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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辯方律師因為明天荃灣法庭案件,申請明天下午休庭。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gay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Source: 劉穎匡 FB

//《七一立會暴動案聆訊後續》
有關七一立法會暴動案件,剛剛於灣仔區域法院上完庭,謝謝各位手足及律師團隊。
被控:
1. 暴動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繼續保釋,再次押後再審。

詳情如下:
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借用西九裁判法院第三庭)

#七一 #立法會 #暴動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____
#抗爭者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1045 駱資深指出盧建民案判刑,仰賴英國案例,上訴一方促請終審庭另就本案頒下判刑指引,以備下級法院參照。並強調本港日後有大量暴動案需要量刑,終審庭有必要提供指引。小休。

1055 再次開庭。律政答辯方陳詞。律政方指盧建民同案其他三人都脱案,但現場有五百人以上,所以已有大量參與者有共同意圖。而有關判刑方面,律政方指終審庭不須特意作出量刑指引。

1100 李資深回應律政的答辯。

1115 法庭批准定罪上訴,不批准刑期上訴。終審法院會於十月五號開庭。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五號區域法院八樓第27庭 - 多宗暴動、非法集結及抗爭案件提訊|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首席裁判官 #0929銅鑼灣1118尖沙咀1118紅磡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管有

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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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1119 天台暴動案 戰犯式拘捕
官批高壓手段、嚴重損害審訊公平 但三人罪成

2019年11月18日網民發起「圍魏救趙」,以分散理工大學的警力。19日凌晨警方於尖沙咀厚福街7-7A大廈的樓梯及天台拘捕5男6女,指控他們參與暴動、協助製作、運送汽油彈。分拆多案處理,其中一案三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日於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審訊期間辯方律師質疑警方拘捕期間將11名被捕者反手扣上索帶,一字排開伏在天台地下上等一小時,為高壓手段,令被捕人意志受損。又批評警員在無警誡下向第三被告查問,及於沒有向第二及第三被告解說被捕人權利之下要求拍攝還原照片,亦沒有解釋被捕人有權拒絕拍攝,做法嚴重損害緘默權及審訊公平。最後法官決定不接納相關舉證 。法官亦同意有警員於審訊期間作供有所隱瞞,警員辯稱當時並沒有將被捕人士伏於天台上,顯然與事實不符。而且認為被捕人受驚,亦有人年紀尚少,受警方高壓拘捕的影響下才配合警方要求背上背包拍攝還原照片。法官裁定三名警員嚴重損害被告利益,而且作供自相矛盾,對被告不利。而警方於沒有警誡下要求被捕人配合的做法並不算輕微違規,不能縱容變成習以為常,斥責警方行為需要合符守則才能彰顯法律精神。 雖然警方拘捕過程及調查有損被捕人士權利, 但仍然裁定暴動罪名成 。

​法官認為三人進入大廈未必畏罪,但亦沒有合理原因暴動地區逗留。亦指被告生穿黑衫並非必然參與暴動,市民亦會於日常穿著黑衫以表示對政府不滿。法官亦同意被告的裝備屬於防護性質,但就客觀環境,認為三人必然有意圖參與暴動。

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皇仁中學中六畢業後修讀東華學院註冊護士學位課程,少時有自閉症但成功克服。而第二被告於嶺南大學修讀社會科學系二年級,主修心理學,中學時獲獎無數更有義工獎狀,證明被告對社會有貢獻。

案件編號:DCC1055/2020
報導: IG/FB @boomheadhk

#天台暴動案 #戰犯式拘捕 #圍魏救趙 #理大圍城 #暴動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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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20庭 #黃士翔暫委法官 #1118紅磡 #暴動 #審訊

0930 法庭預留 14 日審理本案,是日踏入第三日,六名被告姓氏、年齡如下:

D1: 陳 (21), D2: 陳 (17), D3: 郭 (20),
D4: 羅 (16), D5: 李 (21), D6: 袁 (21)

0933 警方証人恐受同袍感染,法官着令一干人等留家自行測試,並爭取今朝徹底消毒庭上、下晝再續,休庭。

0935 被告步出犯人欄,與親友交談,精神飽滿;庭上可用公眾席半滿,在塲人士以家屬及法律人員為主,歡迎旁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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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當日全部否認控罪,除了D3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獲減刑20-25%(共11個月量刑扣減)。

📌判刑考慮
暴動現場曾出現燃燒彈,因此需判具阻嚇性刑罰,五名被告均品格良好,但法官表示對他們判處長期監禁只能表示無奈。
法官考慮暴動期間整體行為,不只著眼被告個人行為。雖然案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投擲汽油彈,但在場其他集結者曾出現汽油彈,並防礙警方在理大執法,因此案件需要加刑。

D1:懷參與暴動意圖,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處41個月監禁。
D2及D5:二人為同住兄弟,在二人身上裝備顯示有備而來參與暴動,例如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因此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4個月,二人均被判48個月監禁。
D3: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當中扣減4個月,因開審第一日認罪扣23%刑期,最終判囚37個月。
D4:背囊內有黑色噴漆,外科口罩及急救用品等,並曾帶有頭盔,因此也有份參與暴動,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刑4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8男3女油麻地暴動表證成立

控方案情經過15日審訊、傳召過38名證人後今早(10月5日)正式完畢。第十五和十七被告作出中段陳詞後休庭予法庭作出考慮,最終11名被告均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透露其中5名被告有意上證人台答辯及傳召共8名辯方證人。法庭預計需時6日完成辯方案情。隨後提議今日提早休庭,予辯方檢視作供及索取指示,明早開庭會在確認辯方答辯意向。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營救理大 #暴動 #表證成立
#網友資訊 #區域法院第三十九庭 #李俊文法官 #20200126旺角 #暴動 #20200127旺角 #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判刑

0955 即將開庭,辯方大律師提醒被告勿忘獄中申請刑期上訴以及法律援助事宜。

1012 開庭,原來跟進案件之辯方大律師抱恙,改由另一大狀處理,並無補充陳詞。

1016 法官交代涉案暴動背景,包括其他二百多名示威者聚集、傾倒黑色粒狀物、以保鮮紙封鎖行車線、散布竹枝雜物等被告並未參與之情節。

1020 法官描述襲擊案傷者多處傷勢,手術縫紉七針,又謂傷者因傷停工四日,損失港幣六千元。

1022 法官轉述被告警誡口供,承認案發期間聯同其他示威者腳踢傷者頭部。

1024 法官引述兩份專家報告,表示知悉被告社交方面有障礙、有自閉傾向。

1031 法官將採納控方意見,考慮梁天琦上訴案十二項原則判刑。

1034 法官表示上訴庭處理鄧浩然案以及楊家倫案,量刑較有參考價值。

1038 法官認為暴動現場未見火勢或警員遇襲,情節遠比楊家倫案輕微。

1040 法官亦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路過並臨時參與暴動,角色較為次要,適合量刑起點為三年,惟傷人情節亦須加以考慮。

1045 加上被告案發未成年、自閉傾向等個人因素,以及案件因疫情及其他因素延誤已困擾被告及其家屬長達三年,認罪扣減最多 25%,總共減至暴動 24 個月、傷人 9 個月,同期執行。

1050 辯方大律師透露,被告保釋金高達 港幣十二萬元。傷者申索六千元賠償將從中扣除,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