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控方仍希望傳召第二名控方證人當晚署理總督察陳柱熹

//PW2陳柱熹//
基督教向上帝宣誓
現時駐守水警西分區第一巡邏小隊
去年10月31日中午旺角警署當值署理行動主任
《控方主問》
控:警員5166運動場道拘捕男子張XX,地區附近有無街頭搗亂示威事件發生
官:你想說他聽到還是看到

PW2 :下午6:47分開始我在警署露台邊作為觀察,並在有需要時給出警告。正前方望太子道西,西洋菜街南街水渠道交界,右方B1出口,最遠太子道西彌敦道、太子道西砵蘭街交界

控:有無示威搗亂發生
PW2 :6:47分開始超過200人聚集我見到那些位置,一直觀察到11:55分
官:200人是這段時間內總共?
PW2 :200人是6:47大概去到下午9:30
控:什麼衣服
PW2 :黑衫黑褲黑口罩,三四十個戴黃色頭盔,豬嘴呼吸器遮住面部;十幾個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大樓以及當值警務人員,另外十幾人用雪糕筒、垃圾桶阻塞交通,另外數十人不斷用硬物轉頭扔向旺角警署大樓
控:現場有無警方向他們警告
辯:釐清相關性,證人說的是六點幾到9點幾
官:除非你說在附近,接近時間段,幾個鐘頭前發生,距離那麼遠,有什麼價值呢? 控方要告訴法庭有多有用,是否適宜。這麼高級的警員到法庭有何相關證供呢?對法庭對案件有何作用?
控:就10月31日去到深夜或第二天凌晨,洗衣街,運動場道有無事情發生?
官:PW2 署理總督察的位置與那個洗衣街運動場交界多遠?
PW2 :我看到的位置與拘捕地點150米左右,我望見前門,但事發拘捕是警署後門,
官:你能望到後門那個位置麼
PW2 :望不到
官:他望不到主控你還想他講下去麼?
控:無需要

//傳召PW3偵緝警員15101陳嘉煒//

《辯方盤問》
辯:2019年11月1日凌晨3點你接手案件,
PW3:無錯
辯:主要影相打指模程序
PW3:無錯
辯:做到大約5點
PW3:是
辯:前後兩小時,影相打指模時間很短,兩小時多是等待
PW3:無錯
辯:你與被告有無對話
PW3:沒有
辯:四目交投一言不發
PW3:無錯
辯:你知道被告職業
PW3:不清楚
辯:有無問過
PW3:無
辯:由劉警員16033接手
PW3:是
辯:他沒有交代被告職業
PW3:沒有
辯:你不好奇
PW3:無錯
辯:我向你指出你問過他做什麼
PW3:沒有
辯:你問會否將今次發生的事寫成劇本。他說會搜集資料,如果寫成邀請你來看
PW3:不同意
辯:你問他會否寫到警察很衰
PW3:不同意
辯:被告說會反映現實
PW3:不同意
辯:你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但沒有在任何口供提到你知道
PW3:不同意


辯方中段陳詞:
控方就非法用途,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推論,PW1多次確認現場除了5人沒有目擊到任何懷疑非法集結情況,沒有在那個當下處理任何非法集結時間,推到最高點無法講出搜到工具可作任何非法用途。PW2觀察不到案發位置,運動場道12-14外拘捕地點,觀察道集結情況是6-9,而案發時是凌晨,過去了3小時,很多事情變化,沒有任何證據改3小時案發一代有任何事情發生,講到6-9集結也是雪糕筒雜物堵路,講不出工具與堵路有何關係。證據推最高點,無法證明藏有工具做非法用途,希望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非法意圖交由法庭應附近環境因素作出推論,現階段只是說表面證供,這個是控方陳詞。

法庭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作供
沒有其他辯方證人證物


辯方結案陳詞:

採納中段陳詞非法用途的 以及被捕後的回應,希望接納被告如實即時反應涉案工具用途,工作為舞台設計師,控方證人同意被告說過,但他無同意說不讓被告出示工作證明。PW3沒有同意知道被告是舞台設計師,雖然與被告相處2小時,沒有與被告交談,證詞不可信,密閉空間沒有講話難以置信,警員16033也很有可能向PW3交代過被告工作。被告的確為舞台設計師,舞台佈景時常需要用到的工具,工作也不是穩定工種,身上有工具有合理性,當下解釋誠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所講說話可信。

以上兩點,控方沒有足夠證據合理推論到被告藏有工具作為非法用途,被捕當下已經做出合理解釋。希望判罪名不成立

今天暫無裁決。押後至10月9日1530九龍城一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