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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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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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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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3/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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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開庭
控方稱承認事實有協議,可以今日簽署,張官關注進度,留意到D1對揾炸彈有爭議,因牽涉好多證人,希望律師同被告相討爭議的部份,删去未能同意的字眼,而達至共識。

📍繼續傳召黃振強作供

🔸辯方盤問(D3 #梁鴻谷大律師

▶️庭上口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
黃振強表示在錄影會面的過程中,明白和理解警員作出嘅盤問,唔同意回應係清晰表達,唔同意係反映思想清晰,當時嘅答案係以為正確嘅,唔同意在庭上作供和錄影會面有差異係作出掩飾,唔同意因為獲得豁免起訴書,獲得刑期扣減,而唔係講真話。

▶️D3經濟情況差
D3曾在2019年11月7日和14日問黃攞零用錢,黃在16日在網上賭錢,都無過數俾D3,黃解釋通常都係見面俾現金。
去泰國用咗多過20萬,唔同意D3無用到多過兩萬,唔同意去泰國之後無俾錢D3。
之後有家長表示有工作,D3希望做足全程,但唔得,律師指D3經濟唔掂,渴望工作,黃稱當時無理會。

(D4 #林芷瑩大律師
▶️D4無掟汽油彈
黃振強唔同意D4無掟過汽油彈,在10月20日尖沙咀旺角衝突之中有用過汽油彈,但唔記得數量幾多。
律師指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回答在10月20日遊行集會期間,做堵路和傳物資等和理非工作,所以指D4掟汽油彈係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隊員black block,戴頭盔面罩,係認唔到人(唔同意)。

(D7 #馬維騉大律師
▶️錄影會面作故仔
黃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警方拿著黃的TG對話截圖,問黃在對話中,有關語音訊息內容,黃有作出回答;律師問黃當時相關的回答,是否記得語音訊息的内容,黃解釋係睇返上文下理作答,律師在錄影會面的謄本中,引用三段TG對話(一段在12月6日、兩段在12月7日),都有語音訊息,叫黃振強根據上文下理,估計語音訊息的內容,三次都估錯。律師指出在做錄影會面時,訊息只係相隔約二十四小時,無理由唔記得,指黃當時係作故仔,黃表示現在唔記得當時回答是真是假。

————
[09:47]🔹控方覆問

▶️為黃振強辯解
當日早上6點被多名警員衝入房拘捕,半夢半醒,之前未被拘捕過,下午一點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晚上九點做第二次錄影會面,中間無休息過。

▶️同意D1有時無參與TG對話
主控叫黃睇返TG對話,在律師指出兩段對話的隨後,就有D1發出的訊息(睇唔到文件,唔知訊息相隔幾耐)。

▶️中大受傷做假
主控帶出黃在TG傳出受傷的相片,黃再解釋無去正式醫療機構治療,所以無醫療報告。

▶️D1的角色只是運輸
主控指出TG對話中,D1曾出貼文,問有無人想買申縮棍。

▶️在泰國車上發放煙花片段
被指在11月30日在泰國的旅程中發放片段,但11月30日已身在香港。

[10:25~10:55] 小休

▶️補問精神狀態
在做第一次錄影會面時,警方有問黃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回答OK。

▶️D1, D4 與吳xx 私訊
黃知道D1, D4 與吳xx 有私訊,因為係黃介紹他們認識,但唔知私訊内容。

▶️水魔與彈彈
主控想用D2與黃的對話,帶出D2提議用「水魔」(即鏹水),被辯方反對,不是覆問範圍。
主控又想用D3的TG貼文,問彈彈係乜,又遭辯方反對。

▶️D7對黃振強言聽計從
D7 向黃話已被CIB(刑事情報科)開大file,查緊滅龍,向黃提議開新TG頻道籌款,黃授意D7咁做。

黃振強作供完畢。

在法庭指示下,控辯雙方終於達成一份承認事實。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0/5)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4/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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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雙方就法律層面,法庭應如何給陪審員作出指引,控方提出:相關性,兩份承認事實,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無作供,招認部份,環境證供,衣著辯認,被告在Telegram 中的說話…等。

