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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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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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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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控方仍希望傳召第二名控方證人當晚署理總督察陳柱熹

//PW2陳柱熹//
基督教向上帝宣誓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
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控方主問》
控:警員5166運動場道拘捕男子張XX,地區附近有無街頭搗亂示威事件發生
官:你想說他聽到還是看到

PW2 :下午6:47分開始我在警署露台邊作為觀察,並在有需要時給出警告。正前方望太子道西,西洋菜街南街水渠道交界,右方B1出口,最遠太子道西彌敦道、太子道西砵蘭街交界

控:有無示威搗亂發生
PW2 :6:47分開始超過200人聚集我見到那些位置,一直觀察到11:55分
官:200人是這段時間內總共?
PW2 :200人是6:47大概去到下午9:30
控:什麼衣服
PW2 :黑衫黑褲黑口罩,三四十個戴黃色頭盔,豬嘴呼吸器遮住面部;十幾個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大樓以及當值警務人員,另外十幾人用雪糕筒、垃圾桶阻塞交通,另外數十人不斷用硬物轉頭扔向旺角警署大樓
控:現場有無警方向他們警告
辯:釐清相關性,證人說的是六點幾到9點幾
官:除非你說在附近,接近時間段,幾個鐘頭前發生,距離那麼遠,有什麼價值呢? 控方要告訴法庭有多有用,是否適宜。這麼高級的警員到法庭有何相關證供呢?對法庭對案件有何作用?
控:就10月31日去到深夜或第二天凌晨,洗衣街,運動場道有無事情發生?
官:PW2 署理總督察的位置與那個洗衣街運動場交界多遠?
PW2 :我看到的位置與拘捕地點150米左右,我望見前門,但事發拘捕是警署後門,
官:你能望到後門那個位置麼
PW2 :望不到
官:他望不到主控你還想他講下去麼?
控:無需要

//傳召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

《辯方盤問》
辯:2019年11月1日凌晨3點你接手案件,
PW3:無錯
辯:主要影相打指模程序
PW3:無錯
辯:做到大約5點
PW3:是
辯:前後兩小時,影相打指模時間很短,兩小時多是等待
PW3:無錯
辯:你與被告有無對話
PW3:沒有
辯:四目交投一言不發
PW3:無錯
辯:你知道被告職業
PW3:不清楚
辯:有無問過
PW3:無
辯:由劉警員16033接手
PW3:是
辯:他沒有交代被告職業
PW3:沒有
辯:你不好奇
PW3:無錯
辯:我向你指出你問過他做什麼
PW3:沒有
辯:你問會否將今次發生的事寫成劇本。他說會搜集資料,如果寫成邀請你來看
PW3:不同意
辯:你問他會否寫到警察很衰
PW3:不同意
辯:被告說會反映現實
PW3:不同意
辯:你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但沒有在任何口供提到你知道
PW3:不同意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證物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 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工作為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同意被告說過,但他無同意說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今天暫無裁決。押後至10月9日1530九龍城一庭裁決。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張(19) #提堂 (#1111上水 #1111大埔 #1112大埔 刑事毀壞)


辯方表示將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情,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本年度11月16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鄭(21) #1102灣仔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交替控罪)

背景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候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灣仔 #申請保釋

鄭 (21)

控罪:
(1) 串謀縱火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日在香港意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在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個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與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去年11月2日因應警方無理反對「救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卻遭警方暴力驅散。本案於11月4日首度提堂,原被控「管有爆炸品」罪。首度提堂時律政司的檢控同意書出錯,控方申請撤回控罪,各被告當庭釋放。但警方竟擅闖法院大樓拘捕各名獲釋者,並就同罪再次控告各人。被告在裁判法院先後遭 #錢禮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保釋。案件其後於本年4月1日遭改控現時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再被 #錢禮主任裁判官 拒絕。


保釋申請被拒
⚠️註: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所規限,故未能公佈當中控辯雙方所提理據,敬希見諒。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13深水埗
#裁決 #阻街

D1 鍾
D2 胡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指於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的馬路附近,與其他不知名者聚集,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導致公眾地方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

裁決理由:

針對D1,控方主要依賴PW3證供﹐本席已在特別事項裁定PW3證供不可靠,現場是3名/4至5名人士在庭上已多次更改,PW3描述D1現場行為亦在庭上多次更改。再者,D1是否有配戴口罩,PW3口供紙沒有提及,但庭上卻堅稱D1有戴口罩。

