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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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拒捕罪成上訴遭駁回 上訴人指誤以為追捕警是黑社會 官:毫無說服力

【法庭線】網民於2019年平安夜發起「和你 sing」,多區爆發衝突。21歲男生被指在海港城拒捕,糾纏期間使警員受傷,被控3項拒捕罪,判囚半年。男生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周四(4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聲稱不知道被警員追捕,他指遭箍頸的一瞬間,「覺得對方是黑社會或暴徒」。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說法「毫無說服力」,上訴人明顯知悉警員身分,認為他為了掙脱對方制服才激烈反抗﹐而警員亦是使用合理武力。法官又指,上訴人反抗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引發更多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因此刑罰並非過重。(全文

#20220804新聞 #1224尖沙咀
女社工阻差辦公罪脫 律政司上訴:要求出示委任證妨礙警方處理聚集群眾

【獨立媒體】2019年8月25日荃灣大遊行,女社工涉拒絕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經審訊後獲裁定兩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滿原審裁判官法律觀點出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今(4日)於高院進行聆訊。法官黃崇厚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至9月14日裁決。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裁判官的決定向高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律政司只會在無罪的裁定、裁決或命令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若果律政司上訴得直,法庭有權下令發還重審。(全文

#20220804新聞 #0825荃灣
首列10因素判斷「情節輕重」 陳弘毅:內地常見概念 向由法院定斷

【明報】就本案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訴庭判辭昨引用3案例,以定案情嚴重與否的準則,並總結出10個考慮情節輕重的因素,是上訴庭首次就《港區國安法》下何謂「情節嚴重」訂下標準。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指出,在國安法生效前,本地法律大致上不存在因應案情輕重,設立最低刑期的制度,而在內地則較常見,惟內地法律未有定義何謂嚴重,本港法院應用時需自行判斷。

國安法條文列明,馬俊文所干犯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至10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則須判5年以下刑期。

上訴庭在判辭指出,國安法沒有任何條文界定何謂「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但基於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故本地判刑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國安法判刑。

上訴庭亦認為,本案的國安法「煽動」控罪與普通法下的「煽惑罪」性質類同,故「借鑑」3宗案例,包括以網名「金正恩」發文煽惑包圍新屋嶺的案、冷氣工侮辱國旗案兩個本地案例,以及一宗蘇格蘭Divin and McGinlay v HM Advocat案,案中兩名被告涉在互聯網煽惑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庭參考各案例中界定案情輕重的原則,例如犯案者行為、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影響,列出本案須考慮的10個因素,即犯案處境;犯案手法;煽動次數、時間及持續性;煽動規模;有否預謀;有否涉及武力;是否伙同他人犯案;被煽動的對象;是否有人被煽動而犯案;犯案者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上訴庭根據上述因素,裁定馬俊文屬「情節嚴重」一例,即須判5至10年刑期。

陳弘毅認為,在國安法生效前,本港大致上不存在因應案情輕重而設立最低刑期的制度,但可能有個別罪行曾訂立最低刑罰。他補充,本港一直沿用的普通法制度,會考慮是否要重判或輕判,故上訴庭提出的案例,對於應用國安法的煽動罪行,有參考價值,包括判斷情節嚴重與否。

陳弘毅又補充,「情節嚴重」的概念在內地刑法常用,但內地法律沒有定義何謂嚴重,一向由法院根據個別案件判斷;他又引述一個內地法律服務平台「華律網」的文章,解釋內地一般會以犯案方式、對社會或受害者的影響、犯案時間和地點,以及被告的品格,考慮該案是否屬「情節嚴重」。(全文)

#20220804新聞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