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終院非常任法官苗禮治據報因不宜長途旅程不再來港審案
《明報》報道,繼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月初辭職後,另一名非常任法官、88歲的苗禮治,因身體不宜長途旅程,不再來港審案,他亦表示已經退休。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説,苗禮治截至今日仍是13名終院非常任法官之一,任期到明年7月。苗禮治2018年獲延任時,曾表示身體狀況未必適宜長途旅程,司法機構期望當他的健康狀況好轉時,能到終院審理案件,但他一直並會繼續就終院事宜提供建議和意見。司法機構又指,其他12名在任的非常任法官,仍持續地不時按需要來港審理案件。
2020-09-24 21:22:15
《明報》報道,繼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覺民月初辭職後,另一名非常任法官、88歲的苗禮治,因身體不宜長途旅程,不再來港審案,他亦表示已經退休。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説,苗禮治截至今日仍是13名終院非常任法官之一,任期到明年7月。苗禮治2018年獲延任時,曾表示身體狀況未必適宜長途旅程,司法機構期望當他的健康狀況好轉時,能到終院審理案件,但他一直並會繼續就終院事宜提供建議和意見。司法機構又指,其他12名在任的非常任法官,仍持續地不時按需要來港審理案件。
2020-09-24 21:22:15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保安局稱12名港人疑犯身體良好 各已委任兩名律師
「深圳12港人案」其中一名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表示,經查詢電腦系統發現深圳市鹽田區法援處,今日才委派一名律師予其當事人嚴文謙。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就指,12人均按當局名單,各自揀選兩名代表律師,兩者講法有出入。保安局回覆本台查詢時重申,駐粵辦曾與當局了解,12名疑犯現時身體狀況良好,並已各自委任兩名律師。本台向保安局查詢是否了解12名港人揀選律師的細節,包括何時委託、律師數目、有否向家屬反饋資料等。保安局指,10名家屬提交不同內容的書面訴求,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及駐粵辦已即時按既定機制向內地機關轉達,亦已經與家屬有超過100次聯繫和12次會面,除了解最新情況外,亦根據家屬意願提供可行的協助。當局指,會要求12人在內地依法處理後,送返香港處理,特區政府會繼續積極跟進事件及留意事態發展。
2020-09-24 22:45:44
「深圳12港人案」其中一名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表示,經查詢電腦系統發現深圳市鹽田區法援處,今日才委派一名律師予其當事人嚴文謙。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就指,12人均按當局名單,各自揀選兩名代表律師,兩者講法有出入。保安局回覆本台查詢時重申,駐粵辦曾與當局了解,12名疑犯現時身體狀況良好,並已各自委任兩名律師。本台向保安局查詢是否了解12名港人揀選律師的細節,包括何時委託、律師數目、有否向家屬反饋資料等。保安局指,10名家屬提交不同內容的書面訴求,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及駐粵辦已即時按既定機制向內地機關轉達,亦已經與家屬有超過100次聯繫和12次會面,除了解最新情況外,亦根據家屬意願提供可行的協助。當局指,會要求12人在內地依法處理後,送返香港處理,特區政府會繼續積極跟進事件及留意事態發展。
2020-09-24 22:45:44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林鄭月娥稱不吐不快 指警方的修訂為傳媒提供特別安排
警方將《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社交網頁形容,警隊採用「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界定傳媒代表,為傳媒在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包括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活動做採訪,反問「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又說《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不會改變。林鄭月娥說,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事實上可以說是整個政府與傳媒的聯繫平台,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事件,感到不吐不快。
2020-09-25 03:08:24
警方將《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社交網頁形容,警隊採用「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界定傳媒代表,為傳媒在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包括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活動做採訪,反問「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又說《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不會改變。林鄭月娥說,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事實上可以說是整個政府與傳媒的聯繫平台,見到不少新聞仍圍繞事件,感到不吐不快。
2020-09-25 03:08:24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反修例中最年輕的暴動罪成者】反修例運動第二宗認罪暴動案,三名被告今午(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他們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連同其他示威者用雨遮、硬物等襲擊兩名警員,事後被控暴動罪。24歲青年、51歲保安員的兩項暴動罪同期執行,判囚4年;17歲中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時監禁3年4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多次重申,判刑要考慮「整場暴動的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切割去看被告的個別行為。胡官又指,被告在商場用殘忍手段對待警務人員,甚至達失控狀態,法庭須予以阻嚇性刑罰,不依重被告的個人背景、一時衝動等求情因素,即或第三被告只是17歲的年輕學生。