📍招認部份
雙方同意被告所作的證供,不論是錄影會面、警誡供詞、或警員記事冊,都是混合式供詞(即有認罪和脫罪部份)。

辯方向法庭建議,首先要陪審員把四份錄影會面作整體考慮,再應用三步曲:1. 有無講,2. 咩情況下講,3. 真實性;在第二步,如果認為有可能面對不當對待,則證供要分開兩部份考慮,認罪部份不予理會,脫罪部份要考慮比重,和幾多比重;如果認為無不當對待,就當普通混合式供詞,由陪審員考慮信唔信。

法庭對這做法感到奇怪,指示辯方提出案例;控方當然反對辯方建議。

📍專家證人
辯方指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爆炸品專家)有參與現場調查工作,而證物鏈受爭議,所以要向陪審員提出。

辯方表示會引用李桂華警司在記者招待會上的一句說話,作為對證物鏈的爭議;法庭指示辯方要提交該句子的謄本,和說明如何在結案陳辭中引用。

辯方向法庭一名證人的說話,黎官和控方的筆記都不同,指示散庭後聽錄音。

[16:45] 案件押後至明天(30/5)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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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名詞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05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法院第七庭 #續審[43/7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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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宣布是否需要重審的決定。)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5/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8個月 #裁決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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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陳詞 [3/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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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22:52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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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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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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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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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律師團隊到庭簽署承認事實,控方影印文件。D4 #林芷瑩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在播出D4的錄影會面片段前,請法庭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表示若果由她提出有點奇怪,主控表示可以由控方處理。

[09:30] 開庭
主控呈上第一份承認事實和附件,向陪審員解釋,這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將會成為證供。由控方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讀出承認事實。

A部份-背景
2019年12月8日 民陣舉行國際人權日遊行,時間由15:00~22:00,由銅鑼灣維園至中環遮打花園,有不反對通知書。

B/C部份-出入境紀錄
有黃振強、吳xx、D1、D2、D3、彭軍壕、D4、D5、D6、D7,在2019年9月至12月的出入境紀錄。

D部份-拘捕黃振強
2019年12月8日06:00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黃振強在房間一,D2和D3在房間二,06:07拘捕黃振強,檢取兩部電話,一部iPhone 8 Plus,一部iPhone XS max,撮取内容為附件A & B。

E部份-拘捕D2張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2張,檢取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黑色背囊,內有一件黑色恤衫,一條黑色運動褲,一條黑色牛仔褲,兩件黑色風褸,一頂黑色鴨舌帽,兩條黑色面巾,一條白色花紋面巾,一條黑色花紋面巾;09:30去梨木樹邨守搜屋,檢取一把刀,24厘米長,一個白色uniquo 袋,內有多個護目鏡、多對手套、護踭、對講機等物品。

F部份-拘捕D3嚴
2019年12月8日06:10拘捕D3嚴,檢取一部銀色華碩電話,撮取内容為附件C,07:35去葵芳村搜屋,檢取5張肯德基現金券,74張唐記現金券,20張百佳現金券,35張麥當勞現金券,三張八達通卡,兩包3M濾芯。

G部份-拘捕D1張
2019年12月8日06:00在葵涌邨拘捕D1張,Kim取一部白色iPhone 8 Plus,一張八達通卡,一件藍色衛衣,17:51搜查銀包,檢取兩張百佳現金券,10張麥當勞現金券。

H部份-拘捕D4李
2020年6月11日在上水古洞麒麟村拘捕D4李,同日搜屋,檢取一部iPhone 6,一部iPad,撮取内容為附件D & E,21:32時做錄影會面。

I 部份-拘捕D5賴
2020年1月17日在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3C工作室拘捕D5賴,檢取一部黑色iPhone 8 Plus,一個藍色口罩,一個明信片套,一對黑色手套,卡紙,現金$38032,一個面罩連鋁罐,一張郵政署郵件領取卡,一本BNO。

