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證人表上其中5名證人(1位是專家證人)及因辯方挑戰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而多加4名證人,依賴一段長達45分鐘的錄影會面及17分鐘的警方搜查被告檢取證物影片(呈堂性不受爭議)。
辯方不爭議專家證人的專家資格,但爭議檢測及結果之應用。
辯方有一至兩段新聞直播片呈堂,叧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不包括被告)。

PW1 PC 20284 掃蕩
PW2 PC 6600截停
PW3 WDPC 56070 搜查女警
PW4 PC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
PW5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
PW6 WDPC 9637 處理證物
PW7 DPC 19549 處理證物及錄影會面
PW8 DPC 15197 處理、運送證物
PW9 DPC 16566 運送證物

📌承認事實(P1)
1)2019年10月1號2200警員20284在北角電氣道160號截停及搜查被告,DPC13665 於2335拘捕被告。
2)WPC 14705於2206-2213拍攝拘捕過程影片P2(1-2),呈堂性真實性不受爭議
3)DPC 19549於2318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並將片段P3(A)及及文字藤本P3(B)呈堂
4)2019年10月1日晚上被捕時之衣、衭、鞋、雷射筆作證物呈堂P4-7
5)專家證人陳喬崔自2003年起服務於警方技術支援組,具備電子設備資格
6)上述證物P2-7號由檢取至呈堂證物鏈不受爭議
7)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PC 20284 (掃蕩)作供
證人當日穿防暴裝因北角有示威者阻塞道路破壞公眾設施,在指揮官吩咐下晚上2147小隊約十人到達角英皇道近長康街,下車沿英皇東向西進行掃蕩。2150去到英皇道278至288號有約200多名黑衫衭示威者由大強街走出英皇道東西行線馬路上。PW1形容示威人士在20米外大聲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小隊指揮官用大聲公向示威者警局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否則使用武力驅散,因示威者沒有理會,指揮官指示證人向示威者發射一枚催淚彈,示威者四散,小隊之後沿英皇道向西,至福元街右轉出電氣道,繼續向西,之後電氣道右轉入油街再左轉經福蔭道回電氣道。約2200時,小隊隊員(包括警員6600)截停三名形跡可疑女子,包括本案被告及姓王,李,但證人沒有參與搜查只知被告身上找到雷射筆。

📌PW1 PC 20284 辯方盤問
在辯方律師要求下,證人在谷歌地圖畫上及確認當日路線(呈堂作MFI)。之後庭上播放NOW直播片段約5分鐘(畫面顯示當天時間21:53:21-21:58:45,分左(北角)右(太子)畫面),辯方律師以不同時間晝面向證人提問及確認
21:55:20 小隊由油街往宏安道
21:57:04 一黑衣女子被按地上,另一女子站立行人路被截停,位置是福蔭道右轉油街位置即地圖(MFl)百佳對出,證人回答不留意該時段共搜查多少女子。
21:57:21一白衣女子被截,呼自己叫「韋xx」即被告名字

📌PW2 PC 6600 作供
証人2019年10月1日21:40收上司訓示因出發到北角有人阻塞交通及人群聚集需進行掃蕩工作,到場發現約二百多示威者香警方大叫咒罵給用雷射筆照射,確認有警員發射催淚彈。
約22:00,在電氣道見一黑色長髮,戴黑口罩,白色上衣及黑色長褲女子徘徊,甫見到警方即轉身急步前行,自己認為是形跡可疑,干犯較早前非法行為所以逃離警察,於是急步跑五至七米在電氣道160號截停女子要求出示身分證。證人拿著身分證,要求除下口罩對樣,確認身份後由於沒有女警但知道附近馬路即電氣道169號有其他小隊有女警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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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因旁聰師沒空到庭欠缺資料,只知以下流程:

PW2 的辯方盤問
PW3 DPC56070 (現場搜查女警) 的主問盤問
PW4 13665 (拘捕及檢取證物警員) 的主問盤問,明天輪到辯方覆問。

1810 今日審訊結束,明天0930續審,到時由控方覆問PW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