事件中警員張歷恆眼眶周邊骨折、左眼血腫,接受手術後視力仍受影響,他受傷後因傷休假至今年3月,曾轉為文職工作,其後再獲發病假至今年9月。另一警員郭兆恒事後頭皮有裂傷,面及背部有擦傷,現已回復正常職務。
【全文閱讀】https://bit.ly/3cE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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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多次重申,判刑要考慮「整場暴動的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切割去看被告的個別行為。胡官又指,被告在商場用殘忍手段對待警務人員,甚至達失控狀態,法庭須予以阻嚇性刑罰,不依重被告的個人背景、一時衝動等求情因素,即或第三被告只是17歲的年輕學生。
事件中警員張歷恆眼眶周邊骨折、左眼血腫,接受手術後視力仍受影響,他受傷後因傷休假至今年3月,曾轉為文職工作,其後再獲發病假至今年9月。另一警員郭兆恒事後頭皮有裂傷,面及背部有擦傷,現已回復正常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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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7.14新城市暴動案】17歲中學生及兩男認暴動罪 分別判囚40個月及48個月 官:考慮整場暴動的暴力程度
反修例運動第二宗認罪暴動案,三名被告今午(2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他們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連同其他示威者用雨遮、硬物等襲擊兩名警員,事後被控暴動罪。24歲青年、51歲保安員的兩項暴動罪同期執行,判即時監禁4年;17歲中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時監禁3年4個月。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中秋前提堂】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午再度被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下午獲准保釋後,他表示這是目前面對的第3宗被檢控案件。
社運人士古思堯同日被捕及落案控告,涉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與黃之鋒同案,案件將於今個月30號下午2時半在東區法院提堂。
黃之鋒被捕一事亦引起了國際關注,歐盟發表聲明,形容這是自今年夏天以來一系列民主人士被捕的最新事件,認為這些被捕事件需要得到獨立司法機關的仔細審查。歐盟又重申,不受政治干預、沒有政治考量的獨立司法制度,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自治的基石,而且這是《基本法》所保障的。
【全文閱讀】https://bit.ly/2HmTK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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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運人士古思堯同日被捕及落案控告,涉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與黃之鋒同案,案件將於今個月30號下午2時半在東區法院提堂。
黃之鋒被捕一事亦引起了國際關注,歐盟發表聲明,形容這是自今年夏天以來一系列民主人士被捕的最新事件,認為這些被捕事件需要得到獨立司法機關的仔細審查。歐盟又重申,不受政治干預、沒有政治考量的獨立司法制度,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自治的基石,而且這是《基本法》所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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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
【歐盟關注】黃之鋒、古思堯被捕 歐盟即日發聲明:獨立司法制度是香港基石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午再度被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下午獲准保釋後,他表示這是目前面對的第3宗被檢控案件。黃之鋒被捕一事亦引起了國際關注,歐盟發表聲明,形容這是自今年夏天以來一系列民主人士被捕的最新事件,認為這些被捕事件需要得到獨立司法機關的仔細審查。歐盟又重申,不受政治干預、沒有政治考量的獨立司法制度,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自治的基石,而且這是《基本法》所保障的。
Forwarded from 本土新聞暫停營運後援資訊台
#一本BNO幫三代 #LOTR更新 #成年子女都得
英國時間周二(9月22日),內政部在官網更新港人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以及Leave Outside The Rules(LOTR)條款;提到申請者可帶同1997年後出生子女、其伴侶和未成年子女同行,明確表示港人可「三代同堂」以LOTR前往英國。 聲明建議申請者最好以「家庭單位」入境。 若97後子女與其配偶已婚,需出示結婚證書或民事結合證明書;若未婚,則需出示兩人共同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他們的未成年子女若一同入境,需出示出生證明書、領養證書或子女管養權的法律文件。
據官方指引,BNO持有人可申請最多6個月LOTR簽證,須繳交簽證費用及國民保健費用,今次內政部更新,列明申請人於1997年7月1日後出生子女、其伴侶和未成年子女亦可以LOTR入境。今次更新令BNO入境及申請LOTR更明朗化,除BNO持有人、配偶及子女可在英國定居,最新條款是BNO持有人的成年子女、配偶、同居伴侶和子女亦可被舉證享有居英權,意味循此途徑,一本BNO可帶三代人離開香港。
