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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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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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26 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單位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 13天 保釋覆核#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新案件(#20200211南區 縱火;未知1庭或是2庭)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2 庭
👩🏻‍⚖️#香淑嫻裁判官
👤曾(18) 更改保釋條件#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空玻璃樽、砂糖、火機、3M防毒面罩等)
👤林(27) 更改保釋條件#1208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鉗及扳手等)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杜麗冰法官
👤陳(18) 🛑#已還押 78天 申請保釋#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已踢保的案件仍在調查中)

或有更多新案件,如有資料請告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2 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00 am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香淑嫻裁判官
👤莊(17) (#0229旺角 企圖縱火) [新案件]

►--- 09:30 am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2 庭
👩🏻‍⚖️#劉綺雲裁判官
👤[新案件](#0902樂富 襲警、公眾妨擾)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梁,呂(17) 更改保釋條件(#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畫家(31)🛑已還押241天 提堂(#0621警察總部 / #0701立法會
👤李(22)🛑已還押121天 保釋覆核(#103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韓(19)🛑已還押109天 保釋覆核(#1112長沙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 ‼️西 九 龍 未 知 第 幾 庭 ‼️ ‼️
👤男(19) (#0229旺角 襲擊落單便衣popo) [新案件]
外國男子 (31) (#0229旺角 縱火)
鄧(42) (#0229旺角 縱火)
(留意直播台)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素蘭法官
👤關(27)🛑已還押77天 申請保釋(#1214小欖 製造爆炸品、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或有新案件提堂,請密切留意本頻公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2)🛑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031旺角 近鴉蘭街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案情:2243時警車追截至鴉蘭街,進入廣東道115號旁邊後巷被捕。
被告被指被捕時呼吸沉重,搜查時發現電話有兩張sim card、接近被捕位置地下發現兩個打火機,被告背囊中被搜出5支汽油彈。

雙方皆準備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定罪‼️證物1至6、8至10充公,其餘歸還被告。
辯方要求申請索取背景報告,惟裁判官指公安條例訂明,判刑必須為監禁或勞教。

‼️期間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兩星期至5月18日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期間亦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16)、陶(20)、梁(17)、* (15) #1111旺角
控罪:
管有合適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管有萬用刀、螺絲批
d2 :管有 27條索帶、5支六角匙
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 d2 管有1支噴漆

抗拒警務人員 d2 督察A

管有非法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管有6條索帶
管有非法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管有73條索帶

直播員小氣簿☺️
裁判官:「我哋都好清楚,我哋香港人都知,呢啲都係近期嘅社會事件,例如打劫之類唔係日日發生,亦唔係此起彼落,但係呢一類嘅事件的確係,亦係『有事都係個班人,去完呢到就去第二到』。我哋要同時考慮重犯嘅機會㗎嘛? 呢啲同時亦係經常有事發生嘅,我知個去兩三個月係靜咗,但係而家疫情靜咗可能又再有。」

⭕️各人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宵禁 21-07
禁足令 (d1、d3、d4 返放學可獲豁免)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押後至7月6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潘 (31) - 畫家

控罪:非法集結等九項控罪

是次裁判官需要控辯雙方上庭,是由於雙方有很多時間都撞期,因此需要於庭上為審訊時間作安排。
經過控辯雙方三十分鐘唇槍舌戰後,以下為審訊日期。
六月十二日
六月十五日
六月十七日
六月二十四日
六月二十六日
六月二十九日
六月三十日
七月二日
七月三日

雙方同意於審訊三天前同意案情。
‼️辯方沒有申請,繼續還押。‼️

(按:主控官於開始多次表明自己為此案騰出了時間,更表示自己已經非常並會一直遷就辯方,語氣帶有小量不屑。後來裁判官感到不耐煩,回應:「其實我哋嚟到庭上面就係要排期,去互相遷就,頭先你話唔想第一審訊日喺二十幾號,我都有就你。」主控官之後沒有再抱怨。畫面令直播員感到身心暢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8/5 下午庭公眾人士旁聽安排
三庭內坐位:2 個
三庭外延伸庭坐位:43個
三庭外延伸庭企位:80個
一庭內直播:25個
八庭內直播:44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D1周(21)
👤D2胡(19)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意阻正當執勤的警員A (D1, D2)
(2) 企圖搶劫罪:搶A的槍 (D1, D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D1(中槍後) 企圖在A的合法羈押下逃走 (D1)

