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記者脫罪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涉嫌刑事恐嚇1名報館記者,受審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決定上訴。法官陳慶偉今早於高等法院處理案件呈述上訴,律政司一方認為黎案發時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結合脈絡和整體環境去理解,「搞」沒有歧義,明顯威脅要傷害對方,又指記者在公眾活動中7、8米距離外拍攝實屬平常,如黎欲避免應離開活動甚至躲進浴室。陳官終押後裁決。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黎智英在錄影會面時曾解釋被對方跟蹤騷擾故留意到對方,「搞」可解作透過律師申請禁制令、報警求助等不同意思,林芷瑩指出正反映到黎知道「搞」可解作人身傷害,應基於來龍去脈判斷語意。林芷瑩又提到黎錄影會面時承認記者當時沒有挑釁,那何以解釋黎當時走向記者粗言怒罵,離開後再折返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說「我影X你嘅相」加強威脅,林芷瑩認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忽略了上述事實,缺乏證據基礎。

林芷瑩續指黎出言有意圖使對方受驚,鍾官再次誤以為2人有積怨,然而黎不作供錄影會面時表示不記得2人曾經爭執,故鍾官裁斷缺乏證據基礎。陳官追問可否解讀作2間報館之間紛爭?林芷瑩回應指即便長期跟蹤,也不容許出言威脅對方,否則變相鼓勵他人效法。林芷瑩又認為鍾官錯解了2人之間有敵意,黎曾交代遭人從早到晚跟蹤2年,該記者更近距離當面拍攝,然而黎說法只認為在近數月情況加劇,故不構成敵意。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反駁指鍾官已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有權提出結論認為「搞」字有歧義,並非不合情理,鍾官可以得出自己結論,原則上沒犯錯,有恰當地檢視證據,故應駁回上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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