此外,不少港人早前以LOTR在英定居,新條款下,申請LOTR的要求由通常居港(Normally live in HK)改為居港或居英(in HK and UK),意味英國境內港人亦能申請LOTR,但申請者需支付LOTR申請費和6個月保健費用(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境內申請者同樣可在當地工作和讀書,但不能享有福利和一般免費公共醫療服務,港人需事前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今次更新,官網詳列申請者可出示證明文件,連選民投票登記卡、醫療卡、稅單、按揭契也包括在內;證明財政能力方面,包括以往較少港人討論文件,如海外教育機構發出的援助金收據、在英國居留期間的持續收入如投資證明或養老金等。英國政府官網列明,港人可用有效或過期BNO證明自己的BNO資格,如未有BNO在手,當局則需翻查紀錄核對申請者BNO資格。
英國時間周二(9月22日),內政部在官網更新港人的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簽證,以及Leave Outside The Rules(LOTR)條款;提到申請者可帶同1997年後出生子女、其伴侶和未成年子女同行,明確表示港人可「三代同堂」以LOTR前往英國。 聲明建議申請者最好以「家庭單位」入境。 若97後子女與其配偶已婚,需出示結婚證書或民事結合證明書;若未婚,則需出示兩人共同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他們的未成年子女若一同入境,需出示出生證明書、領養證書或子女管養權的法律文件。
據官方指引,BNO持有人可申請最多6個月LOTR簽證,須繳交簽證費用及國民保健費用,今次內政部更新,列明申請人於1997年7月1日後出生子女、其伴侶和未成年子女亦可以LOTR入境。今次更新令BNO入境及申請LOTR更明朗化,除BNO持有人、配偶及子女可在英國定居,最新條款是BNO持有人的成年子女、配偶、同居伴侶和子女亦可被舉證享有居英權,意味循此途徑,一本BNO可帶三代人離開香港。
此外,不少港人早前以LOTR在英定居,新條款下,申請LOTR的要求由通常居港(Normally live in HK)改為居港或居英(in HK and UK),意味英國境內港人亦能申請LOTR,但申請者需支付LOTR申請費和6個月保健費用(immigration health surcharge);境內申請者同樣可在當地工作和讀書,但不能享有福利和一般免費公共醫療服務,港人需事前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今次更新,官網詳列申請者可出示證明文件,連選民投票登記卡、醫療卡、稅單、按揭契也包括在內;證明財政能力方面,包括以往較少港人討論文件,如海外教育機構發出的援助金收據、在英國居留期間的持續收入如投資證明或養老金等。英國政府官網列明,港人可用有效或過期BNO證明自己的BNO資格,如未有BNO在手,當局則需翻查紀錄核對申請者BNO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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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陷阱」衝突|三人暴動罪成判監三至四年|官:不要「有樣學樣」 - 本土新聞】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送中示威者「遍地開花」於沙田示威,堅持五大訴求,市民遊行結束後被警察四方包抄,無法從新城市廣場的沙田火車站閘口離開,大批示威者滯留廣場,而全副武裝持長盾的防暴警推進廣場,暴力推打民眾,廣場內展開警民激烈衝突,警察揮警棍追打民眾,並且在商場噴胡椒噴霧,有民眾揮舞雨傘、木棍還擊,混亂期間,兩名便衣警報稱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據稱受襲後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
三名被告市民早前在區域法院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今日判刑,法官判其中兩名被告各監禁四年,另一名中學生被告則判監三年四個月。
法官胡雅文表示,今次暴動的暴力令人害怕,甚至失控,即使暴動發生時間不長,兩名警員被殘暴對待,其中一名警員嚴重受傷,出現殘障,並影響他作為警員的前途;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了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
事件背景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送中示威者「遍地開花」於沙田示威,堅持五大訴求,當日下午TVB曾發表一則記者蘆儀發出的現場報道,題為「沙田遊行人士秩序良好」,然而在遊行過後,警察在晚間約七點於沙燕橋組成封鎖線與民眾對峙,有警察自稱正進行「圍堵行動」,有部份全副武裝、疑為警察人士不但身上沒有編號、不佩戴警察委任證,頭上疑似警察頭盔也貼有遮擋面容的金屬紙,這些武裝人士以惡劣態度威嚇民眾,又不斷向前推進。
全文見:
https://www.localpresshk.com/2020/09/shatin-714-2/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送中示威者「遍地開花」於沙田示威,堅持五大訴求,市民遊行結束後被警察四方包抄,無法從新城市廣場的沙田火車站閘口離開,大批示威者滯留廣場,而全副武裝持長盾的防暴警推進廣場,暴力推打民眾,廣場內展開警民激烈衝突,警察揮警棍追打民眾,並且在商場噴胡椒噴霧,有民眾揮舞雨傘、木棍還擊,混亂期間,兩名便衣警報稱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據稱受襲後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
三名被告市民早前在區域法院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今日判刑,法官判其中兩名被告各監禁四年,另一名中學生被告則判監三年四個月。
法官胡雅文表示,今次暴動的暴力令人害怕,甚至失控,即使暴動發生時間不長,兩名警員被殘暴對待,其中一名警員嚴重受傷,出現殘障,並影響他作為警員的前途;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刑目的除了要令犯案者不再重犯,亦要令其他人不要「有樣學樣」,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令公眾受到保護。
事件背景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送中示威者「遍地開花」於沙田示威,堅持五大訴求,當日下午TVB曾發表一則記者蘆儀發出的現場報道,題為「沙田遊行人士秩序良好」,然而在遊行過後,警察在晚間約七點於沙燕橋組成封鎖線與民眾對峙,有警察自稱正進行「圍堵行動」,有部份全副武裝、疑為警察人士不但身上沒有編號、不佩戴警察委任證,頭上疑似警察頭盔也貼有遮擋面容的金屬紙,這些武裝人士以惡劣態度威嚇民眾,又不斷向前推進。
