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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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男子認藏黑火藥原料等囚26月 官接納被告無進一步行動 沒鼓吹傷害警員

【法庭線】33歲地盤工於2021年6月,被警方在藍田住所搜出炸藥原料及槍彈,以及於2019年期間,在Telgeram群組內發布訊息,與成員討論自製槍械等。他早前承認「管有炸藥」、「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存檔法庭。被告已還押20個月,至周四(23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判刑26個月。

辯方求情稱,被告一時幼稚兼貪玩,於網上看到相關影片,加上疫情期間娛樂場所關閉,壓力大而犯案。法官游德康接納被告於購入原料的2年內,沒有進一步的行動,可見並非真的想製作黑火藥。而被告雖然在Telegram群組內的訊息有煽動意味,但沒有鼓吹直接傷害警員。

法官將兩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為30個月及18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法官又指,若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刑罰將過重,對被告造成「粉碎性效果」,裁定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而被告自願提供手提電話解鎖密碼,獲減刑2個月,總刑期26個月。(全文

#20230223新聞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41歲男被指確診後到訪美心 MX 等 官指不清楚控方立場 押後裁決、促再陳詞

【法庭線】41歲男子被指2022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原定於周三(8日)裁決。

惟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盤問時指被告「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法例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

官續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又指控方引用「隔離令」與本案無關,要求控方再作書面陳詞釐清立場,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聽取被告就控方陳詞的回應。

本案控罪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條文規管「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案件原定周三(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在案中自辯,早前並選擇出庭作供。

裁判官李志豪周三問,控方在盤問被告時指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所依據法例的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即「傳染病接觸者」是指「任何已經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染上指明傳染病的危險的人。」

裁判官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被告不是「傳染病接觸者」,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的是被告「自知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要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一度稱「盤問用『相當可能』搞到我唔知你問咩。」

控方表示,被告曾於案發時同日三度進行檢測,相信他是「自知或相當可能知道蒙受感染」,故控方認為被告是「傳染病接觸者」。控方另依據政府新聞公告,指被告雖然不受「隔離令」監管,但當時政府規定染疫者需隔離7日的安排,可供法庭參考。

裁判官指,被告案發時有否「隔離令」與本案無關,兩者沒有關連,不明控方為何引用相關新聞公告。裁判官表示,依然不理解控方依據的立論,為免誤會法例,要求控方呈交書面陳詞,以釐清立場。

李又指花費不少時間研究本案的法例。控方聞言稱「明白嘅,係新法例。」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屆時聽取被告就控方書面陳詞的回應。(全文

#20230308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SUCK Channel」管理員串謀煽惑罪成申上訴被拒 判詞:原審已作「無可批評的結論」

【法庭線】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Telegram 頻道「SUCK Channel」被指發布多條煽惑他人犯罪的貼文,伍姓頻道管理員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串謀煽惑罪成,2022年5月被判囚6年半。伍不服定罪,上周五(17日)親自應訊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即日駁回其申請。

法官周二(21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議題,正是辯方在原審時提出的議題,而原審官已一一駁斥。法官指,他詳細翻閱原審書面判詞後,認為原審官已「全面及細緻」剖析所有問題,並作出「無可批評的結論」。法官看不到原審的分析有任何出錯,相反申請人未能提出有效的上訴理由,故駁回其申請。(全文

#20230321新聞 #網上言論
涉轉載「羊村繪本」網址 還押近3個月男被告認煽動判囚5個月 辯方建議法官下令即時釋放遭拒

【庭刊】24歲碩士畢業生涉透過社交平台轉載被指為煽動刊物的「羊村繪本系列」之下載網址,同時配上「Catch me if you can, motherfucker」字句,又在連登討論區宣揚港獨,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已被還押近3個月的被告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強調,雖然涉案訊息回應者不多,但被告煽動認同違法示威者的志同道合者,「縱使只是沉默的閱讀者,對其影響力不下於直接回應者」,又指雖然被告只重複尖銳性口號,但指「口號同暴動總係離不開」,最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由於被告扣減還柙時間後,可能已接近刑滿,辯方遂建議下令把被告即時釋放,惟遭羅官拒絕並表示「佢哋(懲教)有計數㗎嘛」。(全文

