未?曾與 M 溝通
- 好多TG對話內容,Cellebrite 顯示訊息已被删除,但Cellebrite 可以還原部分內容
- 摺完紙鶴未?曾與 阿恨 對話
- 有影片睇到有人點火,有爆炸的聲音和光
- 摺完紙鶴未?曾與賬號 831339902 對話,調查所知該賬號係同案另一被告吳xx
- TG對話中有一段錄音「你點啊,而家身體點啊,我聽你把聲而家好咗啲喎」,證人稱把聲係D5
- 再有三段錄音,證人唔認得

[10:29~10:59] 小休

🖇️🗣️聲音辨認
張官叫陪審員忘記證人稱認出那把聲音,強調梁非聲音辨認專家證人,更唔好如證人所言上網睇片。

控方展示JB8 中有LINE 對話,機主自稱“hi, I am Bobby”。

🖇️相片部分
基於私隱理由,有三張相片被抽起。控方展示JB8 中有兩處出現同一張相片,證人向法庭致歉,可能係製作文件時copy and paste錯誤,控方再指出另有兩處顯示不同相片,但檔案名稱相同,證人再次致歉。控方呈上修正的紙本文件,並會更正陪審員手上的電子版本。

證人根據網罪科從相片中搵到的GPS資料,輸入Google Map,得到兩個位置,證人擺它截圖制成文件。

🖇️網上瀏覽記錄
曾經搜尋炸彈發展歷史和關於黑火藥資料。

控方申請將整份JB8 呈堂成為證物。

[11:45~12:15] 小休

證人梁樂文在2020年6月12日到D4家中拍照,確認JB1 中 180~203號相片是由他拍攝,相信係跟拍攝順序製作相簿。

主問完畢,控方得悉盤問唔會在今日完成,主控表示身體不適,申請押後。

📍案件管理
控方有信心可以在這星期完成控方案情,辯方估計需時一個星期,之後到雙方結案陳辭,法官引導陪審員,法庭預計一定會加時,保守估計到8月中。

[12:25] 案件押後至明日(27/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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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5820 梁樂文

🔹控方主問

再次向證人展示JB8 中有圖片出錯,證人確實,同意修改。主問完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2020年2月~4月,彭軍壕做無損權益口供(NPS),梁知道警方在2月4日第一次去見彭,但梁無去;第二次在3月12日有去,彭無要求告少啲,梁認為無需要在調查報告寫見面內容,寫咗去邊度和做乜嘢已經足夠,表示自己有另一本記事簿,有紀錄但無保存;第三次在4月7日,第四次在4月8日,過程都係無記錄;第五次在12月15日,梁和馮保羅一齊去,記事冊無記錄,承認係遺漏咗,唔記得記事簿有無寫,表示係收到通知入去見彭,閑話家常,安慰吓,了解心情,唔同意需要寫低。

下一次係2021/6/30,無寫時間,都係彭君豪想見警方,所以入去,無印象記事冊有寫,疏忽咗。

律師質疑在2021/8/1,8/25,11/30,12/21,調查報告都係無寫內容,梁解釋都係閑話家常。

2021/11/30 & 12/21 這兩次的調查報告寫 “with DSSGT interview Pang for IG”,梁解釋IG: information gathering ,唔同意入去收料,只係籠統寫法。律師指記事冊有幾種寫法,叫梁睇屏幕。

[09:18~10:15] 休庭,因為張官表示難於在電腦屏幕睇,叫印出嚟。

[10:23~10:50] 辯方呈上19份記事冊副本MFI 23(1~19),可惜張官手上的文件次序與辯方的不同,又休庭整理。

辯方指出在2021/6/30,2021/8/11,2021/8/25的三次,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無寫內容,但記事冊有寫會面時間。
2021/11/4 報告有寫時間,報告和記事冊無寫內容。
2021/11/30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有時間15:00~16:30,內容寫“for IG”。
2021/12/21 報告無時間無內容,記事冊無時間,內容寫“for IG”。
律師質問點解有啲有寫IG,有啲無寫,梁解釋寫記事冊時,唔係抄之前嘅Notebook,無特別,記事冊唔係證供文件(???)。
律師質疑係唔係最近有人話你聽入去做IG,梁唔同意。

律師再展示2022/16,2022/4/13,2022/8/30,2022/10/26 的記事冊,調查報告和記事冊都係一樣無內容,梁解釋都係講講案件以外的事,安撫情緒,絕對唔係做IG;隨後三次,都係彭要求見警方。

律師刻意問梁在2022/6/24 有無見彭,梁表示無,唔知其他人有無。

📃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
報告由警員16991寫,梁有份入去。律師指出在2023/9/20 報告寫的時間係09:00~12:15,另一份由財富調查組寫的報告P2005,在同日12:00~12:25 見黃振強,時間有重疊,梁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的時間。
梁同樣認係黃的調查報告唔需要紀錄內容。

