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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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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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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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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23613 龍柏勤 作供

📌控方繼續覆問PW1

進入公園的警員
CCTV片段中22:00:35-22:00:44有警員進入公園,是否係你?冇可能
是你同僚?相信係
在現場有否留意佢?冇留意現時睇CCTV才見
21:59:45-22:00:38中之警員移向鴉蘭街 然後再移入荔枝角道,是見到影片才因此回答辯方盤問?係
當時是否見到同僚緩慢地步向現場?係
當時你在何處?在隊中後方
見到同僚在公園外行人路徘徊而未入公園,是現場見到定在庭上的片段見到?當時是望向白衫男,而非辯方的片段見到
白衫男是誰?縱火的男子
是否確認片中環境與當時一樣?是

白衫男子
當時警長59076 嘗試追截白衫男,你在他附近,你能否說出距離?不能
當時你帶頭盔外仲有冇其他裝備?右手揸住警棍,左手拎住盾牌
跑嘅時候有一班市民,當時嗰班人嘅距離位置?在我前面兩三米的行人路上
昨天辯方問跑向荔枝角道,係當時在現場定從片段中?在現場有留意
當時中火位置的白衣男嘅情況?白衣男在雜物中扔下一啲嘢跟住著
快速小隊走向縱火現場是當時見到定在片中見到?當時現場
當時你做緊?留意白衣男而佢已經入咗公園

片中認出被告人
在片三中,昨日辯方問你是否確認被告人?在片中確認,當時在現場見唔到
在片一中,辯方昨日問你而你確認警長59076,而當時佢同市民對話時,你當時在現場有否留意?冇留意
昨日辯方後有指你喺現場撞到被告,然後進入公園,當時被告喺燈柱攞住手機拍攝,你係喺現場見到?係喺片段見到被告攞手機拍攝

📌裁判官詢問
你進入鴉蘭街係自己定上級叫而入?自己 同隊員一同進入
你當時打頭陣?係
白衣男縱火後走向公園時嘅情況?佢從縱火位置跑往公園內,然後有市民走上前,佢在公園內徘徊了一陣,當警員準備進入公園時他便再逃走
當時你在何處?我在近彌敦道嘅位置,前方有其他隊員
當時有警員同市民理論時,你有否參與?冇
在做什麼?在監視白衣男
警員進入公園時你做什麼?跟隨進入
如果同事冇入公園你是否會追白衣男?未必進入,因公園內有人群,因同事進入,相信追捕白衣男,所以跟隨進入
在片段一當時公園中人群如何阻礙,因片中公園內有空間,主問時你答有100多人,所以我想了解?因人群有行動所以有阻礙
點解唔進入公園,因片中公園人士的行為好像冇阻礙,而當時你的同事正與人群爭論中?在片中爭論時,白衣男在何方?水池位
水池在爭論位置相隔多遠?5至10米
有冇覺得當時場景奇怪?冇思考過
在片段中警員湧入去,便是你進入的時間?是
片段中進入時按下的白衣人是否縱火男?不是

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控方主問

描述當晚經過
10月31日當晚2000時,離開旺角警署前往彌敦道近太子道西往尖沙咀方向設立防線,在2100時防線向前移至鴉蘭街,當時人群聚集於康文角公園,為數約100人。
2150時左右,PW2在防線看見有人在鴉蘭街與砵蘭街交界放置雜物,其後有一中國籍男子嘗試縱火,他在雜物前踎低咗,然後雜物有煙冒起,警方於是上前喝止,佢其後進入公園,PW2上前往障礙物觀察有否起火,而其他隊員在公園前設立防線,防止人群湧前。PW2觀察後發現障礙物冇即時危險,於是望向康文角公園,當時隊員正同人群對峙,PW2見其中一名隊員站在公園外行人路上,突然在他左手邊出現一中國藉男子,在他左後方推咗佢一下背部偏左中間的位置,令佢失平衡。男子然後轉身向後跑走,當時PW2在障礙物前方約兩米面向彌敦道,於是PW2上前追。佢跑向珠寶行,還有五六名同事協助制服佢。在公園的途人想上前,於是PW2驅散佢哋,叫佢哋不准靠近。當驅散人群後知悉被推的是警員23613,在行動後返回警署才見到該男子。