控方反對繼續保釋,要求收押二人指案件性質嚴重,事發去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工。上午約7時,有50幾名黑衣人堵路,導致巴士無法落客及的士無法交更,市民與示威者對罵。警員到場幫忙清除路障,而事發經過傳媒記者拍攝到。呈堂系列截圖,並形容:兩示威者用繩索攔阻交通;4、5 相片見到路面滿佈雜物;6 警員A在上址見到交通擠塞情況嚴重,希望搬開路障;7 警員指A想拆繩疏散交通,此時聽見有人叫:「唔好比佢走!」回頭見到十名男子,有人手持長棍狀物體,相片中可見一名白衫人士向警員進逼,警員將手按在槍上,10 情況沒有改善,11A想制服在逃人士,12在逃人士二出現箍住警員,13 警員一邊與在場人士糾纏。此時D1 用手向警員手槍方向做出抓的動作,二名在逃人士依然箍住警員。D1 第二次伸手。兩名在逃人士打A,A開槍。第三條控罪相關12 頁相片,D1倒地警員宣布拘捕,他坐在地上,其後站立起身,25 26 他不是去向救護車而是繞過救護車,意圖逃走。

辯方指控罪嚴重但未必成立。
10 11頁是案件起源,10頁圖白衫在逃人士遞高手,警A拿出手槍,白衫步向警員。當時A以手槍指向對方心口,左手將人拉向自己,是否仍是正當執行職務?A聲稱受驚,但並非面向聲音。糾纏期間,D1 接近,但是為了搶走槍,還是嘗試撥開指向他的槍枝?希望官不要全盤採取截圖,及控方單方面陳述。

辯方指二被告都是學生,事發之後留下心理陰影並需要長期看心理醫生,D1更因為槍傷失去右腎及半邊肝,多次出入醫院至今仍不能長時間站立。一向定時報到,潛逃風險低。

裁判官准許二人繼續保釋
擔保條件如下:
- $3000擔保金
- 家長人事擔保$5000
- 不得離港
-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宵禁11pm-7am
- 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 須居住在報稱住址,如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押後至 2020年6月30日 上午930 再訊,以待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

⛔️控方申請匿名令

事發三小時後警員A兩名子女被包圍於學校。
一天後收到恐嚇信要他全家死。信件指「唔死會慘過死」。
收過兩封器官捐贈的信,而二人從未考慮捐贈器官。
收到寫上紅字的蘋果日報稱要殺他女兒。
夫婦不斷收到WhatsApp、email恐嚇信息。
個人信息被盜用,保險供應者、銀行寄信給他聲稱他有意申請。
網上欺凌攻擊使全家活在恐懼之中,也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指1752名警在網上被起底。

辯方對此保持中立,但提到有第三者刑事檢控該名警員,三日後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恐防很難避免該警員身分被報道或暴露。


⛔️官批准匿名令申請

禁止任何人包括傳播媒體識別A及家人身分的信息,包括A及其妻及兩名女兒的姓名、相片、住址、工作地點及學校。

官稱:騷擾屬嚴重性質,包括死亡威脅,不但只向A也禍及其家人,包括妻子和年幼女兒,不管A做過什麼,家人是完全無辜的。雖然傷害已經造成,但事情仍未結束,反而剛剛開始落案起訴的新階段,另一輪的攻擊好大機會發生。衡量過攻擊傷害性,以此批准匿名令。而如有任何騷擾或其他情況轉變,雙方都可以做出修改的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3太子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3日太子站內損壞售票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在地鐵太子站內管有噴漆,金屬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彈弓,50粒金屬火粒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21-07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禁足令

案件押後至8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堂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眾被告不就轉介提請司法覆核,本案轉介至7月30日1430時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新案件

何(23)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拍到警長3712)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因要研究控方文件、證人供詞和CCTV。

控方要求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押後至9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關家榮:
ESS13467/2020:企圖射擊
ES13468/2020:發射槍彈罔顧他人安全
ESS13469/2020:處理槍械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

