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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 鄒幸彤 何桂藍罪成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9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胡雅文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黎智英及鄒幸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鄒幸彤及何桂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胡官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求情及判刑日期。(全文

📌 相關資料:區域法院裁決理由書(英文)

#20211209新聞 #2020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 鄒幸彤 何桂藍罪成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9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胡雅文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黎智英及鄒幸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鄒幸彤及何桂藍「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立。胡官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求情及判刑日期。(全文) 📌 相關資料:區域法院裁決理由書(英文) #20211209新聞…
【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未經批准集結全部罪成 12.13 求情判刑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法官胡雅文今(9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三人全部罪成。案件將於下周一 ( 13 日)早上求情及判刑,同案另外 5 名在開審前認罪的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均會於同日判刑。

何桂藍今早於庭上即場解聘其代表律師,表示會親自求情,一度要求延後求情日期,認為未能於周一前閱畢控方提供的 15 份案例;惟遭胡官強硬拒絕,稱是何咎由自取(you put yourself into that position ),又指她應該將陳詞交由律師處理,好讓其他被告儘早完成求情程序。何反駁指即使交由大狀處理,亦未必能夠於周一完成。胡官最終維持本月 13 日求情,指明控方須於明天之前將所有文件交往懲教所。

法官引用案發前兩日、即警方宣布禁止集會舉行後,黎智英在《蘋果日報》上的一個訪問,指黎當時提及各人行出來,用自己方式在維園內悼念,又指亮起燭光非堂重要,能代表各人拒讓六四燭光消逝,而他自己當天會繼續走進維園。

法官認為,黎智英到場是為了支持支聯會以及會方的目標,即舉辦一個遭警方禁止的未經批准集結,並煽惑他人參與,因為黎明顯是一個與支聯會有類近立場的公眾人物,上述說話顯示了黎智英當晚現身維園噴水池的原因,並且一如以往,當黎到達噴水池時,便遭大批記者包圍。

至於鄒幸彤,法官指她在噴水池附近派發蠟燭及傳單,並曾用咪高風發言,指各人可在不同地方參與悼念,但沒有提及何處,但又同時提及支聯會會進入維園,不會讓每年在維園的燭光熄滅。此外,根據鄒在集結進行發布的 Facebook 帖文,內容明顯是向當晚會參與維園集會的人說,「雖然她沒有直接邀請他人一同參與,但暗地裏可見她有此意圖」,帖文亦以「今晚見」作結。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胡官直指鄒幸彤及何桂藍證詞荒謬、砌詞狡辯,本案證據確鑿,二人難以反駁。(全文

📌 相關資料:區域法院裁決理由書(英文)

#20211209新聞 #20200604維園
黃店賣未達標口罩遭罰二萬元 覆核成功罰款減半 官:誤以為貨倉近千盒口罩與被告有關

【立場新聞】觀塘黃店「朝花夕拾(Favilla)」曾於店內售賣由已解散香港眾志包裝的「自救口罩」,包裝寫上「ASTM level-1」及「NOT MADE IN CHINA」字樣,被海關發現質素未達訂明標準。朝花夕拾及其董事早前承認違反《商品說明條例》,遭判罰二萬元,今( 9 日)不滿刑罰過重,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刑期覆核。裁判官認為,無論被告是否被眾志誤導,都不應在未得相關檢測報告前,便開始售賣,案情嚴重,但考慮到控辯雙方溝通問題,令法庭誤以為從衝刺貨倉搜出的口罩與被告有關,遂改判罰一萬元。

辯方陳詞指,控方呈上的案例中,被告大多為藥房及貿易商,但本案被告從事飲食業,有著根本上的分別,重犯機會無法比擬,加上涉案口罩從眾志成立的「衝刺有限公司」購入,「某程度上嚟講係畀佢誤導」,被告察覺有不妥後,已主動停售。辯方又指,控辯雙方上次聆訊時,誤將在衝刺貨倉內搜出的 935 盒口罩,與被告拉上關係,特此向法庭澄清。

暫委裁判官曹欣慈表示,口罩是否達標十分重要及關鍵,可對健康構成影響及風險,而案發時段正值口罩短缺,無論被告是否有疏忽,抑或是被誤導,亦不應在口罩檢測報告出爐前開始售賣,案情嚴重。惟裁判官提到,上次聆訊因溝通問題,致其誤以為衝刺貨倉內的口罩與被告有關,亦考慮到案情及整體情況,最終決定改判罰一萬元。(全文

#20211209新聞 #其他案件 #自救口罩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TG群組煽惑非集及刑毀 兩男兩女昨上門被捕 【資訊部整合】昨日 (12月8日)警方拘捕兩男兩女,他們涉嫌透過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散播煽動他人刑事毀壞的言論。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譚威信警司會見傳媒簡報詳情。 警方指,近日留意到有人在Telegram群組上,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市民不要接種疫苗,並且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本年11月20日及12月9日未經批准的集結及「三罷」行動,使用暴力大肆破壞。群組中亦有人呼籲杯葛本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
被指在 TG 群組呼籲三罷 4 人被捕 消息:包括 Free HK Media 「姜牧師」

【立場新聞】警方昨日(8 日)拘捕 4 人,指他們涉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上宣傳、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以達至他人不打疫苗等目的。當中 2 人為群組管理員,另外 2 人為群組成員。據了解被捕人士包括網媒 Free HK Media 創辧人姜嘉偉。