制服時有接近但冇望清楚佢樣貌

播放CCTV片段

當晚見多少人推警員23613?一人
片段是否與當日情形一樣?是
畫面中見唔見到23613?見到
你觀察到男仔推23613時的位置?公園外行人路近燈柱位
當時見唔見到該男子的衣著樣貌?只記得著淺藍色長袖衫、黑色褲、黑鞋、戴眼鏡、揹背囊
當時的光線?充足,因為有街燈
觀察到推人事件時相距的距離?離約5米
觀察到該男子出現,23613被推倒,片段中男子被制服的時期內有否任何人阻礙你的觀察?冇
該男子推咗23613之後多久掉頭 ?下一秒
由第一眼望見該男子出現被制服期間,有冇任何一刻遺失其視線?冇
23613被推時在進行什麼工作?向公園作戒備
你描述男士的衣著是在何得到資料?在現場只見到背囊及戴眼鏡,返警署後問23613才知其衣著
當時是否得一警員康文角公園?是
多久後出現該男子?時間唔清楚,當時望向彌敦道,一剎那見到個男仔行近警員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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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指出PW1在作供時對當時現場作出一些陳述,質疑襲警控罪其中一個重要元素「正當執行職務」的基礎穩固性,問控方是否需要考慮轉控罪如「普通襲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溫(20)🛑已還押21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控於2020年3月1號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外,管有一支手錘。

求情
辯方指係報告見到被告對未來有計劃,但被告反省嘅情況並非太理想,而原因提及到反省比較淺唔深刻;其次,以往關於社會運動同媽媽說法不同;其三被告有賭博習慣,但並無成癮。被告初犯,今日母親在場,今早見到母親時母親亦非常激動。有關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體格不適合。

被告成績不錯,尤其係數理科,係還押中21日嘅觀察裡面,被告係一個好有禮貌嘅人。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若法庭覺得不合適嘅話,勞教中心報告亦見不合適,監禁係唯一嘅選擇,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年紀少,以及前途

判刑
嚴官指,被告當晚知道旺角有發生群眾聚集。當時有示威者派示威物資,叫口號。被告當時有跟隨住當場嘅人跑,以及叫口號,人跑佢跑。係跑嘅途中有人俾左個槌仔佢,稱會用到,佢就擺左落背囊裏面。當晚有暴徒向警方拋擲汽油彈,係現場堵路、縱火等。被告係關鍵時間一直係旺角,佢係接過以及保管槌仔,顯然係有意圖用鎚仔係用黎破壞或者損壞他人財物。法庭需要以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因被告年紀以及刑事定罪紀錄,攞左社會服務令報告、青少年罪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以及一啲專業人士報告,可惜報告結果同法庭想像中嘅有落差。

係社會服務令報告、勞教中心報告中令本席更立體了解到被告人背景資料,但係向感化官隱患賭博嘅習慣。呢件事之前有多少參與社會運動不會給予任何份量。係由事件拘捕到上次定罪,若被告意識到對社會以及公眾影響有幾大,並唔會不停為自己開脫。被告就事件嘅態度醒悟有限,真誠嘅悔意未必察覺到,被告係係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雖然口頭上說會承認罪責,但因為係係證據確鑿下先認罪,仍對商店、道路使用者、銀行破壞性大。

判處九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被告年紀細,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扣減一個月
🛑總刑期:五個月監禁🛑
被告沒有上訴申請,即時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921元朗 🔥#判刑
#非法集結 #暴動 #非法禁錮

