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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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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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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控方結案陳詞中,未完

1315 午休,14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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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陪審團向法官表示已選出首席陪審團代表。

📎控方結案陳詞:(包括早上內容):
控方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連日審訊控方傳召共20名證人作供。被告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錄影會面保持緘默,這是他的權利陪審團不用作不利推測。控方主要倚賴一些直接證供及欠缺直接證供下作推斷。本案控罪元素不是要肯定所有細節,證人不是機械人不可能證供完全沒有瑕疵,陪審團需要考慮辯方所挑戰瑕疵/錯漏是否影響關鍵證供,證人依然可靠可信。舉例辯方盤問其一證物警員E03處理本案被告證物警員E01有沒有揸車,其答案記得沒有,同EO1作供有揸出現予盾,其實重召證人之後可知E01確認有揸車但因為同EO3不同隊,各自成咗不同車輛。
📍證人口供
PW1-3, PW4-6,PW7-9 分別為跟蹤監視、拘捕警員及接管調查錄影會面警員(本案被告及其他2人)
PW10-12為證物警員
PW13-15 證物鏈相關警員
PW16-20 專家證人
主控官簡述辯方挑戰地方,尤其對12月15日早上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前證物鏈連貫性。
📍口頭警誡及錄影會面
被告供詞為混合式,包含招認及開脫,控方不會接受開脫部份,因為多數出現矛盾不合理地方,而招認部份吻合警員及專家口供、現場環境證供及手機Telegram群組討論訊息,希望陪審團予以比重,已從控方證人供詞,就混合供詞控方立場是:
1)本案被告肯定有講過招認答案
2)照認是自願作出
3)招認內容是真確
📍控罪內容及元素滿足
本案只有一名被告,案情提及其他人參與串謀陪審團不用理會律政司如何處理其他人,只需考慮被告是否參與串謀認真去執行。主控針對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密碼而獲得通訊群組討論內容幾百項,指出內容認真地提及製造爆炸裝置如開關掣,計電器,亦討論測試,估算250克可以炸木屋,1000克可以炸水炮車,計劃內容亦提及用無人機等炸狗屋,製作化學品時要小心全程帶手套所有嘢唔好漏指紋包括膠袋。根據3人討論內容可見本案被告是統籌,負責買工具、找場地試爆、並找來其餘兩人仔細分工分別負責化學品及遙控裝置設計。

主控重申控罪只要有協議,計劃藉着爆炸去造成傷害,就算不成功行為已經構成罪行,因此本案被告雖然未能成功製造雷酸汞以致試爆不成功,計劃也因為被捕而終止,實際上已完全滿足干犯本罪行元素。

控方陳詞完

▪️案件管理
按進度,法官通知陪審團估計:
-明天星期二 辯方代表上下午分別作結案陳詞(代表預算3小時)
-星期三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引
-星期四陪審團退庭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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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9開庭

法官同雙方討論草擬陪審團指引框架

辯方開始結案陳詞

1306午休,下午14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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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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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0開庭

📌辯方結案陳詞(包括上午內容)
辯方認為昨天控方提及罪行元素立場可能令陪審員hang 機,認為控方要有證據去證明至絕對肯定。以控罪之7個元素來講,辯方認為從TG訊息,小冷水現場檢獲及觀察同招認三項證據所考慮下多項控罪元素均未能滿足。
📍7個控罪元素(法官構思作指引)
1)藉着一個能進行遙距土製引爆裝置協議(「協議」)
2)該個能控制遙距爆炸的裝置是爆炸品
3)該協議下的爆炸性質相都可能導致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4)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加入該協議
用遙控裝置造成可能導致傷亡及財物損失
5)被告人非法及意圖藉着該爆炸品(遙控裝置)導致人命傷亡及財產受傷害的爆炸
6)被告人有意圖達成該項協議
7)當被告人達成該項協議時候,是否想其他人付諸實行