警方昨日展開拘捕行動,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拘捕 4 人,其中 2 人為群組管理員,2 人為成員,2 人的言論涉及煽惑他人犯法行為。

警方指,被捕人士為 2 男 2 女,年齡介乎 29 至 42 歲,相信部份被捕人之間有聯繫,警方會繼續循這方向調查。4 人分別報稱無業、媒體製作、網媒記者、家庭主婦,昨日分別在黃大仙、灣仔、屯門、西貢被捕,現正被扣查。行動中,警方檢走 9 部手提電話、1 部電腦,行動仍繼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全文

#20211209新聞
「熊仔餅」被指搶槍案 開槍警:如不拔槍換來的是身體嚴重受傷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稱在西灣河遭示威者襲擊、搶槍,遂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周姓學生。「熊仔餅」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三罪,今( 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開槍交通警在辯方盤問下,否認在射擊周前,他的生命並無受到威脅。他強調,案發時有一名白衣男子和其他人逼近他,如果他不拔槍,「換嚟嘅係身體嚴重受傷,生命受到威脅」。

代表周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向警員 A 指出,在射擊前,他的生命並無受到威脅,因為周手無寸鐵,周圍的人亦無動作。警員 A 不同意,但他確認當時佩備手槍、胡椒噴霧和警棍,而他從無用胡椒噴霧和警棍去制服周。

駱應淦問警員 A,於 2019 年是否主要為交通警,無防暴經驗。警員 A 回應於 2017 年曾接受防暴訓練,但「無做過真正打暴動個啲,訓練係有嘅」。他解釋「打暴動」意指拘捕示威者,而他從未處理過暴動。

代表第二被告胡姓學生的大律師盤問時質疑,當警員 A 發現自己落單,而且聽到有人在他背後說「唔好畀佢走」時,「你點解咁聽話,真係唔走?」。警員 A 表示,「其實當時我都覺得有驚的感覺。因為我係一個警察,我想搞清楚件事,甚至乎如果我走嘅話,都唔知走唔走得甩,於是乎我選擇轉身去面對,希望啲人唔好因為我走而追上嚟。」

辯方繼續質疑為何警員 A 感危險時,為何不向後退。警員 A 表示當有人逼近時,不斷向後退並非辦法,「同埋可能我會跌倒」。他又指「當有人違法,我係一個警察,我要作出拘捕時,我冇理由向後退。」辯方質疑,警員 A 擔心被白衣男搶槍,卻上前將槍抵在白衣男的胸口,「係咪想擺近啲畀人搶?」警員 A 不同意,並指如果收起手槍,「換嚟嘅係身體嚴重受傷,生命受到威脅。」

另外,警員 A 原指白衣男曾經做手勢煽動身後人逼近他。惟在反覆觀看片段後,他承認白衣男的手勢如辯方所說,是面向他雙手撥向自己,類似著 A「過嚟」的挑釁意思,但他堅稱當時白衣男做手勢後,其身後人士有動作,故令他感覺白衣男在煽動。不過,他承認自己並無在口供中提及白衣男的手勢,「當時唔知係咪漏咗」。案件明續。(全文

#20211209新聞 #1111西灣河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稱「合法誘捕」 辯方炮轟「不折不扣砌生豬肉」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在葵涌警署附近放下手提袋後,即被拘捕並從袋中搜出兩支汽油彈。青年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指遭一名花名「力sir」的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未在庭上讀出陳詞,僅稱採用書面陳詞。辯方點出控方在陳詞稱行動是「誘捕」,強烈批評不公道,因「誘捕」行動須獲授權及監察,不是個別警員「鍾意點就點」,今次案件明顯是警長策劃「不折不扣砌生豬肉」。

被告面對的汽油彈案今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大律師陸偉雄對於控方稱行動是「合法誘捕」,提出強烈批評。陸大狀指出連控方引的案例都有寫明,一個「誘捕(entrapment)」必須有合法目的、有合理懷疑、得到授權和監督才可進行。陸強調「誘捕」並非一個警員「鍾意點就點」,本案根本沒有證據相關行動獲授權或監督,純粹是個別警員非法行為,「插贜嫁禍」、「不折不扣砌生豬肉(complete frameup)」,跟誘捕完全無關係。

陸續指,雖然關鍵的中間人A沒有作供,但被告由被捕一刻已經供述所有他知道的事實;而調查蘇志恒涉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主管上庭作供,亦確認被告提供的資料正確,反映被告的案情得到印證。陸大狀表明,法庭從案情種種證據,應能推斷警長是主導、策劃設局案的角色,被告只是因為年少無知、缺乏社會經驗,從而跌入陷阱。

就被告的背景,陸大狀表示呈上的27張證書和文件顯示被告學業良好,對社會有貢獻。他在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即使辛勞工作,收入仍相當微薄,只得每月一萬多元。被告一直有做多份兼職幫補家計,但因為疫情失去部分工作。被告在本案非魯莽找工作,被告最初問朋友「做啲咩、我睇下乜嚟再諗下做唔做」,反映被告預期工作要合法他才會接受。

裁判官屈麗雯將在明年1月14日下午裁決,被告繼續保釋。(全文

#20211209新聞 #20200413葵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