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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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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涉及3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A9:鄔(17)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共十五名被告已預留35天審期
於6月5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得悉本案將會有兩名被告認罪,其中一名是A9:鄔‼️,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本案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本案件押後至3月9日早上10:0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

A2: 湯(34) A3: 梁(27) A4: 鄧(25) A5: 簡(26) A6: 潘(28) A7: 陳(35)
A8: 羅(44) A9: 鄧(24)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控罪:
(1) A2-9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A3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控方得知本案有6名被告已入信予控方,會處理答辯意向,下星期將會多一封,現申請多一次押後,將會處理答辯。

A3今天有保釋條件申請,申請獲批,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4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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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被告表明會認罪,現申請押後,安排聽取被告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12日早上10:00
於西九龍法院聽取答辯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麥(22) 🛑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判刑參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上訴方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雙方的書面陳詞早前已交到法庭。上訴方依賴的大爭議是原審法官如何處理申請人被制服後的行為。上訴方指申請人揹住一個警員, 嘗試防止他跌倒。法庭指涉事的警員確切地否定這個說法, 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他搭住申請人的膊頭, 防止他逃走。上訴方希望法庭先觀看被制服後申請人扶著PW14走路的畫面。法庭指因片段質素差而看不到, 而原審法官其實有接納申請人曾扶著PW14走到西邊直至跪下, 而PW14也同意在某一階段申請人有扶著PW14。

法庭指上訴方其中一個理據是, 申請人沒有在PW14體力不繼時逃走, 法庭指片段顯示當時周圍都是警員。上訴方指如果單看這部分的片段, 此理據當然不合理, 但上訴方的說法是當PW14拉起申請人時, PW14已有頭暈的情況, 申請人在有能力下也沒有逃走。法庭指原審時沒有接納此說法。法庭認為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 但當法庭接受了控方壓倒性的推論, 不能要求原審法官考慮各種可能性。

上訴方指即使證人的證供是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客觀證據仍是可以證明證人的說法是不合理。PW14完全不同意申請人有幫過他, 但片段明顯能看出申請人有扶或揹過他, 令他可以到達同袍身邊得到治療。原審法官有記錄有關證供, 但在考慮被告刑責的討論中, 就這件事隻字不提。法庭打斷上訴方的陳詞, 指書面陳詞已有提及, 不需要重覆。

上訴方指申請人在現場是擔當一個不分敵我的急救員, 在現場觀察並作人道救援。法庭指上訴方沒有相關證據, 如原審法官已裁定被告參與了暴動, 被告作為一個示威者的急救員並不是理由。而且被告曾對感化官指自己當日約了人吃飯, 因為有人爽約而留在現場, 如果被告真的是進行人道救援, 一開始就會說明, 而不需說是約了人吃飯, 而且亦不能解釋他身上有生理鹽水等物品。

上訴方指出兩個證人證供與書面證供之間有大量不合理之處, 原審法官仍選擇接納所有證供是處理得不好。

刑期方面, 原審法官沒有提過申請人曾扶著PW14離開, 判刑亦沒有因為這個善舉而有任何扣減。而李俊文法官於同一個暴動中另一宗案件, 考慮到當日的大環境, 示威者裝備, 行為, 判刑分野有15個月。李法官考慮到當日的暴動歷時40分鐘, 有暴力行為, 有阻礙交通, 是一個假期。但練錦鴻指當時猶如一個戰場。

法庭指比較同級法院的判刑沒有意義, 不能指李法官是正確而練錦鴻是犯錯, 李法官的觀察是案中沒有人受傷, 而本案有2人受傷, 兩案的證據不同造成判刑的差距。法庭指經常有人要求法庭判刑時考慮其他案件, 但要求法庭看一次所有證據再參考判刑並不恰當。