律政司長於18/8 介入傳票,是日正式取消傳票申請。開庭前已提交介入及終止理由。

控方指警方獨立調查小組已提交調查報告,並一併呈上部分「申請人未有呈堂的證據及證物」,包括市民警員證人證供、CCTV逐格分析等,顯示被告為防止罪案,合理合理地使用佩槍。此外律政司代表同時亦表示申請人「選擇不傳召中槍人士及另一在場被捕人」的選擇對被告人或會造成不公。

由此,律政司長申請介入私人傳票申請,以終止聆訊。

以上三張傳票全部撤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速報】
鄭國泉:
ESS12887:危險駕駛

法庭需要申請訟費的被告及律師代表申請,是日可處理撤回訟費申請。

是日許智峯代表有出席,裁判官認為即使許智峯作為申請人的角色因律政司介入而終止,若被告方有訟費申請許智峯的律師代表有權出席。但是日被告一方未有出席,無法處理訟費申請。裁判官申請將兩者分開處理,是日將撤回傳票,而傳票訟費申請可另定時間處理。

律政司代表希望是日可處理介入撤銷傳票,呈上中英文版本的律政司介入終止理由。

以上傳票撤回。

案件訟費及其他指令將於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新案件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反對各人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0月12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期間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通緝20多名在逃人士⚠️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3
現金$3,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5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6
現金$10,000
人事擔保$8,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D7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06屯門 #新案件

D1: 林卓廷(43)
D2: 許智峯(38)
D3: 曾(28)
D4: 鍾 (39)

控罪:
(1)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普通法罪行
D1-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該些數碼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2019年7月6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2) 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3) 刑事損壞
D2及D4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摧毀或損壞。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控方反對D1-3保釋🔴
⚠️由於報道保釋法律程序受限制,當中控辯雙方提出的理據未能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各人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2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3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4
現金$5,000
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2週1次報到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提堂

何 (24)

前文

控罪:
普通襲擊 (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被告不認罪

控方提出有五名證人,但冇警誡口供,在11月9日審前覆核;裁判官指示做聯合問卷,承認事實,在開審前三日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石(17) #1102旺角
🛑已還押3個月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彌敦道760號外,管有一把多用途刀及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摧毀屬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
🛑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涉及另一案,兩案同時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
📌求情:
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向法庭表達深切反省及還押期間的反思。本案不涉及暴力行為,沒有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傷,加上被告已還押3個月,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扣減,判處即時監禁。壁屋的懲教職員「青少年犯罪委員會?」於9月9日撰寫的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而被告亦同意


📌判刑
羅官考慮到,不論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都會令被告失去自由(教導所3年,勞教中心6個月)。縱使控罪性質嚴重,但干犯同類罪行的成年犯,亦不至於會失去自由3年,因此刑罰未免會不成比例。法庭在原則上,不應基於被告年齡而令被告失去自由的時間比成年人更長

但考慮有關法例,21歲以下若有更好的處理方法,就不應判處監禁。所以採納勞教中心報告,兩件案件判入勞教中心,接受最長6個月的勞教中心(輔導/更生)。羅官認為咁樣最合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07深水埗

D1:較早前已認罪判入勞教中心
D2:呂(32)
D3:胡(19)

控罪:
(1)D1-2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D2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 45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3被控於同日,在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 100 條索帶

D2就控罪(1)、(2)不認罪
D3就控罪(3)不認罪

控方透露證人列表有7人,但由於D1認罪後只需要依賴5名證人。D2有兩份錄影會面紀錄,共約39分鐘,辯方表示有爭議;警誡下都係冇嘢講。控方表示未做謄本,希望押後8星期,以便委派外判律師處理。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控辯雙方需要做聯合問卷並草擬好同意案情,於下次聆訊3天前呈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葵涌
#提堂

D1 *(16)
控罪:非法集結

據上次審前覆核,今天處理被告的匿名令法律爭議。

羅官表示已睇文件,表示少年犯條例20A同呢件案件有唔同,由於呢件案件從來冇去過少年法庭,而20A係講緊出席少年法庭嘅人。雖然都有提及其他法庭,但萬一被定罪,能唔能夠返少年法庭判刑?係需要考慮嘅問題。