2020年1月18日警方替iPhone 8 Plus電話內的兩張相拍攝5張相,1月19日D5保釋外出,同年六月份D5踢保,9月5日在旺角好景中心3C工作室再次拘捕D5。

J部份-拘捕D6許
2020年1月17日20:00警方到康怡花園揾D6,他不在家,1月18日11:18時D6在灣仔警署被拘捕。

K部份-拘捕D7劉
2019年12月9日D7劉在機場被拘捕,21:36檢取咗恒生卡,一部金色iPhone,撮取内容為附件G,12月11日01:30時搜屋,無可疑物品。

L部份-拘捕吳xx
2019年12月8日06:03時在北角富澤花園拘捕吳xx,檢舉一把黑色手槍,內有五發彈藥,36枚9x19mm彈藥,4個彈匣,6張地圖,黑色攝錄機,黑色對講機,短刀,一對護手,一對護腳,行山杖,戰術背心,3M口罩連濾芯,黑色武士刀,一支黑色氣槍,一支銀色氣槍,七部手機(一部Samsung,一部Sony,一部Nokia),撮取内容為附件H & I,一把軍刀,現金$42920,地圖有吳和許的指摸。

M部份-拘捕蘇緯軒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拘捕蘇緯軒,乾脆一把手槍,彈匣,一粒彈藥在槍膛,13粒彈藥在彈匣,搵到一粒彈殼,21日搜屋,檢取一把長槍,61發彈藥,5個38發彈匣,兩個5發彈匣,一條槍帶,一件防彈背心。

N部份-拘捕彭軍壕
2020年1月17日在西環堅尼地城被拘捕。

O部份-貨倉
在貨倉檢取大量物品,包括3塊金屬防彈版,10塊黃色防彈板,九支伸縮棍,6部對講機,4支胡椒噴劑,煙花爆竹,48件黑色短袖衫,60條長褲,面罩,手套等。

[10:25~10:55] 小休

P部份-華仁書院
2019年12月9日17:35時警方在灣仔搵到兩個土製炸彈一大一小。
小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2kg AMFO,26g HMTP,一部Samsung手機,透明膠紙,24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大炸彈,內有兩個筲箕,兩個保鮮袋,8kg AMFO,25g HMTP,一部Samsung Anycall 手機,電線,螺絲,膠紙,145根金屬釘,一張保鮮紙。

在華仁書院底部搵到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外套、電筒、手套、頭巾、圍巾和三名人士嘅DNA,證實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2020年4月8日,警方在華仁書院檢取煙頭,揾到有吳xx和彭軍壕的DNA。

大小炸彈內電話的SIM卡,與吳xx家中檢取的電話有通話記錄。

Q部份-摩星嶺手槍
2019年12月18日,警方在摩星嶺域多利道檢取一把黑色手槍,兩個彈匣,8發彈藥。

R部份-閉路電視片段
包括:2019年12月4日荃灣沙咀道車房,12月6日金熊大廈,12月6日Shell油站,12月7~8日富澤花園,12月7日和富中心、友誠商業中心、華仁書院,12月8日00:00~03:00灣仔商業中心、菲林明道髮型屋、大有廣場。

S部份-Telegram 的運作方式,有專家報告。

T部份-立場新聞有關屠龍小隊的報導

U部份-Telegram 育龍頻道的截圖
有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訪問的連結,一條YouTube link,有警員79035用TG戶口向管理員發送訊息。

V部份-D7與黃振強的金錢紀錄
黃振強的滙豐銀行帳戶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總存款有112萬,提取104萬,同時期,在PayMe 帳戶有12萬存取,馬會戶口有66萬存取。

D7的馬會戶口在2019年9月26日開設,在2019年8月1日至12月7日期間有37萬存款,提取35萬。

D7的報稅收入,15~16年度有5萬,16~17年度有10萬,17~18年度有6萬,18~19年度有5萬,19~20年度有8萬。

W部份-GPS的準確性

X部份-各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Y部份-靜物連鎖性不受爭議,無非法干擾,妥善保存,相片和影片如實反映影像。

