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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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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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字數限制,略去雙方代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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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馬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7身體不適去睇醫生,請法庭指示,張官稱今日的證人對D7影響不大,有律師在場,唔想無咗今日審訊時間,馬大律師不反對繼續。

控方向法庭報告,查過上水警署的紀錄,當日無對D4 作 No outside contact,Special ward detection 兩項指令。

📍傳召PW8 偵緝警署警長 47780 馮保羅

🔹控方主問

確認在2020年6月11日去拘捕D4。

🔸辯方盤問

D2 律師
PW8 在2006年成為警署警長,做咗36年,唔識彭軍壕爸爸,後期聽主管講得知,無接觸,沙展5820都唔識彭的爸爸。

PW8 係做重點調查的一份子,由2019年12月8日展開拘捕行動,熟悉調查進度,當時拘捕嘅罪名係串謀有意圖傷人,知道後來改咗,在12月至1月期間,知道黃振強在錄影會面(VRI)中講咗咩,無留意吳xx的VRI,同意要知嘅可以睇到,知道有超過10個嫌疑人物和身分,1月拘捕咗彭軍壕,一直無睇彭的VRI,就算去接見彭都無睇,認為唔需要知。

2020/2/4 第一次見彭,佢話認罪,想做證人,但唔係警方權限,憑經驗去做評估,研究吓佢係咪誠心、真誠有悔意,定係有心推卸刑責,測試係咪適合做證人,會即興傾,覺得無需要做紀錄。彭當日無講認咩罪,無提出條件,如果佢提出,變成係有目的,唔係真誠悔過。

睇彭的調查報告P2007,第二次去係2020/3/12,有寫通知DoJ意向和錄取NPS的目的和原則,應該已開始講案情。第三次在2020/4/7,5820 有以要點形式記低,之後會整合成詳細口供,程序上,之前嘅草稿唔係證物,最終嘅版本會列入證物,同意記事冊無紀錄。
第四次在2024/4/8,彭簽NPS。

馮根據經驗,理解做證人的壓力好大,往後多次會面都係彭要求見警方,入去見佢都係閑話家常,做類似心理輔導,無記錄。

2021/11/30 & 12/21 5820去會見彭,記事冊寫“入去for IG”,馮唔知IG係咩意思,從來無用過呢個term,律師告知intelligence gathering,馮無認知,無做過。

律師展示彭寫給DoJ的手寫信P2008,馮表示無講過會唔告第一和第三控罪。

律師呈上蘇緯軒的調查報告P2012,有多次見面紀錄:(1) 2020/3/26, (2) 2020/5/14, (3) 2020/6/4, (4) & (5) 在2020/6/15 同日的上/下午,當日簽署NPS,馮唔記得每次講咩,係正常嘅做法,都係傾計/ 了解/ 評估,每次都有律師在場陪同,蘇緯軒無提出要求,只係講事實,2022年5月 和 2023/10/27 再次會面,無特別目的,了解心理狀態。

律師展示黃振強的調查報告P2000,第一次會面在2023/5/19,有馮,5820 & 16991,當時警方已經有彭軍壕和蘇緯軒的NPS,已經定咗審訊日期;同意無記錄會面講咩,黃想認罪做證人,要做評估,防止佢利用漏洞,做證人獲得減刑;報告顯示見咗幾次,黃在2023/9/20 做NPS,同意之前有記下要點,無其他紀錄。

2023/11/10 & 2023/12/28 的兩次會面,都係黃要求見面,情況一樣,馮在2023/12/28當日無去。

[09:45] D3 律師
律師稱在調查報告P2000,只寫日期/ 時間/ 地點/ 人物,似出勤紀錄,點解無提內容?調查報告應該係要寫匯報嘅嘢,唔係靠口述。
馮反問:記錄係咪咁重要?會面兩個鐘無可能記錄,對話唔係在警誠之下,被告唔係向警方認罪,係要透過律師處理,被告嘅意向唔係警方嘅範圍;透過傾偈作評估,睇吓係咪真心悔改,答唔到傾咗啲咩,睇得出黃係有悔意,第一次見面時已認為可以接受,在5月19日見完黃,即日向當時主管 袁志恆(音) 高級督察匯報。

2023/6/12 再去,佢話律師方面有阻滯,叫佢搵律師,同時都有做評估。馮同意無記錄,無印象邊日開始做NPS,馮在第五和第六次無去,相信係做緊NPS。

律師向馮指出,馮係被指派去做評估,睇吓被告交咩料,要唔要得過,會唔會有特別,同口供有無出入,如果有就要調節,從中睇吓資料有無用,使唔使被告幫手;唔想做紀錄係因為知道調查報告會公開,各被告有討價還價。馮一律否認。