—————
答辯方回應:
就定罪方面, 片段質素有問題而且情況混亂, 但當時四方八面都有警員。答辯方強調在盤問下PW14曾表達不同意申請人是在幫他, 只是順勢而行。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 原審法官不用鉅細靡遺地處理所有爭議。答辯方認為定罪沒有問題, 而上訴方經常指申請人的行為是一個善舉, 當時PW14的左臂跨過申請人的後頸, 搭住申請人的左邊膊頭, 答辯方指是不想申請人逃跑, 順勢而行走了一段路, 此是否善舉由法庭定奪, 法庭有權不將此行為視為減刑理由。本案案情嚴重, 很難與其他案件相比。

—————
上訴方補充:
法庭指其實在每次辯方代表盤問中提到申請人支撐PW14的意思時, PW14都不同意。而且PW14曾指如果申請人逃跑, 他仍然相信自己有能力抓住申請人。在片段中, PW14跪下後仍然有力用手摸自己的後頸, 如果他真的如上訴方所述般虛弱, 跪下後應立即倒地。如果兩人本身是分開行, 申請人跑幾步去扶起他, 那上訴方會更有理據, 但本案是兩人本身已一起行。

上訴方強調申請人有抓住PW14的手, 不是一個押解情況常見的事, 希望法庭接受此疑點。

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和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
控罪二罪成
控罪一根據認罪協議撤銷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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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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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
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上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上週四求情,本日續處理求情事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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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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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辯方改為延聘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處理求情。

(求情內容及法律爭議後補)

押後至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判刑,其間被告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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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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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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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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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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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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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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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3/3]

D5徐(20) 🛑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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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第五位法援律師、第六位代表律師)

辯方及控方先後陳詞,辯方理據為被告患有ADHD,認罪指示模糊,法庭經考慮期身體健康狀況推翻認罪答辯。而控方反對以ADHD作擋箭牌,指現任辯方代表律師沒有參與之前審訊及早前之聆訊,被告之律師當時已因應被告狀況多次向法庭申請押後程序,其考慮及檢視資料時間已比正常人多。
法官指被告智力正常,觀察到被告有向當時代表大律師清楚表示唔可以向法庭披露身體精神狀況,留待需要時才可以透露。而更早時間填回問卷也沒特別提出身體精神健康狀況有特別,再者被告能夠清晰親自撰寫誓章指控原律師團隊及申請保釋陳詞。陳大律師回應被告是要在有壓力環境下其表現才會受到ADHD影響,相信每一個受審被告在庭上也有壓力。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 1430 宣布申請推翻認罪結果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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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3主問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795

▶️A4主問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815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820

▶️A13主問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8

🔹控方入了3份陳詞:
- 暴動罪立論基礎
從司法認知,新聞公告,承認事實等,11號開始poly已成為暴動範圍,各人應已知poly內外事情。17 號1900前為參與暴動,否則可以離開,不能離開的原因是藉口,於18號被捕是因為參與暴動,根據各人的裝備,時間和地點可作為一推論。

控方表示地圖列明了暴動範圍和時間。由11號至17號早上有暴徒在理大校內,有市民被襲擊,所以警察進行包圍和拘捕。

就警方於17號晚上七時設置防線,有足夠時間予離開及投降,而且氣氛平靜,無資料顯示提及理大內人士不能離開

第二控方證人於poly設的防線,曾提及10點有進行拘捕 ; 另有一人於十二半離開並投降,以此可見有人可以安全離開poly,相關證供詳見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6

Pw56亦提及y core為平靜,除了2154嗰2分鐘。控方指如果不能夠離開可以打俾警方求助。

poly 事件政府有叫人唔好入去, 所以入面啲人一定知有暴動,否則不會留低/進入,1900 ~ 2200 亦有時間比唔想參與暴動嘅人離開

▶️A3 證供分析
A3指入Poly勸喻年青人離開及為傳道人供醫療協助。被告離開家中和被檢取的物件相同。🗣️官問:帶呢啲嘢入去幫人算唔算係暴動呀? - 控回答其講法指被告應要離開