[11:30] 讀完,承認事實呈堂為PA;小休後預備播出D4的錄影會面。

[12:08] 播片前,D4 #林芷瑩大律師 再一次向法庭申請,提示陪審員辯方對影片有爭議;張官最後決定不播出影片,直至D4案件。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1/5) 08:45 續審,將會傳召彭軍壕。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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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今天沒有出席聆訊,本月13日來信法庭指仍等待法援批核,同時表示仍未收齊對方文件,申靖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1000 再開庭處理。

💛感謝報料💛
【05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15/27]
📍#區域法院第二十三庭 #陳詞[3/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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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5/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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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經收到雙方文件。辯方對於控方指責蓄意剪走片段(intentionally left out),辯方指原來的iCable 片段是沒有的,要求書面道歉;控方澄清無意指責;黎官表示控方已經在庭上澄清,無需再跟進,繼續法律討論。

總結如下:

📍三步曲議題
黎官聽完雙方陳詞,不接納辯方的建議,維持一貫對陪審員的指引,即將四份VRI作整體考慮,第一步—有無承認;第二步—是否自願;第三步—真實性。如果有或有可能有不恰當情況下作供,不要考慮整份VRI,不會如辯方建議剔除認罪部份,考慮脫罪部份。

📍交替控罪
控方考慮過黎官建議,不會增加交替控罪,聚焦在目前控罪。

📍專家證人
法庭不會只對爆炸品專家作指示,會介紹5名專家證人當時的身份。

📍引用記招內容
辯方呈上李桂華警司在現場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謄本,法庭不反對辯方引用李的說話,指出PW12聽到說話後,而作出的行為。

📍證人如何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
雙方重聽法庭錄音後,確認證人不同意辯方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為「脹卜卜」。

📍被告被通緝
辯方希望法庭澄清被告只因傳票案而被通緝。

📍爆炸品案例
黎官提出一宗案例,指出終審庭採納危險品條例,詢問雙方意見。
辯方建議唔提,以免混淆。
控方指控罪書引用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52條爆炸品(explosive substance),指有用遙控裝置控制爆炸品,無雷酸汞、硝酸汞,因為製造唔成功,同意唔提危險品。

[17: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6) 10:00 繼續,控雙方結案陳辭,星期二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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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内容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3/3]

D5徐(20) 🛑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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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第五位法援律師、第六位代表律師)

辯方及控方先後陳詞,辯方理據為被告患有ADHD,認罪指示模糊,法庭經考慮期身體健康狀況推翻認罪答辯。而控方反對以ADHD作擋箭牌,指現任辯方代表律師沒有參與之前審訊及早前之聆訊,被告之律師當時已因應被告狀況多次向法庭申請押後程序,其考慮及檢視資料時間已比正常人多。
法官指被告智力正常,觀察到被告有向當時代表大律師清楚表示唔可以向法庭披露身體精神狀況,留待需要時才可以透露。而更早時間填回問卷也沒特別提出身體精神健康狀況有特別,再者被告能夠清晰親自撰寫誓章指控原律師團隊及申請保釋陳詞。陳大律師回應被告是要在有壓力環境下其表現才會受到ADHD影響,相信每一個受審被告在庭上也有壓力。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 1430 宣布申請推翻認罪結果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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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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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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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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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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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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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辯方D1, D3 & D7 律師呈上在盤問黃振強時用過的文件的目錄,方便陪審員查閱。

📍傳召PW3 污點證人 彭軍壕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拘捕,就本案共有五條控罪,第一條: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彭已經認罪;第二條交替控罪,彭無需答辯;第三條: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

2020年4月8日做咗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PS),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彭回答無收過!控方呈上文件,問有無見過(無),問有無人解釋過(無)!

