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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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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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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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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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4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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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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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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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辯就特別事項亦已完成盤問高級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再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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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47096,45079

將重召1655,現從警署趕來,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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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午休,押後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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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由於特別事項將近完成,需要D2的法律代表來確定盤問情況。

明天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羅大狀未睇完所有文件,暫緩審訊,一種是羅大狀可以代表D2處理事情。

水官表示情況之混亂實屬可惡,期望明天的羅大狀可以有合理專業的大狀水平。

明天0930續審,D2將由羅大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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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開始就一般事項審訊
控方向PW1 黃紹華(音同)即本案傷者主問完成

早休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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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佳麗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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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D1辯方律師已完成盤問PW1
D2辯方律師須取指示,明天盤問PW1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0 公眾已入庭,約30人旁聽

——————

繼續傳召PW1報稱遇襲休班警員黃少華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片段,PW1承認當時有一白衣女子嘗試調停,呼叫「冷靜」等字眼;同時有人大叫「廢老」。控方律師不明何謂「廢老」,辯方律師解釋「廢柴個廢,老人個老」;之後繼續播放片段,有多人大叫「del相」,PW同意聽到有人向他大喝「你跟邊度㗎仆街」、「邊個睇你呀仆街」、「邊條村呀」,期間水官質疑是否有必要「原汁原味咁播晒啲粗口出嚟」,辯方律師粗口不必,但夾雜粗口之間的內容為必要,表示可以消音,但水官指自己已看過片段數次,示意律師繼續盤問,不必消音。

繼續播放片段,PW1承認自己推了片段中黑衫男子一下,然後黑衫男子摑了PW1一巴,隨即大批人上前圍打PW1,同時有人持圍欄索打自己;PW1指看不到D2,因為當時他為了避開攻擊而側身。

PW1同意片段中沒有人叫「死黑警」、「再唔打啲狗就到」,但不同意現場沒有人如此叫喊;同樣,PW1不同意D1、D2沒有叫喊相關句子,不同意D1、D2沒有打他。辯方律師向PW1指出他認得D1、D2只是因為他們和自己在首的口角階段有爭拗,PW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

控方律師向PW1確認他共落了4份口供,分別為於 (1)屯門醫院治療後、(2)D1認人程序後、(3)D2認人程序後、(4)2020年1月1日補錄口供,PW1確認並指出口供非親自筆錄,而是口述後由其他警員代筆。

控方覆問完畢。

裁判官詢問

水官再向PW1釐清部分問題,指控方證物P1 一段CCTV中PW1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於電梯站得很近,問PW1有否與男子有交談;PW1指和身旁的不知名男子沒有交談,沒有印象而且沒有理會他。然而,之後PW1又指出該男子首先和自己有爭抝,然後才聽到D1、D2叫「再唔打啲狗就到」;水官指PW1之前記起,但又説沒有印象,問PW1證物P1的片段能否協助記憶,PW1重覆指出D1、D2有叫「再唔打啲狗就到」。

至此,控方證人全部完成作供。

——————

法庭就D1兩項特別事項
(1)口供及其口頭招認
(2)認人手續
作出判斷,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認其作供的自願性和真實性,故採納為證供‼️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自辯‼️

D1選擇出庭作供

下半部份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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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上半部份按此

——————

📌D1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律師想把口供交給D1,被水官叫停,指出律師若想把證物給D1看之前必須先告訴裁判官;擾攘一輪後開始作供。

D1指警署錄口供至接近完畢時有警員請示「隊長」去檢查口供是否有遺漏,之後警員向D1表示「就嚟錄完,陣間入倉前食多枝煙先」。稍後,「隊長」過目口供,然後警員們交頭接耳,但D1無法聽清楚警員在説甚麼。之後,有警員問D1為何口供是「偷拍」而非「影相」,D1指因為他感覺受襲休班警員是偷拍而非影相,警員遂稱「上到庭偷拍同影相好大分別喎,你係咪想講影相呀?」。D1感到警員希望他説影相,於是回答「咁影相囉」。

確定本事項後,代表律師呈上D1以往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痴漢而得到的獎狀及感謝信,並希望呈為MFI2。水官指若要證明被告的品行良好則不應以MFI形式呈上,被告代表律師無言以對,結果水官嘆氣並建議把獎狀及感謝信列位辯方證物D2。

