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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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2月10日 星期二】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86 -> 888
已結束: 26
被判入獄/更生中心: 5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8 ->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63
還押/拘留: 67 -> 66

2件新案件(2名被告): 2名可保釋

[1] 保釋 - 陳(2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208灣仔 1把螺絲批、1個單指鐵蓮花、1把有套的行山刀
廷伸閱讀: 工人周日遊行被控管有「單指鐵蓮花」 官:似開瓶器多啲喎

[2] 保釋 - 林(27)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208銅鑼灣 1副護目鏡、1個防毒面具、1把鉗、1把扳手

16件舊案件(69名被告): 3名繼續還押;1名申請保釋獲批;65名繼續保釋

[1] 還押 - 羅(26)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2-3] 還押 - 姚(23)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 - 涉及2件案件
#0914牛頭角 遭人扯頭套,涉嫌打向事主尹廣培;改控普通襲擊
#1013將軍澳 涉企圖點燃手中汽油彈

[4] 還押 - 劉(2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將軍澳 汽油彈

[5] 保釋(1名申請保釋獲批) - 2名被告(16-20) -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廷伸閱讀: 曾被警迫唱《願榮光歸警察》 16歲男生還柙近兩個月終獲准保釋

[6-8] 保釋 - 42名被告(16-41) - 暴動等 #0728上環

[9-11] 保釋 - 16名被告(18-42) - 暴動 #0831銅鑼灣
廷伸閱讀: 8.31被控暴動 陳虹秀保釋期間遭警濫捕 官提醒勿「掉以輕心」

[12] 保釋 - 容(19), 冼(26)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荃灣 汽油彈

[13] 保釋 - 劉(45) - 襲警 #0907沙田 加控暴動

[14] 保釋 - 謝(42) - 暴動 #0907沙田

[15] 保釋 - 王(25)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屯門 伸縮警棍

[16] 保釋 - 王(28) - 暴動 #1118油麻地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入稟
[1] 上訴庭拒絕政府暫緩令申請 《禁蒙面法》 正式失效
[2] 落選建制候選人 鄭強峰 入稟挑戰選舉結果

#犬隻
上訴得直 無罪釋放 - 麥潤森(36) - 有違公德罪 - 偷拍裙底被判囚14天

#未知
保釋 - 羅(20) - 刑事毁壞 #1208荃灣 把環保袋擲向警車;被告聲稱「心情唔好」才犯案,未有資料顯示和反修例示威有關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犯人欄裡的一點甜

⋯⋯那個犯人欄裡,擠了七至八人在一排,本來欄裡有多張板櫈,又要額外加了一張長木櫈,犯人欄前面,再搬來了硬板櫈,或單丁的木椅子。所以犯人欄都不會關門。懲教署職員坐的,卻是軟綿綿的辦公室有輪靠背椅。

孩子們觀察着大狀的做法,也帶來了椅墊。兩個黑色衣少女,抱着螢光橙色的椅墊過來,令沉悶法庭帶了點時尚感;一個男孩,把淺藍色椅墊從背囊裡拿出來:「才審到第15天,那張櫈子很硬呢,坐得不舒服,律師們都全部帶了椅墊來。

⋯⋯從早到晚,法庭就只處理了23名被告其中1位毎被捕時的一刻,如此這般的反覆檢驗和回溯程序,讓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和律師們,都要共存一個空間一起渡過。時間漫長,氣氛亦疲累。

午飯後,23名少年們從外面回到法庭的世界,本來跳蹦蹦地走進法庭,步進犯人欄時,都要把身份證向懲教署職員出示,職員在點名紙上畫上記號。

就在這個進入犯人欄的位置,剛好路經一張特別加開,供律師工作的桌子。一名律師不知那裡找來一盒日式片裝巧克力,她笑着把紙小抽屜推開,遞上錫紙包裹着的朱古力片,讓每名步入犯人欄的孩子都拿一片。有少女喜孜孜地拿了一片,對着律師送上感謝的笑容。另一段枯燥而漫長的審訊時光,又再開始。

譚蕙芸

📌 #0728上環 審訊文字直播
暴動與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赴湯杜火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蘋果日報】前年7.28上環暴動案,湯杜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就裁決中的法律原則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直指一些即使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是「共同犯罪」,包括觀察環境提供資訊的「哨兵」以至駕駛「家長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司機。據了解,赴湯杜火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意味赴湯杜火案定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或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周天行於7.21口頭結案陳詞時無意間透露,赴湯杜火案被告一方,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惟聆訊尚未排期。此申請意味赴湯杜火一方有意就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議題上訴到底。(全文

