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8/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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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51開庭

📌案情、法律指引
法官向7名陪審員簡述案情,辯方爭議,詳細講解控罪罪行內容,派發七項罪行元素列表,陪審員要根據證據(包括證人證物,招認等不論直接及間接)考慮,任何推斷也要有事實基礎。裁決只需考慮控方證據能否滿足所有控罪元素,不是辯方每樣質疑也要考慮,要視乎事項對罪行元素是否有影響。陪審團要留意不論爆炸已否發生也不論是否有人或財物受損,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協議及意圖去實行已足夠定罪元素。

法官特別提到辯方質疑一袋粉是否在本案被告背囊搵到,在本案控罪後該包粉是否被告並不重要,反而被告是否知道當日去試爆更重要。

📌證供考慮
重溫PW1- 6作供即負責跟蹤、觀察及拘捕被告及另外2人警員。六人涉及辨認被告及其他人,法官介紹辨認考慮因素。
(尚餘14名證人證供留待明天)

1648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