全文見:
https://www.localpresshk.com/2020/09/shatin-714-2/
本土新聞
新城市「陷阱」衝突|三人暴動罪成判監三至四年|官:不要「有樣學樣」
去年七月十四日反送中示威者「遍地開花」於沙田示威,堅持五大訴求,市民遊行結束後被警察四方包抄,無法從新城市廣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9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09.19]
[202009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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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隱藏部分手足之資訊🌟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岑(25)🛑已還押逾9個月 🔥#判刑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7名被告(16-28)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D1-4以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 #提堂 (#0928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28名被告(17-35) #提堂 (#1112中環 非法集結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是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份證)
👥蔡,廖,*(14-30) #提堂 (#0924旺角 2項非法集結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17) 🔥#判刑 (#100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李(23) #審訊 (#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王(23) #裁決 (#0830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19名被告(17-34)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 #裁決 (#1011黃埔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11庭 ( 少 年 庭 )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14-15)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馮(28) #裁決 (#1221尖沙咀 襲警)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楊(23)🛑已還押逾15日 🔥#判刑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13名被告(18-30)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09.19]
[202009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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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地點 + 相 = 同一句打晒』
(不要蹉跎光陰🙇🏻♂️救人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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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隱藏部分手足之資訊🌟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岑(25)🛑已還押逾9個月 🔥#判刑 (#0626警總 暴動 普通襲擊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7名被告(16-28) #提訊 (#1001黃大仙 暴動 5項拒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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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何,李,吳,張,楊,張(24-36)🛑D1-4以還押逾6個月 #提堂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 #提堂 (#0928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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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28名被告(17-35) #提堂 (#1112中環 非法集結 26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是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未能出示身份證)