A1:張(32)‼️已還押逾15個月
A3:羅(18)‼️已還押21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3]
(3)刑事損壞 [A3]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康景街,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損壞」兩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被加控「暴動」及「非法禁錮」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10月15日A3羅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11月19日A1張指已與控方達成協議,承認控罪(5)及(6)以換取控罪(4)及(7)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

A1張
控罪(5)非法禁錮:認罪🛑
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1年8個月監禁

控罪(6)暴動:認罪🛑
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受情緒影響扣減至5年,認罪扣減1/3刑期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兩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4個月

A3羅
控罪(1)非法集結:認罪🛑
🛑勞教中心

——————

A1代表律師 #吳宗巒大律師 及A3代表律師 #葉巧琦大律師 已向法庭呈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
HKSAR v Tang Ho-yin [2019] HKCA 611
- 暴動罪,認罪判2年10個月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8] HKCA 146
- 暴動罪,審訊後罪成判4年9個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9] HKCA 548
- 非法集結罪,改判2個月
律政司司長 訴 S H Y [2020] HKCA 829
- 青少年定罪人士不得只側重更生,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尚有其他案例,未能盡錄)

📌A1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
心理及精神科報告已向A1解釋,自小受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容易受社會事件影響,須接受治療,惟治療一度中斷,因而引發今次事件。心理報告指出A1重犯傾向為中度,但若繼續接受治療,重犯傾向可受控,A1亦答應會繼續接受治療。

母親表示中學時用心學習,工作亦勤奮

📌 A1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呈上善導會社工求情信,社工在本案發生後一直向A1及其家人提供協助,A1案發後多次寫信感謝家人,尤其母親一直支持,不離不棄,相信重投社會時,在家人支持下可控制情緒問題。

📌A1賠償
A1願意賠償受害人 李德忠 手提電話損失$2500。

📌 A3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A3明白亦同意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報告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建議判處勞教中心。A3有家人及各界支持,坦白認罪,犯案時年輕只有16歲,在公開考試後在運輸公司任職雜務。

📌A3任職運輸公司董事求情信
呈上聘請A3的運輸公司董事的求情信,做事勤力主動,犯案只因年少衝動

📌A3賠償
在上次聆訊時已將$7000賠償存入法庭,控方指賠償為向「大家樂有限公司」。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至1200

審訊進度:
PW7 警員23982 洪浩志(音) 為截停及拘捕D4的警員,作供完畢。

PW8 警員11355 (好細聲,聽唔到名,國安🐶) 在截停D4現場的警員,亦接收D4的證物,作供完畢。

尚餘一名證人 (李xx幫辦)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1155再開庭

傳召PW7警員17824

1204 D4反對此證人繼續作供

1250 休庭,明天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14淘大 #求情 #判刑
#非法集結 #傷人

A1: 石 (28) 🛑已還押逾480日
A2: 劉 (30) 🛑已還押2日
A3: 陳 (34) 🛑已還押2日
A4: 陳 (35)🛑已還押2日

控罪:
(1) A1非法集結🛑已認
(2) A1非法集結🛑已認
(3) A1 傷人🛑已認
(4)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存檔)
(5) A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存檔)
(6) A2-3非法集結🛑A2A3認
(7)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存檔)
(8) A2-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存檔)
(9) A4非法集結🛑認罪
(10)A4非法禁錮(存檔)
(11)A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存檔)

上一庭認罪(有詳細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809

求情
A1
1991年香港出生,學歷不高,收入中階。20191013被捕還押,健康正常無吸毒習慣,有家人離世,與家人同住。可即場罰$6000,本身不是守行為的年青人,但家計不錯,有養家人,不是衝激的搞事年青人,有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承認罪責,有悔意誠意,態度不錯,已還押15個月,是經濟支持,現被困着沒工作。媽媽僱主有求情信,案發時不是存在內心針對政治,是因社會混亂衝激造成,媽媽指自己有後悔沒給被告溫暖家庭,形容被告孝順,僱主評價亦正面。