控提及被告對社會事件的認知,如知悉裝備,會瞬間演變暴力,及中大事件等。指17號政府有提及留在理大內的人會視為參與暴動,質疑被告為何會接受陌生人建議往理大,又冇告知家人並問意見。亦質疑被告提及淨係救牧師和傳道人,但又稱曾對一名非教牧人士進行醫療協助,顯示其證供矛盾。控亦質疑被告保留醫療物品之原因。

就進入校園後,被告指17號2200至0700祈禱,控方質疑為何留在va110卻不在外進行游說工作;質疑為什麼被告自稱當時有急救証卻沒有被警方檢取;質疑為什麼不自己拍下證件照片;質疑何不就證實自己急救身份叫聖約翰救傷隊上庭作供。控亦指辯方證人 - 鄧友人 - 提及被告急救證位置有產生證供矛盾。

控質疑被告冇仔細判斷Poly情況,又提及自己只會參與有不反對之活動,為何會帶醫療物品入校。既然不是聖約翰救傷隊派出被告,被告的決定超出了急救責任和其資歷。

就被告提及只會救助傳道人,加上見到校內有其他急救員,為何還保留醫療物品,控指冇證據顯示消防員未能提供協助。控續指有着急救衫但參與暴動的人,上訴庭曾提及急救員不是開脫原因。

控方指被告曾承認不能確認牧師身份,質疑唔識對方又入校內。🗣️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要入校內幫手,指傳道人可以自行離開,因為當時警察未有圍封。

控指被告無積極搵方法離開 。即使入校內前不知道poly受破壞,在校內有去不同地方理應知道,所以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

🗣️官指曾有隊救援員話走,但被告無跟…
辯方指此案情應為d4,不是d3…

控指2200前可在y core離開,質疑被告何不打俾警察講離開有困難,又無尋求家人教會幫助,指不能離開是籍口。就telegram中被告曾回答自己平安,質疑何不告知dw2不能離開。

就被告指17號20:00知可從y core離開,但該處有人阻,話唔認為搵警方有用。控質疑竟然禁,為何又會跟住黑衣人聚集去離開,指如認為離開為最好,不應跟住其他示威者。離開理大時有人折返,質疑被告為什麼卻要跨暢運道天橋,質疑被告點解要幫一名不能呼吸的陌生人。

既然入校園初心為幫助牧師,為何1330突然話要離開理大,為什麼無問警方離開的路線。就被告話要出去搵警察,點解離開Poly之後唔去搵橋上面的警察而要跨過橋。

rthk 片段 ,被告堅持自己幫助的係D1,後來才改稱誤會了,應該是其他人。控指被告根據片段重組案情,證供不盡不實。續指被告有足夠時間離開,入校園時亦有好多新聞叫唔好入。

▶️A4 證供分析
被告指17號15:20由Y座進入理大搵朋友,控方指盤問時用了unused material指出被告講大話,但後來辯方才話自己文件冇相關資料。控指不是控方無給予該些資料,而係被告自己指示唔拎呢啲證供

控方指被告無叫朋友出嚟作供。🗣️期間法官問到被告的社交媒體是否有人擁有密碼替他刪除照片,辯方確認。控方指被告於盤問承認社會運動上的認知,例如平靜轉為暴力,有裝備和隧道被堵塞,質疑被告明知poly有暴動和危險,點解唔搵多啲資訊去確保安全入校。質疑被告16號叫朋友唔好入去,點解自己唔搵多啲新聞。質疑被告知道有安檢都繼續入去一舉。

控方指被告用了兩個鐘搵朋友,有空閒時間去查poly情況卻無做,並指出被告1520進入校內至1730還未成功聯絡到朋友,又不確定對方還是否在校內,質疑被告為什麼不離開,並指出可以在校外等朋友。

就住被告所畫的路線圖,控方質疑既然被告指vs座平靜,但卻不從哪兒離開的原因是因為不知道Y座可以離開;而前往A座離開是指因為知道該處有個出口,控方質疑被告卻遙遠觀望A座出口,沒有前往百步梯和噴水池,指出被告曾承認冇嘢阻佢離開,質疑其實可以穿過危險品離開。控方總括所以被告供稱搵朋友離開的說法有自相矛盾。

