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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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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案情簡要:

控方指約於2019年中,香港多處爆發反修例示威。自約2019年11月11日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大);理大一帶發生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於是,2019年11月17日警方圍封理大,阻止其他人士進入理大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經指定的出口離開理大。可是,示威者並沒理會警方的呼籲,仍然留守理大。2019年11月18日,上述事件仍然持續。有人呼籲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8日上街組成「戰線」,主要前往油尖旺一帶,欲「營救」被圍堵在理大的示威者。

2019年11月18日約22:45時,大批示威者於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案發地點)聚集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築起大型陣地和路障,與警方對峙、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及向警方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同日約23:26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並截獲213人,包括本案兩名被告人;其後分批以「暴動」罪拘捕。

📌控方證供:

控方在審訊中傳召了25名證人,描述當時的情況。由於他們大部分的證供不受辯方爭議,故本文不會覆述。

📌A10的證供:

背景:

由案發至今,潘先生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他的職責是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和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在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亦沒有任何政治聯繫。潘先生平時的上班時間為10:00至19:00,他上班會乘小巴從葵涌前往位於案發地點附近的公司。

在案發當日,潘先生因交通問題而直到約11:00時才回到公司。潘先生於約17:30時離開公司,因為要前往福全街和必發道一帶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唯最後,他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他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

其後,潘先生在位處洋松街的茶餐廳食飯。食完飯後,他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這時是約21:00時。

前往旺角電腦中心:

在前往旺角電腦中心的路途上,潘先生由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在過程中,潘先生都有見到有路人和在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不過當他到達亞皆老街時,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和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但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在附近停泊,亦沒有見到穿黑衣或看似示威者的人。當經過油麻地站D2出口時,潘先生見到已落閘,不過他沒有留意D3出口的情況。

約21:30時,潘先生去到旺角電腦中心,不過他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潘先生在附近逛街。當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時,潘先生見到該處雖然有途人,但商舖都沒有開門,路面亦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去上海街搭小巴回家。

回家的過程中:

當到達小巴站後,潘先生等了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他去了登打士街和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在沿途中,潘先生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唯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在查找的過程中,潘先生發現適合的巴士路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潘先生亦有透過Instagram看新聞以嘗試了解現場情況,不過由於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所以基本上無法看到影片,只能看圖片和文字訊息。當時,潘先生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活動,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潘先生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後,認為不能無了期等待事態發展下,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這時是約23:20時。

前往親戚家:

由於潘先生不知道佐敦的實際情況,所以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當時他的觀察如下:

- 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亦沒有車輛行駛;

- 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

- 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的位置;和

- 窩打老道有煙,若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並有響亮的敲擊聲。

雖然前方有煙,但潘先生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不過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留1分鐘以觀察環境。潘先生認為自己的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潘先生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不過他自己沒有跟隨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的牆邊位置。

制服:

當時,潘先生的眼睛和喉嚨都受到刺激,他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因為他沒有戴上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其後,潘先生因人群擠擁而仆倒並跪在地上,當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他的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並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警員當時把潘先生在地上向南方拖行,當到達某位置後,把潘先生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會之後,潘先生被警員扯起身並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處理。由他在九龍行見到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的過程,約是20至30秒之間的事。

其後,接手處理潘先生的警員指示他坐低,並於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潘先生指由他的眼睛受刺激後至能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當他視力恢復時,他已身處油麻地站A1出口近寶寧大廈的位置,背向彌敦道。當時,潘先生曾向警員說頭痛,故他於稍後時間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他返回油麻地站A1出口的位置坐下。

裝備:

潘先生確認他於案發當晚被搜出1個口罩和1對手套,他指自己在被捕前沒有戴過這些物品。

就可重用的黑色口罩,潘先生指他是在便利店購買的,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

就工程用的黑色手套,潘先生指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並原本預計買完要帶回公司。因此,當潘先生於17:30離開公司時,他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並放在背囊內。

對事件的認知:

就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看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有發生暴動。此外,潘先生於被捕之前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A11的證供:

背景:

Mr. P.B.於約2008年來港,現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的太太同樣來自尼泊爾,他們住在佐敦。Mr. P.B.來港後,他沒有再讀書,但有工作,他於案發時從事斜坡工程建築工人。Mr. P.B.沒有華人藉的朋友。

Mr. P.B.不太懂廣東話,只懂少許與工作相關的內容,讀寫聽講也不能;他懂少許簡單英文字。於2019年時,Mr. P.B.不知道香港正發生社會事件,他只知道當時偶有打交事件、以及地鐵站有時會關閉,但這些不太影響他的工作和自己生活,他亦不知道這些事情發生的原因。