A2
1981年香港出生,無案底無吸毒,與家人同住,是正常家庭。A2的工作有幫助有需要的人,此案與性格不相符。辯方希望判監4星期-15個月為合適,此案嚴重程度是中度-偏低,無政見爭吵,與一般私了的性質不相同。

A3
1985年香港出生,無案底無吸毒,去過海外留學,返港月入中產,有家人離世,有家人有疾病。A3的職業是專業行業,辯方希望判監4星期-15個月為合適,此案嚴重程度是中度-偏低,無政見爭吵,與一般私了的性質不相同。

A4
1984年香港出生,有打劫,盜竊,猥褻侵犯案底,無還押紀錄,健康正常無吸毒,月入一般,有家人離世&離開,與家人同住。有親自寫信向事主道歉,僱主信指被告性格直率坦白踏實,對工作有要求,刑滿後會繼續僱用。被告有做慈善,雖然試過不小心做錯事,但本質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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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重點:

控罪1-2(A1)
A1大力從後扯X頭髮令X跌低,場面混亂,X嘴角有血,有人用鐳射筆及開傘,目的是遮蓋行兇者的行為,X手無寸鐵,仍被圍攻,無其他人伸出援手,A1的行為是激烈,歷時9-10分鐘,X受傷不輕,$66000診金。

控罪9(A4):
Y及Z向示威者拍照所以被襲,兩人有申辯,但仍被圍毆,被威脅用暴力,有人用雨傘呼應,至少涉及10個人。A4高舉雨傘走到中央,是主持發聲行為,要求事主刪相否則不離開,當中有2蒙面人用拳打Z頭部,其他人開雨傘遮CCTV。A4加入拳打頭部2-3下,用雨傘打上半身2-3下,再推去後面,事主被圍被指罵,被鐳射光照。A4:``我拉得口罩,見得人拜得神,我就去打佢,影我啊記者``。事主離開前有人派飯盒作侮辱,Y女士申辯解釋。最近受害人的,有穿反光背心,寫著記者的背心,拍下事主被羞辱的場面,雖然沒作出攻擊性動作,但出現在攻擊者與受害人之間,令受害者難以逃脫。明白新聞工作者的職責是重要,但就本案而言,當時部份反光背心的人至少有4-5名圍半月形混雜在被圍堵,背向牆的受害人,堵塞他們去路,法官相信新聞工作者不會故意犯法,但當日畫面有令人誤會之處。

控罪3(A2)控罪6(A3):
Y女及Z先生後被跟一堆人群,A1扯Z,A2用後腳踢Z小腿2次,A2衝前拳擊,群組激動,愈來愈多人參與辱罵,A3指罵事主,亦不容許他人急救,Y的傷勢不輕,Z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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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據

很多人冷旁觀,拍照留念,亮點有人勸止攻擊,即Y小姐哥哥,很多片可以目睹哥哥用身體阻及勸停襲擊Z的人,值得嘉許。

關於A1,雖然不知有否策劃,但控罪是同一件事延伸,人數不少,有30多人以上,其他人圍堵,X和Z嚴重受傷,此控罪無量刑指引,但由於A1是領導角色,事主傷勢重,A1有參與二樓一樓地下的事件,罪責較高。

關於A2的非法集結(練錦鴻成日講``集會``),A2和A1尾隨事主到商場外,其後拳打腳踢。

關於A3,在事主離開時追上,用雨傘打

關於A4,在商場外拿長傘走到一樓,走到圍困的人群中間發言,用拳頭及傘擊打事主,及大言預計行動會讓人發現。

本案有參考到鍾嘉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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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唔明,有錯請補充)
在本案旁聽中,有人戴上有口號面罩,練錦鴻指不會容許法庭成為宣洩訴求的地方,指2名公眾人士不離去,指面罩款式及顏色,政治理念及訴求,沒價值判斷,並非因此拒絕旁聽,同事已提議可提供其他款式的面罩(按:係口罩唔係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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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1.傷人 12個月量刑
2.非法集結 2年量刑(和1同期執行,但其中6個月與第3分期)
3.非法集結 2年量刑
認罪扣1/3
🔴共20個月