D1指被捕當天自己放工,揸車回良景邨住所,泊好車由停車場步出街市時被3名無證便衣推往暗角,並説「你知咩事啦!」。被告因為沒有和人結怨,所以答「我估你哋都係警察,當日我都係推咗佢一下,佢打咗我一下咋」。之後,3名便衣警搜被告身,並表示要搜被告屋,指「有搜查令,唔到你唔俾」。同時警員問被告「啲衫喺咪屋企」,被告答「係」。之後,1名便衣增援,4名警察與被告一起進入住所搜屋。搜屋後,被告妻子回家,4警始出示搜查令,被告着妻子找律師。搜查完成至落樓期間,「隊長」即PW林警員告知被告「之後都有排無得食煙㗎啦,駛咪整返枝?」並給被告選薄荷味/藍莓味香煙;林警員亦告知被告「有無律師都無得保,與其用幾千搵律師不如慳返遲啲打官司好過」。

之後,D1被押至西北泳池附近上車,期間與警員閒話家常,包括家庭狀況及收入。

D1首先被送往青山警署,然後轉送往屯門警署14樓戲子房進行認人程序。有警員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被告自稱不熟悉法律,詢問警員請和不請律師的分別,該警員稱「而家我哋公平好多啦,有無都無咩分別,慳返幾千打官司好過」被告聽了警員的話,決定不需要。

之後,一名武督察負責進行認人程度,向D1講述手續如何進行,要求被告只需配合,不要問問題,同時認人程序進前警方曾換走一名外貌膚色身形皆與被告十分相似的戲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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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上庭提要
(1)就兩項特別事項,包括書面供詞、口頭招認及認人手續之公平性及公正性,水官裁定控方已達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接納呈堂。
(2)就本案案情,裁定表證成立。
(3) D1昨天開始就一般事項的作供。
(4)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

0947 公眾約十多人排隊
0951 開始派籌
1004 公眾入席
1010 開庭

——————

繼續傳召D1

📌辯方主問(2)

D1指自己事發當晚去屯門市廣場玩具反斗城買玩具,因為家中4歲和6歲的小朋友有生日會,需要準備禮物作交換。D1代表律師呈上被告妻子信用卡消費紀錄,D1確認當中購買玩具的紀錄及買玩具後去Starbucks買了$43咖啡的紀錄。D1代表律師將該紀錄呈交為證物D3。

D1講述自己首先買玩具,然後買咖啡,之後才到案發現場。走到案發現場附近,D1聽到後面有一女性大叫「偷拍」,於是D1轉身,見到PW6(休班狗)跑上電梯,PW6身後有2名20歲左右年輕人。D1指據自身經驗,通常此時有人會逃走,因此鎖定PW6為偷拍者並跟上他。D1指自己實際看不到PW6有否偷拍動作,但覺得PW6是偷拍裙底痴漢,故追上PW6。D1由2樓扶手電梯追上3樓,見到PW6在電梯中間與2名年輕人發生衝突,PW6用手推一人肩膊及扯走其中一人口罩。當時D1站在二人後面,因為想阻止PW6向二人繼續施襲及想捉住PW6質問他是否偷拍狂,所以D1推了PW6一下。之後PW6打了D1面部一捶,D1還手,當時D1手中咖啡亦跌落地下。之後D1指住PW6問他「做咩打我」、「做咩偷拍」,PW6沒有回應。