辯方律師指出黃崇厚法官其中一宗案例第84段,表示任何審訊,也是根據被控日期決定少年犯條例能應用於少年被告。
英國亦有一宗案例,P.114 B段,表示除非有特別原因,才會解除少年被告的匿名令。
辯方亦引用一宗棄保潛逃嘅少年犯案例,表示呢啲先係特別原因,而唔係少年過咗生日就要公開佢個名。
同時,因主控一直考慮charge唔charge,而令到法律程序延長,導致被告過咗生日都未開始審訊,係對當事人唔公平。

羅官表示如果審審下生日,都係用嗰啲原則考慮,就算係唔係棄保潛逃,都係咁處理。

主控表示少年犯條例20A1係講緊兒童法庭處理嘅案件有兩種人身份不能發表,包括被告同證人,而20A3指出喺裁判院、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嘅被告同證人都應該公開。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時,若被告喺聽取答辯當日過咗16歲,少年法庭係冇權聽取答辯。同時,該法庭亦冇權延續匿名呢個命令。
而且根據公開公義原則,公眾有權知悉公正同準確嘅報導,包括名同資料,正如警務人員唔應該禁止被報導,呢個係公開審訊嘅原則。
睇返20A3同20A1,都係講緊同一樣嘢,兒童的不能報導,但如果有一方認為要報導,係可以舉證。而20A3亦指出法庭冇酌情權。
主控表示被告到咗16歲就自然要取消匿名令,法庭冇權延續落去。

羅官表示如法庭給予准許,縱使到17、18歲,都可以延續。而20A3嘅話,落一個特別命令,如果少年長大,一到16歲就會自動終結,就不能以20A3去落呢個命令。

辯方回應因為一單審好耐嘅案,拖到佢生日,就等於要取消匿名令,係uncertain。另引用黃崇厚法官同樣講少年犯條例,除非有其他觀察,否則25條同20A,都冇話同其他條例係唔同。而且,若法律程序一開始被告唔係喺成人法庭,根據20A1,係會一直都會由少年庭處理,除非20A有其他計算方法。最後,頭先主控提及需要平衡公眾利益,請閣下平衡公眾利益同被告人利益之下進行裁決。

羅官裁決:
接納20A3內指出,頒布匿名令要有一個程序,不是必然情況;但如果匿名限制在20A2發生,即少年法庭,係唔需要申請,我接納呢個情況。
睇返20A1同20A3,都係指出保護呢類人士。因為技術上問題,有機會牽涉其他被告,但不應令應被保護的人不被保護。
根據20A3,匿名令係一直有效,除非法庭認為要撤除。即使案件一路進展後,認為匿名裁決有偏差,依然會酌情處理。因為唔希望再去處理而變得真空,所以匿名令會依然有效。但羅官強調,唔認為裁決有問題。

裁決結果:匿名令繼續生效。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李(4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次認罪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1

羅德泉問辯方想在他席前處理,還是在錢禮席前處理,辯方指可以在羅德泉席前處理。
羅德泉請辯方再求情多一次,以免有甩漏。

本次求情:
45歲,感情方面有起伏。不在香港畢業,不是一開始就在香港居住。
案發地點與居所接近,當時被告在家飲啤酒,當時窗有打開,因樓下有公眾活動進行,警方有放催淚彈,而煙霧飄入被告家中。被告覺得眼部不適,呼吸困難,所以當時憤怒,於是未飲完酒就走到樓下,想了解情況。到達現場途中,啤酒已喝完,因當時不滿警方的催淚彈影響到家,所以一時衝動,把空啤酒罐扔到馬路上,去表達不滿。此空罐很快被馬路上的車壓扁。
本次事件沒任何人或財物因啤酒罐而受到損傷。被捕後被告有向警方透露,自己住在附近。在案發前曾飲酒,與在場警員說法吻合。被告指自己沒參與過當日在灣仔或港島的遊行及示威活動,亦沒對警員有侮辱性的說活。被告當時作出此行為,是因為催淚煙波及到家中,所以想表達不滿,明白此行為是不對。警誡下有承認有拋空罐到馬路上,但沒損害到任何人或財物。干犯控罪原因純粹沒考慮到法律後果,而不是有意圖去挑動示威者或警方,沒參與刑事控罪的意圖
有悔意,明白要控制好脾氣。沒刑事紀錄,過往紀錄良好,在學修讀的學科很厲害,家景良好,家庭成員和被告一樣也很優秀。被告經濟算是中上,但因受疫情影響,需要朋友少少幫助。