#20230327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男子涉張家朗奪金片配《願榮光》涉辱國歌 辯方指警專家多次違紀 質疑誠信有問題

【法庭線】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2021年奪得奧運金牌,一名27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中的國歌,換上《願榮光歸香港》並發布至YouTube,被控違反《國歌條例》下「侮辱國歌」罪。被告不認罪,是首宗涉侮辱國歌受審的案件。案件原訂周四(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但辯方表示,較早前得悉本案「研究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證人警署警長,過去曾數十次違紀,須接受紀律聆訊,控辯雙方同意就此重召證人。

警署警長庭上承認曾40多次在撰寫記事冊時有遺漏、兩次沒有佩帶警槍執勤、一次當值時「貪方便」,離開警署「攞返自己部私家車」及購物,因而缺勤半小時被扣薪金。他解釋自己因「疏忽遺漏」犯錯。

控方指警長沒按程序辦事,但不涉誠信問題,接受紀律聆訊後沒再犯錯,亦獲晉升。辯方則指其違紀行為,與誠信「絕對有關」,「一次可能係意外,我接受;兩次係偶然,我接受;三次係疏忽,但佢係幾十次,唔係疏忽解釋到,係選擇嚟。」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是否接納其專家資格。裁判官屈麗雯考慮後決定維持其專家資格,案件押後至7月5日裁決。(全文

#20230601新聞 #國歌法 #網上言論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律政司獲終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法庭線】2021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周四(8日)向律政司一方批出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排期於11月22日審理,擇日頒下判詞,聆訊5分鐘內結束。終院法官指,同意律政司一方指有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但未有批出牽涉重大不公的理由。

鄒幸彤束馬尾、身穿綠色外套,笑向旁聽人士揮手,並手持一本筆記本。鄒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開庭前兩人走向被告旁,與鄒對話。鄒於散庭時稱,「多謝大家記得!」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及歐盟代表亦有旁聽。 (全文)

#20230608新聞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涉策劃傷警及網上煽動 3男擬認罪 16歲女生不認罪

【獨立媒體】男女被指在 Telegram 上發佈憎恨政府及警方的言論,並討論研發武器及策劃刺死警務人員等,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3人另涉在 Instagram 發帖文和研發武器,遭控《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再提訊,一名男被告表示打算認罪,令擬認罪的被告增至3人,定於12月6日正式答辯。另一名女學生則不認罪,排期至12月11日開審,料需時3日。

第五被告蔡透過代表大律師表示打算認罪,其案件押後至12月6日,屆時將與擬認罪的陳和李一同正式答辯。

第四被告張則表示不認罪,法官將案件排期至12月11日開審,預留3日審期。辯方擬爭議控方的 Telegram 專家證供,法官遂指示控方在2個月內把專家報告提交予辯方。張獲准繼續保釋候審,並減少每周到警署報到次數。

第三被告黃需更多時間考慮答辯意向,押後至7月18日再提訊。(全文

#20230613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發布港獨訊息被捕 23歲女子保釋候查 【Now新聞台】警方國安處周三拘捕一名23歲女子,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獲准保釋候查。 警方在秀茂坪拘捕該名女子,調查顯示她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香港獨立訊息,干犯《港區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五月中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303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留日女生回港換身份證時涉煽動罪被捕 明日提堂

【明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年3月8日在秀茂坪區拘捕一名23歲女子,她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及相片,包括一些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及鼓吹香港獨立等字句。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國安處今日(15日)正式落案起訴該名女子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案件將於明日(16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翻查資料,日本東京大學教授阿古智子曾在日本雅虎網站撰文,稱該女子為留學日本的港生,3月返港更換身分證時被捕,被沒收護照無法返日繼續學習。(全文

#202306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女學生留日期間涉發布煽動港獨言論 辯方提國安案須及時處理 申請先處理司法管轄權爭議 遭國安法官否決 質疑「完全不切實際」