A2
非法集結 量刑2年
認罪減20%
🔴共19個月

A3
非法集結 量刑2年
認罪減20%
🔴共19個月

A4
非法集結 量刑2年
認罪減20%
🔴共19個月

⚠️冒充直播員身份對雙方都是很不尊重的行為,加上,做文字直播並不代表一定要入正庭,到視像庭亦可以直播,用「冒充直播員」以作為要求別人讓正庭飛的理據,是沒有邏輯及不合常理。此不誠實舉動除了影響直播台聲譽之餘,更影響的是個人品格修養⚠️

(按:輪候時,經被告家屬勸喻後,旁聽人士換上非黃色的口罩。開庭前,由於練錦鴻歧視有英文字母的黃色口罩,所以書記指,老爺在本庭禁止戴有英文字母的黃色口罩,否則要去視像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後審訊進度:
PW9 高級督察李國健(音)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就D4特别事項陳詞。

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證人表上其中5名證人(1位是專家證人)及因辯方挑戰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而多加4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警方搜查被告檢取證物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專家資格,但爭議檢測及結果之應用。
辯方有一至兩段新聞直播片呈堂,叧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不包括被告)。

PW1 PC 20284 掃蕩
PW2 PC 6600截停
PW3 WDPC 56070 搜查女警
PW4 PC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
PW5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
PW6 WDPC 9637 處理證物
PW7 DPC 19549 處理證物及錄影會面
PW8 DPC 15197 處理、運送證物
PW9 DPC 16566 運送證物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0月1號2200警員20284在北角電氣道160號截停及搜查被告,DPC13665 於2335拘捕被告。
2)WPC 14705於2206-2213拍攝拘捕過程影片P2(1-2),呈堂性真實性不受爭議
3)DPC 19549於2318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將片段P3(A)及及文字藤本P3(B)呈堂
4)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捕時之衣、衭、鞋、雷射筆作證物呈堂P4-7
5)專家證人陳喬崔自2003年起服務於警方技術支援組,具備電子設備資格
6)上述證物P2-7號由檢取至呈堂證物鏈不受爭議
7)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PC 20284 (掃蕩)作供
證人當日穿防暴裝因北角有示威者阻塞道路破壞公眾設施,在指揮官吩咐下晚上2147小隊約十人到達角英皇道近長康街,下車沿英皇東向西進行掃蕩。2150去到英皇道278至288號有約200多名黑衫衭示威者由大強街走出英皇道東西行線馬路上。PW1形容示威人士在20米外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小隊指揮官用大聲公向示威者警局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因示威者沒有理會,指揮官指示證人向示威者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四散,小隊之後沿英皇道向西,至福元街右轉出電氣道,繼續向西,之後電氣道右轉入油街再左轉經福蔭道回電氣道。約2200時,小隊隊員(包括警員6600)截停三名形跡可疑女子,包括本案被告及姓王,李,但證人沒有參與搜查只知被告身上找到雷射筆。

📌PW1 PC 20284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要求下,證人在谷歌地圖畫上及確認當日路線(呈堂作MFI)。之後庭上播放NOW直播片段約5分鐘(畫面顯示當天時間21:53:21-21:58:45,分左(北角)右(太子)畫面),辯方律師以不同時間晝面向證人提問及確認
21:55:20 小隊由油街往宏安道
21:57:04 一黑衣女子被按地上,另一女子站立行人路被截停,位置是福蔭道右轉油街位置即地圖(MFl)百佳對出,證人回答不留意該時段共搜查多少女子。
21:57:21一白衣女子被截,呼自己叫「韋xx」即被告名字

