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救人小隊Channel
7.95K subscribers
8.46K photos
445 videos
21 files
4.3K links
由六月至今,本channel一直與圍城友並肩同行。真正街坊自發組織,不依附任何政黨。
做得啱就讚,做得錯就屌。

如有任何元朗天水圍突發事件報料請到 @TSWrescuer_bot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突發提堂🛑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案件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是日聲援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8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訊[1/2]
#答辯 #判刑 PART 1

黃 (35)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開庭

📌辯方請求改控罪

辯方請求法庭考慮能否將被告控罪由以 公安條例 控告,改作以 簡易情序治罪條例(Section 17 of Cap 228) 控告。
裁判官指「呢個應該由控方去考慮。」
控方則指「若果法庭認為呢個建議合適,我會向律政署攞指示。」

裁判官考慮幾秒後,指出「呢單案件同一般事件嘅性質相當唔一樣,但係如果單純考慮的話,也許係合適嘅。」

法庭宣佈休庭半小時。
1012 再開庭

控方指律政署堅持以 公安條例 控告被告人,即拒絕辯方之要求。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5月28日,當日PW1 黃西婷(音)跟其他義工,於天端邨停車場外進行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的街站。目擊者周永行(音)見到被告在對面馬路準備過馬路,大喊著粗口等字眼,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義工們亦以粗口作回應。

被告過馬路後到街站後的花槽檢起一個爛椅椅背。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們隨即走開。途人李金漢嘗試截停被告然而失敗。PW1 認為被告情緒激動。在路邊擺放支持港版國安法立法街站的女義工陳小文(音)及羅宇文(音)成功制服被告。陳使用手機拍攝當時狀況並且報警。PW5(警員17906)到場後拘捕被告。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被告現年36 歲,有一名2歲兒子,為家中經濟支柱。現為全職樂器導師。他父親為一名中港司機,並稱讚被告為一名有責任心的兒子。

辯方陳詞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為沒有案底,並在審訊未開始前認罪,希望法庭能保留部分刑期扣減。辯方律師明白在公安條例下的控罪下認罪難以以監禁以外的形式處理,但辯方也希望能使用較低的量刑起點。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案中的作案工具本身亦非一件攻擊性武器。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是次為單一事件,被告當時只是 out of character。案情雖然十分嚴重,但是被告未有造成財物破壞,而他在關鍵時刻亦未有使用椅背傷害他人。被告被制服時有四個人坐在他身上,辯方呈上醫療報告,證明被告亦因此受到不輕的傷勢。控辯雙方各自播放片段,展示當時的情況。

辯方呈上求情信,並指是日有家庭到場支持被告。母親於求情信中指被告品格正直,希望法庭寬容處理。

法庭指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二十分鐘。

1026 休庭
1058 開庭

速報:被告被判監十五星期

判刑陳詞將大概於今日中午十二時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