陪審員和彭軍壕離席

[09:3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6)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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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日 第二日
第一份承認事實
【05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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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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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6/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1:30(不早於)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8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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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盧(23)🛑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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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顧,葉,蔡,郭,鍾(21-39) #續審 [8/7]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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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80]

(截至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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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8/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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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處理控辯雙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案件背景:

控方陳詞指於案發當日,香港發生了不少的示威活動和集會。於當日22:00時至22:53時的事,即在旺角發生的非法集結、旺角站發生的暴動、以及太子站發生的暴動,亦有影像支持。

辯方不爭議上述內容。

📌D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D1投擲膠盾牌是意外,和沒有襲擊意圖,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顧及到控方證人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跣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

📌D3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不同意PW5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控方不同意辯方指,因控方希望法庭考慮當時片段顯示的所有動作,而擴闊檢控基礎。控方認為即使退一步,只考慮拉起王先生的行為,D3亦是阻礙警員的行為。

📌D3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PW5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5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 PW5的理據只是王先生身穿的衣束和逃走;

⁃ 案發當時,PW5並不知道犯案人士的衣著;

⁃ 王先生當時沒有裝備;

⁃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什至當時PW5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5卻不視她為犯案者;

⁃ 以案發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 PW5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他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

除上述外,辯方認為D3扶王先生的行為未必是阻礙。首先,相關時間亦十分短。此外,D3只是王先生爭脫時扶一把,PW5也表示這個行為對他的影響很輕微。

辯方認為法庭不應考慮其他10多人的行為,因為這會擴闊檢控基礎,事實上本案控罪也不包括這10人。

📌D5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指相關的警員可信,其證供受片段支持,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5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認為即使D5當時的身上物品是示威物品,但有否襲警才是重點。辯方認為本案證人與片段關鍵時刻有不能磨合之處,例如:

⁃ 片段見不到有人用拳和肘襲擎相關警員;

⁃ 相關警員的前方也沒有人襲擎他;

⁃ D5曾雙手抱頭跪地。警員表示D5襲擊他後雙手抱頭跪地。辯方認為這是匪而所思的。事實上當時警員並沒有馬上處理D5,是追捕其他現場人士。

⁃ 警員指D5用傘和手打他。辯方指片段顯示不到這些狀況,即使片段顯示到有用傘打的人身穿啡色手袖,但解像度低,不應將其視為犯案者。

除上述外,辯方希望法庭亦考慮到當時警員已經工作一段長時間。

📌D6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認為證人已如實交代他們如何處理雷射筆。進一步考慮到現場案發時環境混亂,例如出現暴動和雷射光束,這些可證明被告的意圖。

📌D6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表示本案證物鏈出現問題,因為:

⁃ 呈堂的證明照片無故多出眼罩;

⁃ 控方證人表明若果有示威裝備,一定會紀錄證物,但當時沒有紀錄眼罩;

⁃ 有控方證人銷毀片段,而他明知D6涉及「非法集結」罪而被捕;

⁃ 在警署搜身時,相關警員沒有紀錄眼罩,但後來有警員的口供首次提及眼罩;

⁃ 控方證人描述雷射筆的長度和粗度亦與呈堂的有分別。辯方認為當時有不少雷射筆被搜出,故警員有可能搞亂他人的雷射筆;和

⁃ 雖然相關警員有使用鎖櫃處理物品,但他沒有束起袋子

📌D11的案情 - 控方立場:

控方並不接納被告的解釋,理由已載於書面陳詞。

📌D11的案情 - 辯方立場:

辯方指被告已經在庭上已解釋帶備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的原因,這些裝備亦是被妥當保存;被告也沒有使用這些雷射筆和一系列裝備;當時地鐵亦沒有封站,出入搭乘地鐵屬正常;此外被吿當時要在國內工作,基本上只有周末只可以處理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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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完結,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20248114:30作裁決。
【06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6/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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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控方結案陳詞中,未完

1315 午休,1445 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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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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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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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