#20210428新聞 #0728上環
728暴動案 法官裁決自己應否被撤換 大律師:假設法官能從旁觀者角度判斷自己有否偏差

【眾新聞】728上環暴動案審訊接近尾聲,半數被告上周三向法庭申請換官,理由為法官陳仲衡「表面偏頗」。陳官今早自己作出裁決駁回申請,即案件會繼續由陳官審理。

大律師李安然解釋,有關做法是基於普通法下的原則,即法官要公平公正,亦假設法官有能力判斷自己是否有偏差,而原審法官最清楚案情,最可以判斷自己是否公正。李安然指,法官不一定全部拒絕換官申請,舉例指如有證人私自去信法官,法官知道了一些或對被告不利的事,亦有機會會主動提出換官。李安然指,如法庭最後將被告定罪,被告提出上訴,其中理由是原審法官有偏頗導致審訊不公,上訴庭有機會質疑為何辯方未有於審訊過程中提出質疑。(全文

#20210510新聞 #0728上環
赴湯杜火就「共同犯罪」原則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下周一頒下判決

【資訊部綜合】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早前為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作口頭結案陳詞時,講及「參與暴動」控罪的法律原則,提到上訴庭早前就赴湯杜火案作出裁決,直指夥同犯罪者可以毋須見面或通訊仍能存有串謀犯罪協議。

周天行於陳詞時透露,赴湯杜火案被告即湯杜夫婦及案發時17歲少女的一方,已向上訴庭提出申請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6月7日上午9時30分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603新聞 #0728上環
「赴湯」就不在暴動現場可入罪原則上訴終院 上訴庭今批出證明書准上訴

【蘋果日報】7.28上環警民衝突,被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及16歲少女被拘控暴動,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暴動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案中「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要求上訴庭作裁定,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身處現場並非入罪先決條件,如證據充足便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早獲上訴庭批出上訴證明書准上訴。

上訴庭早前的判詞指,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分工仔細,若不能用普通法的「共同犯罪」原則規管不在現場但協助犯案的人,法律就有漏洞,損害公眾利益。判詞列舉部份共同犯罪例子,包括遙距指揮、提供金錢或防具、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行動、在現場附近挖磚或收集物資、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向示威者通報警方動向的「哨兵」等等。(全文

📌 高等法院上訴庭判決書(英文)

#20210607新聞 #0728上環
「赴湯杜火」案「共同犯罪」原則法律觀點爭議 終審法院排期6月18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資訊部獨家】被稱「赴湯杜火」的夫婦,前年與16歲少女被控涉嫌參與7.28上環警民衝突,被控暴動罪,三人受審後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早前獲判勝訴,上訴庭認為可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將不在場者定罪,例如「家長車」司機及「哨兵」角色等人亦屬共同犯罪。湯偉雄就有關判決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批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理由是湯提出的法律疑問,將對控方日後就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造成深遠影響。

據終審法院網頁顯示,終審法院將於6月18日上午10時處理終審上訴許可申請聆訊,將由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及霍兆剛常任法官負責。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608新聞 #0728上環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終審上訴 岑耀信勳爵參與審理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負責審理此兩案終審上訴法官名單包括: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及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岑耀信勳爵非常任法官。

岑耀信今年曾於《泰晤士報》撰文,要求撤回英國法官的呼聲與司法獨立或法治無關,實際上是要求英國法官參與政治抵制,旨在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逼使其改變對民主的立場。他強調參與政治抵制不是法官的正當職能,作為香港的法官,他為當地市民服務,必須以市民利益為指導,而不是以英國政客的意願為指導,表明打算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2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下周二終審上訴 三名資深大狀代表出戰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司法機構今上載上述案件的案情撮要,分列出上訴人及答辯人的法律代表,代表盧建民的法律代表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劉健大律師及高麟大律師;代表湯偉雄的法律代表為: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一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律政司司長)的法律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林宜養。

相關法律爭議對於未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影響深遠,早前上訴庭裁定於「合謀犯案」原則下,指出「哨兵」、「家長車」司機等角色同可入罪。

FACC6/2021及FACC7/2021案情撮要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3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常任法官林文瀚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遂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同意。(全文

#20211005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