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4/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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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雙方就法律層面,法庭應如何給陪審員作出指引,控方提出:相關性,兩份承認事實,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無作供,招認部份,環境證供,衣著辯認,被告在Telegram 中的說話…等。

📍招認部份
雙方同意被告所作的證供,不論是錄影會面、警誡供詞、或警員記事冊,都是混合式供詞(即有認罪和脫罪部份)。

辯方向法庭建議,首先要陪審員把四份錄影會面作整體考慮,再應用三步曲:1. 有無講,2. 咩情況下講,3. 真實性;在第二步,如果認為有可能面對不當對待,則證供要分開兩部份考慮,認罪部份不予理會,脫罪部份要考慮比重,和幾多比重;如果認為無不當對待,就當普通混合式供詞,由陪審員考慮信唔信。

法庭對這做法感到奇怪,指示辯方提出案例;控方當然反對辯方建議。

📍專家證人
辯方指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爆炸品專家)有參與現場調查工作,而證物鏈受爭議,所以要向陪審員提出。

辯方表示會引用李桂華警司在記者招待會上的一句說話,作為對證物鏈的爭議;法庭指示辯方要提交該句子的謄本,和說明如何在結案陳辭中引用。

辯方向法庭一名證人的說話,黎官和控方的筆記都不同,指示散庭後聽錄音。

[16:45] 案件押後至明天(30/5) 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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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名詞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