👥蔡,廖,*(14-30) #提堂 (#0924旺角 2項非法集結 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17) 🔥#判刑 (#1006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李(23) #審訊 (#08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王(23) #裁決 (#0830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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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19名被告(17-34)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鄧,伍,鄧(18-20) #裁決 (#1011黃埔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11庭 ( 少 年 庭 )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14-15)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馮(28) #裁決 (#1221尖沙咀 襲警)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楊(23)🛑已還押逾15日 🔥#判刑 (#0811將軍澳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13名被告(18-30)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去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以待終審法院就《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
辯方申請撤銷每週報到的條件,或減至隔週報到,指案件發生至今接近1年,期間被告從未違反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被拒,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5藍田 #提堂
D1: 吳 (18)
D2: 蔡 (38)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及D2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道一帶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被控於10月5日在上述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情:
10月4日晚11時半至翌日凌晨1時半,有人用磚塊等雜物在藍田啟田商場外設路障堵路,吳當時疑戴上藍色普通口罩,蔡疑戴上黑色布製口罩,二人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捕。
背景:
去年10月4日,港共政府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定《禁止蒙面規例》,並訂於翌日凌晨起生效,引起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惡法。本案為《禁蒙面法》生效後首宗提堂案件,10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東方日報指有200名市民戴上口罩到庭聲援。2名被告獲准保釋候訊,但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日6時的宵禁令,其後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撤銷。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以待終審法院就《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
辯方申請撤銷每週報到的條件,或減至隔週報到,指案件發生至今接近1年,期間被告從未違反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被拒,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
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2,和其他警員被指派到新城市廣場(當時pw1負責錄影),他們從秘密通道到達第三層。進入第三層後,有軍裝被大批示威者用雨傘插、拳打腳踢,地面亦有不明液體,有物品從高處跌下,高處的水樽、雨傘擊中警員。混亂中,警員分散。pw1警員穿正規警察背心、戴頭盔、拿圓盾,見到有警察被襲,一人上前幫助。pw1很快被大量示威者圍着及猛烈襲擊,在398號店外約20人,對pw1拳打腳踢,用硬物、雨傘刺,用硬物打他,這段事發過程在2150,歷時1分鐘,該位置有幾個角度的閉路電視拍到經過、如何襲擊警員、事情如何發生。後來有軍裝協助pw1,暴動人士散開,沒有再襲擊。D1承認有踢、用雨傘重複襲警。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高舉雨傘,像長炮般的向警員刺去,站的位置是前排,當時警員在地上。與D1求情時指自己「無心參與非必要暴力」的說法不吻合。
D2當時在暴動人群外圍,想穿插入去,時間是pw1想站起時,另外有一名警員想去協助pw1,拍到D2扔雨傘過來。
D3被拍到的是,當時警員在地上,D3很快用雨傘,延續、兇狠地刺警員超過20下,當時雨傘曾經跌在地上,但D3仍然繼續拿起雨傘攻擊。D3是最後一批暴動人士襲擊pw1離開的人。離開時開始跑,做出向天擊拳的動作,與求情指「D3不是暴力傾向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的說法不同。
Pw1傷勢嚴重,對餘下身體影響大,左眼底外側骨折,鼻骨骨折,左面鼻瘀,左眼有血腫、影像、重影,做了2次手術,至今左眼視力仍受損,感痛楚,獲發至20200312的病假,現在只能從事文員工作,不可返回前線,亦不可駕車,會有委員會評估pw1工作能力,pw1是31歲但對自己偵緝警員的工作前途會有損害。
D1,2,3承認在398店外的暴動,當時約22位示威者聚集,作出各種違反公安事務的行為,各自有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令Pw1嚴重受傷。
---------------------------------------------------
📌控罪三(D1-2):
當天在3838店外,在第一次暴動發生2分鐘後,Pw2和其他警員分開,穿着警察背心、戴頭盔、手持圓盾,見到有軍裝警員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上前協助,到店外扶手電梯,想向四樓走,但有示威者想襲擊他、追着佢,pw2向上跑。見大批示威者向下,向pw2方向跑,他轉身,被踢背,被示威者從後推跌,在扶手電梯跌下來,被暴動者圍着。暴動者拳打腳踢、用雨傘刺pw2,大批人圍着他,襲擊歷時約一分鐘。直至有記者橫跨pw2上,暴動者才散去。
閉路電視拍到,D1,2當時在場,D2在電梯底,D1上前踢。閉路電視不同角度看到,Pw2在電梯底,pw2被踢,D2向pw2方向用雨傘刺,一群人圍着pw2襲擊他,直至記者橫誇pw2,D2仍然用雨傘襲警。