針對D2,控方主要依賴PW1證供,法庭認為PW1庭上證供與口供紙有重大出入、自相矛盾,證供與PW3有出入,PW1在口供紙指60人站在行人路,但在庭上堅稱60人在馬路上。PW1亦沒有講過D2案發時做了什麼,PW1到場已極速落車,現場人士四散,PW1說現場大概60人,PW3大概30人,法庭無法確認哪一個說法的人數是正確,PW1的可信性可靠性成疑。

法庭不能安心依賴PW1、PW3,而且其餘2名證人供稱現場交通沒有受阻,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黨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被告之醫療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下午2: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2黃大仙 #提堂

張(23)

控罪一:縱火
2019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屬於其他人的雜物和馬路的路面

控罪二(傳票):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不知名的人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摘自頭條)

不認罪

4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被告自己有可能上庭作供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宵禁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答辯 #判刑
#20200215天水圍

傅(20)

控罪: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15日在天水圍港鐵輕鐵天秀站1號月台,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告認罪‼️

證物編號:
P1 無線電通訊器材
P1(1)天線
P1(2)黑色無線電機套

辯方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及一份工作副本,求情信以個人、家庭、參與校內活動方面為要點:
(1)由被告自己撰寫(內容提及到年紀、案情、在現場充當救護員、家庭背景、第一時間認罪)
(2)(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學校教授撰寫

判刑:裁判官認為被告:(1)無刑事案底、(2)接納辯方律師代表求情,認為被告當時是以急救員身份到場,並對有關法律不知情,判處罰款$3000。證物一號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相關事宜:
今天是首次於羅官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據悉,被告當時和群眾一同大叫與警察有關的侮辱性話語,被指有份令其他人起哄。
(摘自立場)

不認罪

控方有3證人

除了被告本人,沒其他辯方證人

證物鏈有爭議,其中1個控方證物是被告電話,控方不會承認證物鏈

控方要等律政司意見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宵禁0000-0600改為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續審 #阻街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在庭上就早前審訊中提交的影片呈堂性提出案例支持,辯方舉出上級法院案例*指出即使無證據的制作人(拍片者) 者出庭作證,法庭也可依賴影片的內容,從而接納影片及給予比重。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有兩處記錄上的錯誤。
1) 控方指D3同意截停她的是PW3及PW4
但辯方記錄並不是這樣,根據辯方記錄相關問題在審訊第三日1507後的控方盤問中,當時D3的回答是「不認得,只記得1個是便衣」,控方追問是否庭上的警員,D3回應「不知」。

2)由於PW3未能在庭上指認出兩名被告,因此其後無論主問或盤問時的問答中均沒用上控方所記錄D2,D3字眼。

控方同意第一點,D3沒確認截停她的是PW3,PW4 。
就第二點,控方律師表示她的記錄的確如此記載,又指控方不如辯方般有多人記錄或有出錯,希望裁判官再從法庭記錄中確認。
(其間控方律師又再將D2,D3講咗PW3,PW4…)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1500 再審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庭上只讀名無讀出編號估計其中一案例 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豪 (2013)
16 HKCFAR 609 一案,關乎法院是否可接納以聲音辨認錄音資料。在該案中,終審法院對於是否可接納新形式的電子證據,採取較寬容的手法處理。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7人+19人

下午案件:1445開始派籌
#0728上環 24人 + #1102灣仔 5人

【親屬籌 - 共56張】
籌號1-26(26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27-56(30張粉紅):三庭內庭座位

【公眾人士 - 共77張】
籌號1-11(11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籌號12-47(36張紫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8-77(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0952 廣播
啲電話叮叮聲都要教返靜音~

0959開庭
控方透露暫不合併,但兩案被告會作出調動

是日座位安排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審訊 [2/5]

由於代表大律師發燒,審訊獲准押後至明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27深水埗 #轉介文件

鄭(32)

控罪1 - 暴動
控罪2 -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即管有一支綠色樽內含易燃液體及毛巾碎)

保釋背景
鄭於2020年8月25日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1430區域法院,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平台一餐廳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一個指節銅套及3把摺刀。

案件將於21/12 上午9:30 於觀塘法院第八庭,預計一天以中文審訊,
繼續原有保釋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