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5/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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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經收到雙方文件。辯方對於控方指責蓄意剪走片段(intentionally left out),辯方指原來的iCable 片段是沒有的,要求書面道歉;控方澄清無意指責;黎官表示控方已經在庭上澄清,無需再跟進,繼續法律討論。

總結如下:

📍三步曲議題
黎官聽完雙方陳詞,不接納辯方的建議,維持一貫對陪審員的指引,即將四份VRI作整體考慮,第一步—有無承認;第二步—是否自願;第三步—真實性。如果有或有可能有不恰當情況下作供,不要考慮整份VRI,不會如辯方建議剔除認罪部份,考慮脫罪部份。

📍交替控罪
控方考慮過黎官建議,不會增加交替控罪,聚焦在目前控罪。

📍專家證人
法庭不會只對爆炸品專家作指示,會介紹5名專家證人當時的身份。

📍引用記招內容
辯方呈上李桂華警司在現場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謄本,法庭不反對辯方引用李的說話,指出PW12聽到說話後,而作出的行為。

📍證人如何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
雙方重聽法庭錄音後,確認證人不同意辯方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為「脹卜卜」。

📍被告被通緝
辯方希望法庭澄清被告只因傳票案而被通緝。

📍爆炸品案例
黎官提出一宗案例,指出終審庭採納危險品條例,詢問雙方意見。
辯方建議唔提,以免混淆。
控方指控罪書引用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52條爆炸品(explosive substance),指有用遙控裝置控制爆炸品,無雷酸汞、硝酸汞,因為製造唔成功,同意唔提危險品。

[17: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6) 10:00 繼續,控雙方結案陳辭,星期二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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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内容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