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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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繪本案】言語治療師工會主席及理事 將向高院申請保釋

【獨立媒體】五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今年7月被捕,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工會共5人被控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至今被還柙3個月,兩名成員將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理事伍巧怡的保釋將於下周一(1日)進行,主席黎雯齡將在11月12日申請保釋。

根據司法機構資料,伍巧怡的保釋聆訊將於11月1日早上10時半在高等法院進行,將由陳慶偉法官處理,預計需時60分鐘。主席黎雯齡的保釋聆訊,將在11月12日,同樣早上10時半進行,但未定處理案件的法官。

羊村繪本案早前已轉介區院,案件在12月10日再訊,有待被告等待考慮是否申請法援結果,以及等待法援是否獲批。主席黎雯齡及理事伍巧怡曾向區域法院胡雅文申請保釋,不過被拒。(全文

📌 其他高院申請保釋案件: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10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活動遭票控 17歲女生認違限聚令 罰款4千元

【獨立媒體】去年8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毋忘831太子站一周年」行動,有示威者到旺角新世紀廣場聚集及叫喊口號,警方當日在2樓票控5人,指他們違反當時禁止多於2人的聚集的「限聚令」。其中17歲女學生原本不認罪,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惟女生改為認罪。裁判官鄭念慈判處罰款4,000元,考慮到女生仍在學,沒有工作收入,下令她分期支付,每月繳交400元。(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830旺角
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20211029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狂質IVE生早知攜汽油彈 手機不跟身避免意外引爆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被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續審,被告繼續自辯。男生指一直以為手提袋內是「紅酒」,沿途步行聽到玻璃聲,不虞有詐。當晚他被吩咐送酒去6個地方,葵芳是首站,男生途中又迷路,因此步速頗急。他知道2019年示威活動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當刻沒有懷疑袋中是汽油彈。控方不斷質疑男生知情,例如他手機不跟身,是避免手機產生火花導致汽油彈爆炸,男生一再強調「唔知個袋有汽油彈」。

在葵芳下車後,被告想拿電話下車,但白衣人說很快回來,著他放下手機。他聽話照做,因早前在深水埗買毛巾時,手機亦放在車,沒有被偷,當時信任白衣人。他拿著手提袋步往葵芳邨時,曾因為好奇心探頭望袋內裝了什麼,但只見到一個盒和一條毛巾,看不到底下有什麼,但沿途聽到玻璃聲,他一直認為袋中是紅酒。

被告表示他被捕後從沒有嘗試逃走,他沒有做過任何事令警方需要制服。

控方指被告不帶手機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電話引發汽油彈爆炸。被告表示不明白控方問題,主控解釋正如很多油站不准用電話、漏煤氣時不要開關電掣,因為火花可以導致爆炸,被告問:「咁同我帶電話有咩關係?」控方續指,被告早知袋中是汽油彈,不帶手機下車是因為知道花火導致爆炸,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知不知道2019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有人用汽油彈,被告表示知道。控方再問同不同意2020年4月抗議活動「依然成日發生」,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向他指出,其實被告從私家車落車一刻,甚至更早階段,已經聞到濃烈天拿水味道,知道手提袋放有汽油彈,所以急步想盡快處理;而被告在庭上稱有鼻敏感、聞不到氣味,只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413葵涌

📌 伸延閱讀:油站無需禁用流動電話 (2007年政府新聞公報)

//研究過程中,小組曾徵詢本地和海外的有關管制當局、本地燃油業和學術界人士、與及流動電話代理商的意見。

流動電話並非按防火標準製造,但工作小組發現,流動電話發出的最大的射頻能量,遠低於可燃點汽油蒸氣或石油氣的最低功率。//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裁定涉蘇文隆何俊堯投訴不成立

【香港電台】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就兩宗分別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判官何俊堯審理,收到大量類似投訴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經調查及討論後,決定兩宗投訴並不成立。

其中涉及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審理的案件,司法程序已完結,被告社工劉家棟被控前年7月在元朗用身體阻礙警方推進,原本被蘇文隆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成,判監一年。被告經上訴後,原訟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判罰的上訴得直,改判入獄8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蘇文隆的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定罪的決定及判罰均不合理。專責法官小組經深入了解,及閱讀了案件定罪和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認為有關偏袒警員證人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至於有關定罪的決定及判罰不合理的投訴,由於是一項司法決定,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另一宗有關裁判官何俊堯的投訴,涉及一名男待應,在2019年10月於中環參與非法集結,被告承認控罪,獲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提出上訴覆核刑罰,上訴法庭接納申請,改判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指,何俊堯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專責法官小組閱讀了案件的判刑理由錄音謄本後認為,何俊堯的判決雖然在法律原則方面有錯誤,但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因此有關何俊堯言論不當及偏頗的投訴不成立。(全文

