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大律師:要以「從犯罪行」控告哨兵、文宣組 控方舉證難度增加【立場新聞】終院今(4 日)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換言之一些不在場但或與示威相關的人,如「文宣組」、「家長車」等,不可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仍可被控「從犯罪行」或「不完整罪行」(如串謀、煽動、協助及教唆等),並強調罪責與主犯相約。《立場》向兩名大律師了解,兩人均認為終院裁決,將令控方檢控不在場人士的舉證難度增加,搜證須更詳細,不能再單憑少量證據,邀請法庭推論定罪。
至於參與者可因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原則,要就更嚴重罪行付上刑事責任。有大律師就認為,終院或是希望向參與者發出訊息,不要以為旁邊的人犯嚴重傷人等罪行,自己不用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以往以「共同犯罪」原則控告暴動罪,或如今須以「從犯罪行」控告,刑罰一般而言是相近的。不過,以後者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控告不在場人士,舉證難度會增加。正如終院判詞中所言,控方以何罪控告,須考慮到暴動的高流動性,以及有甚麽基礎去證明,該些人士牽涉某場非法集結或暴動,例如身上有否頭盔、防毒面具、索帶或相關材料等。
大律師蘇俊文進一步解釋,控方要證明「從犯罪行」,須要更詳細搜證,以證明某人如何向另一人提供幫助,或與他人有沒有串謀協議,而非如「共同犯罪」原則,控方可單憑較少證據,就可邀請法庭推論某人是否有罪。「好多時呢啲案,拉咗一堆被告,啲被告都唔識得嘅,你又點證明佢哋有協議,或者中間有咩溝通,從犯罪行係可以告,但就要一啲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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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新聞 #0728上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