📌PW2 PC 6600 作供
証人2019年10月1日21:40收上司訓示因出發到北角有人阻塞交通及人群聚集需進行掃蕩工作,到場發現約二百多示威者香警方大叫咒罵給用雷射筆照射,確認有警員發射催淚彈。
約22:00,在電氣道見一黑色長髮,戴黑口罩,白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女子徘徊,甫見到警方即轉身急步前行,自己認為是形跡可疑,干犯較早前非法行為所以逃離警察,於是急步跑五至七米在電氣道160號截停女子要求出示身分證。證人拿著身分證,要求除下口罩對樣,確認身份後由於沒有女警但知道附近馬路即電氣道169號有其他小隊有女警協助。

———————-
下午審訊 因旁聰師沒空到庭欠缺資料,只知以下流程: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輪到辯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224沙田 #攻擊性武器

👤黃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9/12/2020 審訊

裁決: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上庭作供,被告冇案底,犯案機會不大;控罪主要靠PW1對現場觀察,口供寫有6-7名市民,盤問下稱有10-20人,但睇控方相片D1(7),與口供不同,現場人流不稀疏,雖然是在10分鐘前拍攝的現場環境,見到被告附近有多名警員,相信唔會在10分鐘內走晒,如果被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冇理由身邊警員唔會上前處理,而要由PW1從30米外追上百步梯,PW1要睇樓梯要留意市民,不可能專注觀察被告,PW1證供不可靠不被接納;PW2 & PW3 誠實可靠,口供接納。

被告口供有疑點,亦有可能是真的,除非被告完全不顧安全,否則冇理由會在警員身邊照射雷射光;當日被告衣着打扮極之普通,不能懷疑,身上亦無穿戴防具,搜到嘅只係美工鉸剪,並不鋒利,警方無對雷射筆檢驗DNA,冇檢驗指紋,並無其他證據作推論。

❗️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被告逃走自招嫌疑,PW2 指被告抗拒拘捕,左望右望,今次被告只係技術性無罪。

裁判官翻睇筆記,和控辯雙方確認後,裁定被告無自招嫌疑,裁決不是技術性脫罪,被告行為不算好合作,但有機會係雙方誤會,被截停後冇嘗試逃走,裁定辯方獲得訟費,雙方進行商議,如果未能達到共識,則由法庭決定。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麥,李,黃(22-2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詳情: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就D1第一控罪,控方願意以簽保守行為$2000 24個月處理🥳 需要支付$300訟費,從擔保金扣取
-證物48-21歸還第一被告

-就D2D3 其餘三項控罪將繼續法律程序

案件押後到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2月10日1430答辯,期間D2D3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0714葵涌 #襲警

林(23)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3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接受調查期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即警員許智星、焦國榮和梁健聰。

判刑:
控罪(1)判3個月
控罪(2)、(3)各判2個月,其中控罪(2)和(3)各有1星期要分期執行
🛑共監禁3個月2星期🛑

立場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據現場消息,香官判詞指要保護警方執法,維持權威,盛讚三名警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審訊進度:
D4特别事項:裁定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不能呈堂,詳細理由會於一般事項裁決時舉項。

控方案情完結,D1-D4辯方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D1-D4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1100同庭作結案陳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13日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定罪: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在2019年12月10日獲准保釋,唯2020年4月27日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在2020年8月23日在海上被大陸擄走,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保釋金充公‼️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向觀眾席 💛媽媽你要加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張(2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一個巴士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汽油彈

控方指將加控「暴動」罪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處理文件轉介,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鍾(19)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7紅磡 #提堂

溫(25)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加士居道近女童軍總會外管有2條膠索帶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李(31)

控罪: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公主道近燈柱編號 AA897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A

控方申請押後以給予文件辯方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題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20紅磡 #提堂

梁(23)

控罪:危險駕駛

詳情:梁被控11月20日在不遠處的暢通道南駕駛私家車,地圖顯示現場為理大香港專上學院對開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控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控方透露將有新調查方向-妨礙司法公正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紅磡

劉(2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背景: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4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