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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兩人暴動罪成分囚3年9月及4年6月  一人違禁蒙面法囚兩月

【明報】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激烈衝突,兩名中大生及兩名大專生當場被捕,4人被控暴動等罪,為首宗中大衝突暴動案。經審訊後,曾出庭自辯的中大鄧姓女生和專業教育學院(IVE)張姓男生被裁定暴動罪成,其餘兩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

張姓男生今(2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年6個月;中大女生則被判囚3年9個月。兩名被告及中大陳姓學生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早前亦被裁定罪成,陳被判兩個月監禁。(全文

#20210721新聞 #1112中大
中大衝突案暴動罪成女子申上訴許可 官稱原審結論「無懈可擊」遂駁回

【明報】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的首宗暴動案,中大鄧姓女生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鄧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2日)開庭審理。申請方提出,原審裁決沒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鄧自辯稱,她當時為了感受催淚煙而進行文學創作,法官彭偉昌形容原審結論「無懈可擊」,不認為上訴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即時駁回上訴。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原審法官信納申請人供稱留在現場13分鐘,不信她辯解當時沒意識到發生何事,她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催淚煙等。潘熙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而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彭官表示,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二號橋衝突,申請人仍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並承認在場十多分鐘,接過口罩手套的裝備,又認為若申請人不想參與其中就一定會走,反問「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全文

#20220622新聞 #1112中大
中大生校園內暴動罪成囚 3 年 9 月 提上訴被駁回 官:判詞非徵文比賽 不講求完美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中大校園爆發攻防戰,「二號橋」一帶有學生、示威者與警方起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學生鄧希文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本月 22 日聆訊,法官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 29 日)頒下判詞,批評上訴方稱原審選擇性接納申請人供詞一說,「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遂裁定原審裁決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全文

#20220629新聞 #1112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