【庭刊】23歲女學生在日本留學期間,涉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煽動言論,包括「光時」口號,她被國安處起訴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有關控罪時段橫跨5年,案件今(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指等待上級法院兩宗上訴案結果需時,基於國安法第42條訂明涉及危害國安罪行案件須及時辦理,冀法庭擇日先處理司法管轄權爭議,控方不反對申請。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認為辯方提議完全不切實際,因假如先處理司法管轄權爭議,且裁定裁判法院無權審理本案,便需交付高等法院,惟交付程序需時,而一旦上級法院在過程中頒下相反裁決,變相作廢程序,加上條例所指「及時」並非「帳面上的及時」,羅官認為辯方提議不會加快案件進度,反之令案件複雜化,否決辯方有關申請,換言之按正常程序處理本案,並暫訂12月及明年4月再訊。(全文)

#20230802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呂世瑜終極上訴案 終院下周二下判辭

【明報】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將於下周二(22日)有裁決。理大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由3年8個月改判5年,呂刑期上訴駁回後再提終極上訴。終院網頁顯示,終院5名法官將於下周二頒下判辭。

上訴方律師早前透露,呂世瑜原定明年1月刑滿,若勝訴應可當庭釋放。此外,該案是繼2021年壹傳媒黎智英案後,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未獲邀參與的國安案件。(全文)

#2023081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阮民安認洗黑錢及煽動囚26個月 官:趁火打劫、濫用市民同情心「自肥」

【獨立媒體】前 E-kids 成員、歌手阮民安涉訛稱賣曲奇為暴動少女籌款,涉款約71萬元,他另涉咒罵總裁判官及嘲笑殉職警。阮民安還柙近一年,早前承認洗黑錢罪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今(3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6個月。控方申請充公被告戶口內約37萬元獲批准。法官練錦鴻指,被告為一己私利,濫用市民同情心以「自肥」;他為趁火打劫不惜搧風點火,並與妻子像「製作連續劇」般捏造人物情節,「以道德綁架其他人的同情」。被告雖自詡身處道德高地、著眼香港前途和支持同路人,但其行為有精心設計亦是斂財手段,比一般為勢所逼、或抵受不住物慾引誘的普通罪犯更卑劣。(全文

#20230831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國安處拘57歲男子 涉多次於社交平台發布煽動訊息 明日提堂

星島日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16日)下午於屯門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57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警方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鼓吹「港獨」、要求制裁政府官員及煽動使用暴力等。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並檢獲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國安處今日(17日)下午暫控該名被捕人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將於明日(18日)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全文)

#20231017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被指發布「港獨」帖文 留日港生認煽動 辯方:帖文有被告「大頭照」無意掩飾身分

【法庭線】留學日本的23歲女生被指於2018年至2022年期間,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港獨」、「共產黨倒台」等13篇帖文,周四(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煽動罪,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11月3日判刑,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辯方求情指,被告發布涉案11篇帖文時身處日本,部分帖文是被告在「大頭照」加上煽動性字句,「係有啲自戀態度」,沒意圖掩飾自己身分。另有帖文是她在東京目黑區美術館拍照,背景掛有「香港人反抗」等直幡,「唔係被告自己做啲煽動性字句,係美術館入面掛出嚟」。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帖文回應數量相對低,判處緩刑。

多間日本傳媒香港分部,均有派記者旁聽本案,包括朝日新聞、日經亞洲、日本放送協會、讀賣新聞及日本共同通信社。 (全文

#202310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涉社交媒體發布制裁官員、「港獨」訊息 五旬漢被控煽動 再被拒保釋

【法庭線】57歲男子被指在Facebook及X(前稱Twitter)發布鼓吹「港獨」、要求制裁政府官員等煽動訊息,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周四(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詞,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還押至12月4日再訊。被告另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將於11月3日處理。(全文

#202310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1歲男涉煽惑傷害官員警察等 精神科報告指適合答辯、辯方反對 被告申保釋被拒