事後Pw2前額受傷有縫針,左面部受損有血,右手手肘痛瘀,右腳三地方、背部三地方有同樣受傷情況,Pw2沒Pw1的傷這麼重,主因是有記者及其他人幫助,否則傷勢更嚴重,後來傷勢作證物,有把受傷位置的醫療過程作成陳述書。
D1,2承認暴動,大約有10人,有各種擾亂公眾安全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各自有犯罪行為,與其他人犯罪,結果令pw2嚴重受傷。
---------------------------------------------------
📌各被告情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789
---------------------------------------------------
📌判刑理由:
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10年監禁,《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市民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自由,這是文明社會保護表達反對聲音的象徵。然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暴動罪挑戰法治,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令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考慮阻嚇因素。
所有大律師都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受環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而犯錯,情緒高脹才會對警員施以暴力,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並不接受被告也是受害者的說法,法庭在真誠悔意、第3被告年輕、第2及第3被告無刑事紀錄、懲罰以及阻嚇性中等等因素考慮,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
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重伸法庭判刑時需要具阻嚇力,而個人背景、特別情況、一時衝動而犯案等求情因素佔很少的比重。事實上,案件發生於公眾地方,示威者向手執圓盾的警員施以襲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傷害執行職責的警員
終審庭於黃之鋒案亦指出當暴力程度越大,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程度越高,法庭需要考慮「懲罰」而非「更生」
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一同犯事,暴動罪的刑責正正是持著人數眾多,互相鼓勵之下而犯法。每宗暴動案有其獨立性,對本案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共同原則是法庭判刑時必須充份體現阻嚇性,因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單獨根據每人參與程度而判刑,詳見Caird v The Queen
法庭根據梁天琦案的判刑原則,觀看閉路電視後留意到案件是有組織的。法庭留意到事件發生前有群眾組成人鍊將物資遞到上層,看來是預備在衝突時使用,而第1被告有參與當中。另外,法庭留意到有人在現場派發口罩,意圖利用口罩掩飾身份。法庭同意案發時人數不多,但這只是局限於案件在商場發生,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雖然暴動持續時間並不長,但對第1控方證人的傷害十分大,他的警員生涯可能因此中止,兩名警員是因為警員身份而被盯上。而且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個人求情所佔的比重非常少,雖然第3被告年輕,但與阻嚇性元素不相稱,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
判刑:
第1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年4個月
第3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4年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 判處4年監禁
龔 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兩項暴動
龔 (51)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
李 (17) 已還押20天
一項暴動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
詳細案情
📌控罪一(D1-3):
2019年7月14日新城市廣場有示威活動。當晚2145,便裝警員Pw1、2,和其他警員被指派到新城市廣場(當時pw1負責錄影),他們從秘密通道到達第三層。進入第三層後,有軍裝被大批示威者用雨傘插、拳打腳踢,地面亦有不明液體,有物品從高處跌下,高處的水樽、雨傘擊中警員。混亂中,警員分散。pw1警員穿正規警察背心、戴頭盔、拿圓盾,見到有警察被襲,一人上前幫助。pw1很快被大量示威者圍着及猛烈襲擊,在398號店外約20人,對pw1拳打腳踢,用硬物、雨傘刺,用硬物打他,這段事發過程在2150,歷時1分鐘,該位置有幾個角度的閉路電視拍到經過、如何襲擊警員、事情如何發生。後來有軍裝協助pw1,暴動人士散開,沒有再襲擊。D1承認有踢、用雨傘重複襲警。閉路電視片段可見D1高舉雨傘,像長炮般的向警員刺去,站的位置是前排,當時警員在地上。與D1求情時指自己「無心參與非必要暴力」的說法不吻合。
D2當時在暴動人群外圍,想穿插入去,時間是pw1想站起時,另外有一名警員想去協助pw1,拍到D2扔雨傘過來。
D3被拍到的是,當時警員在地上,D3很快用雨傘,延續、兇狠地刺警員超過20下,當時雨傘曾經跌在地上,但D3仍然繼續拿起雨傘攻擊。D3是最後一批暴動人士襲擊pw1離開的人。離開時開始跑,做出向天擊拳的動作,與求情指「D3不是暴力傾向的人,反而是勸交的人」的說法不同。
Pw1傷勢嚴重,對餘下身體影響大,左眼底外側骨折,鼻骨骨折,左面鼻瘀,左眼有血腫、影像、重影,做了2次手術,至今左眼視力仍受損,感痛楚,獲發至20200312的病假,現在只能從事文員工作,不可返回前線,亦不可駕車,會有委員會評估pw1工作能力,pw1是31歲但對自己偵緝警員的工作前途會有損害。
D1,2,3承認在398店外的暴動,當時約22位示威者聚集,作出各種違反公安事務的行為,各自有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令Pw1嚴重受傷。
---------------------------------------------------
📌控罪三(D1-2):