梁知道CIB有人跟蹤黃振強,但唔知道在2019/12/7 23~24時,有女子在安全屋出現,去見黃振強時,唔會帶文件入去,唔會背資料,唔會與他對口供;黃在NPS有提過有可疑人的女朋友到過安全屋,但無跟進調查。

[11:26]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證人梁樂文有參與拘捕黃振強,無使用武力,黃做VRI時梁在隔離監察房,知道黃在12月9日上東區裁判法院,唔記得有無同隊人員去法庭,之後無匯報,唔知道作出投訴,未睇過傷勢相片P2004,唔係由梁造成,唔同意有打嚇氹,唔知點解會指控,無人講過話唔好打得咁勁;如果知道有投訴,就唔會參與調查。

📃彭軍壕的調查報告P2007
梁知道彭做咗4次VRI,在2020/2/4 第一次見彭之前,無特登攞嚟睇,知道彭講咗咩,有同馮保羅傾過。3月12日 DoJ 已經指示做NPS,唔使決定佢講真定講假,當日有提案情,無深究與VRI 有無出入,VR I無法證實真假,證人錄口供唔會話佢真定假,攞NPS嘅目的係睇吓可唔可以做證人,唔同意有版本畀彭跟住講。

唔知邊個在2022/6/24 去見彭,無同彭講 “…drop charge 1 and charge 3 as agreed”,唔知點解佢會寫信俾Stella Lo,無達成協議。

梁在2020/6/11 有份去拉D4,當時已經知道彭軍壕VRI & NPS 的內容,亦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向6314 交代,有大概講過關於12月8日用槍和炸彈殺警員,無講細節。

上到房見到D4坐在紅色凳挨後,6314埋去叫佢,當時無上手扣,09:50入屋,到18:30離開,D4無要求見媽媽。

第二日返去影相,律師呈上從警方取得相片的拍攝時間,呈堂為D4-3(1~2),時間由12:43至12:47,JB8 第197號相,拍攝時間係12:46,當時枱上無綠色袋,第199號相,拍攝時間係12:47,枱上有綠色袋。梁解釋拍攝係由房外拍攝至房內,在入房之前其他警員已經在房內檢取咗綠色袋,梁得知就叫6314放返回原處,唔同意綠色袋本來不在枱上,同意記事册無記錄。

律師向梁指出辯方案情,指D4被施行水刑和被言語恐嚇,詳情請參閱: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2:33~12:53] 小休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在2020/1/21 梁去網絡罪案調查科(網罪科)檢視P880 (指D5 的電話),只係睇,無攞嘢走;2020/4/17 叫警員9273 抄走Telegram & LINE 的內容,JB8 內有兩張GPS位置圖,係梁列印出嚟,無修改內容。

第一次去網罪科時,有睇過Apple ID,但無記低;知道相片中有一人係D5姐夫張xx,知道被拘捕,唔知在2020年8月離開香港,唔知佢和家姐都在3C工作室兼職,無調查過。

梁在2019/12/8 被指派做調查員,無參與拘捕D5,三四日後知道事情,知道D5做VRI 無嘢講,唔記得有無律師。

梁見過彭軍彭多次,調查報告無寫內容,做咗NPS之後無再提供資料,如果有與案有關嘅資料會記低,會做增添供詞,同意NPS無提過D5的中文全名。

📃P2013 警員50029的報告
在2020/1/19 00:18,馮保羅帶領5名警員,包括梁,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50029與梁簽出D5,押送D5上二樓做debriefing ,梁解釋係了解D5背景,包括:政治、家庭、黑社會、與其他人關係;指呢個又係籠統寫法。

之前無問過拘捕隊伍,估計係當晚11至12點接到指示去見D5;律師呈上梁的記事冊MFI 25,顯示在20201/18 18:00,收到指示向案件AP進行debriefing 工作,了解關係背景,先見許xx,22:00 見張xx,00:18 見D5,00:20~01:39 見咗超過一個鐘頭,梁解釋問政治背景,50029係長輩,習慣「兜好多圈」、「好譖好譖」,D5 一直唔出聲,過程不斷咁循環,梁一直在旁。

律師指梁大話連篇,梁曾向D5講:「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如果佢哋被人推出馬路,都唔知乜事」,梁不同意。

辯方向梁指出案情,詳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2

指因D5 唔肯講嘢,就叫彭軍壕拉多啲人落水(唔同意)。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13:50]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5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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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開庭

📍傳召警長9273 陳智培

🔹控方主問

證人任職網絡科技調查科 數碼法理鑒證B隊,2014年在警察學堂完成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2019年11月被指派處理本案。

在2020年1月20日為本案證物P880,一部iPhone 8做鑒證,擷取資料,16:33 開電話,顯示為實時,可以正常操作,檢視資料。證人番睇口供,稱該電話有兩個Apple ID,擷取資料成一個檔案,計算其雜湊值(hash value) ,通知調查人員,實物封入證物袋,先鎖入櫃,在2月26日放入證物室。

2020年1月21日警員5820 嚟睇電腦資料,有檢視內容,但無做其他嘢;4月17日再嚟,㨂咗Telegram(TG) 資料,擷取並匯出成Excel 檔案,刪除空白欄目,燒錄成光碟。