🔹控方主問
主控向彭軍壕確實見過「免予起訴書」,得到法律意見,叫彭在庭上閱讀,隨後彭表示明白。

彭於2020年1月17日被拘捕,1月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2022年10月3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和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

▶️2014年認識吳xx
彭認識案中的吳xx、D2張、D4李、D5賴、D6許、張xx、和Hans,早在2014年認識吳xx,再識D6許,被招攬入吳的「鐵馬組」做前線,成員有D6許和Hans;2014年後無聯絡,2017有傾過偈,2019年6月吳xx打電話問彭在反修例有無出,回答放假會出,7.21之後一兩日,吳xx叫彭開會,佢想在7月27日吹大雞入元朗,搵鄉黑報仇,在D6許家樓下,康怡/康山附近,有彭、吳、許,開完會,陸續見返2014年識嘅人,7月27日前吳畀咗戰術背心、行山杖、防毒面具等器材,7月27日彭跟住吳班人入元朗,當日只係衝防線,完咗就各自離開;之後被招攬加入一個由大嚿(劉偉德)做金主嘅組織,成為其中一隊人,成員有吳(隊長)、彭、D6許、和Hans,另一隊係蜘蛛隊,Jack係隊長,唔知其他人。

8月27日,在旺角Red Mr 卡拉OK開會,大約夜晚11點去到,見到有吳xx、D6許、Hans,有兩個唔識,後知係張xx(阿文,Nelson),和黃振強,講有大行動,要人去台灣軍訓約兩個星期,由大嚿俾錢,另有6千元津貼,2千買機票,得知七月份已經有兩批人去咗台灣,九月係第三批。當時無講大行動嘅內容,只係講軍訓,由退役嘅陸戰隊隊員安排訓練,無講清楚內容,話會好辛苦,唔好當去旅行,諗清楚先好去。

▶️認人
去之前唔知有咩人去,去到台灣機場集合,就見到有吳xx、D2張、D5賴、D6許、張xx;主控問點知到“小熊維尼”就係D2張,和點知D2、D5的全名,彭解釋吳xx因應軍訓,開咗個「台灣按摩旅行團」TG群組,組員有小熊維尼,在法律文件知到佢全名,被補後在荔枝角收押所見過佢哋,件衫上面有全名,之後問警方證實。

▶️軍訓
9月16~28日,到咗台灣彰化縣,入住常生(教官)的宿舍,彭與D2張同房;訓練有跑步、游水、舉重、引體上升等增強體力活動,有用刀和搶槍嘅搏鬥技巧,有去健身中心、柔道館、war game 場,有兩三日在高架橋底練槍,用真槍射把,各人都有試(主控多次問係咪各人都有參與各項活動,似乎係有目的),亦在橋底試做汽油彈,用玻璃樽、汽油、毛巾嚟做,但無點火;另外吳試咗一個鋁熱彈,掟落一架荒廢嘅電單車度,有起火和溶解金屬,唔知佢點整。

有講炸彈嘅原材料,彭識嘅有:丙酮、鹽酸、硝酸銨、過氧化氫,只係由常生口講。

自由活動期間,吳、D5賴、張有3~4次講點樣破壞迫政府,每次會同唔同人講,彭就無參與,會行開,唔會主動同佢哋傾偈,就算同房D2都無講嘢。

軍訓期間,大嚿嘅軍師阿星出現咗3日,在宿舍帶咗頭盔、盾牌、口罩返香港。

[10:25~10:53] 小休

彭軍壕有用Telegram ,名稱小恨,@小恨2289;主控叫彭睇文件Jury Bundle 3,黃振強電話的TG內容,試圖解釋,但不成功。

9月30日,吳揾咗彭去西環皇后街,一間似係律師樓嘅地方開會,有大嚿、阿星、和另一唔識嘅男子,講到在嚟緊嘅遊行,會用真槍和炸彈對付警察,吳會整TATP(烈性炸藥),吳識人在美國,可以運槍到香港,但有一批被扣住咗,想在10月1日遊行用,但安全屋被警方監視,叫停咗計劃。

