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2/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繼續播放錄影會面VRI,大概內容:
鴻仔交一支槍給D4,佢話healer話要,但又無叫轉交畀healer,鴻仔有數過有14~15粒子彈,用白色膠袋袋住支槍,D4保管咗個多兩個星期,鴻仔話要返,約在新蒲崗雙喜街附近嘅公園交收,佢話想攞返支槍防身,去將軍澳做嘢,保管期間無用過支槍,無講畀其他人知,一直放在綠色斜孭袋,同healer 講畀返支槍鴻仔,佢話唔好,唔知點解。

接近天光上咗的士,D4、小熊維尼和另一人同車,另一人在坪石邨落車,唔記得小熊維尼在邊度落車,最後D4在新蒲崗落車,去咗富達工業大廈,嗰度係做拍攝嘅工作室,D4有份夾錢租。

食飯時healer 講,在12月8日會攪破壞、堵路,吸引警察到場,有人開槍射警察,相信係鴻仔啲人,D4無回應,無反對,當日無出現,無照計劃行事,因為危險。

11月尾,12月8日前,在TG group keep 住提起,7號講叫聽日準備好,叫去灣仔集合,租咗位瞓覺,healer 有個別通知地點,D4無去,當晚去咗太子飲酒,8號下午先瞓醒,睇新聞知道拉晒,之後無再與屠龍聯絡,佢哋換晒TG ID。

屠龍在荃灣柴灣角街某工廠大廈活動,阿塵涉及嘅柴灣角街就係同一地點,D4過去過兩次,放低遊行嘅衫褲鞋襪,嗰度有伸縮棍和避彈衣,唔知其他人有無上過。

向D4 展示證物:
1. 一部白色華為電話,係拍攝用嘅道具;
2. 一部黑色LG電話,係爸爸嘅,一年前過身,用嚟打機;
3. 一部粉紅色套電話,係媽媽嘅;
4. 一部黑色HTC手機,三四年前用嘅,已經壞咗;
5. 一部白色小米,都係拍攝用嘅道具;
6. 一部銀色iPhone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7. 一部銀色iPad ,D4 用,提供開機和TG 密碼。

有警員提供補充問題:
在西貢有另一人試槍,唔知佢個名,身形高瘦,約1.7~1.8米,男子,姆姆哋,戴口罩,30歲以下,講廣東話。

富德工業大廈係D4工作地點,拍攝廣告和宴會,D4係做揸機拍攝,同兩個同學和其他人合夥,對上一次係2020年2月返去,當時營運中,後來有爭執,已經無返去。

放槍嘅斜孭袋在家中,錄色方形,大小約一呎。

TG 用過多個賬號,有:檸檬、John Lemon、黃又藍,其他唔記得,用檸檬同屠龍聯絡,唔記得用邊個同鴻仔聯絡,銀色iPhone 個TG 名係黃又藍,唔係用用緊嘅號碼登記,因為用儲值咭,iPad 係用John Lemon,檸檬係以前用,當時已經無用。

錄影會面在23:27完。

[09:51~10:16] 小休

🔹控方主問 PW4 警員6314 楊立門(音)
做完VRI後,畀藍色DVD給D4和簽收,之後交D4給值日官看管;在2020年6月12日押解D4返去家中檢取綠色斜孭袋,和影相,同日去3C工作室,由其他警員拘捕D5,PW4負責影相,重點留意後樓梯欄杆的一條柱,與指稱D5手機內的一張相作比對。

🔸辯方盤問
D1, D2, D3 無盤問

D4 #林芷瑩大律師
PW4 隸屬OCTB A2-2隊,主管係張堃亭督察,其下屬有警署警長47780馮保羅,沙展58438,警員5820,13344,16117 和 PW4,PW4 認識另外兩位偵緝警員16991 和 8561。

PW4稱在2020年6月時唔知道馮保羅有去見彭軍壕,係在2020年尾,A2-2隊開會傾本案案情時,有人提及才知道,唔知詳情。無參與拘捕彭軍壕或黃振強。

辯方向PW4展示P2004,係黃振強在2019年12月9日影的傷勢相片,認識拘捕警員5828,都係A2-2隊,但PW4加入時,他已離開;未見過這些相片,無聽過有人講唔好打到咁,唔好留痕跡。