睇JB8 第一頁的表格,顯示TG 對話,有七個欄目:編號、日期時間、傳送人、內文、雜湊值、hyperlink 、備注;證人表示標題係由他翻譯為中文,雜湊值係由他加上,備注中的“已删除”表示該訊息本來已經被删除,在TG用戶的介面係睇唔到,係Cellebrite 復原,系統無顯示係人手或自動删除。

JB8 第105頁的表格,顯示相片的檔案名稱,附有hyperlink ,每個檔案有雜湊值,係Cellebrite 自動加上去。

5月29日 和 6月18日 5820 再去攞資料,共攞咗三套光碟,每套有正副兩隻;6月18日攞三個多媒體檔案分析資料metadata :一段影片、一段live photo、和一張相片。

[09:46~10:12] 因法庭顯示系統故障而小休

JB8 第226頁表格顯示該三個檔案,live photo和相片顯示有GPS 資料。

[10:30]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講解相片的拍攝日期時間係按下快門一刻的時間,建立日期係在電話出現的時間。JB8 中的資料是同樣演繹。

🔸D5 #余承熹大律師 盤問
詢問證人在警方工作的背景。2014年開始使用Cellebrite,流動數碼裝置鑒證課程教如何處理證物,2019/12/11 被指派處理本案,在2020/1/20 處理P880,之前有處理過其他電話。

在2020年1月20日16:30,警員6301 把P880 交畀證人,當時係用貴重財物袋裝住,電話和SIM Card 分開,由證人剪開個袋,用Cellebrite 檢視,電話唔使入密碼,電話顯示的時間與電腦的相同,當時電話無插SIM卡唔可以上網,

🖇️Cellebrite📲
連接P880 至一個名叫“Touch 2”的裝置,裝置連接至有Cellebrite 軟件的電腦,擷取電話內容成為一個image file,係Cellebrite 格式,另有一個Cellebrite setting data file,之後將兩個檔案用7zip 壓縮成一個zip file;律師問咁點解有兩個zip file,證人再解釋因為做咗兩次,兩次係唔同方式,第一次用“advance logical” 模式,發覺無TG資料,第二次用“full file system” 模式,就有TG資料,擷取完後,zip file 儲存在系統內,1月20日21:22 完成工作。其後5820 睇嘅係full file system 模式擷取的檔案。

第一次檢視在2020/1/21 11:00~18:00,5820 係用另一部電腦作檢視,檢視前會再計算hash value 是否一樣,相同概就證明檔案無被改動,檢視內容係由5820 自己做,證人協助操作,檢視嘅軟件叫Physical analysis ,證人唔知檢視嘅結論,5820 無攞嘢走,唔知佢有無做筆記。

第二次檢視在2020/4/17 10:30~12:10,攞TG對話,JB8 第一頁第31項,本來係無文字內容,只有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的口供紀錄在當日12:52 擷取資料、匯出excel、燒光碟,律師展示光碟中excel file properly,顯示建立時間係14:34;證人解釋應係擷取資料後,整理excel 內容,稍後再燒錄光碟,口供無詳細寫,律師將該畫面截圖,申請成為MFI 26。

💻整理excel
證人把空白的或者不相關的欄目删除,如有重複的會抽出作標題,唔記得有咩其他資料,無作紀錄。

第二次檢視在2020/5/29,檢視咗40分鐘,攞咗好多資料,有相、片、TG、LINE、用戶賬號等。

(以下內容有啲亂)在2020/6/2 畀第二套光碟,Excel last modify date: 2020/6/5,在2020/6/16 交畀5820,無紀錄整理。截圖成為MFI 27。

[11:50~12:13] 小休

律師展示JB8 第27頁第39項,圖片檔案名稱的文字說明和圖片中的檔案名稱不同,證人解釋有可能係使用不同播放器時,播放器會把檔案改名暫存,因此出現這情況。

🧑‍🎓資歷
證人係在2021年7月6日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2020年未考取。

JB8 不是由證人制作,不是原本的excel,更不是整理前匯出的excel。

🔹控方覆問
JB1 第一頁的標題「摺完紙鶴未?與 Google drive Google Inc. 對話」不是由Cellebrite 匯出,係由證人在删除的欄目中抽出資料再加上。

JB8 第一頁第31項,附件係相片的超連結,相片係證人加上去方便睇。證人有删除excel 中的欄目,無修改資料內容。控方再以第55頁舉例,顯示係群組對話,證人把56~71頁內容中171項對話中出現過的人物,加到「群組成員」一個方框內。

證人做咗兩次擷取,用advance logical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11.4GB,用 full file system 擷取的壓縮檔案係29GB,確認full file system 的資料包含advance logical 所擷取的。。

至於是否考取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所做的方式係一樣。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張官向陪審員表示控方還有三名證人,有可能要在下星期三才完成控方案情,審訊會超時,預計延遲至8月中。

[12:50]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