10月4日,吳在TG群組講構思掟鏹水彈,約彭在灣仔軒尼詩道一棟舊樓嘅旅館,租咗一間房,D5賴、D6許後到,吳、賴、許攞兩支750ml 鏹水、兩支洗石水上天台,預備在高空掟落去警察度,彭則落街買食物,預備一齊食,返到去見到鏹水仍然喺度,佢哋話終止咗,喪失時機,唔清楚點解。

到10月尾,吳在台灣群組講要低調,要保留實力,準備大行動;11月初吳通知彭,槍到咗,準備試槍;睇JB8,有“恨”和“接完紙鶴未”的TG私訊,彭估計“接完紙鶴未”係D5賴,因為“接完紙鶴未”在「行山討論區」出現,討論區有6個人:happy healer(黃振強)、恨(彭軍壕)、wing420(D6許)、接完紙鶴未(D5賴),吳、professor(Hans)。

11月15日,吳叫彭去揾Jack攞對講機,再去攞炸藥,先去荔枝角永明街恆昌工業大廈,在一單位內攞咗四部對講機,離開之前在一個箱內見到手槍物體。跟住去咗石塘咀街市,等咗約個多小時,在西環山道公廁出面草叢攞咗一袋嘢,入邊有兩包,每包約1公斤嘅黃色粉末ANFO,知道係混合肥料炸藥,仲有一條一米長浸過藥水嘅引線,跟住搭的士去咗炮台山富澤花園,畀咗吳攞上屋企。

▶️西貢試槍
11月16日22:15時,彭與D6許在太古城搭的士入西貢,23:30去到西灣亭,約24:00吳搭的士到;吳從背囊取出:3支裝滿子彈嘅Polymer80手槍,六個裝滿9mm子彈彈匣,一個空尖彈彈匣,一支AR15長步槍,20~30發5.56mm子彈,2kg ANFO 炸藥,兩部對講機。

整理好之後吳在涼亭放低一部對講機,打電話俾未到嘅人,話有一部對講機在涼亭,吳、許、彭就行咗上山等;
(主控引述TG對話中,有人可以提供無登記白二手電話,叫唔好開數據、Wi-Fi 、藍牙)
11月17日約00:30,等到D5賴、屠龍嘅D2張和D4李,會合之後由吳和許帶上山,行咗大概個半鐘,去到大浪村停低,離開咗大路行入隱蔽嘅地方,攞咗三支手槍出嚟上膛,彭就攞對講機行返出少少睇水,佢哋向前方草地開槍,聽到響咗五次,唔肯定係唔係每人試一槍。

見到吳有拍攝,控方播出三段TG中的影片,但彭唔能夠確定頭兩段;試完槍有執走子彈殼,無執彈頭,彈殼在沿途掉咗落海,再行多約20分鐘,在一個斜路試炸藥,彭行遠咗,睇唔清楚,見到吳點著引線,行返過嚟5米外,聽到好大爆炸聲,但乜都見唔到,試完向北潭坳行,到接近出口,吳取出手槍連15發子彈,俾咗D4李,去到北潭坳,叫咗兩部的士,吳、彭、許去港島,賴、張、李去九龍。

[12:30~12:55] 小休

11月17日晚,吳叫彭去幫張xx,彭搭的士去到公主道油站近愛民邨落車,因為封路,行到去近愛民邨搵張,幫佢睇水,張去接在下水道走出嚟嘅理大示威者。

過咗幾日,吳在TG講有槍手出咗事,一個槍手攞咗一支手槍,跟住失去聯絡,仲有嗰兩支又有問題,叫彭拎去畀維修員,但最終係由吳自己拎去。

講返轉頭在11月14日,D5賴提議去城大和浸大,爆開實驗室搵炸藥,同日晚上,張揸車接彭去,賴自己揸電單車去,先去城大學生宿舍,搵咗幾個學生,去浸大爆實驗室,再去城大,揾唔到要揾嘅嘢。

[13:4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35/5) 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