📌 相關資料: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FLCC3419/2019) // 司法機構就ESCC2461/2019案件投訴的最新回應

#20211029新聞
侍應拒捕罪成判囚 8 周 上訴遭駁回即時服刑 官:看不到裁判官裁斷犯錯

【立場新聞】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生效當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中旅社旺角分店亦遭破壞。20 歲侍應在附近遭警員截獲,期間被指一直搖動身體,使警員難以制服。他早前被裁定拒捕罪成,判囚 8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早前駁回上訴,被告須即時服刑。法官今(29日)頒下判詞,指考慮了雙方的證供,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犯錯,當中沒有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地方。

上訴人指原審裁判官錯誤信納控方證人(即拘捕警員)誠實可靠,認為在拘捕警員與上訴人糾纏期間,警員有沒有跌倒,其三份書面記錄中,有重大矛‍處,亦與庭上證供不一。對此,法官李運騰表示「不敢苟同」,指倘若上訴方認‍為警員在他們的記事冊內,必須把所有發生的事情,完完整整、巨細無遺地記錄的話,「是不切實際和吹‍毛求疵」。法官指,本案的控罪和案情,重點在於上‍訴‍人當時是否知道控方證人是警察,以及他是否有心抗拒控‍方證人的追捕。至於控方證人在糾纏期間,有否跌倒或如何跌倒,並不重要。

至於上訴人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以及在處理控辯雙方證‍供時,似乎對控方證人較為寬鬆,法官不同意。法官指,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提及的原因和策略,即沒有看到警車和警察,但害怕被誤會是示威者,卻沿途跟著示威者逃跑,是不合常理、情理及邏輯。更重要的是,裁判官認為,單憑控方所提供的證供,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罪。

法官指,裁判官對控辯雙方的證供已經作出仔細分析,當中沒有不合理之處,也沒有對上訴人不公,故駁回上訴人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29新聞 #1006旺角
警方花半年完成調查 稱無證據檢控 被襲大紀元編輯:追查到底

【自由亞洲電台】大紀元副總編兼香港法輪佛學會會長梁珍,於今年5月被襲。事後警方花近半年時間緝兇,現聲稱已完成調查,惟指「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任何人」。梁珍對此感失望,強調將追查到底。

事發於今年5月11日,梁珍於其住所樓下遭蒙面人士襲擊,對方以棍棒毆其雙腿至腫脹受傷,梁逐向警方報案。其後,警方於案發後大約一周,於元朗至少拘捕一名涉嫌襲擊的兇徒。而在案發後近三個星期,她再次報案指有可疑車輛,連續多日在其住所附近監視,而車上有一名身上有紋身的男子,警方以遊蕩罪拘捕該名涉嫌跟蹤的紋身男,並向梁錄取口供。

事後歷近半年,疑犯仍未被起訴,梁收到警方回覆稱:「已審慎考慮調查所得之證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檢控任何人」。警方同時表示,如果將來得到更多資料顯示有人涉案,會覆核該案,並於結尾感謝梁珍「盡了市民的責任,向警方提供資料」。

警方的調查結果令梁大感失望,認為警方只草草結案而不作檢控,故強調會追查到底,並指「行惡者必將受到正義審判」。她質疑,自己已向警方提供大量證據,如襲擊者的車牌、跟蹤者照片,遇襲時更有多名途人目擊事件,但警方仍未能成功調查事件,質問「市民報案還有甚麼用?」(全文

#20211029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今日Figo於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 陳皓桓
民陣未交資料案 陳皓桓獄中被控涉嫌違反《社團條例》

【立場新聞】警方早前要求民陣就涉違反《社團條例》提交相關資料,由於民陣未有按時提交資料,於是昨日(28日)搜查與民陣相關的4個地址,包括社民連總部等。正在石壁監獄服刑的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的Facebook今日(29日)表示,他今日在獄中收到警方通知,就民陣未有提交《社團條例》下相關資料,被控《社團條例》第16條(2)。警方回覆《立場》查詢時證實消息,指一名25歲男子因未有按《社團條例》要求提供資料,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一(11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社團條例》第16條(2),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規定提交資料,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即是2.5萬元;但如獲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及他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全文

#20211029新聞 #新案件 #民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