當天在3838店外,在第一次暴動發生2分鐘後,Pw2和其他警員分開,穿着警察背心、戴頭盔、手持圓盾,見到有軍裝警員被示威者襲擊,所以上前協助,到店外扶手電梯,想向四樓走,但有示威者想襲擊他、追着佢,pw2向上跑。見大批示威者向下,向pw2方向跑,他轉身,被踢背,被示威者從後推跌,在扶手電梯跌下來,被暴動者圍着。暴動者拳打腳踢、用雨傘刺pw2,大批人圍着他,襲擊歷時約一分鐘。直至有記者橫跨pw2上,暴動者才散去。
閉路電視拍到,D1,2當時在場,D2在電梯底,D1上前踢。閉路電視不同角度看到,Pw2在電梯底,pw2被踢,D2向pw2方向用雨傘刺,一群人圍着pw2襲擊他,直至記者橫誇pw2,D2仍然用雨傘襲警。
事後Pw2前額受傷有縫針,左面部受損有血,右手手肘痛瘀,右腳三地方、背部三地方有同樣受傷情況,Pw2沒Pw1的傷這麼重,主因是有記者及其他人幫助,否則傷勢更嚴重,後來傷勢作證物,有把受傷位置的醫療過程作成陳述書。
D1,2承認暴動,大約有10人,有各種擾亂公眾安全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各自有犯罪行為,與其他人犯罪,結果令pw2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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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情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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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暴動罪一經公訴後最高懲處為10年監禁,《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護市民擁有言論自由以及集會自由,這是文明社會保護表達反對聲音的象徵。然而,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一旦跨越憲法所保護的界線,將會面對法律制裁。
暴動罪挑戰法治,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法治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令社會得以安寧,社會不能處於受威嚇當中。因此,處理暴動罪時需要考慮阻嚇因素。
所有大律師都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受環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而犯錯,情緒高脹才會對警員施以暴力,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並不接受被告也是受害者的說法,法庭在真誠悔意、第3被告年輕、第2及第3被告無刑事紀錄、懲罰以及阻嚇性中等等因素考慮,法庭需要向公眾傳達破壞社會秩序是不能被接受及容忍。
上訴庭於梁天琦案中重伸法庭判刑時需要具阻嚇力,而個人背景、特別情況、一時衝動而犯案等求情因素佔很少的比重。事實上,案件發生於公眾地方,示威者向手執圓盾的警員施以襲擊,公然挑戰執法機關,傷害執行職責的警員
終審庭於黃之鋒案亦指出當暴力程度越大,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程度越高,法庭需要考慮「懲罰」而非「更生」
案發時,3名被告與其他人一同犯事,暴動罪的刑責正正是持著人數眾多,互相鼓勵之下而犯法。每宗暴動案有其獨立性,對本案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共同原則是法庭判刑時必須充份體現阻嚇性,因此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法庭量刑時必須考慮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單獨根據每人參與程度而判刑,詳見Caird v The Queen
法庭根據梁天琦案的判刑原則,觀看閉路電視後留意到案件是有組織的。法庭留意到事件發生前有群眾組成人鍊將物資遞到上層,看來是預備在衝突時使用,而第1被告有參與當中。另外,法庭留意到有人在現場派發口罩,意圖利用口罩掩飾身份。法庭同意案發時人數不多,但這只是局限於案件在商場發生,而示威者使用的暴力非常驚人,用殘暴手段傷害兩名警員,情況失控。雖然暴動持續時間並不長,但對第1控方證人的傷害十分大,他的警員生涯可能因此中止,兩名警員是因為警員身份而被盯上。而且暴動造成滋擾影響商場運作,破壞公眾、居民以及警方之間的關係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個人求情所佔的比重非常少,雖然第3被告年輕,但與阻嚇性元素不相稱,法庭需要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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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第1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年4個月
第3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4年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梁 判處4年監禁
龔 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4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譚蕙芸關注被納入警封鎖線 只有記協證會否被視作違法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不再符合「傳媒代表」的定義。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代表譚蕙芸指出,並非所有學生都能持有記協會員證,記協本身亦做很多核實工作,大學新聞系的學生才可以申請,相關制度一向行之有效,警方今次的做法是倒退。譚蕙芸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自己去年不時到示威現場採訪,見到很多時記者只是站在行人路,然後警方會拉起封鎖線,記者就被納入防線內。她說,特首及警方未有講清楚,修例後如果記者只是持有記協會員證,在現場被警方納入封鎖線範圍內,會否違法。譚蕙芸說,作為教師,日後或會調派學生到較平靜的現場採訪,或事發後才作深度採訪。有聽眾致電節目說,這些衝突現場可能出現危險,認為不應調派年青的學生到場採訪。
