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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2中環

A2 梁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長58747。

案情摘要:
當日學生力量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支持西藏維族維權的活動,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案發時,一名戴上黑色口罩的示威者將國旗從旗杆扯下並拋在地上,期後肇事者逃去。警方到現場撿取國旗後正打算離開時被包圍,有示威者推撞警員,警員隨即展開追捕及制服,約50名示威者集結並包圍警方,示威者向警方拋擲水樽及硬物,期間有人試圖搶犯。被控人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開警長,意圖協助被制服的A1逃走及後被制服。

被告人認罪,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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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1. 被控人主動向信義會尋求輔導
2. 本案涉案人士沒有使用汽油彈
3. 兩項控罪於同一時間及空間發生

李俊文法官認同本案的規模、使用的武器及維持時間屬於輕微程度。李官引用梁天琦鄧浩賢案,指出涉及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襲警目的在於協助其他示威者離開。李官同意最後會整體量刑,並命令兩項控罪同時執行刑期。

📏判刑:

李俊文法官認為鄧浩賢案較具參考價值,鄧案比本案明顯嚴重得多。李官有以下觀察:

1. 本案突然發生,案發前只是維權的公眾集會,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犯案並非事前安排。

2. 本案規模比鄧浩賢案輕微,涉案只有50人或更少。周日發生對公眾滋擾更少,案發時只維持20分鐘,激烈行為也只維持約1分鐘,投擲的物件也只是空水樽,而非磚頭或燃燒彈。

3. A2雖然是前線示威者,他並非帶領角色或鼓勵他人犯案,法庭接納他一時衝動犯案。

控罪1:
李官以4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干犯襲警罪而上調2個月,最終以4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0個月。

李官引用楊家倫案,指出上訴法庭同意法庭判刑時有酌情扣減刑期的空間,李官認同被控人一時衝動犯案,獲家人支持及主動向外展尋求協助,酌情再扣減2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4:李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2個月。

總刑期:兩項控罪同期執行,28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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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 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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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網友資訊 #區域法院第三十九庭 #李俊文法官 #20200126旺角 #暴動 #20200127旺角 #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判刑

0955 即將開庭,辯方大律師提醒被告勿忘獄中申請刑期上訴以及法律援助事宜。

1012 開庭,原來跟進案件之辯方大律師抱恙,改由另一大狀處理,並無補充陳詞。

1016 法官交代涉案暴動背景,包括其他二百多名示威者聚集、傾倒黑色粒狀物、以保鮮紙封鎖行車線、散布竹枝雜物等被告並未參與之情節。

1020 法官描述襲擊案傷者多處傷勢,手術縫紉七針,又謂傷者因傷停工四日,損失港幣六千元。

1022 法官轉述被告警誡口供,承認案發期間聯同其他示威者腳踢傷者頭部。

1024 法官引述兩份專家報告,表示知悉被告社交方面有障礙、有自閉傾向。

1031 法官將採納控方意見,考慮梁天琦上訴案十二項原則判刑。

1034 法官表示上訴庭處理鄧浩然案以及楊家倫案,量刑較有參考價值。

1038 法官認為暴動現場未見火勢或警員遇襲,情節遠比楊家倫案輕微。

1040 法官亦接納辯方所指,被告路過並臨時參與暴動,角色較為次要,適合量刑起點為三年,惟傷人情節亦須加以考慮。

1045 加上被告案發未成年、自閉傾向等個人因素,以及案件因疫情及其他因素延誤已困擾被告及其家屬長達三年,認罪扣減最多 25%,總共減至暴動 24 個月、傷人 9 個月,同期執行。

1050 辯方大律師透露,被告保釋金高達 港幣十二萬元。傷者申索六千元賠償將從中扣除,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