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81.6K subscribers
33.6K photos
85 videos
11 files
4.25K links
除此Telegram頻道及Instagram(@realtimehk)之外,本台並無任何社交媒體賬號、專頁或姊妹頻道,亦不接受任何報料,敬希垂注。

頻道目的
示威頻繁時,新聞傳媒多有即時直播,但一般為現場情況感到焦急的廣大市民實在難以同時追看多個傳媒從不同角度拍攝的片段。因此本頻道提供實時直播新聞的畫面及消息,望協助市民不論身在何方,亦可清晰地了解現場的最新動態。

行動
示威進行時,本頻道會盡量覆蓋最多新聞直播頻道,盡力於每五至十分鐘更新不同角度的畫面。沒有示威行動時,會因應情況不定時更新。
Download Telegram
23/01/2018 #公安條例 #言論自由 #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公安條例》的前世和今生】

公安條例》的起源,要追溯到一九六七年 [1]:當年港英政府為對付「六七暴動」而制定《公安條例》,將三人以上的集會視為非法集結。「六七暴動」後,當局則以「非法集結」罪行對付黑社會「曬馬」(聚集大批幫會人馬,以展示其勢力強大) 。[2]

將「非法集結」作為罪行,有人或會覺得可保社會安寧,但其模糊的條文卻為社會帶來副作用:影響普羅市民和平集會和發聲權利。例如一九七九年因油麻地避風塘發生沉船事件,有艇戶及關注艇戶上岸議題的團體乘搭旅遊巴前往港督府請願途中,在車上被警方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攔截及拘捕。[3] [4]

公安條例》在社會上引起爭議,過往亦曾作出多次修訂,在主權移交前的修訂最為關鍵。於一九九五年,《公安條例》部分條文曾被裁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牴觸而予以廢除,包括將三十人以上遊行及五十人以上集會必需申請牌照的制度廢除,而只需於活動七日前通知警務處有關集會即可。不過人大常委會反指九五年版本的《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一九九七年,臨時立法會將一些被廢除的條文重新制訂,包括將遊行集會通知制度更改為「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全文: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4695
#獨媒

小編Pi:內文亦有探討《公安條例》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 憲法的限制,有興趣的讀者歡迎閱讀全文。
1622 #學校 #公安條例

警方指在《公安條例》下學校不是私人地方,即使沒有手令都可進入拘捕。
#now
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0816 #特務警察 #懲教職員 《香港01》報稱網上有傳言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已簽署指令,懲教職員「可自願充當特別警察」,負責守護政府建築物、押解及防暴工作。《香港01》已證實消息,料首批「特務警察」最快本周內落實。 根據《公安條例》第 40 條,行政長官可授權警務處處長,書面委任任何自願人士為「特別任務警察」。 報導全文: https://bit.ly/2X9kAkz #立場
#公安條例 #特務警察

第VIII部
特務警察
(格式變更——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40.行政長官授權他人委任特務警察的權力
行政長官可隨時藉命令授權警務處處長,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願意擔任特務警察的人為特務警察,任期由行政長官在該命令中指明。
(由1970年第31號第25條修訂;由1999年第13號第3條修訂)
41.特務警察的權力
(1)獲委為特務警察的人,在以該身分行事時所具備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均與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委予或授予警務人員的職責、權力、保障及豁免權相同。
(2)特務警察須遵從警務處處長向其作出的所有命令。
(3)本條的規定並不使特務警察有權獲得任何薪酬、退休金或其他報酬。
42.特務警察拒絕服從命令
任何特務警察,如無合理辯解而忽略或拒絕服從根據第41(2)條向其發出的有關執行其職責的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2個月。

條例全文: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zh-Hant-HK@2017-06-29T00:00:00?INDEX_CS=N&xpid=ID_1438402886106_001
1328 #特別任務警察 #公安條例 #懲教署

早前有傳媒報道指政府研究從其他紀律部隊借調人員擔任「特別任務警察」,據悉懲教署人員將會是首批借調至警務處擔任特務警察的紀律部隊成員。《蘋果》獲得一份昨日(12日)上載至懲教署內聯網的通告,通告由懲教署懲教行動組高級監督彭仁偉發出。

提該份通告內容顯示,警務處處長會根據《公安條例》第40條委任特務警察,現時正研究相關細節,以安排其他紀律部隊成員分擔或參與部份警務工作。通告同時提及,這次獲委任的懲教署人員主要負責守衞警務處處長指定的政府處所,工作包括防暴及處理突發事件。

報導全文: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1113/60261535
#蘋果
實時現場新聞直播(及 獨家實時消息)
1622 #學校 #公安條例 警方指在《公安條例》下學校不是私人地方,即使沒有手令都可進入拘捕。 #now
1515 #香港中文大學 #私人土地 #公安條例

警方近日卻以「不容許香港任何一個地方變成罪犯窩藏地」為由,擅闖中大等院校施暴,開槍和拉人,並聲稱根據《公安條例》,大學不是私人地方。但網民翻查地總署地圖,發現不但中大範圍是政府批出的私人土地,甚至連二橋橋尾都不是官地。一群中大老師、職員、學生及校友發起聯署,呼籲警察停止暴行及向中大道歉。

報導全文: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91113/60261606
#蘋果
0315 #禁蒙面法 #警隊條例 #公安條例

高等法院上周一裁定蒙面法違憲,警方聲稱會暫緩執行蒙面法。但警方被揭發上周四向全體警務人員發內部通告,指警員有合理懷疑時,可根據最少三條現行條例要求市民移除蒙面物品,以識辨身份,變相令蒙面法翻生。若對方拒絕,警方可考慮以「阻差辦公」相關罪行,採取拘捕。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要求受查人士除下面罩以核實身份是警方執法的合理權限,可見蒙面法多此一舉,明顯超出執法需要。

報導全文: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9/CMN2KADYVS7RLAX3P76522KVYA/
#蘋果
1437 #公安條例 #私人草案 #區諾軒 #朱凱迪

《2019 年公安(修訂)條例》私人草案記者會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聯同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修改《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 19 條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將正式提交立法會。
圖文: #立場 Facebook
1824 #公安條例 #私人草案 #區諾軒 #朱凱迪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朱凱廸提出私人草案,動議修改《公安條例》第18條及19條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控罪定義和最高刑期。二人今日聯同公民黨法律界前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召閞記者會,吳靄儀狠批條例過時,控罪定義含糊和廣泛,給予令警方能大規模拘捕,違反人權。

報導全文:
https://bit.ly/34QKQnb
#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