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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暴動罪成囚 7 年 盧建民獲准就定罪上訴至終院 10. 5 審理 【立場新聞】因 2016 年旺角騷亂被判暴動罪成、判囚 7 年的盧建民,今日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聽畢陳詞後,駁回其刑罰上訴許可,批准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在 10 月 5 日審理,書面判詞將另行頒布。盧建民之後托律師傳話:「香港人唔好慣。」(全文) #20210517新聞 #2016魚革
【魚蛋革命】終院批盧健民定罪上訴 李義: 夥同犯罪原則的爭議實際上是一個憲法爭議

【加山傳播】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農曆夜市因食環署驅趕小販而引起警民衝突,盧建民因暴動罪成被判囚七年,為所有於社會運動案件中被控暴動的人士中,被判囚最重的示威者。盧建民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獲批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於10月5日開審。其中常任法官李義在辯方陳詞上訴理據間,指出夥同犯罪原則的爭議實際上是一個憲法爭議。故盧的上訴聆訊或將再對日後多宗暴動罪定罪,帶來決定性影響。

申請人(盧建民一方)與答辯(律政司)一方均在開庭前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只需要作簡短補充。申請一方先由李志喜大律師陳詞,李指出,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的主要爭拗點有三個:首先是共同目的的定義問題、其次是「夥同犯罪」否對所有案件均有效力,即會否有案件不適合用「夥同犯罪」為前提以檢控。

最後是關於暴動罪中「三人以上集結在一起」和「共同目的」的爭議,即案件中四人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假如三人脫罪,剩下一人與其他不知名身份的人參與暴動的話,假如控方沒有證明該人有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有共同目的或夥同犯罪的話,該人是否不符暴動罪的定罪條件?

申請方又融舉出問題如何定義共同目的及集結在一起,因案件在原審時有4名被告,控罪指4人共同參與暴動,然而4人中,第一、二、四被告罪名不成立,只有盧建民罪名成立。法官在引渡陪審員時亦提出,如要裁定罪成,需要各被告有合作性質,且需要有一個最少三人的協議。 但是由於其他被告罪名不成立,意味著盧建民只能自己一人暴動,不符合暴動罪的要求,亦不符合控罪書的描述。再加上在重審時, 法官就共同意圖給予陪審團不同的引導,可能會導致不公,故此希望批出上訴許可。

終院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聽畢陳詞後,駁回刑期上訴,但批出定罪上訴許可,並排期於10月5日開審。許可和駁回理據將日後以書面形式頒佈。

盧建民在散庭時高呼字句,在離開法院登上囚車前,亦特意望向在場為數不多的傳媒。他之後亦託律師向港人傳話,寄語「香港人唔好慣」。即使盧之後定罪上訴失敗,他預計將於2022年年中出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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