之後D1代表律師希望播放片段,但水官以有機會誘導記憶為由阻止,律師決定繼續進行問題。

D1憶述發生衝突後很多人上前指罵PW6,D1亦指住PW6,重覆問他為何打人及為何偷拍,PW6沒有回應。D1因此繼續追問,直至PW1說「我驚咪打你囉」。之後,D1因為臉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於是去同一層的廁所清潔。水官要求D1指出該廁所所在位置,D1以滑鼠指出廁所位於「girlboss」前方遠處。D1去完廁所後出回商場,遠觀PW1被包圍約30秒至1分鐘,然後經扶手電梯落一層走去輕鐵站搭車回家,之後當晚沒有再出門。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1為何用妻子而非本人的信用卡購物,D1指妻子於他的手機安裝支付程式,故他可以使用;控方又質疑為何D1家住良景,要去相隔頗遠的市中心購物,D1指因為妻子建議他去,以及反斗城較多玩具。控方向D1確認反斗城和Starbucks的樓層,並詢問D1有否聽到反送中相關口號。D確認,指聽到有女子叫「偷拍」時亦有人叫口號如「五大訴求」等 。控方質疑既然D2知道這些口號,理應知道當天廣場內有遍地開花之和你sing等行動,D1指他沒有留意相關消息,或許有在手機看到但很快滑過。D1亦確認自己聽到人叫口號後「諸事八卦」走到二樓欄杆位置觀看。

D1指除了「偷拍」外,沒有聽到其他聲音。控方質疑D1前後矛盾,D1解釋他只聽到其他聲音的零碎片段,沒有聽到完整對話;控方亦質疑D1為何對「偷拍」只想到偷拍裙底,D1指他聽到女性呼叫,所以認定為偷拍裙底。之後,D1憶述他見到有2名年輕人與PW1有對話,但聽不清楚對話;D1亦不確定二人特徵,只能確定二人皆穿深色衫。控方質疑當時已經有二人出頭,為何D1還需要協助,D1解釋他見到二人皆十分瘦弱但PW1十分壯碩,他有責任阻止PW1向二人施襲。D1當時不知道PW1是否有偷拍,亦不知PW1是否警察。D1亦承認他到離開前也不知PW1到底有否偷拍。控方質疑D1的舉動和原先目的不同,問「一個偷影裙底嘅人話驚所以打你,咁點解你要離開?」D1解釋,因為當時現場已有很多人上前包圍PW1,自己亦不適宜逗留,而且自己的面部很痛和下身充滿咖啡;D1亦指知道PW1不是偷影裙底,因此沒有報警。控方指出當時D1聽不到有人叫「黑警」等字眼,D1同意。D1同時確認當他離開現場時沒有人上前捉住PW1,但PW1已被包圍,同時情況已不到D1可以處理,因此D1決定離開。控方質疑D1見義勇為捉偷拍裙底者,為何不見義勇為幫助被包圍的PW1,問他是否同意黑警影人不值得幫,D1不同意。

D1見到和PW1糾纏時已經有人舉傘,但到D1離開時人群仍未收遮。對於控方提出的案情,D1一概不同意。D1指自己不知PW1驚甚麼,據自己理解為「驚俾人捉到偷影裙底」(法官愕然)。D1確定到他離開前仍然有人開遮,遮數量不清楚,但有約數十人包圍PW1。

D1稍後補充,指從二樓扶手電梯上到三樓電梯頂時無人包圍PW1,D1留意不到其他人有否攻擊PW1,但確定一直有人叫「偷拍」;D1再次確認有人指罵PW1,沒有人罵「黑警」、「警察」等字眼,但聽不清確切內容。控方質疑D1前後有出入,D1指自己的「聽不清」是沒有聽到完整內容,但他可以聽到某些零碎的內容和詞語。

控方之後要求D1看會面紀錄,D1確認自己在紀錄當中有描述到D2;控方亦質疑為何D1聲稱買玩具,會面紀錄卻寫「日用品」。D1解釋指他在會面時已回答為買玩具,但筆錄警員卻寫成「日用品」。

D1不同意以下控方案情:D1於雨傘下襲擊PW1、持續攻擊PW1、D1沒有立即離開、說了「打」等字眼。控方再次詢問D1,D1指自己沒有留意「擸架撐」、「打」、「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控方代表律師盤問完畢。

水官之後詢問D1逗離現場的時間,D1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一開遮後10秒便離開。水官指開遮的時間斷斷續續,D1指以CCTV被雨傘遮蓋一刻計起。

