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西。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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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報料bot @westcheckerbot
接受中西區灣仔區報料(其他都得)

From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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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港府刊憲公布並落實港區国安法,其中兩條罪行重點如下:

1️⃣分裂国家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分離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將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揮動港獨旗幟有機會當作煽動分裂国家。

2️⃣顛覆国家政權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推翻、破壞中国根本制度;
👉🏻推翻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去年衝擊立法會事件應可當作顛覆国家政權。

#香港政治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黑衣裝束可以是市民日常打扮之一

👉🏻法庭認為沒有指定暴動裝備,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中學生身上的保鮮紙和頭盔同屬保護性裝備,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但被法庭否決,對隨後的暴動案(特別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港府刊憲公布並落實港區国安法,其中兩條罪行重點如下:

1️⃣分裂国家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分離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
👉🏻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將香港或中国任何一部分歸為外國統治;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揮動港獨旗幟有機會當作煽動分裂国家。

2️⃣顛覆国家政權罪

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
👉🏻推翻、破壞中国根本制度;
👉🏻推翻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国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

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十年至終身監禁;積極參加者判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加者判三年以下監禁。

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者亦屬犯罪,情節嚴重者判五至十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判五年以下監禁。

注:按照本條,去年衝擊立法會事件應可當作顛覆国家政權。

#香港政治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已還押多月的「開掛之達人」管理員昨日再度提堂,遭加控六項控罪,包括一項煽惑暴動、三項煽惑縱火、一項煽惑施用毒藥及一項「洗黑錢」,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翻查紀錄,目前被落案起訴的頻道管理員中,涉及的煽惑控罪多為有意圖傷人、縱火、刑事毀壞、公眾妨擾等,另有一名涉嫌於連登鼓吹包圍新屋嶺的被捕人士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早前亦有部分人士因網上言論遭警方以煽惑非法集結拘捕,惟未落案起訴。

簡單而言,開掛之達人案為反送中運動首宗煽惑暴動案件。律政司上次動用煽惑暴動罪為梁天琦案,陪審團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煽惑為未完成罪行,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即煽惑暴動的最高刑罰同為十年)。控方須證明被告透過鼓勵、建議、威逼等方式實際煽惑他人(可為個別人士,亦可以是全世界)。被煽惑者須意識到煽惑言行的存在,但相關言行毋須對被煽惑者有實際作用。雖然如此,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令被煽惑者作出實質罪行的犯罪行為。

隨著控方檢視頻道管理員的電話紀錄,估計相關被捕人士會面臨更多煽惑控罪,法庭對網上言論的處理方法值得觀察。另外,控方目前尚未動用「協助犯罪」的概念(如提供資訊有機會被視為協助暴動),相關被捕人士會否被加控類似控罪亦值得留意。

相關報導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去年十一前夕於港島北一單位搜獲白電油、玻璃樽等物品,六人一度被控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前律政司突改控串謀暴動罪,遭法官沈小民怒斥「搞突襲」、「不公道」。

媒體報導大多集中於沈官言論,惟同值得留意的是,本案應為反送中運動首宗落案起訴的串謀暴動罪。

串謀為未完成罪行的一種,可粗暴理解為兩人或以上計劃合夥犯罪,實質犯罪行為毋須發生。以串謀縱火罪為例,控方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以火損壞他人財產。

反送中運動已有多宗串謀案件,惟一般針對縱火、傷人等更實質的犯罪行為。

暴動定義為「三人或以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現行法律下,於示威「掟火魔」、「私了」固然屬暴動,即上述各種更實質的犯罪行為均被覆蓋

簡單而言,若控告串謀暴動罪,律政司不一定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使用被搜獲的物品「掟火魔」。即使眾被告只是有協議「掟野」(如不含易燃液的玻璃樽),甚至只談及誰負責「滅煙」,均可能被定罪。

警方未曾以串謀暴動罪作拘捕,因此可合理推估律政司審視證據時,認為難以證明眾被告有協議縱火,故改用較大包圍的破壞社會安寧。

惟隨著港府進一步秋後算帳,估計這些較大包圍的法律工具會陸續被動用。因此,本頻道建議較有團隊精神之人士定期檢查通訊紀錄,並自行衡量風險。

相關報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男女被控串謀縱火-臨開審擬改控串謀暴動-法官斥控方-係咪你哋話晒事/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以下為唐英傑案判詞速讀:

煽惑分裂國家罪
👉🏻法庭強調「煽惑」不要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統一解讀,只須相關口號有能力促使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進一步指出辯方專家證人亦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法庭認為唐英傑行動前的通訊紀錄(包括尋找「安全點」)及電話相簿(內有一張國安法紫旗圖片)證明其行動為事先計劃,有意吸引大眾目光,同時顯示他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
⚠️編按:尋找「安全點」可以只是害怕被拘捕,而被拘捕不一定與國安法罪行有關,為甚麼代表唐明白「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可以有「港獨」解讀?法庭於此處似乎已放棄做戲。


恐怖活動罪
👉🏻法庭強調「嚴重社會危害」應賦予廣闊解讀,不限於身體或財產傷害
👉🏻法庭認為唐英傑故意對象徵法律的警方防線發起挑戰,令他人恐懼社會變得「無法可從」,足以構成嚴重社會危害。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