📍Telegram 訊息證據
3人討論中徐xx 突然話收到電話需要電子磅,再談及重量100、250克及1千克是否同爆炸話題有關?三人對話中有時上聞不接下理,控方沒有確實證據突然出現之答問是否另有意思。被告同陳sir 對話中有截圖,文字話做10ml/cc ,不是幾多克,也冇證據物品是否用咗及提及殺傷力或破壞力如何。
三人對話中「十公斤真係有可能?」,「十公斤好難搵」「冇黑火就用易燃氣體」「試一次效果,放RB定狗屋」。以上對話完全沒有提到用雷酸汞及可以導致人命傷亡或嚴重財物損失效果。
其後「大鑊嘢」最多也只能證明有討論是爆炸造成傷害,但沒有提到使用遙控裝置。
總結1)訊息冇內容可以證明有協議實行爆炸計劃導致人命或財物嚴重受損;2)討論冇提到利用遙控去引爆3)冇證據提及重量是指爆炸品
📍小冷水證據
希望陪審團留意控方要證明去現場試用遙控引爆目的是計劃導致人命傷亡或財物受嚴重傷害。
代表律師提出多項盤問時質疑事項如檢取粉末有冇調亂?落車再上山是否同一班人?本案被告點火後出白煙當時冇戴頭盔,為何冇證據頭髮驗到化學物?盾牌是何xx,為何爆炸品專家上山時見到是放在被告背囊側邊?有證人紀錄被告隨身有兩把鉗及兩個袋,其他證據為何只發現一個?黃色粉末袋有證人初時回答是「滿」其後改指扁扁地,有一位證人更指是白色。辯方以上想帶出證物鏈連鎖性存疑,究竟證人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專家證人搜出粉末驗不到控方強調作遙控爆炸品之雷酸汞,其實被告上山測試之物品是否只是煙霧彈?如是的話根本控方不能滿足舉證罪行元素
📍招認證供
被告到達青山警署時警員8634已比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被告知道自己權利冇即時要求律師陪同才進行錄影會面?根據青山警署流水簿顯示被捕當晚2329時有兩律師前來要求見被告不果,當中有否被阻撓引致沒有律師陪同下做了三次錄影會面?從被告第一及第二次錄影會面中分別問律師幾時到及會面中途多次停頓是否因為想等埋律師?是否合理推論其實被告一早要求見律師沒有被安排所以錄影會面中途問律師幾時到?此情況下招認比重應否考慮?
📍控方代表向法官表達不滿
今日辯方代表多次向陪審團指「控方立場」不是證據,要仔細考慮證據支持絕對肯定。法官同意控方立場只是案情,雙方陳詞只是分析供參考,不是證供,明天會向陪審團強調。
📍反駁/串謀行為
退庭前法官亦查問辯方今日提及控方有責任反駁辯方證供,這是從冇聽過的概念,郭大狀即指施君龍案,法官認為不相同要求郭大狀再找案例。另外法官明言郭大狀花了不少時間針對證物粉未不是被告身上,指「串謀」不用證明被告帶上山,只要合謀者有帶去執行協議已經滿足控罪元素,甚至是被告不在山上也可以是串謀,此點會在向陪審員作法律指引時表明。

1513今日完結,明天10:00繼續,法官將向陪審團就法律原則作指引。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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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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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0 開庭

📌控方反駁辯方責任
辯方代表呈上兩宗外國案例,聽罷雙方陳詞法庭要求接正常審訊做法

📌法律指引
法官詳細講解中

1316 午休 145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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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51開庭

📌案情、法律指引
法官向7名陪審員簡述案情,辯方爭議,詳細講解控罪罪行內容,派發七項罪行元素列表,陪審員要根據證據(包括證人證物,招認等不論直接及間接)考慮,任何推斷也要有事實基礎。裁決只需考慮控方證據能否滿足所有控罪元素,不是辯方每樣質疑也要考慮,要視乎事項對罪行元素是否有影響。陪審團要留意不論爆炸已否發生也不論是否有人或財物受損,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協議及意圖去實行已足夠定罪元素。

法官特別提到辯方質疑一袋粉是否在本案被告背囊搵到,在本案控罪後該包粉是否被告並不重要,反而被告是否知道當日去試爆更重要。

📌證供考慮
重溫PW1- 6作供即負責跟蹤、觀察及拘捕被告及另外2人警員。六人涉及辨認被告及其他人,法官介紹辨認考慮因素。
(尚餘14名證人證供留待明天)

1648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9/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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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4 開庭

📍法官繼續作引導詞
重溫PW7 證供(向被告作錄影會面)前先交代TG重點,指內容可協助了解會面內容

1313 午休,1440 繼續

法官預計今日不會完成引導詞,明天早上10時前完成,陪審團隨即會退庭商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9/27]

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徐(27)、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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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法官繼續作導引詞 (包括上午內容)
📍補充昨天PW3(S03監視及觀察)證供,盤問時證人自己更正0931通訊機內容應該說三人是上了K52巴士而不是在等巴士,之後辯方代表律師問通訊器話三名男子在龍門路巴士站,其實有冇雪過是蝴蝶站,PW3答冇,辯方代表質疑會否是兩班唔同人在不同車站。