📌辯方覆問

D1代表律師稱要釐清水官的疑問,要求D1解釋他離開的原因,D1指因為很痛,而且下身充滿咖啡,因此得到答案後便立即離開。D1代表律師想追問D1玩具車擺於何處,但水官指這並非她的疑問,無須釐清,而且控方亦沒有問,至此代表律師決定覆問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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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屯門 #續審[5/5]
D1文(33),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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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開庭
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控方引用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向法庭説明當天於市廣場之活動為非法集結。同時,控方就辯方證物D2影片作出評價,指該影片質素參差,背景嘈音很大,無法聽清楚片段中人物的談話內容,亦沒有字幕等輔助工具。而且,該影片只集中於D2的動作,忽略了周圍環境,具有選擇性的問題。儘管如此,控方仍然可以從畫面中看見PW1被其他人包圍前只有D1和D2打PW1,而D2更是激動地拍下背囊,然後自行拋下背囊(此時控方律師竊笑),作出準備好的姿勢,直至傘陣散後D2仍然激動地指向PW1及向他投擲物品。同時,控方從片段中可聽到的字句中辨認出「擸架生」、「再唔打啲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打」等具慫恿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的説話。

📌D1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請法庭考慮D1由始至終皆為單獨行動;他的行為與捉偷拍痴漢的動機吻合;而D1事發當日確實有買玩具;而D1捉住PW1的行為與D1過去協助警方捉裙底痴漢的經驗相關,亦證明D1擁有良好品格。由於PW1當時拉扯他人口罩,並非D1所能預料,因此才出現D1和PW1的肢體衝突。D1由被捕、錄口供、直至上庭皆一致地指出自己行為動機,因為法庭應考慮D1的動機並沒有惡性成份。

同時,代表律師指出法庭需要考慮D1是否與他人有所關連。就本案情況,D1與其他人發生的兩件事並沒有衝突,可以同時發生,但性質截然不同,為兩件獨立事件。考慮辯方證物D1片段中00:27時有一把女聲問「做咩影女仔」,可以認為當時D1並非唯一一個認為PW1偷影裙底的人。另外,從片段D1時間[21:11:51]可見當時D1打算行去電梯位落一層搭輕鐵離開,並沒有參與人群的意圖,因為D1的控罪不應成立

📌D2代表律師結案陳詞

代表律師首先表示明白影片質素及沒有字幕之苦,但證供仍依賴該片段及PW1之證供。由於D2早前已認非法集結之罪名,故爭議點僅為傷人罪。

D2代表律師指出控方無法於亳無合理疑點證明D2有襲擊行為。代表律師把案件經過分為三階段,分別為:

階段一,電梯的糾纏
階段二,PW1被包圍到被攻擊前
階段三,PW1被攻擊一刻開始

辯方不爭議D2涉及階段一及階段二之衝突,但控方證物P1的CCTV影片由[21:07:05]之後的五分鐘皆被遮蓋,而階段三正正在這5分鐘內。由於P1影不到,法庭亦只能依賴PW1的口供,然而PW1卻非誠實可靠之證人。

首先,PW1於口供中指D1、D2皆有戴cap帽,但上庭作供時才承認自己記錯,二人皆沒有戴帽;然而PW1卻能鉅細無遺地描述D1及D2的面部特徵以及是否戴有眼鏡。對於PW1能夠記得二人特徵,卻對上一點的帽子完全沒有印象,實在不合常理。

其次,PW1亦記錯,手持飲品的應為D1而非D2,而控方所謂拋擲飲品根本只是飲品跌落地上;同時,PW1供稱階段三以前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然而從CCTV畫面可見早於PW1被圍毆前已有肢體衝突,可見PW1所說和事實不符。

作供時,PW1指D2罵他為「死黑警」,但證物影片D1中從朲沒有出現任何指控PW1為警員的説話。儘管聽不到不代表無講過,而片段中確實有人説「你跟邊撚度呀」,但此絕非所向警員查問之説話,「除非答「鄧炳強睇我」啫」;同時,從影片中可見,D2和PW1之間存在一段距離,中間亦有白衣女子調停,根本不存在PW1所指的極近距離對峙。同樣,CCTV可見一名衣服外型和D1極相似的人站在遠處圍觀,所以PW1絕不可能見到兩名被告位其面前。

PW1指他作出雙手抱頭之保護姿勢,故看不見任何人,卻能見到D1、D2,其證供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綜合以上,PW1的證供疑點重重,並非誠實可靠,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參與襲擊,故D2理應無罪。

