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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47人案】馮達浚今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加山傳播】47人案被告之一的馮達浚,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杜麗冰在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未能信服馮不會在保釋後再進行任何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拒絕批出保釋。(原文

#202111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暴動罪終審】湯偉雄:只是將律政司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

【眾新聞】政府以暴動罪大規模起訴反修例示威者,引發不在場支援者可否被控參與暴動的問題,終院今頒佈判決,「赴湯杜火」的湯偉雄對上訴得直感到滿意,認為結果合理。他形容上訴成功,僅是將律政司在法律上僭建的東西回復原貌。他坦言裁決前幾晚心情忐忑,難以入睡,現在只感倦意;但他亦認為今天總算能在難行的日子裡,為朋友帶來正能量。上訴過程長達逾年,他可做的事亦已告一段落,但直言大環境的轉變仍未完結,「長大嘅地方崩壞,感受非常不好」。

湯回看最初,決定上訴時亦曾遇到反對聲音,他亦曾擔憂若敗訴會連累其他為社會付出的人,甚至因而背負巨大壓力:「怕以後被告嘅人,可能唔太知內情,但就會聽到用我個名去做案例,去令佢定罪同判刑。」

但他堅信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縱然有人覺得法治已死或有其他負面想法,他卻認為「可能勝算低也好,堅持去做才能回復香港光輝一面」,並寄語港人不要氣餒和放棄:「所有嘢要靠雙手創造返嚟。」(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
被指毀民建聯橫額 地盤工人准保釋 押後 12.9 再訊

【立場新聞】一名五旬地盤工人 ,被指今年 7 月在筲箕灣耀東邨損毀一塊屬民建聯橫額,遭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今(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12 月 9 日答辯,期間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擔保。

被告被控一項刑事損壞。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筲箕灣耀東邨耀輝樓外與耀興道之間行人天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塊橫額,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原文

#20211104新聞 #新案件 #20210710筲箕灣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3月28日起宣布關閉大部分康樂設施,有關安排直至同年10月2日才取消。周在六四集會前,已經通知支聯會維園設施被關閉。警長李文彬(譯音)則指,六四當晚約7時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及告士打道開始有大批市民出並前往維園,故附近道路需要關閉直至9時多才回復開通。

辯方有中段陳詞,指無證據顯示黎智英有作出實際煽惑他人的行為,如他從未說出呼籲公眾前往維園的說話。控方陳詞則指,當黎智英抵達維園噴水池旁時,即時引來大批記者圍觀,黎自身經營傳媒事業,他定必意識其行為具有號召力。及後黎智英與李卓人、何俊仁等支聯會成員交流,一起燃點蠟燭,並支持李卓人的公開演說。雖然黎智英沒有進入維園,而是乘私家車離開,但他事後受訪指自己「感到鼓舞」,這反映黎知道他出現於維園能夠吸引公眾,造就當晚六四集會的舉行,故才感受鼓舞。(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6.4非法集結案續審 黎智英等3人不認罪 今午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東方日報】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3人否認控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2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中段陳詞指,黎智英在片段中沒有直接呼籲公眾參與六四集會,故無證據指黎實質作出煽惑他人的行為。但控方反駁指,當時黎智英與支聯會等人是同一陣線,在李卓人公開呼籲公眾參與集會時,黎舉起蠟燭以示支持,已屬於煽惑他人的行為。法官胡雅文下午將裁定控罪是否表證成立。 控方先傳召康文署經理周燕鋒作供。周指康文署因應疫情,在2020年…
六四煽惑集會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鄒幸彤將自辯

【獨立媒體】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有市民推倒鐵馬入內悼念。涉案16人早前認罪及判刑,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等5人開審前認罪,而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何桂藍等3人不認罪,今(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官胡雅文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將會自辯,另會傳召一名以普通話作供的辯方證人,而黎智英及何桂藍的代表律師則透露需時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明天,屆時將決定是否自辯。(全文

#20211104新聞 #20200604維園
認不小心駕駛 楊明遭判囚 18 日 官准保釋等候上訴

【立場新聞】藝人楊明承認不小心駕駛等兩罪,今日遭判監 18 日及罰款 2,000 元,另須停牌2年、自費完成駕駛培訓課程。被判囚的楊明申請上訴,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裁判官批准以 3 萬元現金擔保保釋。

裁判官鄧少雄在判刑時指出,綜合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案發時楊明受酒精嚴重影響,神智不清,不能控制車,行為不受控,他自己選擇大量吸取酒精並駕車,是極之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沒造成傷亡或損失純屬僥倖,法庭不會姑息這類罪行。(原文

#20211104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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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
【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

【立場新聞】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全文

#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