感化報告正面,建議被告守12個月感化令。

羅德泉問到控方有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不是在控罪書上的地址居住,控方指沒有,所以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附近居住。
羅德泉多次暗示控方會不會反駁辯方🙄例如事發經過,為何走到街上。控方指需要時間問案件主管,因為沒有人有聽上一次判刑。羅指如果有爭議,控罪基礎會不同,可改控其他控罪。

🟢1506先押後一會,處理一下其他雜案
(此文會持續更新)
🟢1520休庭🙄1534開,但手足未返,1550手足回來了
🟢1556開始了

首先,控方確認到被告地址。
其次,控方需時去了解當時情況,因案件主管可能會有紀錄。
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調查當日的事,並問到控方是否質疑辯方說法。
控方指要參考YOUTUBE片段才知,才能確認有還是沒有,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查事情真相,指未必恰當做這些事,只想知控方有沒有爭議,會不會改變控罪基礎。

控方申請押後一星期,以有足夠時間觀看片段。辯方指控方一早知道案情,因此辯方不會在求情此刻才試,指責控方沒有一早準備好資料,指控方這樣尋找紀錄,有可能找到有可能找不到,這樣只有50%的機率,是不值押後。

辯方反對案件押後,因上次求情時已有提及被告情況,與今天求情原因相同,而且辯方在很早階段,已有與控方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被告當時已有向控方清楚交代,並不是此刻少說,還有被告在被捕後所說的也有說出實情。
羅德泉指被捕後,被告未檢驗到那時的說話的重要情,要在求情才明白重要性。
辯方指在法庭公開求情前,已有與控方說過,羅德泉指當時不是求情🙄所以目的不同,並不是事情發生了就算,要看同一件事用作甚麼目的🙄

...繼續爭議上一庭求情說的話
控方終於接受辯方說法,撤銷押後案件🙂

判詞:
當日案發地40-50名示威者有集結,有示威者作出搗亂行為,有人堵路縱火等,警方設立防線。
被告把空啤酒罐扔去路上,當時有交通運輸中,有人拍掌歡呼,其後警方拘捕被告。
羅德泉指會考慮控罪基礎,會考慮被告意圖,但辯方說法令他考慮到案發背景,控方亦沒質疑辯方說法,所以法庭會用辯方說法作基礎,指如果採用不同說法,判刑會有很大分別。
此事是單一事件,被告並非有預謀或意圖去犯案,不是參與集結人士,因此不可與集結人士一併而論 。

🟩12個月感化🟩
。工作要得感化官批准
。參與有助更生的社區計劃

🟢1628終於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案件1️⃣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2人已還柙逾一個月

案件2️⃣ #新案件
👩D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控罪:
(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
(2)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2]

修訂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主控:#吳加悅 高級檢控官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代表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D3代表大律師:
D4代表大律師:梁大律師
D5代表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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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15:21】開庭
控方申請與是日另一羊村繪本的新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控方希望將案件押後至9月24日作轉介。兩案共五位被告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明反對。現押後20分鐘讓辯方索取指示。

16:21 重新開庭
控方修訂控罪,將控罪的串謀人士增加伍小姐、陳先生、方先生,並將兩案合併成一案 (WKCC3458/2021)。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屆時會處理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16:29】
現處理5人的保釋申請,控方陳詞介紹《羊村守衛者》內容,指工會透過書籍煽動人。

【17:26】控方陳詞完,休庭10分鐘。

【17:44 重新開庭】劉偉聰大律師陳詞。

【18:08】
劉偉聰大律師代表D1、D5,在庭上提出保釋條件。

【18:12】
梁麗幗大律師代表D2在庭上陳詞。

【18:39】
D3的代表律師陳詞。

【19:13】
D4的代表律師陳詞。

【19:34】
陳詞完畢,羅官靜默考慮中……


考慮雙方陳詞後,羅官認為需要以國家安全法的標準考慮保釋,故拒絕給予各被告保釋,所有被告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5人需還押至9月24日🔴

【19:45 完庭】