法官提出先交看TG重點,指內容可配合了解及判斷下位證人錄影會面或警誡下被告對話內容
📍3人「圍爐打飛機」TG群組
11月14日至12月10日只有被告及徐通電,何在12月1日才有記錄和被告通電話,3人在12月8日才開始在TG討論。法官提醒除被告招認內容,其他對話未有證據證實只能憑內容配合小冷水行為協助推論三人討論內容時思想、意圖及行動。控方曾引述討論內容有爆炸,磅重量,250g 及公斤、電線,計電器、炸木屋,水炮車等等。另一方面辯方則提出內容沒提過遙控器,要造成嚴重人命或財物損失「死人冧樓」。
法官重温部份訊息(非連續)
「試咗初版先下次再加計段器」
「250 g 炸木屋,1 kg爆xxx」
AP3答「水炮車」
「用咩爆?」
「冇黑火用二戰氣體或液體」
被告「我真係冇搵錯人」、「咁仲大鑊確定唔到有冇人傷亡」
而特別留意12月13日
「幾時試?」「朝早」
被告之後發送圖片附「美樂等」文字
「香港唔係蝴蝶輕鐵站?行過對面坐K52,9點等」
📍PW7 證供(向被告作錄影會面)

此證人證供涉及警誡下被告說話及錄影會面回答。法官指可以作三步考慮
1)被告有冇作出陳述?
2)陳述事情是否受壓迫而講?或對答自願性
3)陳述說話是否屬實?

陪審團要自行考慮招認內容是否真確,開脫部份有冇比重。法官舉例自願性可以留意對答時神態是否自虐有冇嘢唔想答、其實有冇被阻撓見律師或不清楚自己權利。
法官提及可考慮被告12月14日晚上8時完成第一次錄影會面後在晚上11:30有兩名律師前來青山警署見面,翌日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時清楚表示唔需要律師,錄影會面回答問題時懂得答我冇嘢講,第四次錄影會面前也容許打電話俾律師,陪審團可考慮以上種種。至於警誡下被告說過「我淨係想去試煙霧彈咋,同埋想睇吓點燃煙火效果,係Kenneth同happy叔叫我點」、「諗住上去影造型相」「想搵錢,有金主話資助5萬」均是開脫說話,陪審團要仔細配合TG內容及小冷水調查所知考慮所說內容是否真確。
📍PW7至9 為現埸接管警員
簡單提及搜出物品,包括AP3徐身上找到遙控器、電路版、三條電線、剪鉗、一盒迷你螺絲批、六隻手套,一樽10 mL液體。
📍PW12 總證物警員及負責被告證物警員
因辯方挑戰證物鏈及其在場觀察法官花不少時間重溫其拉返證供。尤其辯方曾在盤問時指情報科證人PW3只見一次白煙為何PW12在現場見到兩個burn mark? 官指出PW3不是一直跟蹤三人,因要尋找電塔底觀察點而有45分鐘見不到三人,有冇可能三人在此45分鐘內已經完成一次燃點留意。
另外辯方律師也挑戰李桂華警司在小冷水現場新聞發佈會講過爆炸品已被銷毁,現場應該沒有爆炸化學品可以檢取。法官邀請請陪審團注意控方之後播出另一片段,李警司有其他說話提及找到化學品。
📍 PW10、11 、13至15
此5證人沒有太多證供內容爭議
▪️5名專家證人
法官指這些證人比較特別可以在其專業領域說出意見。但陪審團仍然可以不接納證供。
📍指模專家:
-解釋在物品上找不到有鑒證價值指模之可能性
📍遙控裝置及電子專家:
-本案證物遙控裝置功能正常,可遙控斷電器啟動電子裝置
📍毒理學專家:
-元素汞及硝酸汞對人體有害
📍化學品專家:
-交到實驗室化驗粉末有元素汞及硝酸汞
-硝酸汞並非煙霧餅或煙霧彈原材料
📍爆炸品專家:
-證物P106及107(遙控器及接收電路板)是可以遙控引爆炸彈的裝置
-解釋雷酸汞是什麼
-小冷水現場沒有爆炸痕跡
-現場找到粉末狀態及重量,驗不到是危險品

完成對所有證人證供導引詞,明天早上預計花10分鐘交代遺留補充,討論注意事項,有效裁決定義,之後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

1729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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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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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2 開庭

📍法官對2證據作補充:
1)李桂華於發佈會稱找到化學品會拎去化驗,政府化驗報告指粉末有硝酸汞及元素汞,瓶內驗到甘油。
2)3名證人對盾牌證物 描述。

📍陪審團注意地方、裁決程序及何謂有效裁決(7比0、6比1或5比2)

0957陪審團退席商議裁決

0957 散庭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0/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被告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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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553 再開庭,4女3男陪審團列席

首席陪審員回答書記問題:
1)已有裁決
2)裁決不一致,是6比1
3)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宣佈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讀出認證口供。

由於本案D2及D3 已經認罪,3人將安排同一日作求情,法庭之前去信二人代表明白最早會在八月中至尾左右,目前未有確定日子。法官指示郭大狀將可以出席日子以書面通知法庭。

1602 散庭

案件將押後擇日求情,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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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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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