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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巴打
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
暴動及非法集結罪
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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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
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
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
,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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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
集結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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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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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
黑衣裝束可以是
市民日常打扮
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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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
沒有指定暴動裝備
,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
中學生身上的
保鮮紙和頭盔同屬
保護性裝備
,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
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
,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
但被法庭否決
,對隨後的暴動案(特別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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