陳詞完畢,水官指若果法庭接納「邊撚度呀!」等句子為D2所說,將符合慫恿他人作出的犯罪條件,D2代表律師指即使接納,亦無法證明D2有傷人行為;同時,法庭應考慮這些説話是否具有慫恿他人的性質,比如「快撚啲啦,差人嚟到就無㗎啦」有多種合理解釋。

——————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下午2時屯門法院第八庭作出裁決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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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D1 反對會面紀錄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曾被誤導會見律師權利
有警員曾指出有律師都唔會比保釋,見律師要比好多錢,留番啲錢好過

2. DPC1655 利誘行為
其指出完成會面紀錄後可吸煙

3. 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會面紀錄

4. 會面紀錄中第14條打後,非警員與被告的對答

=========

傳召DPC1655 黎浩宏(音同)
(按:特別事項證人1以基督教聖經宣誓,但上帝係唔會原諒狗嘅暴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及於9月26日接手案件。控方詢問其拘捕過程:

約1723 當日證人以便裝當值,與探員23368,沙展47069一起行動,於良景邨商場停車場門口見到一名人士(當時未在法庭上指認D1,故先以「人士」稱之)截查並以懷疑與傷人案有關而拘捕。當時被告在停車場中行出停車場,認為與案中cctv中的男子相似便截停,向其表露身份及查閱其身份證,問該人士有否於屯門市廣場及有否襲擊另一名男子。在詢問後便拘捕D1及施行警誡,罪名為傷人。D1有口頭招認(用手推人一下),沒有爭議。

約1730 警員有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該人士表示不需要。警員出示搜查令以搜查被告住所,並有解釋搜查令內容,也有讓該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其後便4名警員一同去搜屋。證人於庭上認出D1(後稱該人士為D1)

約1740 抵達D1住所,屋內有人,警員叫D1拿出當日衣著,D1從最入面的房間取出1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T-shirt,一個斜揹袋,一對白色nike波鞋。警員對其施行警誡,該此物品為他當時衣著,並在記事冊記低,D1簽名作實,及撿取該些物品為證物。其後緊接帶其到屯門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有睇,有覆睇,有簽名),與警員23368為D1搜身(沒有發現與案件有關物)。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約1850 離開屯門警署前往青山警署

於青山警署在D1面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內(「我用手推左佢一下」),把補錄口供讀出,D1確認沒有需要增刪。,並同意內容簽名作實。證人把副本給D1。

約1928 為D1進行會面記錄關於拘捕過程及有咩想講,D1表示明白及有嘢講,由警員代寫,確認「暫時唔需要代表律師」,上述事情均有簽名。會面記錄共15條問答。一邊寫一邊問,過程是問,答,覆述,寫,D1睇及簽名。會面記錄每頁頁底均有簽名,有錯字亦會簽名。房內沒有其他警員在場,房門一直打開。除了證人沒有其他警員與其講過嘢。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證人確認已準確地寫出記錄,有把副本交予D1,整個過程證人並無離開,有交文件給其他警員幫手影印副本。

約2108 交會面記錄予D1後有簽署確認。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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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時搜屋是否有其他人在屋內?證人表示有一個女人,應該是其太太,離開時沒有陪同,且對該女人在D1離開時有否與D1對話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D1當時已經有講要太太去搵律師,證人表示冇印象。

辯方問證人離開D1屋企後是否立即返回警署,並沒有在其他地方逗留,證人表示沒有逗留其他地方。47096,45079,23368及證人本身一同離開被告住所,便直接與D1回警署。

辯方指出他們一行人並非立即回到警署,是去了同一大廈的28樓後樓梯。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提供2款煙:1. Lucky牌薄荷味,2. 萬事發草莓味,其中有2位警員均有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食煙時,其中一位警員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D1補錄警誡口供時,房門有否打開過,證人表示一直都打開。房內只有證人及D1。

辯方追問23368企在房外?證人表示喺出面,但唔肯定是否全程在外。但確定23368從沒有進入房內。因為證人當時背住房門,故不肯定其有否離開,但叫就會幫手。然,不確定其是否一直在附近。