[10:12] D4 #林芷瑩大律師
馮講述在2019/12/8 拘捕黃振強,馮、5828、8261與一名警員進入黃的房間,黃大力掙扎、踢、撞,5828橫抱住黃,有人撳頭有人撳腳,講唔到每人做咩,無用武力,唔知黃在東區法院投訴被4~5名便裝警員毆打,下半身和嘴部多處受傷,有言語恐嚇;無睇過傷勢相片,唔同意毆打。馮知道黃振強做咗VRI,無睇過,主管有講,話有交代案情,唔知詳情。

警員6314後來加入A2-2小隊,負責調查案件,馮無向6314講拘捕咗黃振強,無講過口供,無講案情,唔會刻意講呢單case。

知道彭軍壕被警員8120拘捕,他是C2-2隊,與馮不同隊,唔知道做咗四份VRI。

P2007彭的調查報告,顯示馮於2020/2/4 第一次去會面,第二次在2020/3/12,DoJ已表達意向,到當日馮都無睇過VRI,表示無需要,因為NPS係佢自願講件事出嚟,會整合,同VRI無關;評估係心理狀態,唔係評估證供,所以唔使理VRI 講咗乜。

馮無向彭講過唔會告第一和第三控罪,所以唔知點解彭寫信畀DoJ,提到“as agreed”;亦唔知點解彭會寫信畀指定一位檢控官。

[10:38~11:03] 小休

知道彭上咗東區法院,唔知佢在庭上投訴。2020/6/11 拘捕D4,馮無向6314講彭的NPS內容。

拘捕當日警員上到D4房間,係6314 叫醒D4,馮見D4坐在電腦枱前的電腦凳,唔記得喺邊一張凳,馮在場監察6314 的拘捕過程,知道有問答過程,但無直接參與,無睇記事冊內容,唔同意係威逼利誘而簽名。

重點搜查隊到場,無講過唔好搜廁所,唔知其他人有無講;帶D4 上車前上手扣,反手向後。

律師向馮指出辯方案情,D4 被施行水刑,被恐嚇,詳情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5812

[11:42~12:08] 小休
馬大律師報告D7 有病假,下星期一可以出庭。

馮知道綠色斜孭袋攞咗去化驗,知道結果係無彈屑。

D4 做VRI時,馮曾經在監察房逗留,無全部睇晒,唔知道D4 認管有槍械,係跟案件主管指示落holding charge 管有槍械,同意在VRI 無對管有槍械作出警誡。

[12:15] D5 律師
彭軍壕在4月8日做NPS,之後多次見佢都無傾案情,如果有新資料,會再落多份NPS。

馮知道D5 在2020/1/17被捕,唔知警誡吓無嘢講,唔知做咗三次VRI 都無嘢講。

辯方呈上警長 50029 寫的調查報告 P2013,馮在2020/1/19 00:18 帶5名警員去長沙灣警署報案室,00:20 馮的沙展帶D5 去二樓一房間進行debriefing ,了解個人背景、政治立場、與其他人關係。馮表示有去長沙灣警署,但無參與debriefing ,01:39 見完,又係無紀錄。

辯方指出案情,馮和5名警員帶D5去房,除晒D5所有衫,只剩下內褲,叫佢踎在牆角,畀TG嘅相佢睇,問相中人去咗邊,有警員不斷喝罵,馮講唔理之前嘅事實係點,背咗呢啲佢,話識得佢就放咗你,唔係整到你坐十幾碌,快啲着返條褲,俾第二條路你行;D5發覺有人放子彈在褲袋,有人取出其中一粒,放在D5上半身磨擦;有一名警員,一條一條咁掹D5頭髮,放你走都得,不過就同出邊啲人講你篤灰;叫D5着返衫帶去羈留室,途中有警員將D5頭和身體撞向牆。
馮一律否認。

唔知D5 在1月19日保釋,唔知去投訴,同意彭的NPS中無提D5 的中文全名。律師向馮建議,因為D5 被恐嚇都無招認,就向彭提議要佢篤多啲人出嚟(唔同意)。

[12:47] D7 律師
馮無讀過犯罪心理學,係靠經驗做評估,處理過有被告轉做證人,警方係要小心被告推卸責任,如果佢有目的,討價還價,就唔係真誠悔疚。

2019/12/8 拘捕之前有訓示,講唔到有幾多隊在場,全部都係O記,唔同team;否認打黃振強,指捏造事實,誣告警察,唔排除佢係撞傷。2023年5~11月接見黃,唔知有投訴,係接見當下做評估,事隔2~3年,黃可能改過,假如知道有投訴,就唔適合接見佢;知道黃在東區提堂不認罪,唔知道除咗法援律師,仲有另一組律師幫佢攪認罪。

知道黃涉及籌款案,唔知認罪;覺得佢誠心悔過,提供資料,轉做控方證人,知道有律師去信DoJ做認罪協商,無了解細節。

知道D7 涉及籌款案,係由財富調查組做調查,唔識財富調查組人員。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3:15]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7/6) 08:45 續審,會傳召另一污點證人 💩蘇緯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