當日出發前,由張督察畀訓示,指派PW4去拘捕D4,和做證物員,無提過彭軍壕,無講彭已經交代事件,知道有搜查令,可以檢查數碼裝置,有帶備:搜查令,Pol 153,聲明樣本,和警員記事冊。一行7人出發:張督察、馮保羅、58438、5820、13344、16117 和 PW4。

上二樓有PW4、馮保羅、5820、和13344,見到D4瞌埋眼坐在紅色凳上在電腦枱前,PW4叫醒D4,無問過佢嘅精神狀態,從初步對答覺得佢清醒。

根據PW4的記事冊,當日時序:
10:00 作出警誡,有回應
10:20 發出第一份Pol 153
10:25 D4 簽收Pol 153
10:30 做補錄
11:00 補錄完
11:00~11:15 D4 要睇搜查令
11:15~12:05 搜查D4房間
12:05 就檢取的證物作警誡
12:15 做補錄
12:30 檢取證物簽名
15:15 重點搜查隊到場
18:20 離開,去落馬洲警署

律師質疑拘捕和警誡過程中有不當之處:不在警誡後即時發出Pol 153;無解讀Pol 153 內容;不是每次問答後簽名,而係在最後一次過簽;D4不是在第一時間知道可以修改或增補答案;無在記事冊紀錄每一項程序。指出係唔想D4知道有權利,PW4全部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大概如下:
當日有5名警員入D4房:PW4、馮保羅、5820、帶勞力士錶的警員、和攣頭髮警員;無人對D4宣佈拘捕和作出警誡,警員入房後,5820即將D4雙手反鎖在後,扣上手銬,強迫坐在藍色電腦椅,被推入廁所,馮保羅掌摑D4面部,講仲扮嘢,你係檸檬,黃振強篤咗你出嚟啦,5820拳打D4 氣門、打肚,PW4用長靴踢D4腰部,打咗約30~45分鐘,警員離開咗,只有勞力士警員看守D4。

一段時間後,馮保羅問肯講未?黃振強已經篤到應一應,勞力士警員用毛巾遮住D4眼和口鼻,拉低頭髮使面部向上,開花灑噴濕毛巾,多次施行水刑,令D4機乎窒息,D4要求食煙;馮保羅恐嚇D4,稱D4為恐怖分子,可以打死D4,吊佢在出面樹上;PW4 拉D4 頭髮起身,問係唔係想玩“滾水淥啫啫”,勞力士警員取出子彈,在D4手上印上指模,馮保羅取出自己的手槍,放在被告手上印上指模,恐嚇話佢搶槍,殺咗佢都得,話同樣事情可以發生在D4媽媽身上。

稱黃振強已經篤咗D4出嚟,唔夠數,只係想搵返支槍出嚟,D4話支槍已經畀返鴻仔,警員用手機給D4睇黃振強、吳智鴻、D5的相,叫D4認住佢哋,講佢哋代號。
幾名警員教D4手槍部件的名稱,要D4記住,畀飯盒佢食,解開手扣,PW4一度同意“解開手扣”。張官問PW4幾時有講過上手扣?PW4改口稱講錯。

去到落馬洲警署,馮保羅要被告記住一份稿,黃振強係屠龍隊長,D4係隊員,吳xx畀槍,行山見過D5,去到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時,跟住大綱講,如果唔記得內容可以自己創作,如果在錄影會面中表現良好,可以保釋外出。

指出D4所有招認/簽名都係非自願。PW4 當然全部不同意。

當日由09:50入屋,18:20離開,D4無見過媽媽,D4曾經出房,當時唔知媽媽喺邊,唔同意係唔想D4向媽媽投訴,唔知邊個看守媽媽,唔知佢年紀,唔知現時D4媽媽已經過身。

D4 盤問大致完畢。

[13:30] 押後至明日(13/6) 08:45 續審。

========
直播員按:庭上消息,證人之中有臥底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