2020-09-25 09:35:57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不再符合「傳媒代表」的定義。大專新聞教育工作者聯席代表譚蕙芸指出,並非所有學生都能持有記協會員證,記協本身亦做很多核實工作,大學新聞系的學生才可以申請,相關制度一向行之有效,警方今次的做法是倒退。譚蕙芸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自己去年不時到示威現場採訪,見到很多時記者只是站在行人路,然後警方會拉起封鎖線,記者就被納入防線內。她說,特首及警方未有講清楚,修例後如果記者只是持有記協會員證,在現場被警方納入封鎖線範圍內,會否違法。譚蕙芸說,作為教師,日後或會調派學生到較平靜的現場採訪,或事發後才作深度採訪。有聽眾致電節目說,這些衝突現場可能出現危險,認為不應調派年青的學生到場採訪。
2020-09-25 09:35:57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公務員就任需宣誓擁護基本法 梁籌庭憂打擊求職者信心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說,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約見員方組織代表,討論有關公務員就任時,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的事宜,他引述聶德權說,預計相關安排下月公布,局方會徵詢律政司意見,決定日後的做法。梁籌庭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需要宣誓感到擔心,認為如果對新入職人士提出宣誓要求沒有問題,形容為「願者上釣」,但質疑如果公務員是現職或將會升職,是否屬「就任」的範疇而需要宣誓。梁籌庭說,相關消息傳出後,公務員普遍不敢多評論,以免被人以言入罪,又說已經見到一些職系的入職申請數字下跌,相信因為情況不明朗,打擊求職人士的信心。
2020-09-25 09:52:00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說,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約見員方組織代表,討論有關公務員就任時,需要宣誓擁護基本法的事宜,他引述聶德權說,預計相關安排下月公布,局方會徵詢律政司意見,決定日後的做法。梁籌庭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需要宣誓感到擔心,認為如果對新入職人士提出宣誓要求沒有問題,形容為「願者上釣」,但質疑如果公務員是現職或將會升職,是否屬「就任」的範疇而需要宣誓。梁籌庭說,相關消息傳出後,公務員普遍不敢多評論,以免被人以言入罪,又說已經見到一些職系的入職申請數字下跌,相信因為情況不明朗,打擊求職人士的信心。
2020-09-25 09:52:00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被問會否要求內地移交港人 張建宗稱已交代籲勿糾纏
立法會財委會審議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有民主派議員關注12名被扣於內地的港人,要求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與被扣港人的家屬會面,張建宗表示會由入境處跟進。公民黨楊岳橋及民主黨鄺俊宇,分別在會上追問張建宗,要求張建宗答應與被扣港人的家屬會面。張建宗表示,入境處及駐粵辦一直努力轉達家屬訴求及關注事件,如果家屬要求與政府見面,入境處願意見面,如果入境處在處理有困難,政府高層必定關注。議會陣線毛孟靜就要求張建宗,交代有否要求內地移交12名港人返港。張建宗指,已經向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回信交代事件,希望議員不要糾纏,又指財委會需要討論重要事項,如果改為討論12名被扣港人的議題,可能令市民失望,形容12名港人屬通緝犯及棄保潛逃。
2020-09-25 10:15:05
立法會財委會審議第三輪防疫抗疫基金。有民主派議員關注12名被扣於內地的港人,要求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與被扣港人的家屬會面,張建宗表示會由入境處跟進。公民黨楊岳橋及民主黨鄺俊宇,分別在會上追問張建宗,要求張建宗答應與被扣港人的家屬會面。張建宗表示,入境處及駐粵辦一直努力轉達家屬訴求及關注事件,如果家屬要求與政府見面,入境處願意見面,如果入境處在處理有困難,政府高層必定關注。議會陣線毛孟靜就要求張建宗,交代有否要求內地移交12名港人返港。張建宗指,已經向民主黨議員涂謹申回信交代事件,希望議員不要糾纏,又指財委會需要討論重要事項,如果改為討論12名被扣港人的議題,可能令市民失望,形容12名港人屬通緝犯及棄保潛逃。
2020-09-25 1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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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持鐳射筆女文員無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此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裁判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而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法庭認為,案發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而且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加上被告的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20-09-25 12:24:18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此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裁判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而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法庭認為,案發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而且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加上被告的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020-09-25 12: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