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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男生涉背囊藏索帶 拒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受審

【頭條日報】16歲男中學生去年5月27日清晨於荃灣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背囊中疑被搜出3包索帶被捕。男生否認1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員作供指當日巡邏時看見被告等2人穿校服在沙咀道來回踱步,背囊腫脹,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並搜出索帶、頭盔、防毒面罩及黑色衣物等大量物品,但亦同意辯方指被告全程表現合作。案件下午續審。

案發時15歲中三男生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荃灣沙咀道莎樂美餐廳外保管3包索帶,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全文

#20210506新聞 #20200527荃灣
被捕人士資訊部
16歲男生涉背囊藏索帶 拒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受審 【頭條日報】16歲男中學生去年5月27日清晨於荃灣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停,背囊中疑被搜出3包索帶被捕。男生否認1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拘捕警員作供指當日巡邏時看見被告等2人穿校服在沙咀道來回踱步,背囊腫脹,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並搜出索帶、頭盔、防毒面罩及黑色衣物等大量物品,但亦同意辯方指被告全程表現合作。案件下午續審。 案發時15歲中三男生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荃灣沙咀道莎樂美餐廳外保管3包索帶,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全文)…
15歲男生復課當日遭警截查搜出索帶被控受審 明日結案陳詞

【蘋果日報】案件下午續審概況:

辯方盤問時指出,去年中小學因應疫情多番停課,案發當日是疫情後復課的第一天。警員17396陳啟立(譯音)先稱無留意,後稱同意此說法。辯方再指,當日被告被截停後,曾解釋他正往大鴻輝方向買早餐,陳稱沒有印象。

辯方再問,即使警員在袋中搜出多項物品,但沒有任何武器。陳回應稱:「刀刀劍劍就冇,但遮都可以係(武器)㗎嘛!」辯方再指出,手持雨傘的人並不是被告,被告只是為朋友接手保管雨傘,陳不同意。

裁判官黃士翔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自辯,但傳召哥哥作供。被告的哥哥供稱,他任職私房菜廚師,亦有教授烹飪班。案發前一日,他致電弟弟,要他到位於葵涌正在裝修的烹飪班工作室幫忙拾執。

哥哥又指,當日叫弟弟將索帶放入書包,「因為佢好大懵,成日唔記得帶嘢」,又指知道弟弟翌日要上學,但執拾需時,一早提醒弟弟帶校服來,當晚在工作室的梳化休息,翌日直接換校服上學。他於翌早約6時出門,而由葵涌乘車到荃灣學校,只需十數分鐘車程。

哥哥指,弟弟是「必須食早餐嘅人,由細到大,佢唔食早餐佢會好眼瞓」,又指弟弟為人較懶,下雨也不用長遮。

主控盤問時詢問為何他於疫情期間、收入減少時裝修,被告哥哥反問:「唔係更應該呢個時候裝修咩?反正未必可以開業?」主控又質疑,為何要弟弟急於帶走索帶;哥哥回應稱只是有人來就順便帶走,不是急切,並強調弟弟不是第一次幫助他攜索帶回家。

案件明日結案陳詞。(全文

#20210506新聞 #20200527荃灣
【5.27 荃灣】15 歲少年被指藏索帶 官問能否引用條例改控罪 辯方:法庭不應主動提出 6月4日裁決

【立場新聞】去年 5 月 27 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網民遂在多區發起「大三罷」行動,其中一名年僅 15 歲的少年在荃灣遭搜出 3 包索帶,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經半天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押後至今早( 7 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進行結案陳詞。裁判官黃士翔問及,若最終接納少年有意圖而管有索帶,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壞的話,能否以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修改控罪。辯方強調,警方在落案起訴前早已徵詢法律意見,但卻未有在多次提訊階段修改,故法庭不應主動提出。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裁決。

辯方力陳,少年管有索帶用作損壞財產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索帶相當普遍,只能用作捆綁,而純粹捆綁的動作根本不構成損壞,更何況控方在控罪中亦沒有具體指明索帶用以損壞甚麼財產。辯方續指,即使法庭最終裁定有關索帶可用作損壞財產都好,少年亦沒有意圖為之,因當日的地點、其衣著及態度,均顯示他不可能作損壞。再者,少年的胞兄亦出庭力證他只是打算將索帶帶回家,以供父親作園藝之用。

裁判官問,辯方如何解釋少年背囊內的其他物品,包括戰術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等。辯方回應指,當時疫情已爆發,有不少人會戴上防毒面具防疫。裁判官又問,法庭能否運用司法認知來理解何謂「大三罷」,繼而推論出少年的意圖,作出裁決。惟辯方認為,案發時正值疫情,社會氣氛相較 2019 年平靜不少,即使有人在當天號召「大三罷」,亦不等於示威必然會發生。(全文

#20210507新聞 #20200527荃灣
國歌法二讀警截學生搜出索帶 官指綁鐵欄不損本身價值用途 裁定罪脫

【蘋果日報】去年5月27日全港中學復課,立法會恢復《國歌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有網民發起三罷。15歲男生上學途中遭警截查,被搜出索帶、頭盔等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黃士翔今裁決指,男生背囊內無書本無紙張,加上他所攜帶的頭盔、護目鏡等物無疑與示威相關,裁定他管有的索帶是用作綑綁鐵欄用作堵路;惟黃官認為綑綁鐵欄不會影響鐵欄本身的價值或用途,不肯定構成實際損壞財產,裁定男生罪名不成立。

黃官最後指出,聆訊時一度考慮根據《裁判官條例》將本案控罪修訂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即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惟他裁定索帶的用途是綑綁鐵欄,而非作為束縛人身或侵入住所的工具,故有關控罪不適合。(全文

#20210604新聞 #20200527荃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