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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搶文件案終極上訴 律政司:特權保障不包括搶文件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 2016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於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被指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他原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梁國雄其後再向終院申上訴,今 ( 31 日) 開庭審理,五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特權及豁免保障,並不包括議員搶奪文件等行為,並指《基本法》第 77 條有關議員發言的條文,應與其他條文一併解讀例如第 23 條等,強調即使是立法會議員發言亦有限制。

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今透過視像系統陳詞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立法會議員可享有特權及豁免,以確保他們於議會中有發言及辯論自由,不會因言論遭受法律訴訟,而相關自由是絕對的,故條例第 17(c) 條並不適用於上訴人,因上訴人當日身分為立法會議員,行為與議會事宜有關,且案發時正值會議期間。彭補充,上訴人被控干擾立法會運作,非一般刑事控罪,例如襲擊他人或刑事毀壞等罪行,認為刑事法庭不應介入,而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亦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全文

#20210831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
終院判敗訴 指涉案行為不屬表達言論或議事範圍可控藐視罪

【綜合報道】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討論橫州發展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裁決,判梁國雄敗訴,裁定雖然議員的言論受特權法保障,但梁涉案的行為不屬於表達言論或議事的範圍,故可受檢控。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

正因 818、10.1 集結服刑的梁國雄,於被告欄內高呼「荒謬、政治檢控可恥、議會抗爭無罪、香港人加油!」

至於對立法會和法庭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在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26 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終院五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上訴人就涉案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並裁定法庭並非不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眾新聞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判決書(英文)

#20210927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
立會搶文件案重審|長毛否認藐視立會罪 案件明年1月開審

【頭條日報】因初選案還柙的「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18年裁定藐視立法會罪脫,後律政司長上訴得直,長毛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案件須發還重審。今在東區法院提堂,長毛否認控罪,押後至明年1月19日開審。

梁國雄(65歲)否認一項藐視立法會罪,他在犯人欄喊,「議員無罪,抗爭其罪,我否認控罪」。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表示將會傳召兩名證人,預料以中文審訊兩天。據了解,已轉投私人市場的馬紹祥及一名在場女立法會議員被列入控方證人名單。

辯方陳璟茵律師表示,將會於審訊時提出法律爭議,指梁的行為屬議員言論及行為,應獲得保障。然而控方回應指終審法院的判詞已處理上述問題。(全文

#20211126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
「長毛」搶文件案發還開審 辯方指馬紹祥「惡人先告狀」

【頭條日報】因多宗非法集結案而正服刑的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在任期間的房屋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藐視立法會罪。2018年裁判官嚴舜儀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不服裁決並上訴得直,案件今發還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稱,被告的作為僅是抗議及表達不滿,而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但馬報警處理,是「惡人先告狀」。

已轉投私人市場的馬紹祥今出庭作供。他表示被告在會上要求提供涉事顧問公司的文件,惟他當日沒有帶在身上,故回答沒有。被告突然離席走向自己面前說話,馬遂連人帶椅向後退,被告再伸手拿起含機密資料的文件夾。他形容自己當時「來不及反應」,「唔expect佢會搶」,但同意被告之後有返回座位,文件夾中的資料亦無遺失。

時任會議主席麥美娟亦有出庭作證,辯方質疑,麥的助理在馬作供期間到庭旁聽,事後有與她談起作供事宜,做法不恰當。而即使麥並無著助理入庭,她有義務提醒對方避嫌。麥回應,自己只是希望了解會議進度,無要求他這樣做。至於案情部分,她提到,被告由離席至沒有按照指示交還文件的一連串行為違反《議事規則》,認為他會妨礙會議進程,故逐他出會議廳。案件明日續審。(全文

#20220119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
梁國雄搶文件案 裁定表證成立 3.29裁決

【獨立媒體】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2016年於討論橫洲項目會議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早前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不適合向議員檢控。律政司上訴得直,惟梁終極上訴失敗,案件發還重審,梁不認罪昨於東區裁判法院受審。控方傳召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及時任會議主席麥美娟作供,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並於3月29日裁決。

梁早前因多宗集結案被判囚23個月,現時正服刑中,散庭時其妻陳寶瑩高呼:「睇醫生呀!」。(全文

#202201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611月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