於2019年11月17日,Mr. P.B.在印尼友人位於油麻地的住所過夜。於案發當日,Mr.P.B.需要在南丫島工作。根據已呈堂的八達通紀錄,Mr. P.B.當日07:23時曾身處西貢街的7-11便利店,他指自己因口渴而去買寶礦力。其後,Mr. P.B.徒步前往尖沙咀碼頭,並乘搭了天星小輪前往中環。到達中環後,Mr. P.B.再搭船前往南丫島。到達南丫島後,Mr. P.B.開始工作。

直到17:08時,Mr. P.B.使用八達通繳付返回中環的船費,因為他已完成當日的工作。於17:45時,Mr. P.B.在中環天星小輪閘口拍卡付費,但因為有太多示威者而不能通過,他最終沒有搭船。與Mr. P.B.一起工作的兩位友人說他們應該去灣仔搭船,是故他們前往灣仔碼頭。在過程中,他們告訴職員他們於之前已在另一處拍了卡,獲得代用劵搭船,所以無需再拍八達通付船費。最後,他們約18:40時到達尖沙咀碼頭。

其後,Mr. P.B.與兩位友人到了一間在上海街附近的尼泊爾餐廳食飯,花了大約1小時或更短時間。由於有一位友人飲醉酒,故Mr. P.B.送友人到其住所樓下。完成後,Mr. P.B.去了附近OK便利店用八達通買東西。

於約20:30時或20:45時左右,Mr. P.B.到達其印尼友人在油麻地的家,並逗留至約23:00時離開。在離開後,Mr. P.B.發現口袋沒有香煙,故打算在附近一間尼泊爾店舖購買,但當他到達店舖時,見店舖已關門。這時,Mr. P.B.聽到聲響,故他去彌敦道看看什麼事。

身在彌敦道:

當Mr. P.B.身在彌敦道時,他看到遠處有警方與示威者衝突,亦聽到警方有說話,但不明白內容。同時間,他聞到燒焦的氣味,眼睛有點熾熱的感覺,於是他後退並想沿油麻地站A出口的闊巷回家。不過,當時突然好多人向Mr. P.B.的方向過來,他該刻移開到一旁想避開人群,但被人推倒在地上。在過程中,他左手臂受傷和出現疼痛。

被捕:

隨後,警察把Mr. P.B.帶走,並於稍後時間被安排進入臨時羈留區。當時,警員用英文問了Mr. P.B.三個問題,他明白其中兩個問題,即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不過另一問題,即出生日期,就不太理解,他當時答了自己是工作完回來。

衣著和裝備:

Mr. P.B.被捕時身穿灰色衫褲和黑色拖鞋。在工作時,Mr. P.B.要穿安全鞋,不過下班後就會換拖鞋。

Mr. P.B.於案發當日有帶雨傘,但他一直將其放在背囊內,沒有拿出來用。

Mr. P.B.於案發當晚沒有戴過眼罩或任何蒙面物品,他於被捕前亦沒有脫下身上任何物品。

對事件的認知:

Mr. P.B.對香港政治不感興趣,自己甚至不知道衝突和爭拗的原因。Mr. P.B.沒有使用Telegram,亦沒有上過連登討論區。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5陳(21)/  A6鄭(23)
A7鍾(28)/ A8:何(20)

控罪:#暴動罪
四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頒下裁決:

A5,6,8罪成‼️
A7控罪撤銷(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442_2021.doc

A5,6,8於20246810:00作求情,其間他們的保釋被撤銷。

就認證口供,控方確認A5,8沒有案底;A6有一個非同類控罪的定罪紀錄,不過已因時失效。

關於A7的證物處理(庭上沒有提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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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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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宣布是否需要重審的決定。)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5/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8個月 #裁決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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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陳詞 [3/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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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22:52更新)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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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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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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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陳(31)🛑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8/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9/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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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0個月 #續審 [5/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何(24) #答辯 (#網上起底 5項未獲同意下披露當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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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00 高等法院第十庭 💩許智銘(56)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上訴人:陳(31) 🔴服刑中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張潔宜法官判處監禁5年。
裁決詳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0
=============

被告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緩被拒因勝訴不大。

🔸被告交予法庭文件的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 指原審唔相信塞車,所以下車去麥當勞,原審不應否定面罩可屬防護氣體之用,護爭為早上送貨所需。被告今在庭重申護爭無戴係身,係喺背囊,指相係影唔到。

控方指拉被告時係睇到戴了的,續指承認事實有提及。被告回應指無同意過有戴。彭官指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

- 被告指就左右手套爭議,為警方處理證物不當

- 被告指當時嘈吵,距離遠,不知彌敦道窩打老道情況,認為原審不應假設自己知道。

- 認為事隔咁耐,在CCTV中認不出自己可以理解

- 同案d1被判無罪 , 被告舉例就原審處理d1手套事宜,指原審定罪準則不同

- 認為控方冇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暴動+自己有合理辯解

🗣️彭官指被告今天的理據全部都係原審講過既野,指上訴庭不是重審用途。續指11-18 號「全香港」都知個到亂哂龍,質疑被告選擇落車而不調頭走,肚餓成點都知個到危險,仲要去買麥當勞。
就被告解釋穿黑衣着為害怕被私了,官質疑這不怕被警方誤會嘛。續指出被告戴裝備去買麥當勞