【法庭線】一名21歲男子涉於今年9月至10月間,在Facebook煽惑他人傷害政府官員、警察及其他人士,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還押至周四(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就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適合答辯,並建議判處醫院令,控方申請再押後待索法律意見,「睇吓呢個控罪是否恰當,同埋係咪喺度處理」。辯方透露,被告反對精神科報告的內容,不過不反對押後,另有保釋申請,控方則反對保釋。聽取雙方陳詞後,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拒絕其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再訊;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全文

#20231109新聞 #網上言論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終審 控:警集會禁令不可經刑事程序挑戰 辯:控罪元素一部分

明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院早前判鄒幸彤上訴得直,鄒幸彤獲撤銷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終極上訴,終院今(2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主張,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命令合理,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終院今午聽畢雙方陳辭,將擇日裁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今表示,被告不可在裁判法院的刑事程序之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被告僅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由具經驗的高院處理。譚強調,警方考慮疫情嚴重而禁止集會,舉辦集會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健康,如果被告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決定,會給予公眾錯誤印象,以為可以無視警方禁令,將破壞法律和社會秩序。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根據案例,政府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採取措施,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她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彭提到,司法覆核需要一定法律知識和財政資源,例如鄒幸彤希望加入近期一宗禁制令案件,最終要承擔律政司的訟費。(全文

#20231122新聞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六旬漢否認網上煽惑傷害林鄭 因爭議警誡供詞押後至8月開審 

【獨立媒體】一名六旬退休男子涉於2020年在網上發佈言論,煽惑傷害前特首林鄭月娥,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原定今(1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但由於被告於開審前改為爭議警誡錄影會面供詞,審訊時間亦需延長,因此辯方申請將案重新排期。法官陳廣池押後案件至今年8月20日開審,預計需時7天。陳官強調,雖然被告有權改變立場,但亦不能「朝三暮四」。另外,在被告更改指示後,原本的辯方律師曾向法援署商討,最後決定不再代表被告。惟陳官批評原本的律師沒有妥善交代工作予新的代表律師,「上一手又唔交帶有咩要做,唔係話批准轉律師,就拍拍手將啲嘢丟晒」,「佢之前照收錢,唔係免費義務做嘢㗎嘛」。(全文

#20240115新聞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涉TG群組倡買武器殺防疫人士 16歲女生串謀傷人罪脫當庭獲釋 官批被告言論幼稚但難斷定有意圖實行計劃

【庭刊】4男1女涉在新冠疫情期間,在Telegram群組內倡議購買武器「屠殺」警員、防疫人員及支持防疫的市民等,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等罪,當中4名男子去年12月已認罪正還柙候判,餘下一名案發時16歲的女生不認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今(15日)作出裁決,強調被告行為雖然不負責任、言論「幼稚得令人發笑」,更將當時高漲社會氣氛推上一層,但指帖文只顯示被告同意以暴力行動抗議政府措施,當中沒有付諸實行的步驟,不能引伸為她與他人達成協議,更難以斷定她有意圖將計劃實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被告串謀傷人罪罪名不成立,被告獲當庭釋放。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被告曾在群組內批評防疫政策、詛咒同意配合打針的市民,贊同他人言論稱「我直頭覺得我屋企人都應該死,懷有奴隸思想嘅人都應該死」;有群組成員其後詢問會否有興趣「玩舖大」,被告回應指有武器傍身較好,但不知如何購買,引發其他成員討論使用小型飛斧、無人機空投裝置等;至於另一被告曾問誰人有意購買武器時,被告回覆舉手表情符號。

不過,練官同時指,相關對答內容沒有提及買武器的實際行動,也無法確定被告是希望購買甚麼武器,而當討論延伸至以3D打印槍械傷人,被告再沒有回應,故帖文只能顯示她同意與其他人以暴力抗議政府措施,被告並沒有提出付諸實行的步驟。

練官續指,雖然被告聲稱有意買武器,但群組成員只是各說各話,籠統地指要用武器傷人,法庭難以裁定各人同意的協議條文和共識。(全文

#20240115新聞 #網上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