質疑點解被告1900到達P座但冇離去,並且影了相又冇打俾警察求助一說。續指出被告係不同階段影相俾朋友,但冇尋求幫助。此行動為有意留守,並「走遍校園鼓勵暴動」。

控指如果被告所說留在創新樓是屬實,為何不在早段時間跟隨人群離開。就住被告提及1130至1200在Z座曾致電記者朋友求助,控方表示如屬實為何不在更早些時間致電對方求助。

就住離開poly 階段,被告和朋友們跟隨a3一同離開,期間被告供稱拖住a3,後和朋友失散,控方質疑為何不是拖住朋友。在康達廣場發現和朋友失散,但卻沒有尋找對方,更協助一名陌生人,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搵朋友的本心。

控方指被告就住18號獲得的資訊冇做任何查證 - 指被告在Telegram見到一條片顯示Y座情況,質疑被告當時需要離開但不查證片段真確,只告訴朋友見到此片段並表示y core不能離開,又冇問朋友此片段是否屬實。

控方指出被告在Starbucks時提及見到Telegram有片段顯示Y座情況,所以不前往該處並前往創新樓睇直播,質疑被告點解唔用電話睇。被告及後提及前往A座離開時遇見A3,並指對方提及搵警察,控方質疑點解之前被告冇諗住搵警察。控方並指出,被告提及A3頭盔在腰間,但是A3證供說在背囊,兩者出現矛盾。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拿取並戴上裝備,為何沒有叫A3一同這樣做。控方質疑被告離開時聽到嘭嘭聲,見到警察嚟緊,點解唔留喺原地,要跨過欄。

就着被告在校內的路線,控方指是作的。盤問時,控方就住一張相片(被告手機相片)上所顯示的時間- 07:51 -指出被告到達了A座,質疑被告在主問時卻供稱該段時間是在創新樓。

控方另提及在被告手機其餘相片,質疑被告有參加其他地方事件,續指其誠信成疑 🗣️官指單憑相片未能顯示有參與當中。
控質疑既然被告要帶朋友離開,但又影相嘥手機電池,又冇搵資訊,朋友家人協助。

就住重開a4案情議題,詳見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555

控方指出兩名收文件的證人有簽署,(聽唔到誰)指被告話唔需要拎此部份的證供 。🗣️官指被告知道警察有搵到手機照片,自己想作供,如果唔記得/想重組記憶可以問律師攞此方面資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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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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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申請推翻認罪)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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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聆訊的背景:

A5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後來,A5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並指被原本的法律代表 ( #黎珮玲大律師 ) 誤導。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第一日聆訊內容:(黎大律師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639

第一日聆訊內容:(事務律師,見習律師,A5的主診醫生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3

第二日聆訊內容:(A5作供)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7

第三日聆訊內容:(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758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結果:

暫委法官表示已準備好網上判詞,故只宣布判決結果:

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判詞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329_2022.docx

📌案件管理:

現時押後45分鐘,讓辯方解釋判詞。

暫委法官表示希望今日處理控方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表示不清楚當時聆訊的情況,希望法庭得悉現時辯方的情況。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訟費申請)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今日稍早時間的聆訊內容:(申請推翻認罪)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9

📌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

背景:

根據本台紀錄,在2024年1月24日的聆訊:「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辯方陳詞:

辯方提及A5的財政狀況:A5沒有收入和財產。即使A5在校外有個人活動,但他沒有收入。

控方陳詞:


暫委法官指按席前資料,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就此,暫委法官邀請控方陳詞。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判決:

由於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基於前述,控方的訟費申請被拒絕

📌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邀請辯方和控方就A5有沒有,或有多少認罪扣減作陳詞。以其觀察,預期是1/9或1/10。辯方表示希望留待陳詞處理。

📌案件管理:

A5會於2024年7月20日09:30作求情,亦會於同日判刑。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控方反對批出保釋。暫委法官拒絕批出保釋故被告在候判其間繼續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