辯方指出在會面記錄的第1-12條問題,房門是一直關上

證人不同意,門是一直打開

辯方問證人有否上司要匯報?
證人表示有2位。

就會面紀錄有否向上述2位匯報?
證人疑惑其所指是什麼時候。
過程中,並不適合匯報,交犯給警署值日官後便會。

庭上控辯證人官取得會面紀錄第5頁

辯方質疑第12條問題為何問番第一條的答案。證人表示不清楚其答什麼。其中問「偷拍」是什麼意思,為何不在第一條時便即刻補問?證人表示因後來再看發現問漏了。

辯方問道有否與23368作任何討論?證人表示佢又唔係我上司。

辯方指出D1答完第11題問題後,證人向D1表示等陣錄完口供比你食支煙先帶你番羈留室。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寫完第11題後證人有向23368示意去叫隊長落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問第12條之前,其中1位上司有黎到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隊長落到黎企左喺房間門口外

證人表示不清楚,因其背住門口

辯方質疑背住門口係完全聽唔到房外發生嘅事?

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對房間以外嘅事是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上司一直喺門外

證人不確定

辯方認為證人說法矛盾,一說冇印象上司喺唔喺門外,一說唔確定上司喺唔喺門外。

證人表示因為唔確定所以冇印象

辯方表示唔可以否定上司有可能喺門外?

證人同意

會面紀錄第13題:你點樣打果名休班警員

但之前的問題中D1並無提及佢打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還手囉,講還手算唔算

辯方問D1有冇講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於第6題有講過

辯方問「還手」係幾時講

證人表示在問題3「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

辯方指出D1從來都冇講過佢係打休班警員,證人問「點樣打」係引導性問題,係錯誤引導緊D1。

證人表示證供上D1有簽名

辯方問在問第12題前,上司可能喺出面,證人有同上司商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有請示上司提問是否足夠。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第12題除左問「你話偷拍係咩意思」,D1表示話係聽到偷拍,證人再講「你聽到偷拍定影相阿,兩樣上庭差好遠喎」,D1才稱「咁影相囉」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並無實寫低上述對話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3題證人亦無如實寫低被告答案,D1係話「果個人我推左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而第13題現時的答案D1並無說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同樣,第14題也沒有如實寫低D1講法「我還完手果下,見到後面好多人衝埋黎,因為我成身咖啡,所以去左洗手間,所以見唔到果個人比人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4題證人也沒有全面寫低D1講法,其中寫下的也非當時D1的回應。反之,有在問完第11題後,有提出做完紀錄,就會讓D1食煙。而第12到15題是有請示上司,且記下並非如D1所講的回答。

辯方指出D1在未去羈留室前,有與證人食左支煙,而當時有其他警員表示唔好匿埋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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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補錄供詞及會面記錄均為同一房間,是在青山警署報案室的會議室。23368或上司均沒有入去。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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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並於庭上認出D1

證人所述的拘捕過程與首位特別事項證人所言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於青山警署補錄口供時的情況

證人表示當時他在門口企或坐下,可以說曾入去也可以說沒有,因為距離很近,張櫈一移動就會入左去。確認有幫手影印。確認補錄時沒有任何警員行入間房。完成補錄及會面記錄後,便把D1交給值日官。其間沒有與D1說話。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控問及2019年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

證人表示認人手續的稍後時間才到,沒有參與,只是去將認人手續的光碟及其他相關文件檢取做證物。證人知悉認人手續由總督察主持。其間沒有與D1接觸,抵達時手續已完畢,案件受害人的口供是由證人負責抄錄。

(庭上播放認人片段,片段聲音顯示有發疑犯須知予被告,有問需唔需要律師陪同,是否自願進行手續)

片段播完後,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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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先確認基本資料,問及證人有否戴上委任證或警員證明,證人表示有。唯辯方指出,當時證人並無戴上,只是戴非警員證件(即員佐級會員證)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何會出現,證人解釋案件由他負責,果日先去屯門法院申請手令。辯方追問手令與本案有沒有關係,證人答「有」,其後改口,辯方質疑一開始為何咁肯定答「有」?證人表示只係一時答快左。

辯方指出未開始認人手續前,戲子房門外證人已出現。

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去完法院便往認人之地?證人表示有先回寫字樓,大約1030。

審訊首日完結,翌日0930繼續盤問證人2336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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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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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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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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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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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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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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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