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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囚 7 年 盧建民獲准就定罪上訴至終院 10. 5 審理

【立場新聞】因 2016 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判囚 7 年的盧建民,今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聽畢陳詞後,駁回其刑罰上訴許可,批准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在 10 月 5 日審理,書面判詞將另行頒布。盧建民之後托律師傳話:「香港人唔好慣。」(全文

#20210517新聞 #2016魚革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囚 7 年 盧建民獲准就定罪上訴至終院 10. 5 審理 【立場新聞】因 2016 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判囚 7 年的盧建民,今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聽畢陳詞後,駁回其刑罰上訴許可,批准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在 10 月 5 日審理,書面判詞將另行頒布。盧建民之後托律師傳話:「香港人唔好慣。」(全文) #20210517新聞 #2016魚革
【魚蛋革命】終院批盧健民定罪上訴 李義: 夥同犯罪原則的爭議實際上是一個憲法爭議

【加山傳播】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農曆夜市因食環署驅趕小販而引起警民衝突,盧建民因暴動罪成被判囚七年,為所有於社會運動案件中被控暴動的人士中,被判囚最重的示威者。盧建民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獲批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於10月5日開審。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辯方陳詞上訴理據間,指出夥同犯罪原則的爭議實際上是一個憲法爭議。故盧的上訴聆訊或將再對日後多宗暴動罪定罪,帶來決定性影響。

申請人(盧建民一方)與答辯(律政司)一方均在開庭前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只需要作簡短補充。申請一方先由李志喜大律師陳詞,李指出,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的主要爭拗點有三個:首先是共同目的的定義問題、其次是「夥同犯罪」否對所有案件均有效力,即會否有案件不適合用「夥同犯罪」為前提以檢控。

最後是關於暴動罪中「三人以上集結在一起」和「共同目的」的爭議,即案件中四人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如三人脫罪,剩下一人與其他不知名身份的人參與暴動的話,假如控方沒有證明該人有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有共同目的或夥同犯罪的話,該人是否不符暴動罪的定罪條件?

申請方又融舉出問題如何定義共同目的及集結在一起,因案件在原審時有4名被告,控罪指4人共同參與暴動,然而4人中,第一、二、四被告罪名不成立,只有盧建民罪名成立。法官在引渡陪審員時亦提出,如要裁定罪成,需要各被告有合作性質,且需要有一個最少三人的協議。 但是由於其他被告罪名不成立,意味著盧建民只能自己一人暴動,不符合暴動罪的要求,亦不符合控罪書的描述。再加上在重審時, 法官就共同意圖給予陪審團不同的引導,可能會導致不公,故此希望批出上訴許可。

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聽畢陳詞後,駁回刑期上訴,但批出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於10月5日開審。許可和駁回理據將日後以書面形式頒佈。

盧建民在散庭時高呼字句,在離開法院登上囚車前,亦特意望向在場為數不多的傳媒。他之後亦託律師向港人傳話,寄語「香港人唔好慣」。即使盧之後定罪上訴失敗,他預計將於2022年年中出獄。(全文

#20210517新聞 #2016魚革
「佔旺女村長」申刑期上訴被駁回 判詞指原審已寛大處理

【頭條日報】「佔旺女村長」因在2016年旺角騷亂期間,向火堆投擲物件及協助挖掘磚塊,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判囚3年10個月。她早前放棄定罪上訴後申請重新就定罪上訴,而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本月初駁回兩項申請,今頒布判詞指畢未能說服法庭其放棄定罪上訴的決定及意願不相稱,而原審法官以判囚4年零6個月作量刑基準屬合適,更已考慮她患輕度智障等個人背景後減刑8個月,屬於寛大處理,故駁回其刑期上訴。( 全文

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CACC 355 / 2019

#20210518新聞 #2016魚革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終審上訴 岑耀信勳爵參與審理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負責審理此兩案終審上訴法官名單包括: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及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岑耀信勳爵非常任法官。

岑耀信今年曾於《泰晤士報》撰文,要求撤回英國法官的呼聲與司法獨立或法治無關,實際上是要求英國法官參與政治抵制,旨在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逼使其改變對民主的立場。他強調參與政治抵制不是法官的正當職能,作為香港的法官,他為當地市民服務,必須以市民利益為指導,而不是以英國政客的意願為指導,表明打算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2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下周二終審上訴 三名資深大狀代表出戰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司法機構今上載上述案件的案情撮要,分列出上訴人及答辯人的法律代表,代表盧建民的法律代表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劉健大律師及高麟大律師;代表湯偉雄的法律代表為: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一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律政司司長)的法律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林宜養。

相關法律爭議對於未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影響深遠,早前上訴庭裁定於「合謀犯案」原則下,指出「哨兵」、「家長車」司機等角色同可入罪。

FACC6/2021及FACC7/2021案情撮要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3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常任法官林文瀚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遂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同意。(全文

#20211005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南早》引政府消息:梁天琦有望明年 1 月出獄 出獄後將被國安等執法部門監視

【立場新聞】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於 2018 年 6 月因暴動罪成,判囚 6 年。《南華早報》今日(30 日)引述「政府消息」,指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有望在明年 1 月 19 日恢復自由身,但出獄後會被執法部門監視(watch),包括國安相關部門。

