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224沙田 #攻擊性武器

👤黃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9/12/2020 審訊

裁決:
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被告上庭作供,被告冇案底,犯案機會不大;控罪主要靠PW1對現場觀察,口供寫有6-7名市民,盤問下稱有10-20人,但睇控方相片D1(7),與口供不同,現場人流不稀疏,雖然是在10分鐘前拍攝的現場環境,見到被告附近有多名警員,相信唔會在10分鐘內走晒,如果被告向警員照射雷射光,冇理由身邊警員唔會上前處理,而要由PW1從30米外追上百步梯,PW1要睇樓梯要留意市民,不可能專注觀察被告,PW1證供不可靠不被接納;PW2 & PW3 誠實可靠,口供接納。

被告口供有疑點,亦有可能是真的,除非被告完全不顧安全,否則冇理由會在警員身邊照射雷射光;當日被告衣着打扮極之普通,不能懷疑,身上亦無穿戴防具,搜到嘅只係美工鉸剪,並不鋒利,警方無對雷射筆檢驗DNA,冇檢驗指紋,並無其他證據作推論。

❗️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被告逃走自招嫌疑,PW2 指被告抗拒拘捕,左望右望,今次被告只係技術性無罪。

裁判官翻睇筆記,和控辯雙方確認後,裁定被告無自招嫌疑,裁決不是技術性脫罪,被告行為不算好合作,但有機會係雙方誤會,被截停後冇嘗試逃走,裁定辯方獲得訟費,雙方進行商議,如果未能達到共識,則由法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