官:「我同你講跟野…」

續問有無人戴哂(聽唔清)去買麥當勞,指仲要硬身質地+戴住揸的士,表示「點信你」,「唔係想揶揄你,我講到禁日常生活化,係想你服」

—————————
判刑上訴:

就判刑比同類案件長,官指要視乎情況,原審認為好嚴重 … 略如下
維修街燈:$1200支
維修被剧斷燈柱:$20000支
警員割傷手指等

🗣️官指判5年半都無問題(原審被判5年3個月),並指被告從來都知自己係家庭支柱。官指可再申請上訢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坐耐d)。

被告完庭顯得較沮喪,完庭時家人流淚叫喚被告。

‼️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14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
📌同級法院的判刑:

控方立場:

控方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關於涉及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控方明白同級法院的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法庭亦有權利不考慮這些案件,不過由於可能涉及到「分歧性」的議題,控方希望法庭考慮這些案件的判刑。

辯方立場:

除A5,6外,辯方表明反對法庭參考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簡單而言,在CAAR21/2021案、CACC243/2021案、CAAR1/2023案:

⁃ 未經上訴的原審判刑對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對上訴法庭也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因為這些判刑,從來就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什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 此外,「暴動」罪的案情,以及某被告人的背景、犯案動機、於該案所扮演的角色等事項,可謂千變萬化,任何單純對案件判刑作出比較的做法,都不能協助本庭處理原審判刑是否恰當這個議題。歸根究底,控罪要旨及適用的量刑因素才是重點所在,而非個別案件的判刑

因此,本案原則上可以參考涉及理大背景的暴動的案件只有CAAR1/2023案,上訴庭認為刑令不應少於監禁3年。

📌A1,4,9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3位被告的認罪時間,給予他們1/4至1/5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辯方同意考慮本案刑令時要顧及整體案情。本案涉及一定程度的破壞,範圍亦不小,亦有受傷警員,但慶幸數目因當時警員有裝備保護而較CACC130/2017案少。

A1於案發當日在場的原因是希望幫助現場拒絕上救護車的傷者。A1同意自己是以暴動鼓勵者角色參與暴動。辯方希望法庭就人道救援的情況酌量減刑,因為他的意圖並非想壯大暴動聲勢,與一般「串謀」罪的情況有別。A1的求情信提及擔當救護員的原因,如今將會失去再擔任夢想工作的機會。A1亦有家庭的支持。

A4案發時18歲,相信受社會氣氛影響,未有深思熟慮而犯案,如今已經後悔。案發後家人身體不佳,A4擔任照顧者的角色。

A9有強大的親友支持,過往有正當職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修讀英文課程增值自己。

📌A2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認罪時間,寛大處理被告 - 給予他1/4的刑令折扣。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們的影響。

A2有正當職業,過往對社福界有所貢獻,希望日後也能對社福界有所貢獻。A2也是孝順父母的人,理解父母工作的辛酸。A2現時還押期間也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反省和裝備自己,彌補自己的過去。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和上訴案例,寛大處理被吿。

📌A3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以最有利的推論處理A3的判刑,特別是A3第一次被發現已是在臨時羈留區,本案不知道A3被捕前的作為。

A3案發時18歲。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原於2022年開審,但因為疫情而延遲至2023年開審,這段時間對被告的影響,特別是失去一些判刑選項。

A3過往一直幫助他人,朝飛機師的夢想努力進修。雖然案件令A3的夢想近乎破滅,但A3仍然努力完成學業。現時在還押期間也有學習日文和韓文增值自己,為將來的攝影工作裝備自己。

📌A5,6的求情:

若法庭不接納上述辯方關於「參考同級法院案件」的論點,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不一致」的議題。由於A5,6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辯方希望法庭予以監禁4年和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這與同日同地背景的其他案件的判刑相近。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A5,6仍年青,沒有同類罪行的定罪紀錄。他們在本案審訊時亦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時間。

📌A8的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的角色輕微,不知道他在場的作為,「裝備」也看來沒有使用過。

A8年青,有強大的親友支持,得他們和工作伙伴的美譽。他過往努力讀書和工作,在服刑期間也會裝備自己,回報親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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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6月22日10:00作判刑。所有被吿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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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5樓9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6:30
👤陳(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2月3日被判處監禁5年。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5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0/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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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朱,許,馬(20-24) #續審 [16/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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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周,周(36-48) #提訊 (#特殊百份百貸款 串謀欺詐;國安處指三人連同另一人串謀詐騙中小企「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

#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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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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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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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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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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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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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區,陳,陳,陳,陳,鄭,何,何(18-25)🛑A5陳,鄭,A8何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7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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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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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