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31旺角 #審訊 [2/2]

李(18)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在彌敦道及荔枝角道交界襲擊警員A

🌟控方接獲指示確認繼續用原罪名控告,並向裁判官指出如認為當事人當時非執行職務,裁判官可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當時裁判官考慮使用該條例修改,但短暫休庭要求雙方就此事項索取最新的指示。
休庭後辯方提出其立場為本案 被告人控罪在於情節的可信和可靠性,對於控罪的更改並沒有立場。
控方獲取的指示為控罪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而非「阻礙執行職務」,當時警員正在執行職務,職務不一定是追捕或逮捕人士。當刻是接受了指令要到彌敦道戒備並作出防線,所以警員是在執行職務期間被被告襲擊。控方認為控罪不需證明當時是正執行什麼職務。

辯方認為有2個要點可供法庭決定是否修訂控罪。
1. 需要考慮控方案情是否有提及警員當刻的職務。PW1的證供指他被襲擊的時候正在追截1名縱火的男子,但追截這件事有否發生在於法庭的決定。這個決定亦會直接影響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2. PW1作供時指出逮捕被告的原因是因為他阻礙自己執行職務,並非襲警,但控方卻將兩件事捆綁一起。再者控方指出被告於PW1執行職務時襲擊,但辯方強調需要附帶警方正在使用正當武力執行才可構成控罪。假若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便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最後決定用回原控罪不作修訂。

繼續傳召PW2 女警18745 黃子盈(音)

📌辯方盤問PW2

盤問PW2 聆訊謄本

PW2曾經錄取兩次口供,第一份於2020年4月7日,第二份於2020年10月29日錄取。辯方讀出該兩份口供,其後質疑
口供沒有提及事件在鴉蘭街行人路邊發生,兩份口供中亦指被推的位置為左身而非背部,PW2同意。

在庭上口供指出該男子推完後掉頭走,當時現場附近有20至30人?同事左手邊有20至30人
同事被推一下後有否即刻轉身?有
有人的狀況是在轉身前定後?前後都奝,約2米左右
除此而30人外有其他人與隊員對峙?是

辯方播放證物D2片段1

供詞中的對峙是否此事?是
對峙事件還是推人事件比較接近?推人事件
在片中30秒時有1灰衣男在你觀察位置附近?是
你確認觀察的位置是對峙較遠推人較近?是
主問時地的供詞是指睇唔到容貌衣著?不清晰
制服是有5至6人?是
當時冇空閒時間所以睇唔到,並需驅趕接近的人士?是
在旺角警署有否詢問23613執勤時被人推過多少次?冇
當晚有多少人拘留?不知道
在對峙情況外有否看見其他隊員衝入公園內?看不見

其後PW2不同意辯方對事件的描述

📌控方覆問PW2

辯方問時你指冇親眼,見唔到的意思?冇望到公園裏面情況
有何原因2020年4月7日才有第一份口供?冇乜原因
除兩份供詞外有冇其他文字記錄?警察記事簿,我在當晚返回警署後已作紀錄

🌟辯方指出從未收過控方提交此警察記事簿,裁判官詢問證人有否此本警察察記事錄在身。證人表示在身。於是將此本警察記事簿給予辯方查看,翻查後控方是有此警察記事簿影印本的證物,但沒有給予辯方。

辯方其後指需再盤問證人

📌辯方再盤問PW2

記事簿內關於本案的事是你當晚親自筆錄?是
記事簿內有寫「一白衣男於2155時在鴉蘭街縱火後走入康民角公園,有同事嘗試追截,想進入康民角作出拘捕時,有約50人阻礙並發生推撞,其後發生推人事件。」有清晰描述當時康民角內發生的情況同意嗎?同意
即是記錄與庭上嘅供詞有不同,同意嗎?記事簿紀錄是有警員追截而進入康民角,否則不用進入
記錄冊冇寫被推時一個人在行人路,推人這在從左後方出現推向左後背?是
片一中似乎睇唔到警員衝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同意
對峙是在縱火事件後?同意
對峙期間並未嘗試進入康民角追捕縱火者?不同意
行人路上對峙期間有衝入康民角追捕?見唔到衝入去

📌控方再覆問PW2
2020年4月7日口供上的資料如何得到?記事簿
同意第一份口供冇記錄被推同事是在行人路?有記錄大約位置
同事混入人群中此描述如何解釋?片段影唔到
對峙期間見唔到衝入去係邊個階段?除咗自己隊伍外有其他部隊追入康民角

📌裁判官詢問

係見唔到自己嗰隊衝入去?係
同事混入去在片段中影唔到,在哪階段?推之前
對峙前或後?差不多前
位置?彌敦道方向進入
同事被人推至嫌疑人被制服隔了多少時間?3秒左右
嫌疑人被制服後,你自己隊伍在做什麼知道嗎?我留守現場至2300
在場兩小時內除該男子外有否其他人被制服?冇,現場衝突拘捕就得一次
離開時跟小隊一齊離開?是
被推的隊員?較早時間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自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