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判敗訴 指涉案行為不屬表達言論或議事範圍可控藐視罪

【綜合報道】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討論橫州發展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原審裁判官嚴舜儀指特權法旨在保障議員享有言論自由,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裁決,判梁國雄敗訴,裁定雖然議員的言論受特權法保障,但梁涉案的行為不屬於表達言論或議事的範圍,故可受檢控。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

正因 818、10.1 集結服刑的梁國雄,於被告欄內高呼「荒謬、政治檢控可恥、議會抗爭無罪、香港人加油!」

至於對立法會和法庭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在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 26 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終院五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裁定上訴人就涉案罪行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並裁定法庭並非不能對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 報道來源:立場新聞眾新聞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判決書(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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