報道引消息指,已執行逾半刑期的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因此預計會在明年 1 月 19 日獲提早釋放,但指他出獄後仍會被監察,而負責監察的部門中,亦包括國安相關部門。《南早》引政府消息表示,考慮到梁天琦的過往紀錄,以及其政治影響力,安排「合理」(made sense)。該消息人士又指,「不要忘記,是他提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Don’t forget that he is the one who started the slogan,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南早》報道又引政府消息稱,梁天琦一直被視作高風險囚犯,獄中受嚴密監管,只獲准跟約十名同屬高風險,被判較長刑期甚至終身監禁的囚犯接觸。(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activist Edward Leung ‘likely to be watched’ after early release from prison, sources say,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1030新聞 #2016魚革
01消息:梁天琦行為良好 下周三出獄 料趨低調

【香港01】「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的旺角騷亂案,於2018年被判囚6年。消息指,梁天琦因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如無意外將於本月19日早上離開大嶼山石壁監獄。

消息指,由於梁天琦身份敏感,出獄當日勢引來大批傳媒追訪,當局正商討方案,包括讓梁天琦自行離開監獄,或派出專車接載他至某處,有待拍板。

梁天琦目前於石壁監獄服刑,起初還押於Cat. B監倉,並非獨立囚禁,但去年突被調往最高設防級別的 Cat. A,內裡重門深鎖,裝有閉路電視監控,囚友絕大部分屬極度重犯。

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不少示威者叫喊「光時」口號,梁天琦同年7月在獄中發公開信,指港人已展示無比勇氣,改寫歷史,懇請大家不要被仇恨支配自己,「在危難中更要始終保持理性的思考」。

消息人士指,梁天琦在獄中行為良好,負責書籍釘裝工作,閒時讀書、踢足球,與囚友相處融洽,一直希望盡早離開監獄,與家人團聚。(全文

#20220110新聞 #2016魚革
梁天琦出獄|凌晨近3時放監 由七人車接走

【香港01】「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的旺角騷亂,被判囚6年。梁於2018年1月22日起還柙,至今已在囚4年。據知,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按法例扣減刑期後,今日(19日)刑滿出獄。凌晨近3時,梁天琦由七人車接走,結束4年牢獄生涯。據悉,懲教署因應警方要求及在囚人士的意願和安全,安排有關人士在凌晨時段離開監獄。

今日凌晨約2時40分,數輛七人車進入大嶼山石壁監獄,未幾即駛走。梁天琦懷疑由其中一輛七人車接走,其餘三輛車初時沿途護送,中途分道揚鑣離開;同時,警方設置路障截查車輛。(全文

#20220119新聞 #2016魚革
被捕人士資訊部
梁天琦出獄|凌晨近3時放監 由七人車接走 【香港01】「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的旺角騷亂,被判囚6年。梁於2018年1月22日起還柙,至今已在囚4年。據知,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按法例扣減刑期後,今日(19日)刑滿出獄。凌晨近3時,梁天琦由七人車接走,結束4年牢獄生涯。據悉,懲教署因應警方要求及在囚人士的意願和安全,安排有關人士在凌晨時段離開監獄。 今日凌晨約2時40分,數輛七人車進入大嶼山石壁監獄,未幾即駛走。梁天琦懷疑由其中一輛七人車接走,其餘三輛車初時沿途護送,中途分…
梁天琦凌晨出獄 facebook發帖報平安

【獨立媒體】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因參與2016年旺角騷亂判監6年,今刑滿出獄。他今日5時30分於專頁發文,表示已在今晨獲釋,平安返回家人身邊,又透露按法定要求,獲釋後須遵守監管令,會「離開鎂光燈的焦點」,停用社交媒體及謝絕傳媒訪問。

梁又表示,睽違四載,「我想好好珍惜和家人重聚的寶貴時間,與他們回復正常生活」,文末並致謝:「衷心感激各位的關懷和愛護。」

梁的家人昨透過梁的社交專頁表示,粱獲釋在即,籲公眾「請量力而為,毋須特意長途跋涉前往石壁」、「懇請讓天琦盡早歸家團聚」,以及「盼各位以自身安全為首」,亦表明會關閉社交專頁。該專頁凌晨關閉後,一度重開發出上述報平安帖文,約30分鐘再次關閉。(全文

#20220119新聞 #2016魚革
梁天琦凌晨出獄 曾發文稱須遵監管令、謝絕訪問 據悉國安處有參與行動、將監視言行

【有線新聞】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刑滿出獄。

懲教署說因應警方要求及在囚人士意願和安全,凌晨安排梁天琦離開石壁監獄,消息指警方國安處有參與行動。

凌晨三時許,有私家車由石壁監獄駛出東涌道,多輛警車尾隨。消息指梁天琦凌晨乘坐七人車離開,他因為2016年旺角衝突暴動及襲警罪成,2018年在高等法院判囚六年,扣除假期後刑滿出獄。

消息指警方國安處有參與行動,認為梁天琦仍然有影響力,不想引起聚集,國安處會繼續監視他的言行,但出入境就不受限制。(全文

#20220119新聞 #2016魚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